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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制议程”中乡村秩序的构建

时间:2020-12-19分类:行政法

  《中国现代国家的起源》是美国著名汉学家孔飞力的代表作之一,本文将沿着孔飞力给出的路径,讨论在“建制议程”这一长时间的跨越中如何构建乡村秩序,从而使传统乡土社会摆脱危机并走向现代化,最终形成健康的现代乡村秩序。

法制与社会

  本文源自法制与社会 2020年1期《法制与社会》杂志社理会不仅为社会各界提供了一个相互交流、总结行业经验、树立企、事业单位形象的广阔平台,而且以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理事会法学专家解疑等方式为会员单位提供了法律保护的坚实后盾。同时,理事会也是一个集法理研究、法学交流、舆论监督于一体的高层次机构。我们企盼,以我们的资源和力量、正义和行动,以法律为支点,架起共同亟需桥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一、合法性危机:耒阳暴乱

  在中国传统意义上,乡村社会一直处于一种小国寡民、自生自灭的无为而治的状态。在这种自治状态下,乡村的各事项是由官府和地方士绅共同治理的。但是在一些涉及到国计民生大事上,正式权力依然居于主导地位,其中最为重要的事项便是赋税,征收赋税是国家权力最为重要的事务之一。不过,问题开始出现在了征收税赋上,帝制时期各级政权的编制都是有限的,出现了大量的地方性胥吏,而这种地方胥吏的收入并不能成为中央甚至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中的一部分,这就使得这种非正式权力执行者只能通过非正常途径获取物质生产资料来满足自身及家庭所需。到了帝制晚期,胥吏数量不断地增加,为了获得和原先一样多的收入,这一群体加强了对乡村社会中人们的压榨,并最终导致人们对胥吏的压榨越来越无法忍受。

  随着外部势力对传统中国社会的进攻,反叛的风暴也在一些内地省份积聚起来,动乱一触即发。因为无法忍受衙门胥吏对村民们的压榨,一些地方士绅开始参与到征收赋税这一事务中来了。他们希望通过代付税款来帮助农民抵挡住税收人员的高利贷盘剥,而当这种做法失效时——长期的包揽付款并不能起到解决地方急迫之需的作用,他们则采用一种更为激进并更加危险性的做法,那就是,对税收胥吏提出正式的指控——生员段拔萃赴北京参与对耒阳县胥吏的“京控”。但是这种做法不仅直接危及衙门胥吏的利益,更是触及了国家群里的禁忌,其结果可想而知——段生员的案子被发回相关省份的巡抚审理,在“官官相护”的政治场域中,段生员的案子被驳回,最后他因为涉及诬告,被处以刑罚。在各种合法途径失效的情况下,耒阳人们只能选择发起“暴乱”来对抗胥吏们的巧取豪夺。虽然“暴乱”最后被官府残酷镇压了,但是他们却用自身行动使我们注意到了清代税收体系的弊端——非法的中介掮客以及弊端丛生的征税系统。地方胥吏的滥用权力,是导致传统乡土社会危机的主要原因,这极大地考验着统治的合法性。

  二、文人中流的方案:魏源、冯桂芬

  孔飞力在《中国现代国家的起源》一书中论及了晚清时期魏源和冯桂芬对于根本性问题以及变革的思考。在关于魏源的论述中,他主张广泛性的政治参与——面对体制内的官僚群体近乎僵化的状态,必须发挥文人精英的力量,必须改变那种限制文人参政的体制。

  但是魏源认为只有“文人中流”才有资格进入政治参与的范围,农村中生员一类的士绅被明确的排除在外。既然乡村士绅没有权力进入政治场域,那乡村社会所面临的危机又应该由谁来解决?衙门胥吏和地方生员的贪婪性又有谁来遏制?针对这些问题,魏源提出的解决方案是抵制胥吏及生员这些势力对国家权力的影响,同时加强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程度,通过国家权力的介入重新构建乡村秩序。

  在谈及冯桂芬的时候,孔飞力将他说成是魏源的后继者甚至是超越者。冯桂芬在建制层面的建议显得更为激进——他同意魏源对于扩大政治参与的看法,但是他认为应该通过下层官员选举上层官员的方法来进行,从而达到重新调整官僚机制内部结构的目的。

  在乡村治理上,冯桂芬也将矛头直指掠夺成性的中介掮客,这些人将挤入地方政府当作生财之道,搞得地方社会险象环生。他们出于自己的私欲,争抢公共资源,威胁公共利益。为了阻止叛乱的发生,冯桂芬提出对乡村税收制度进行合理化的变更,其中关键性的第一步则是限制漕运司的特权并打破他们的权力。然而,即便税收改革得到了实行,仍需要一种机制来建立信任,调处各种官司案子。冯桂芬的解决办法,是由村名们通过投票的形式来产生某种新的中介势力。但是这种方案并不能排除这种情况——对于获得某种官员身份的精英人士将会滥用权力并无视公众利益。

  魏源和冯桂芬这些“文人中流”对帝制晚期社会的观察以及他们所提出的解决危机的方案,在社会危机的压力下——发生于19世纪初期的经济危机,使得原来主要属于财政上的问题转变成了政治上的威胁——终于得到了最高统治者的注意。为了稳固王朝统治的合法性基础,清朝统治者也采取了措施——通过军事镇压来起到暂时性的效果。但是这种让地方上的显要人物担当起武装民团的领导责任并自行收取各种杂税的做法,只不过是灾难的前奏罢了。他们的做法都无法挽救乡村衰落的趋势,反而造就了一个更难处理的土豪劣绅阶级。

  三、摆脱危机:辛亥革命以降的努力

  辛亥革命为统治中国千年的帝制画上了句号,留给继任者的却是一个满目疮痍的中国社会。解决农村危机迫在眉急,只有摆脱危机,中华民族才有复兴的机会。但是现实的状况不尽人意。国家能力脆弱,无法对乡村进行全面控制与改造,因而使国家与乡村处于分裂状态。

  同时,地方军阀割据现象普遍存在,使得国家对农村实施有效的社会改造困难更大。在北洋政府时期,因为基层组织体制的频繁变更,乡村秩序依然处于混乱的状态。南京政府成立以后,在全国范围内力推保甲制度,但因南京政府乡村根基的脆弱,它没有能力改变农村社会的基本结构,没能触动到传统社会的基础,保甲组织很快成为土豪劣绅欺压百姓的工具,南京政府渗透到农村社会的方案依然以失败告终。现代化的乡村秩序并没有出现,土豪劣绅阶层的权力愈加强大,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取得了斗争的胜利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了空前高涨的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权威。在这一时期,国家在农村进行了土地改革,并在随后开展了农业集体化运动。土豪劣绅作为一个阶级整体被消灭,这为农村生活新的政治局面打下基础。自此之后,农业集体化运动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展开。之后又进行了“大跃进”与人民公社化运动,国家对乡村的控制达到了最高峰。由于许多地区出现大饥荒,20世纪60年代初期国家对政策进行了调整和收缩,并在中国乡镇行政体制上进行了改造,由此,我国现代乡村社会秩序正式形成。虽然60年代中期激进政策重新抬头,但是这种乡村秩序并没有彻底奔溃,更重要的是为未来乡村秩序的建设提供稳定的基础。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乡村社会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人民公社的解体和乡政府的普遍建立,《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的颁布实施和村民自治制度的逐步推行,使农民开始拥有相当的政治主动权,乡村秩序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到了新时期,为了完成乡村振兴的目标,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从“村民自治”走向了党全面领导农村工作的道路。

  四、余论

  众多“文人中流”提出了一系列的解决方案,然而,这些努力并没有使乡村秩序朝着更好的方向上发展。辛亥革命以后,构建现代乡村秩序成为政府和学者关注的焦点。但是我们可以从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所采取措施的后果中看到,乡村衰落敗坏的局势并没有得以扭转,甚至情况更加糟糕。

  新中国成立之后,通过强大的国家意志,乡村秩序才得到基本稳定。纵观《中国现代国家的起源》,可以看到我国的乡村秩序从含有自治空间的乡土社会,到魏源主张对乡村实行国家管控,再发展到冯桂芬提倡以乡村选举为主的乡村自治,最后形成对乡村区域全面的国家控制。

  然而,乡村社会毕竟不是城市社区,乡村秩序的构建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内生机制——价值共识、自然权威等。长久以来,我们主要依靠权力配置、财政投入、人员配备等外部力量来构建现代乡村秩序,那么这种秩序的内生机制必然赢弱。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建制议程”中乡村秩序构建的工作任务依然任重而道远。乡村社会发展的历史性告诉我们,乡村秩序如果要朝着现代化建设方向上发展,必须考虑内生机制的作用,乡村秩序必须是一种白发秩序——它形成于一定场域内,基于人们的天然联系、价值共识和行为规范,并经历史沉淀和检验而自发生成的秩序,同时与外界保持良性沟通,是一种增长的、包容的和有效的秩序。不管怎么说,在经过百余年的艰难探索后,中国人已经开始凭借着自己的智慧走上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乡村治理之路,“建制议程”中乡村秩序的构建工作也一定会在中国人的努力之下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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