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继承法作为我国重要的法律准则,也是人们十分关注的法律条文之一,同时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债权人的利益都遭受到了侵害,我国有关继承的案件也随之增多。基于此,本文以我国继承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为研究出发点,探索了我国继承法中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存在的不足之处,以期为我国继承法的完善提供理论意义,并能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本文源自法制博览 发表时间:2021-01-25 《法制博览》杂志,于1985年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正式创刊,CN:14-1188/D,本刊在国内外有广泛的覆盖面,题材新颖,信息量大、时效性强的特点,其中主要栏目有:学术前沿、社会管理、文化教育等。
关键词:继承法;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
我国现行的继承法是 1985 年在人大代表会中开始订立实施的,时至今日我国对继承法还没有做出修订的继承法。但随着我国社会的经济、科技等都在快速的发展阶段,人们拥有的物质也越来越多,除了房屋、收入、林木等基础的物质,还增加了著作权、专利权、生产资料、图书资料等等。作为继承者的合法权益,人们对继承财产的需求也随之增加,然而,现行的继承法已经满足不了现代社会稳定发展的需求。
一、我国继承法对债权人利益的现状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的财产不仅从数量上发生了巨大的改变,还在其性质方面发生了重大的改变。财产从主要的生活资料逐渐成为既是生活资料又是生产资料,且在生产的过程中财产数量也在不断的变化,使得这其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变得也越来越复杂[1]。而我国的继承法在此基础上,已经满足不了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因此,我国继承法需要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制定出更为适合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继承法律制度。
二、继承法中债权人利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无条件的有限继承责任制度
我国继承法中表明继承者在继承被继承者的财产时,应将被继承者生前所承担的债务以及相关税款进行清偿,继承者需要清偿的相关税款以及债务则是根据被继承者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度,如果继承者清偿的税款和债务超过了遗产的实际价值,继承者愿意主动偿还的不在此限制范围内[2]。继承者放弃继承财产的,对被继承者的所有债务以及税款可以不负清偿责任[3]。由此说明,继承者的债务清偿属于有限责任,是以被继承者的遗产为限度,当被继承者的债务与相关税款超出实际遗产,继承者则可以不承担超出的债务及相关税款,继承者本身的固有财产不会被用于偿还遗产债务。由此可见,此条法规对被继承者的债权人是不公平的,使得债权人的利益被严重侵害。
(二)缺乏确定遗产范围
我国的继承法中没有对遗产的情况作出明确的规定,也没有明确其范围。然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关键点就在于遗产的范围[4]。只有在继承法中明确出遗产的范围,才能对债权人利益进行有效的保护,进而实现被继承者的所有遗产优先偿还自己所有的债务和相关税款的这项规定。因继承法里没有明确遗产的范围,最终使得继承者有继承财产的权利,而不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
(三)对继承期限缺乏明确的规定
对于我国的继承法,对继承的期限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致使其继承关系也就处于不稳定的状况。继承者接受继承的时间或者放弃继承的时间,继承法里都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这也就是说,继承者随时都有可能发生改变[5]。那么,对于债权人来说,继承者是不确定的,由谁继承财产后并偿还债务也就成了不确定甚至是遥遥无期,这就给债权人带来了侵害。因此,继承法没有明确继承期限,不仅在对被继承者的财产管理方面存在问题,还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四)债权人缺乏保护权益的有效手段
在我国现实社会中,当继承者知道被继承者有债务时,一般的继承者则会选择拒绝偿还债务,并对继承的财产进行隐藏、挥霍、偿还继承者自己的债务以及转移等等[6]。这就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侵害或影响,债权人的权利也就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因此,在我国继承法中缺乏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有效手段。
三、我国继承法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策略
(一)将无条件改为有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制度
我国继承法的继承制度为无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制度,这对继承者来说当然是很有利的,但对债权人来说随着债务人的去世债权人的财产就无法收回,这显然是很不公平的。所以,为了保护债权人的相关利益,我国继承法应将无条件改为有条件有限责任继承制度,以此维护债权人与继承者双方的利益平衡。那么,在有条件下对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主要核心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探讨:其一,继承者将继承的财产优先偿还被继承者的债权人;其二,将继承者和遗产的固有财产进行分离,并保证其完整性。此外,继承法中应明确指出继承者有义务通知债权人、按规定处理财产、妥善保管财产以及制作财产清单,如继承者没有履行以上义务,被继承者的债权人有权请求继承者赔偿相关的损失,同时向不当受领者要求返还得利不当的财产。
(二)完善遗产界定的范围
制定继承法中的遗产范围不仅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还能完善继承法的相关制度。在继承法中,各国将继承的财产划分为两种不同的财产类型,一种是积极财产,一种是消极财产[7]。积极财产主要包含了被继承者的收入、文物、林木、房屋以及各种财产权利等等;消极财产主要就是债务财产。我国所遵循的法律原则是权利与义务相一致,所以在遗产范围的界定上,也应遵循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相一致,也就是说,把消极财产(债务)纳入继承法的遗产中,以此确保债权人和继承人的权益相平衡。此时,继承人可以根据实际状况进行选择,如放弃继承或者限定继承等等,以此来保护继承者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接受或放弃继承的制度
在接受或者放弃继承方面的制度完善,可以从申请程序方面着手,包括提交财产清单和申请时间等等。我国在对继承法的继承日奏效之日起,将继承者选择放弃或者接受继承的相关申请时间规定为六个月之内,继承者向相关部门提供书面申请报告、遗产清单说明以及与遗产债务的关系等等。当继承者申请限定继承的,应将相关资料提交至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继承者申请放弃继承权的申请资料可交由人民法院或者遗产管理人。此外,继承者应根据债权人的相关请求,把继承者已经占有的财产进行划分,当财产不能分割时,继承者应提供担保与保证书。
(四)赋予债权人遗产管理请求权
在我国的许多财产继承案件中,大部分的继承者都选择了无限责任继承,同时将自己原有的财产和所继承的财产混合,以此来躲避清偿被继承者的债权人,这就给债权人的权益带了巨大的损害,对债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立法部门在完善继承法时,可以将赋予债权人遗产管理的请求权利纳入我国的继承法中,使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对我国继承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研究,发现了我国继承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存在着不足之处,即无条件的有限继承责任制度、遗产范围不明确、继承期限的规定不明确、债权人缺乏有效保护权益的手段。针对以上问题提出有效改进策略,即将无条件改为有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制度、明确遗产界定范围、明确接受或放弃继承的相关制度、增加债权人对遗产管理的请求权利。这些策略可以进一步推进继承法加强完善债权人利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