摘 要:借助 CiteSpace 文献分析软件,对村规民约这一研究主题的发文量、发文作者和发文机构以及关键词进行了分析,通过深入阅读相关文献,发现村规民约的研究热点可归纳为价值功能、现实困境、优化路径三个维度。展望未来,村规民约的研究需吸纳不同学科知识,关注当下社会热点,丰富其研究内容;建设紧密的合作网络,适当借鉴西方理论,提升理论水平;加强政学合作,提高村规民约理论成果的实践应用程度,使村规民约为未来乡村治理发挥其应有价值。
本文源自石家庄学院学报 发表时间:2021-03-19《石家庄学院学报》杂志,于1999年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正式创刊,CN:13-1366/Z,本刊在国内外有广泛的覆盖面,题材新颖,信息量大、时效性强的特点,其中主要栏目有:教育教学研究、应用研究、理论研究等。
关键词:村规民约;自治;法治;德治
村规民约源于乡土,是我国传统社会的一种文化现象,也是维护传统社会秩序稳定的基本规范。[1] 现代村规民约是在特定村庄范围里,由村庄社会依据传统文化习俗和现代生产生活习惯积习而成或约定而成的,并经上级领导权力指导而形成的为该村庄内村民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整套行为规范。历经时代变迁,村规民约的内容、表现形式等方面均发生了不同程度的改变,在融合时代内涵的同时也在实现自身的现代化转型。近年来,在官方的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广之下,这一乡土治理资源重获国家的关注,一些地方指导村、社区积极制定村规民约并加以落实,学界也就这一主题展开研究并取得了可观的成果。
学界对村规民约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首先,从宏观层面对村规民约的价值功能探析。学者多以历史为主线追溯了村规民约的前世今生,并论述了它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对于助推乡村治理、村庄整合和促进移风易俗等方面具有的重要价值[2-4]。宏观层面的解读有助于指引村规民约实际应用的正确方向。其次,从微观层面对村规民约的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对村规民约实际案例的分析多以少数民族地区的村规民约考察为主,涵盖苗族、回族、藏族等不同民族地区的村规民约实证研究。[5-7]微观层面的考察能够清晰地审视民族地区村规民约在法治社会下的困境,这就需要把握民族地区的习惯法在国家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属性及其与系统内其他法律规范的关系,从而构建起国家法与民族村寨村规民约之间新型的良性互动关系。[8]最后,从法学视角讨论村规民约与国家法的互动。学者们探讨了村规民约存在的法律问题,同时也认可村规民约在乡村法治过程中扮演的重要角色,[9,10]对这两方面的阐述揭示了村规民约与国家法之间存在的冲突和调适的表现。
通过对既有研究的梳理发现,以往研究多采用定性的研究方法,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的把握,且鲜有人使用可视化的文献计量方法对村规民约研究主题展开研究。因此,本文拟采用 CiteSpace 可视化文献分析工具,分析总结相关知识图谱,反映村规民约的研究现状和研究态势,为其未来研究提供思路参考。
一、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CiteSpace 是由陈超美教授开发的一款数据可视化分析软件,它通过一定的算法处理数据,绘制知识图谱,并通过连线、节点、聚类等要素,清晰、客观地反映特定研究领域的研究热点、演变方向、代表作者、代表文献等关键信息。[11]本文采用 CiteSpace 作为研究的数据分析工具,以 CNKI(中国知网)数据库中国内核心期刊(北大核心期刊、CSSCI 和 C 扩期刊)中与村规民约有关的 431 篇文献资料①为数据样本 。 依 次 基 于 CiteSpace 中“Author”“Institution” “Keywords”等分类标准进行文献数据处理,最终生成研究所需的相关知识图谱。
二、村规民约研究的基本情况
(一)发文数量分析
对年度发文量分布进行纵向时间分析,能基本判断该研究领域所处的研究阶段、研究趋势与学界关注度。通过检索统计 1992-2020 年 CNKI 数据库国内核心期刊(包括北大核心、CSSCI、C 扩)村规民约相关文献,得到每年发文量数据,并将其绘制成图(见图 1)。
从图 1 可直观得出,国内核心期刊中与村规民约相关的文章发文量总体呈上升态势,根据发文量发展趋势的特点和官方政策的倡导,将村规民约的研究历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起步阶段(2005 年之前)、平稳发展阶段(2005-2013 年)、快速发展阶段(2014 年至今)。可以发现学者对村规民约的学术研究不仅受到已有研究成果的启发,同时也受到宏观政策安排与官方倡导的影响。
首先,从图 1 可以看出,2005 年以前是村规民约研究的起步阶段,该阶段年均发文量在 10 篇以下。 1987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首次从法律层面重新①认可了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加之其自身具备的制度优势,使村规民约重新受到学界和政府的关注,自此,村规民约的相关研究开始发展。
其次,2005-2013 年是村规民约研究的平稳发展阶段,该阶段里发文量总体在 10-20 篇左右,年均发文量在 13 篇左右,较上一阶段有所增长。2005 年 10 月,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规划,村规民约为促进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等方面提供了新的思路;而 2013 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目标,使村规民约重新受到政学两界的重视。
再次,2014 年至今是村规民约研究的快速发展阶段。2014 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此后,村规民约一词频繁地出现在政府文件中②,激发了学者的研究热情,也为之后的研究指引了方向,关于村规民约的研究便如火如荼地展开了。
(二)发文作者分析
发文数量一定程度上反映作者的学术能力以及在该研究领域的学术造诣,作者之间的合作情况则反映该研究领域内作者的沟通交流情况。通过 CiteSpace 中“Author”的聚类分析功能,对村规民约研究的发文作者情况进行计量分析,得到知识图谱(见图 2)。
2 中圆形节点代表发文作者,圆圈直径大小及字号大小与其所发文章数量呈正相关关系。从图 2 可得,清华大学法学院的高其才教授在村规民约领域发文量高于其他学者,为 13 篇,其次为党晓虹(6 篇)、陈寒非(6 篇)、刘志奇(5 篇)等学者,说明他们在村规民约研究方面比较活跃。另外,从图 2 还可以发现,在村规民约研究领域主要有 6 个合作团队。其中虽有跨机构合作的情况,但多数是以同一单位为依托、以共同平台为基础对村规民约展开研究,研究成果以共同单位成体系,不同机构之间交流贫乏。因村规民约研究涉及不同学科知识,稀疏的跨机构与跨学科合作易形成研究壁垒,不利于村规民约研究的深入推进。
(三)发文机构分析
对发文机构进行可视化分析,目的在于探讨发文机构的空间分布及各机构间的合作情况。基于 CiteSpace 软件中“Institution”聚类分析功能,调试得到发文机构知识图谱(见图 3)。
节点大小及字体大小与机构发文量呈正相关关系。图 3 反映出村规民约研究领域机构分布情况,其中清华大学法学院、南京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和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发文量位居前列,分别为 13 篇、6 篇和 6 篇。不同研究机构对村规民约均有一定程度的研究,尤其是传统文科高校中的法学与公共管理学科对村规民约的研究有着更高的投入力度和成果产出。另外,分析节点之间的连线情况发现,在村规民约研究机构分布中存在四个合作圈,较少的并且由相同性质机构所形成的合作圈,反映了研究机构之间合作与交流贫乏,不利于村规民约研究深度与广度的提升。
(四)关键词知识图谱分析
对关键词进行共词分析,就是在文献信息中提取表达文献核心内容的关键词的高低分布,来研究该领域发展动向和研究热点。[12]200 基于 CiteSpace 软件中 “Keywords”的分析功能,对目标文献进行关键词共现分析,调试软件得到关键词知识图谱(见图 4)。
圆形节点代表关键词,文字大小及节点大小与关键词的出现频次呈正相关关系。从图 4 可直观地看出村规民约研究领域高频词的分布情况,最大节点为村规民约,其次为乡规民约、村民自治、乡村治理、乡村振兴、法治、习惯法等关键节点。为了从整体上把握村规民约的研究热点,依据关键词的频次,列出频次在 2 次以上的前 20 位关键词及其频次(见表 1),并且在对既有研究文献进行深入阅读的基础上,本文将村规民约的热点主题归纳为村规民约的价值与功能、现实困境、优化路径三个主要维度。
1.村规民约的价值与功能
根据软件分析结果和对相关文献的深入阅读,学界对村规民约价值与功能的解读主要集中在乡村治理、村民自治、法治、德治等高频关键词背后的意蕴。
(1)乡村治理
伴随信息化、市场化以及城镇化的日益深化发展,农村封闭保守的大门逐渐被打开,多元的价值观念、文化思想和利益主体在乡村社会场域里相遇,这不仅加速了农村向现代化发展,也使农村面临诸多治理难的问题。社会治理需要相应的秩序规范来约束主体的行为,而乡村社会治理规范不仅包括国家法律,还包括村规民约等其他社会规范。衍生于农村和村民日常生活的村规民约对于乡村社会而言,它以群体倡导的道德规范、传承性的历史习惯和详述实施的国家法律为载体,通过潜移默化的方式规范村民行为,培育村民的法律意识,也实现了传统与现代在农村社会的接续。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愈加显著,主要体现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生态等领域较为全面地调整乡村社会关系,促进乡村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13]被村民认同且践行,发挥着“乡村小宪法”的功能,逐渐成为乡村治理的公序良俗。
(2)村民自治
村民自治是农村基层人民群众的自我治理,村民以村民自治组织为媒介依法处理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村庄内公共事务,从而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多年来,基层社会探索各种形式以实现有效的自治,村规民约不仅是村民自治的衍生物,也是一种村民自治有效的实现形式。一方面,从制度保障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制定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一项重要权力”①;另一方面,从理论层面剖析,村规民约是依照法治精神,适应村民自治要求,由共居同一村落的村民在生产、生活中根据习俗和现实共同指定、共信共行的自我约束规范的总和。[14]它的内涵与村民自治的要求不谋而合:村规民约制定过程保证村民的主体地位;内容规定充分保障村民的自治权力,是村民进行自治的基本规范;村规民约的有效运行也是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非制度依据。实践中,村规民约与村民自治二者也形成了相辅相成、彼此促进的作用关系,村规民约的构建和实施充分保障了村民在乡村社区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助推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村民自治的全面落实丰富了村规民约的自治内涵。
(3)法治
法治之于乡村治理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硬治理”,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等是国家治理社会的制度依据。但由于法律具有的滞后性和普适性使它无法将村民生活的诸方面都纳入法治范畴,法律知识匮乏的村民在接受法律规范时能力有限,在利用国家法促进乡村治理法治化过程中阻碍重重,国家法律在信守传统规则的村民面前显得艰难无力。而村规民约则蕴含丰富的传统底蕴,它产生于崇尚人脉亲情的乡村社会,有显著的地域性特征,承载着封建礼俗纲常,凝结着优秀的传统价值观,体现着村民集体的合意与协商约定。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过程中,以村民喜闻乐见和便于接受的方式详述与实施法律,通过刚性规定约束村官的行为,通过柔性规劝引导村民的行为,有效处理村务和调解村民纠纷,并且间接培养村民的法治意识,使其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崇尚者、践行者和捍卫者,以促进乡村法治化的实现。
(4)德治
乡村振兴战略提出建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三治结合”现代乡村治理体系的构建,关键是以法治“定纷止争”、以德治“春风化雨”、以自治“消化矛盾”。[15]实行德治,即以农民为主体,通过借鉴传统优质资源、吸取现代先进因素,提升村民精神文化生活和乡村社会文明程度的治理方式。[16]农村固有的封闭性和传统性使国家在通过法律进行治理的过程中面临诸多阻碍,因此需要一种能被农民理解并接受的制度。村规民约植根于民间社会并与村民生活有着密切关系,它是由乡村民众集体制定,以伦理道德为主要内容,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觉履行的乡村社会公约。[17]以较为温和委婉的方式教化村民,规范村民的行为[18],这种柔和的治理方式与德治所倡导的“春风化雨”相契合,并能够通过日常伦理来培养个人的美好品德,以传统家族文化孕育家庭美德,并以惩恶扬善弘扬社会公德,[19]帮助营造良好的乡村德治氛围。
2.村规民约的现实困境
根据软件分析结果和对相关文献的深入阅读,发现目前村规民约所面对的现实困境主要有:村规民约繁衍的环境——农村社会发生变化与村规民约日渐突出的合法性问题,即如何处理好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关系。
(1)村庄
村规民约发端于乡土,基于“熟人社会”和“人情社会”之下的内部舆论与道德压力形成而发挥作用[20]1。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快,熟人社会也随之向 “半熟人社会”甚至“陌生人社会”转变。城乡间人口流动量不断增大,使得农村的利益主体变得多元化,崇尚自由、法治精神的理念与多元的文化输入乡村社会,改变了形成村规民约的意识形态。乡村社会的这些变化使村规民约赖以生存的社会基础不断被消解,逐渐丧失权威与效力,有学者甚至提出不宜再过度强调村规民约。[21]但是,村规民约并非是静止的、恒久不变的规范,它也在不断发展与完善,而如何因时而变,在快速变化的农村社会中求得发展,是未来村规民约研究需要把握的关键。
(2)国家法
村规民约作为非正式制度,与国家正式制度(法律、法规、政策、指令等)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在乡村社会可以和谐共存。主要原因在于二者在表达国家意志方面的一致性,并且村规民约是实践中救济国家法律的有效方式,也是国家法律进一步完善的灵感之源,而不是解构国家法的表现[22]。第二,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存在相互冲突的情形。主要原因在于各自不同的权威中心——村规民约所代表的村民自治权和国家法律所代表的行政权力在农村基层的相互博弈;另外,村规民约内容设置出现同国家法规定相悖的情形,例如,实际中许多村规民约中的惩戒性条款与法律提倡的保障人权相冲突,[23] 忽略妇女权益而造成性别不平等[24]等有违国家法律意志的情形时有发生。由此看来,村规民约在现代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在有法可依的范围内如何与国家法和谐共存,是学界亟待讨论的议题。
3.村规民约的优化路径
为实现村规民约的优化,首先要确立权威执行主体以保证村规民约实施的有效性;其次要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发展,正确处理国家法与村规民约的关系;还要做到与时俱进,将村规民约的建设自觉与乡村治理体系相结合。
(1)村民委员会
改革开放后,农村社区组织逐渐弱化,人们对仅存的村级组织认同度非常低,原本依存于社区组织的社区规范势必随之式微[25],同样,村规民约也因失去权威的执行主体和传统底蕴的消弭沦为一纸空文,不再具有规范功能。村规民约由“文字规范”转化为“实践行动”,不仅需要村民的自觉遵守与践行,也需要一个权威机构来承担起监督村规民约执行的责任。村民委员会可以承担起这个责任。从理论上看,村民委员会是由于村民对集体的授权而由村民集体选举产生,代表民意;从现实看,村民委员会日渐浓厚的行政化色彩实际上也是国家在农村基层的委托治理人,体现国家意志。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有效途径,因此,势必要由村民委员会承担起“仲裁人”的责任,监督村规民约实施、修改和执行等方面的工作,保证村规民约不因被搁置而失去效力。
(2)国家法
农村基层治理的制度依据除了来自国家提供的法律、政策等正式制度,土生土长于农村社会的村规民约在农村基层治理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有“小宪法”之称[26]。在现代社会发展中,民间规约与国家法律此消彼长,在互动过程中渐次提升村民的现代法律意识,进而推动法治中国缓慢发展。[27]二者关系的不断调适实际上就是不断调整国家权力与村民自治权力的过程,村规民约要想获得长远发展,未来在乡村治理中需要找准国家法和村规民约的均衡点,意味着一方面村规民约要在国家法律框架内设置内容,在延续其传统底蕴的同时,吸纳现代社会主流价值观丰富其内涵;另一方面,国家还需要适当放权,还权力于人民,给予村规民约充足的发展空间。
(3)乡村治理体系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村规民约作为一种重要的乡村治理文本,其中所体现的自治、法治、德治意蕴与乡村治理体系的构建具有内在一致性。为发挥村规民约对乡村治理的推动作用,顺应时代要求,需要将村规民约置于乡村治理体系的视角之下,挖掘其中的自治、法治、德治治理功能,寻找恰当的契合点,将自治、法治、德治融于村规民约,促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村规民约的协同发展。
三、未来展望
总体而言,近年来,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和乡村治理体系的构建背景之下,村规民约研究得到了快速发展,为后继研究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另一方面,村规民约研究中合作网络较稀疏、理论成果推广难度大、理论创新水平不高等问题依旧存在。展望未来,村规民约研究在把握研究现状的基础上,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推进:
第一,吸纳不同学科知识,关注当下社会热点,丰富研究内容。首先,学界对村规民约的知识性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果,未来可以从概念、属性、特征、作用机制等知识性内容构建村规民约研究的理论体系。其次,在对村规民约以往研究进行梳理过程中发现,村规民约虽是一种文化现象,却涉及法学、政治学、历史学等不同学科的不同知识,未来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村规民约理论研究体系时,还需注重积极调动和吸纳不同学科的理论资源,以多视角知识的融合丰富理论体系的内涵。最后,通过对村规民约发文量趋势特点的解读发现,村规民约研究受宏观政策影响较大,因此,村规民约研究要紧密联系我国社会治理面临的新背景、新形势,立足于村规民约与国家治理的密切关系,积极回应时代提出的治理要求。
第二,建设紧密的合作网络,适当借鉴西方理论,提升理论水平。首先,通过对村规民约发文作者与机构知识图谱的解读,发现其合作圈建设较稀疏和薄弱。我国幅员辽阔,农村地区发展的不平衡致使它们的治理条件也千差万别,不同地区与机构的学者的目标区域和对象也存在差异,加之村规民约因地制宜的特点,因此,在村规民约的研究上需进一步消除机构、学科和地区的隔阂,加强机构、作者间的合作交流,这实际上就是不同地区经验的交流借鉴。其次,村规民约具有浓厚的传统色彩,过往研究多通过回顾历史和审视现在的形式提炼总结相关理论,而西方的部分理论如契约论等对村规民约研究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在对村规民约研究的进一步展望中,理论水平的提升不仅要从历史经验中寻求答案和参考,西方与此契合的理论同样可作适当借鉴。
第三,加强政学合作,提高理论成果的实践应用程度。村规民约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应用性,但学政两界较少的沟通交流使村规民约由理论向实践的转化存在障碍。学者对个案的实证考察是将先验性和预设性的理论知识进行实践检验并不断升华完善的过程,而其实践应用的推广离不开官方的倡导,因此,需要在保持学术独立、科学、客观的前提下,形成以政府为主导,政学两界进行合作交流的研究形式,由官方审视其适用性并及时转化为实践应用。除此之外,村规民约弥补的正是国家法律不足之处,国家法还应及时将村规民约所调节的内容转化为正式制度的内容,不断完善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