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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的分类及其表现形式

时间:2014-08-25分类:论文中心

  从物证的概念来看,物证包括物品和痕迹两大类。基于物品存在形态多样化的实际,结合诉讼的一般要求及人的认识水平,一般而言,又可以将物证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实体证据。实体证据是指与案件或其他待证事实有联系的物质实体,因它具有实体上的物证,故称为实体证据。

  2、痕迹证据。当一种物作用于另一种物时,一般会在承受物或作用物上留下痕迹,如果这些痕迹的形成与案件或其他待证事实有联系,就构成痕迹证据。痕迹证据就是指与案件或其他待证事实有联系的物质痕迹。

  3、微量证据。微量证据是现代科技不断发展的产物,它主要是指与案件待证事实有联系的微量物质。微量证据的基本特征是量微而体小,微量证据包括微量固体、微量液体两种。

  4、气味证据。气味证据是指与案件或其他待证事实有联系的物质气味。物质气味包括物体本身的气味、物质变质后的气味,人体的气味等。在刑事诉讼中人体的气味是侦查人员破案的重要物证。因为人体的气味因人而异,侦查人员可以利用警犬高度灵敏的嗅觉来识别犯罪嫌疑人,从而破获案件。

  物证的表现形式

  在司法实践中,物证是通过纷繁复杂的具体形式表现出来的,立法不可能一一列举。就刑事诉讼实践而言,物证主要有:

  1、实施犯罪行为产生的痕迹。如遗留在现场的指纹、足迹,杀人、伤人的血迹,强奸案件中的精斑,盗窃案中的撬压痕迹等。

  2、实施犯罪的工具。如杀人、伤人的刀枪,盗窃用的铁锥、钥匙,爆炸用的炸药,纵火用的引火物,走私用的运载工具等。

  3、犯罪人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的各种场所遗留的物品。如犯罪分子遗留在犯罪现场的衣服、钮扣、烟头、纸屑、毛发等。

  4、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如经济犯罪中的赃款、赃物,杀人案件中的尸体,被破坏的机器设备等。

  5、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如非法制造的枪支、弹药,非法出版的出版物,伪造的货币等。

  6、表现犯罪社会危害性后果 的物品。如被毁坏的机器、仪器,被焚毁、炸毁的建筑物等。

  7、在犯罪过程中或者犯罪后,犯罪人为掩盖罪行,对抗侦查而伪造的各种物品或痕迹。

  8、能够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各种物品或痕迹。

  9、其他可供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痕迹。

  就民事诉讼而言,实践中经常运用的物证主要是作为诉讼标的的物品。例如,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双方往往就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数量、外形、规格等存在争议,在这种情况下,该标的物本身就成为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证。又如,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被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财物也属于物证的范围。当然,在某些情况下,不是诉讼标的物的物品,如承揽合同纠纷中的定作物、修理物,侵权赔偿诉讼中的侵权工具等,也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物证。

  行政诉讼证据主要来源于行政纠纷案件的发生过程中或行政执法程序中,其物证的表现形式也是各式各样,十分广泛的。如被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的非法经营的物品、变质的食品、伪劣产品、违禁物品,交通事故现场留下的痕迹,反映侵权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害的物品或者 痕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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