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种电子设备层出不穷,从而出现经济与科技相结合的新产业——众筹。一方面,我国经济增长速度放缓,促使人民群众寻求新的投资渠道,达到资金保值增值的目的。另一方面,一些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资金的周转,但是传统融资金融机构门槛高,利息也高,民间融资机构风险大,融资难成为企业运营困难之一。以习近平主席为核心的中央领导倡导“大众创新,万众创业”,一些有利政策的出台激励以大学生为主的群体进行创业,然而这部分群体在创业初期都缺乏资金,众筹方式的出现能够让公司在短时间内获取资金,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公司资金阻滞的问题。众筹一定是向相关部门申报并通过审核才进行的活动;而非法集资则是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私自进行的具有欺骗性质的违法活动。二者在在根本上具有质的区别,投资人或者是参与人一定要擦亮眼睛,辨别相关企业或个人发起的资金筹集活动是否资质齐全,是否通过了相关部门的审核,以保证自己资金安全并获得收益。在本文中,笔者概述了众筹与非法集资的概念,并从不同方面详细阐述了众筹与非法集资的区别,除此以外,就众筹网络融资的风险防范与监管提出一些建议,以期望众筹监管制度愈加完善,也减小投资者在众筹过程中遇到的风险。
《民主与法制》(半月刊)创刊于1979年,由中国法学会主办。杂志伴随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程成长和发展,是集政治、法律、伦理、社会为一体的综合性新闻半月刊,也是全国法制类报刊中创办最早、影响较大的中央级知名媒体。
科技的进步必然带动经济的发展,二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云计算技术以及互联网的贯通,经济、文化、政治都融于其中。目前,我国共享经济正处于腾飞阶段,众筹这一种资金募集方式的出现不足为奇,它其实金融行业适应社会发展的产物。资金募集一直是国家关注的重点,因为其不仅牵扯了人们群众的根本利益,也关系着企业的发展,整个社会中企业的发展又决定着国家GDP的增长。在这一方面,国家财政部门一直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些法律约束非法集资活动的进行。并且跟随时代的变换,已经出现了大量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专门为企业募集资金。众筹的基础力量是大众力量,涉及的数目一般较大,所以国家对众筹的监管越来越严格。众筹与非法集资的区别也许就在一线之间,虽然已经出台了相关法律,但是法律并不够完善和完整,仍需要国家部门以及群众对资金募集进行监督与监管。
一、众筹与非法集资的内涵
众筹是从国外引进的概念,顾名思义就是大众进行资金筹集,是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其存在的载体为网络平台。众筹主要是通过网络向社会大众展示个人的才华与创意以及企业用项目发展前途吸引人们进行资金募集。众筹主要分为四类,其分别是债权众筹、股权众筹、产品众筹以及公益众筹,其中股权众筹最容易演变成非法集资。社会大众最容易接触到的是公益众筹,比如在微信朋友圈,经常有家庭因为家人患上严重的疾病,而家庭情况差不能负担医药费进行众筹,这种众筹就是公益众筹,其性质与捐款相差无异,因为人们投入了资金并不能收获实际的回报。而其余三种众筹都有债券、股票、实际的物质产品作为回报,在众筹进行的过程中一般要涉及三方:众筹平台、项目人、投资人。众筹平台相当于中介,是项目信息与投资信息的综合地,是项目人与投资人进行交流合作的一个平台;项目人主要是掌握项目的核心信息,主要负责项目的策划、执行以及最重要的资金的使用;投资人其实就是实际投入资金的人,投资人对项目判断的正确与否决定了其在项目中能够获得收益大小。投资人较其它二者而言承担的风险最大。非法集资简单来讲就是资金募集活动没有向相关部门进行申报或者审核不过关就私自进行社会资金吸取的行为,在法律上主要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集资一般通过媒体、宣传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社会公众在进行投资的时候,一定要擦亮双眼,提升自身对项目的判断,从多途径多方向对项目进项考察,慎重对待资金投资行为。
二、众筹与非法集资的区分
(一)募集资金的目的不同
众筹的方式不一样,其根本出发点就不一样。众筹是根据个人以及一些团体的创意吸引社会大众对其创意文化进行团购或捐资,个人或团体募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完成自己的梦想或对社会有益的活动,其根本目的不像非法集资是为了骗取公众的存款。非法集资更像是以最终欺骗、欺诈的行为,在募集前期对大众承诺将会进行怎样的回馈,然而等到兑现的时候就换取另一种方式欺骗人们继续消费,却不会收回任何的收益。现在很多非法集资都针对中老年群体进行,因为这种群体已经衣食无忧并且有一定数目的存款。
(二)项目的风险承受度不同
众筹属于民间集资的范畴,但是在一定意义上,其具有合法性。众筹主要是依托网络软件进行,其项目流程信息会定期对公众展示,让公众知道了解自己的钱的去向。而非法集资,其首要特点就是不符合国家法律,因此公众承受的风险要远远大于合法集资。非法集资的项目法律无法对其进行监管,换句话说公众的资金去向就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出现问题,投入的资金将一去不复还,这对投资人来说是巨大的损失。
(三)公开透明程度不同
众筹中的公益众筹在信息公开方面做得比较好,比如在地震援助中的公益众筹,项目的名称对项目的细节就解释的比较清楚,并且项目的资金流向也会进行定时公示。然而非法集资就不同,因为早期承诺的回报根本实现不了,因此项目人只会打马虎眼,糊弄投资人,投资人并不能清楚地知道资金具体用在了何处。
三、众筹网络融资的风险防范与监管措施
(一)法律的规范
我国提倡建设法治社会,倡导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因此众筹的出现必然会有法律对其募集资金的流程进行监管与约束。众筹项目门槛与要求都比较低,只要有能够吸引注意的创意都可以发起众筹,现在很多艺术家、音乐家、导演等都会通过众筹募集资金开展览、开音乐会、拍电影,他们获得的收益大多也回馈给了社会,应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目前家喻户晓的纪录片《二十二》的拍摄就是通过众筹完成的,其导演郭柯也允诺票房收益将用于公益事业。社会的复杂状况导致了现在不乏有不法分子利用众筹的口号完成自己的一己私欲,法律的不断完善将对各种众筹项目者起到警示与约束的作用。
(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制定相关限制标准
众筹这个词本身就是从国外引进回来的,那就说明国外经济圈中早已经出现了众筹的现象。国外的众筹比我国发展得先进,我国政府部门可以优先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制定相关的限值标准,国外的众筹在发展过程中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因此,我国可以总结外国众筹在发展中的问题和瓶颈,创新我国众筹形式,在合法的前提条件下,完善众筹流程,剔除一些不必要的步骤,简化流程。
(三)众筹网站的资格审查以及资金的使用监管
随着经济形态的转变,越来越多的融资机构与集资机构逐渐设立,但是由于国家法律尚未完善,在機构设立过程中仍然存在漏洞,漏洞的存在也给投资者的投资带去风险。目前,对众筹网站的监管除了政府监管、群众监管以外,还应该加入一些公信部门的监管。公信力代表着一个网站是否具有完备资质进行众筹,并且网络监管部门也应该对众筹部门的运营情况不定期的进行检查。众筹机构应该定期对投资人公示资金的使用途径,如果众筹项目人违反相关规定,投资人应该有权撤回投资。
四、结语
众筹作为新兴集资模式,与非法集资有着明显的区别。企业或者个人根据正当理由进行众筹,可以在短时间内获取大量资金。虽然众筹在当今社会相当容易,但是项目人应该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将资金妥善使用,并且应该向投资人公示资金使用用途。非法集资固然是不当的行为,但究其原因还是我国法律不够完善,监管力度不够大,导致有些人有机可乘。众筹本质上不是非法集资,但非法集资却是以众筹的形式。因此,投资人应该提高明辨力,将自己的资金用到实处,帮助企业或个人走出困境,完成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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