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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数字文化治理中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创新研究

时间:2019-12-13分类:哲学

  摘要: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数字文化治理是公共图书馆数字文化治理的发展趋势。公共图书馆应进一步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数字文化治理工作,全方位、立体化增强公共图书馆数字文化治理能力。在简要分析公共图书馆实施数字文化治理重要意义的基础上,探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数字文化治理的三大现实困境并提出机制创新路径和保障措施。

  关键词:公共图书馆;数字文化治理;社会参与

河南图书馆学刊

  《河南图书馆学刊》(双月刊)创刊于1982年,是由河南省图书馆主管,河南省图书馆学会和河南省图书馆主办内外公开发行的图书类期刊,内容主要包括图书馆学理论研究,图书馆工作经验交流以及普及图书馆知识。主要读者对象是广大图书馆工作者和情报工作者。

  数字文化是指传递数字化资源过程中创造精神财富的文化总和,具有数字技术性、趋同性、互动与开放性、共享性以及非理性等特征[1],是以网络化、数字化、泛在化为主要传播形式的文化范式。数字文化治理实质上是一种以政府为主导,强调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以实现数字文化可持续发展、满足社会公众数字文化需求为基本目的的创新型数字文化服务形式。“互联网+”时代,大数据、云计算、数据挖掘、信息聚合等技术的普遍应用,让数字资源成为社会公众生活、工作以及学习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同时为数字文化治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保障。公共图书馆是社会文化体系的主要构成机构之一,也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权益开展的主要公共服务模式,公共图书馆应紧跟时代潮流,采取数字文化治理这一手段保障数字资源共享,最终实现公共文化服务协同化发展的目标[2]。因此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数字文化治理,是公共图书馆数字文化治理的未来发展趋势,也是实现公共图书馆稳步向前发展的重要基础。为此,笔者对公共图书馆实施数字文化治理的意义进行了认真分析,进而探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数字文化治理的现实困境,对公共图书馆数字文化治理中社会参与机制的创新路径和保障措施进行研究,希望能够为公共图书馆数字文化治理工作提供理论参考与实践借鉴。

  1公共图书馆实施数字文化治理的重要意义

  公共图书馆实施数字文化治理,在保障公共文化服务权益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等方面将起到重要作用。

  1.1保障公共文化服务权益

  当前从均等化角度来看,在不同城乡、不同地区、不同群体之间所享有的公共文化服务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差异。公共图书馆数字文化治理遵循“重心下放、资源下沉、服务下移”原则,利用各种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优化整合公共文化服务流程,构建科学合理、公开平等的服务框架,进一步充实完善服务内容,尽量公平、公正地满足不同地域、不同学科的用户群体的一般性文化需求,消除不同区域的公共文化服务差异,实现公共文化服务的均等化,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平、公正的文化服务,使社会公众充分享受公共文化服务权益,为公共图书馆文化服务的创新发展提供动力支持。

  1.2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目前我国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虽然已取得一定成绩,但服务体系不健全、结构失衡的问题还较为突出。公共图书馆数字文化治理,重视公共文化配套设施与相关制度的建设,凭借资源优势引入多元化治理主体,改变政府单一管理的数字文化形态,实现“单一主体管理”向“多元化服务主体协作治理”的完美转换,由“单一力量”拓展到“多元力量”,有效推动社会力量参与数字文化治理,解决数字文化治理碎片化问题。同时公共图书馆重视与政府、社会力量之间的协同合作,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作用,发挥基层地区数字文化服务主体的主动性与参与度,建设多元化服务主体的数字文化治理网络,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公共文化服务格局,能够增强公共文化服务效益,实现不同区域数字文化的协同发展[3]。

  2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数字文化治理的现实困境

  从目前公共图书馆数字文化治理现状来看,部分公共图书馆已大力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数字文化治理并取得显著成效,为全面推动公共图书馆数字文化治理的社会参与提供了实践经验,但因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数字文化治理水平仍然不高,远远滞后于公共图书馆的快速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2.1社会参与意识薄弱

  在传统社会治理结构下,公共图书馆依然存在“馆内事务自己管理”的传统思想,认为数字文化治理工作完全属于本馆份内之事,应该由本馆全权负责,在政府主导下开展相关工作,与其他社会主体无关,并未意识到社会力量参与的重要性,更谈不上积极与其协同合作。另外,社会主体的责权意识不强,社会力量对公共图书馆数字文化治理的认知大多只是从自身既得利益出发,并未意识到自己积极主动参与公共图书馆数字文化治理的重要意义。换句话说,就是在现实生活中,除非有足够的动机驱使,否则社会力量大多不会主动参与到公共图书馆数字文化治理工作中。而且,在社会参与公共图书馆数字文化治理方面并未制定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这就进一步消弱了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数字文化治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2社会参与制度缺失

  目前,社会参与公共图书馆数字文化治理在国内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与国外成熟的公共图书馆治理体系相比较,国内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数字文化治理缺乏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与支持,如社会参与渠道、社会参与方式缺乏科学合理的法律规范与制度引导,各种社会参与主体的职责与权利也未通过制度设计规范得到明确,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数字文化治理,并且也影响了社会参与效果的提升[4]。社会参与公共图书馆数字文化治理必须以健全制度作为基础,否则社会参与效果将会有所降低。目前在社会参与制度缺失的情况下,要进一步增强社会力量在公共图书馆数字文化治理中的地位与作用,还有非常长的一段路要走。

  2.3监督评价体系缺位

  “互联网+”时代,公共图书馆传统的“总分馆”管理模式已不能与时代发展相匹配,在一定程度上消弱了公共图书馆数字文化治理的效果。社会参与数字文化治理,打破以往政府独立监管局面,保障了公共图书馆的健康稳步发展。但目前还有相当一部分的公共图书馆在监督评价体系方面存在不足,如数字文化治理职能定位不明确,不同机构、系统之间关联性不强,无法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责,并且在监督评价體系方面依然是采取“政府主导”模式,采用国家制定的图书馆绩效评估考核指标,缺少社会评价和社会干预,不能得到社会公众的完全认同与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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