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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代官试判的宗经特征

时间:2020-09-24分类:哲学

  摘要:唐代重儒宗经,儒家经义在选才任官的活动中很受重视。判文作为选官的重要文体也不例外。从现存官试判文本来看,考官所出的判目内容很多出自儒家经义,可以说,以儒家经义为判目是官试判的主要范式;考生所做判对是官试判的主体,行文中常引用儒家经义,增加文章的内涵和韵味,引经据典表现为官试判的显著特点;在判断事情的是非曲直时,从名物制度到思想观点,都从经籍古义中寻找文字和理论支持,以儒家经义为依据是官试判的判断标准。无论是判目的取材内容,还是判对的行文和判断标准,唐代官试判都表现出明显的宗经特征。

中原文化研究

  本文源自中原文化研究,2020,8(04):117-122.《中原文化研究》本刊秉持科学理性、兼容并包的文化精神,恪守学术道德,以深入挖掘整理中原文化资源、传承弘扬华夏历史文明为立足点,兼及中国文化建设及世界文化发展的前沿理论与实践问题,努力打造国内文化研究的高端学术平台,展示当代学人的思想与探索,以期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贡献力量。主要栏目:中原思想文化、河洛文化研究、华夏文明探源、地域文化研究、文化理论研究、民间文化研究、学术思想评论、域外视角、文化产业研究。

  唐代崇儒宗经,国初便“于国子学立周公、孔子庙各一所,四时致祭”[1]4940,儒经在教育系统中不断得到强化,在选才任官的活动中也得到广泛运用。唐代取士各科,无论是制举各科还是进士科、明经科,都要考经;唐代取士选官的各种文体,无论试策、试赋、试诗还是试判,儒家经典都受到普遍重视。作为吏部选官考试的重要试项之一,“判”在唐代取士选官的活动中扮演重要角色1,唐代关试、流外铨、常选、吏部科目选无不试判。正如洋州刺史赵匡《举选议》所说:“判者,断决百事,真为吏所切,故观其判,则才可知矣。”[2]427由此推测,当年创作的官试判的文本数量应大得惊人。但随着时代变迁,唐代判文大多亡佚,仅存的一千余道判文也大多由于文献阙如难以确凿判断其文本性质。今存的唐代判文,可以确定的官试判仅有4例15篇,即开元九年(721年)李昂、畅诸、王泠然的《历生失度判》2,开元二十四年(736年)颜真卿、卢先之、马兟、柳芳的《三命判》3,宝应二年(763年)敬宽、牛耸、王沼的《被替请选判》,贞元十九年(803年)吕颖、崔玄亮、元稹、哥舒恒、白居易的《毁方瓦合判》。根据唐代官试判的特点,我们推断《文苑英华》所载“一问多对”的同题判文(500余篇)和阙名判文(300余篇),也可能是取于国家档案的官试判4。唐代官试判具有明显的宗经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以下试分别述之。

  一、以儒家经义为判目是官试判的主要范式

  唐代试判作为选官考试的一种特定文体,体制结构上包括判目5和判对两部分,它们既相对独立,又相辅相承,共同形成一篇完整的文章。官试判的判目由负责选官考试的相关部门和官员制作。如铨选试判的判目,一般由吏部侍郎创作,《唐六典·尚书吏部》载:“每试判之日,皆平明集于试场,识官亲送,侍郎出问目,试判两道。”[3]27开元九年,王泠然参加吏部铨选,便由当时的吏部侍郎王丘出判目6。有时候朝廷也委派其他官员专门负责试判,《新唐书·杨於陵传》载:“初,吏部程判,别诏官参考。”[4]5032或者吏部侍郎个人委托他人,如贞元十九年白居易等人参加的试判,《登科记考》卷一五是年列“拔萃科”,白居易名下考云:“汪氏《香山年谱》:‘贞元十八年,郑珣瑜领选部,公试判拔萃科入等。’”[5]565本应由吏部侍郎郑珣瑜负责,但“时吏部侍郎郑珣瑜请(裴)垍考词判,垍守正不受请托,考核皆务才实”[1]3989。可见此问目实出于裴垍之手。但是无论如何,官试判的判目都出于负责选官考试的相关部门和官员,其题材和内容代表了唐代官方的关注和导向。

  唐代试判的判目,大多简明扼要,寥寥数语,提供一个事件(或现象)的基本情况,问考生对此事件(或现象)的看法见解或处理意见,判目的取材内容有一定的规律性。唐人杜佑《通典·选举典》云:

  初吏部选才,将亲其人,覆其吏事,始取州县案牍疑议,试其断割而观其能否,此所以为判也。后日月浸久,选人猥多,案牍浅近不足为难,乃采经籍古义,假设甲乙,令其判断。既而来者益众而通经正籍又不足以为问,乃征僻书曲学隐伏之义问之,惟惧人之能知也。[2]361

  显庆元年(656年),作为“试判之所起”[2]361的流外入流试判曾以“州县案牍疑议”作为考试内容。然而当时选人多而官阙少的矛盾已经出现,短短的十余年间矛盾逐渐激化,到总章二年(669年),司列少常伯裴行俭就设立长名榜,以控制每年铨选人数。试判的考试难度也随之加大,迅速转向以“经籍古义”为主,儒家经义成为试判问目的主要范式。

  唐代官方所认定的“经籍古义”,从官方通行教材中可以窥见一斑。《新唐书·选举志》云:

  凡《礼记》、《春秋左氏传》为大经,《诗》、《周礼》、《仪礼》为中经,《易》、《尚书》、《春秋公羊传》、《榖梁传》为小经……《孝经》、《论语》皆兼通之。[4]1160

  虽然在不同科目和不同形式的考试中内容各有侧重,但所谓“经籍古义”大略如此。唐代的官试判问目,很多或直接或间接地出自这些经籍古义,有些属于名物制度的了解掌握,有些属于先圣先贤治国修身的前言往行,更多的是通过对儒经的常态化学习,形成儒家思维模式,接受其内在的认识论和价值观。

  如开元二十四年所试《三命判》,判目曰:“乙仕登三命,举以特牲,祀以少牢,人告其僭加于举礼也。”[6]2652这道判目,实际上有三个方面的考察内容。其一是儒家经义中对于“三命”的概念,其二是关于“三命”官的祭祀礼仪,其三是“举以特牲,祀以少牢”的内涵。所谓“三命”,在儒家经义中有明确的记载,《周礼注疏》卷十八《大宗伯》载:“以九仪之命,正邦国之位。壹命受职,再命受服,三命受位。”[7]1641郑玄《注》:“受下大夫之位,玄谓此列国之卿,始有列位于王,为王之臣也。王之上士亦三命。”[7]1642掌握了这些制度规定,便知道“仕登三命”指“下大夫”和“王之上士”。对于他们的祭礼规格和“举以特牲,祀以少牢”的说法,《国语·楚语下》“子期祀平王”条载:“子期祀平王,祭以牛俎于王,王问于观射父曰:‘祀牲何及?’对曰:‘祀加于举。天子举以太牢,祀以会;诸侯举以特牛,祀以太牢;卿举以少牢,祀以特牛;大夫举以特牲,祀以少牢;士食鱼炙,祀以特牲;庶人食菜,祀以鱼。上下有序,民则不慢。’”[8]276由此可知,作为“三命”之官的“大夫”,“举以特牲,祀以少牢”恰合于儒家经义的名物制度规定,并无僭越之处。这种以儒经的名物制度为考点的判目,在《文苑英华》所载的同题判和阙名判中还有很多,如《悬政象法判》实际上是考察《周礼》中关于大司马管理职能的记载。再如《里尹为主判》《本正为主判》《里正主妹丧判》等,均是关于丧礼中主丧人的确定,《礼记》对此有明确规定。再如《请益不退判》是关于学生侍坐先生的言行礼仪,《仪礼》和《礼记》中有相关记载。

  以儒家经义为判目,有些是关于名物制度、言行举止的规定性记载,更多的则体现了儒家的精神内涵。贞元十九年(803年)试《毁方瓦合判》,判目曰:“太学官教胄子毁方瓦合,司业以为非训导之本,不许。”[6]2622看上去是太学官和司业的纷争,实则是要求考生围绕着教育学生交友与处世之道,就“毁方瓦合”展开论述。判目出自于《礼记·儒行》:“慕贤而容众,毁方而瓦合。”孔颖达疏:“慕贤而容众者,以见贤思齐,是慕贤也;泛爱一切,是容众也。毁方而瓦合者,方谓物之方正有圭角锋芒也,瓦合谓瓦器破而相合也,言儒者身虽方正,毁屈己之方正下同凡众,如破去圭角与瓦器相合也。”[9]3625杨天宇先生指出这是“以圭方喻君子,而以瓦器喻众人,毁方而就圆,亦君子爱众、容众之意”[10]796。再如《初税亩判》:“所司初税亩,怨者实多,佥议罪其变法,中尉云匪躬之故,两执不同。”[6]2680是对于税收问题的考察,既与唐代中后期的税收问题紧密相关,又体现了儒家经义仁政爱民的施政方针和精神。总之,唐代判目虽然题材内容丰富,但以儒家经义为判目是唐代试判的主要范式。

  二、引经据典是官试判的显著特点

  唐代洋州刺史赵匡《举选议·选人条例》云:“其有既依律文,又约经义,文理弘雅,超然出群,为第一等;其断以法理,参以经史,无所亏失,粲然可观,为第二等。”[2]425该条例将“约经义”和“参经史”作为试判入等的重要标准,其中“约”有限制、约束之意,“参”指参考、参照,所以优秀的试判要符合经义的精神内容,参照经史的相关记载。试判以引经据典的方式进行阐释说明,是其语言表达的显著特点。

  唐代试判的对文篇幅较短,一般约二三百字,大致可分为判头、判项和判尾三部分,各部分常引用儒家经义。有些试判直接以引经据典开头,如卢先之《三命判》:“《易》陈殷荐,《书》列禋宗,于昭考祀,作乐崇德。”[6]2653以《周易》和《尚书》中对于祭祀的记载作为判头破题,阐述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祭祀”的重要性。卢先之这寥寥数语,包含着丰富的内容。所谓“《易》陈殷荐”是引用《周易·豫卦》的记载:“先王以作乐崇德,殷荐之上帝,以配祖考。”[11]62“《书》列禋宗”引用《尚书·舜典》:“肆类于上帝,禋于六宗。”以及孔安国的传:“精意以享,谓之禋宗,尊也。”[12]265引述《周易》《尚书》等儒家经义关于祭祀的相关内容,丰富文章内涵,增强其说服力,且对仗工稳,语言优美,是很典型的优秀试判的开头方式。

  卢先之《三命判》的开篇直截了当,引用经典原话并且说明其出处。白居易的《毁方瓦合判》的开头引经则较为隐蔽:“教惟驯致,道在曲成,将逊志以乐群,在毁方而和众。”[6]2623也引用了儒家经义的语言内容,而不明言其出处。“教惟驯致”本于《周易·坤卦》:“象曰:履霜坚冰,阴始凝也。驯致其道,至坚冰也。”[11]32“道在曲成”本于《周易·系辞上》:“曲成万物而不遗。”[11]160“乐群”本于《礼记·学记》:“三年视敬业乐群。”[9]3297“毁方而和众”本于《礼记·儒行》“儒有博学而不穷,笃行而不倦,幽居而不淫,上通而不困,礼之以和为贵,忠信之美,优游之法,慕贤而容众,毁方而瓦合,其宽裕有如此者”[9]3625。白居易在开篇四句中,暗暗地引用了四处经典,且语言晓畅,恰当地将自己的意旨与儒家经义的内容相融合,无怪乎白居易以此判独登书判拔萃科7。

  唐代试判引经据典的行文特点不仅表现在判头的开篇破题,而且体现在判项的阐述和判尾的结语。如与白居易同年试判的元稹的《毁方瓦合判》,多次引用儒经为文,有些直接引用经典原文,如“君子不器”出自《论语·为政》:“子曰:君子不器。”[13]5348“卑以自牧”出自《周易·谦卦》:“谦谦君子,卑以自牧也。”[11]61有些本于儒经而有所改动,如“顺怀虚受之心”本于《周易·咸卦》“山上有泽,咸,君子以虚受人”[11]95,“礼贵用和”本于《礼记·儒行》“礼之以和为贵”[9]3625。

  对于出自经籍古义的判目,考生在答题作对时引经据典顺理成章。但是通过对唐代试判文本的分析解读可以发现,对于出于现实的案牍疑议类判目,考生在创作对文时也同样经常引用儒家经义的相关典故。如开元九年王泠然所试《历生失度判》,判目简短扼要:“历生失秒忽之度。”针对掌管历法的官员失职行为,讨论其处置论断。王泠然在判对文中也未忽略对儒经的运用,多处引与历法相关的典故。如文中“裨灶多言,岂知天道”[6]2585,本于《左传·昭公十八年》的典故:郑国术士裨灶推算郑国将有大火,请子产以瓘斝禳灾而被拒绝,子大叔质疑曰:“宝以保民也,若有火,国几亡,可以救亡,子何爱焉?”子产曰:“天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何以知之?灶焉知天道?是亦多言矣,岂不或信?”[14]4529王泠然化用此典,以短短八字蕴含丰富内容,使文章具有典雅之美。王泠然又云“羲和废职,几乱人时”[6]2585,本于《尚书·夏书·胤征》:“羲和湎淫,废时乱日,胤往征之,作《胤征》。”[12]331用羲和沉湎于酒,废职乱时的典故,使得历生失度行为的性质和危害一目了然。即便是出于现实问题的判目,考生也常引用儒家经义阐释说明,更突显出引经据典是官试判的显著特点。

  三、以儒家经义为依据是官试判的判断标准

  唐人尊经重儒,朝廷治理国家,以德礼为政教之本,体现在取士选官的活动中,以儒经为判断标准的判文更容易被选中登第,因此考生在创作判对文时,普遍以经籍古义作为判断事情是非曲直的依据。这种依据又体现在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有关于名物制度、言行举止的规定性记载,这种标准一般直截了当,完全依照儒家经义的记载进行判断,合乎经典就加以肯定,违背经典便予以否定,基本上掌握了经籍古义的相关记载便可作答。第二个层次则较为复杂,它更多的依据儒家精神的价值观和认识论。但是对于同一事件现象,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往往得出不同的结论。

  开元二十四年试《三命判》,针对“三命”之官“举以特牲祀以少牢”的祭祀礼仪是否僭越的问题,由《周礼·大宗伯》的郑玄注知“三命”为列国的下大夫或者周王朝的上士,根据《国语·楚语》载“大夫举以特牲,祀以少牢”,可以推知判目中“仕登三命,举以特牲,祀以少牢”的行为合乎规定,并无僭越之处。所以诸位考生在作答时标准皆同,结果也无异议,颜真卿称其“举特且叶于礼经,加牢永亏于祀典”,马兟称其“缘祀而加,诚不违于旧典”,柳芳称其“是实其训,何纠其违”皆明确以“礼经”“旧典”“古训”为判断标准,评定此举并无不妥。

  贞元十九年白居易、元稹等六人同时试判登第,白居易独登书判拔萃科,李复礼、吕颖、哥舒恒、崔玄亮和元稹为平判入等,均试《毁方瓦合判》,表达对教育学生交友处世“毁方瓦合”的看法。白居易长于试判,私下模拟练习之作(《百道判》)在考生中广泛流传,所谓“私试赋判传为准的”[15]6890,可见其试判造诣之深。白居易所做《毁方瓦合判》层层分析,步步深入,以儒家思想阐述自己的观点,无论是语言艺术还是义理内容,堪称佳作之中的典范。他首先引经据典,提纲挈领地说明教育的重要作用和自己暗合于古圣贤的观点。肯定教育对人的影响很大,“化人由学,成性因师”,人的教化和心性跟师教学习有很大关系。同时说明学生因自身的才质性格等方面的不同,不会因随和而趋于流俗,所谓“虽和光以同尘,德终不杂,苟圆凿以方枘,物岂相容”,虽然和其光,同其尘,也不会扰乱其德行,学生本身的才质像方形榫眼和圆形榫头一样差别很大,怎么会相融相合呢?至此,白居易的观点已经呼之欲出。在复述判目中司业与学官的争论焦点后,白居易明确说明儒家经典的相关依据和判断标准:“教之未坠,盖宣尼之言然,文且有征,则戴氏之典在。”这里的“宣尼之言”和“戴氏之典”,实际上所指相同,即《礼记·儒行》:“礼之以和为贵,忠信之美,优游之法,慕贤而容众,毁方而瓦合,其宽裕有如此者。”[9]3625因此对于毁方和众的观点做法予以支持。

  《毁方瓦合判》共有五篇判对传世,其中,元稹、哥舒恒与白居易观点一致,判断标准亦相同。元稹云:“卑以自牧,仲尼尝述于为儒;礼贵用和,子张亦非于拒我。”[6]2623哥舒恒云:“故毁方瓦合,承圣人之情;使慕贤容众,臻儒者之旨。”[6]2623均以《礼记·儒行》为准则,认为君子应当屈己容众。

  需要注意的是,唐代试判并无标准答案,根据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标准,往往得出不同的结论。以《毁方瓦合判》为例,同时登科的吕颖、崔玄亮的观点就与白居易、哥舒恒、元稹截然相反。关于教育学生是否应当让他们毁方容众的问题,崔玄亮云:“苟毁方以为心,虽容众而奚用?且非善诱,在传授而则乖;曾是诡随,于博裕而何有?”[6]2622崔氏认为不应放弃自己的君子本性,毁方容众从于流俗,因为那样的“传授”是违背“善诱”宗旨的,所以他提出来“请从司业之规,无取学官之见”。吕颖认为教育失去其本源,人将无所措手足,太学官教胄子毁方瓦合是“懵夫古训”。有趣的是,虽然观点不同,具体的标准不同,但这些标准却都是出于儒家经义,吕颖云“徒探儒行之辞,俾从瓦合;罔思絜矩之道,不改松心”“四教阐载,何先师之不遵”,只考虑《礼记·儒行》中让人毁方瓦和、容众从俗的言辞,却不考虑先贤先圣的诗书礼乐的教化。这里的“絜矩之道”,出于《礼记·大学》:“所谓平天下在治其国者,上老老而民兴孝,上长长而民兴弟,上恤孤而民不倍,是以君子有絜矩之道也。”“所恶于上,毋以使下;所恶于下,毋以事上;所恶于前,毋以先后;所恶于后,毋以从前;所恶于右,毋以交于左;所恶于左,毋以交于右,此之谓絜矩之道。”[9]3635虽然角度不同,观点不一,具体的判断标准不同,但标准的来源出处却同样是经籍古义。这就更说明了以儒家经义是唐代官试判的依据和判断标准。

  对于一些案牍疑议式的现实问题,考生也不光从国家典章制度判断是非,还尽量从儒家典籍中找到古法制度。宝历二年(763年)试《被替请选判》,针对限时选官的问题,《周礼》载:“乡大夫之职……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辨其可任者……以岁时入其书。”[7]1543国家制度对选官时限有明确规定,考生却都从儒经旧典寻找支持。敬宽云“引明周典之文,讵忝冢官之列”[6]2636,牛耸云“吏曹引乎周礼,前言是征”[6]2636,王沼云“况岁其书,事有征于前志;不拘以限,亦何听于薄言。请俟他年,无隳旧典”[6]2636,均以《周礼》为判断依据。由此也可以看出,儒家价值观对于唐人影响至深,无论是价值理念问题还是为政现实问题,经籍古义已经成为唐人论事做文所普遍遵循的判断依据和标准。

  结语

  唐人李延寿在《北史·儒林传》序中云:“儒者,其为教也大矣,其利物也博矣,以笃父子,以正君臣,开政化之本原,凿生灵之耳目,百王损益,一以贯之。”[16]2703因此儒家经典为万世准则,既是典章制度之源,又载修身治国之道,先圣先贤的前言往行成为古代士人立身、做文、为政的依凭准则。试判是取士选官的重要文体,通过唐人对举选问题的议论和现存官试判文本的考察可以看出官试判常以儒家经义为判目,以名物掌故、典章制度、前言往行、思想内涵为考察要点。考生在行文中也常引经据典,旨在增加语言的韵味和内涵,使文章显得文理优长、灿然可观。

  更为突出的体现在判断标准上,这是“判”这一文体区别于其他文体的关键所在。从文体特征上,试判要对判目中拟定的事物、现象、案情、事件、行为进行分析,并对其进行是非曲直的裁定和判断,而判断的依据和标准,就体现了作者的学识见解和思想观点。通过对文本的分析可见,对于考察名物制度的判目,考生皆以儒家经义为标准,多人针对同一问题的是非论断皆无异议;对于涉及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的判目,不同作者从不同角度常常有不同的是非判断和处置结果。虽然角度和观点不同,相应的判断依据和标准也不同,但他们进行判断的标准却都无一例外地出于儒家经义。此外,无论是出自儒经的经籍古义式的判目还是反映现实问题的疑议案牍式判目,判文在行文中都表现出引经据典的特点,也都追本溯源地从儒经中寻找理论支持。

  唐代官试判从判目取材、行文特点、判断标准等多个方面,表现出明显的宗经特征。官试判目出自负责选官试判的部门和官员,以儒经为主要范式,自然体现了唐代官方在选官活动中崇儒宗经的导向。事实上,作为考试文体,试判优劣的评定标准出于官方,如今所能看到的判文皆为当时典范,其行文特点与判断标准自然也是国家崇儒宗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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