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劳动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法律体系中有着无可替代的地位。目前来看,学界对劳动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关系给予了较多的关注,而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却未受重视。本文将通过比较劳动法与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进一步分析二者的联系与区别。
关键词:劳动法;行政法;关系辨析
《行政法学研究》是教育部主管、中国政法大学主办。杂志囊括百家、兼容并蓄,荟萃行政法理论与实务成果,弘扬行政法治精神,为中国向政法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随着劳动立法的推进,劳动法逐渐从民法体系中独立出来,使得对于劳动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的研究日渐重要。其中,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的辨析在实践中尤为重要。
一、劳动法与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劳动法的概念和特征
1.劳动法的概念
一般认为,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是广义的概念。狭义的劳动法,是指一个国家的劳动法典,专指最高权力机关指定的带有综合性特点的适用于全国范围的基本劳动法律1。
2.劳动法的特征
劳动法的特征主要有:(1)公法与私法融合。(2)劳动者权益保护法与劳动管理法的统一。(3)属于社会法范畴。(4)劳动关系协调法和劳动标准法的结合。(5)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配套。(6)遵循三方性原则,即劳工代表、雇主代表和政府代表处于平等地位,共同协商作出决定。
(二)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
1.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调整在公共行政的组织、活动、程序、监督和救济等方面所产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行政法是有关公共行政的法2。
2.行政法的特征
行政法的形式特征表现在:缺乏一个统一、完整的法典,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行政法律规范数量众多。内容特征表现在:首先,行政法内容具有广泛性和易变动性。其次,行政法中往往包含实体和程序两种规范,且兼具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性质。
二、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一)劳动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1.调整对象上的交叉性:劳动行政关系
劳动行政关系作为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之一,属于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此外,劳动行政关系也是一种行政关系,属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2.调整方法上的重合性:公法手段,行政干预
劳动法在调整方法上除了私法式的基础性调整之外,还需要采用公法式的再调整。这与行政法上的调整方法相重合。公法手段在劳动法上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劳动监察制度。
3.法律责任上的综合性:劳动法上的行政责任
劳动法领域的法律责任形式具有综合性,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劳动法与行政法的法律责任在行政责任上出现了重合。
劳动法上的行政责任,是违法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以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的方式予以追究的法律责任3。
(二)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1.主要调整对象不同
勞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劳动关系是劳动法主要调整的对象。行政法主要调整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行政关系。
2.法律关系的主体和主体地位不同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主体一方必定是劳动者;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比较广泛,可以是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国家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总之主体一方必定是国家行政机关。
劳动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需经双方合意;而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其中国家行政机关往往处于支配地位,而且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单方面性,依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
3.关系产生的根据不同
劳动法律关系是根据劳动法律、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产生的,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可以自由协商。行政法律关系只需要国家机关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无需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此外,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强制性,行政机关有时可以直接运用国家力量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者对其实施制裁4。
4.基本原则不同
劳动法所特有的基本原则包括:(1)劳动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原则。(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3)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4)三方机制原则。所谓三方机制,就是在雇佣关系中引入了政府这一主体参与其中,形成了在劳动关系中具有三个主体的劳动法特殊制度5。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1)依法行政原则。(2)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原则。(3)比例原则。(4)信赖保护原则。指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行政行为受到存续保护而不得任意撤废。(5)程序正当原则。其内涵包括行政公开、行政公正和行政公平。(6)行政效益原则。
5.法律性质和立法目的不同
法律性质方面:劳动法有公法和私法相融合的特点,一般认为劳动法属于社会法性质。而行政法是典型的公法。
立法目的方面:劳动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行政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行政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规范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并对行政权力的行使加以规范和限制。
6.行政干预的具体实施不同
首先,干预的范围不同:劳动法上的行政干预以非经济型管理关系为主,而行政法上的行政干预主要是行政性管理相关。其次,干预的宗旨不同:劳动法中行政干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而行政法中行政干预是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最后,干预的手段不同:劳动法中的行政干预是多样的,而行政法以单一的行政命令为主要手段。
三、结论
虽然劳动法与行政法在许多方面有很大区别,但是二者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法律责任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交叉和联系,这是不容忽视的。
参考文献
[1]罗海燕 黄小凤主编:《劳动法学》,吉林大学出版社,2014年6月.
[2]马怀德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9年1月.
[3]王全兴著:《劳动法》,法律出版社,2017年2月.
[4]关保英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12月.
[5]周永平主编:《劳动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1月.
[6]朱建:“浅析劳动法的调整方法”,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24期.
[7]孙国平:“论劳动法上的强制性规范”,载《法学》2015年0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