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是主要来源之一,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2011年6月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1年9月1日实施,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这是自1994年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第3次提高个税免征额,2006年,免征额从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8年,免征额从1600元提高到2000元。此次修法涉及的减税额是最大的一次。随着改革开放带来的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个人收入在国民经济分配中的比例迅速上升,据统计,当前已经占到GDP的70%左右,这无疑为个人所得税的计征带来了牢固的税源基础。然而,我们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并不乐观,国家行政学院博士焦建国曾测算过个人所得税的实际总量。2001年全国税收总共达15000亿元,个人所得税仅占全部收入的6.6%。“印度在1992年就达到了7.68%,发达国家平均为30%。而中国如果能达到15%的话就是2250亿元,目前还少一千多个亿。”可见个人所得税的流失之严重性,这还是几年前统计的数字,“比较常见的方法是看居民存款。”目前我国居民储蓄为8万亿,据一项调查:3%的高收入阶层占居民储蓄的47%,存款的80%为20%的人所有,最富有的人早已是千万富翁。近年来每年存款余额增加7000亿~3000亿,按7000亿元计算,假设劳务报酬估算个人所得税,定率扣除20%,纳税所得额为4480亿元;再按20%的比例税率计算税金,结果约为896亿,这还是比较保守的推算。值得强调的是,这些富翁并不是全部税基,个人所得税收入仍主要来源于工资、薪金,约占41%,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等资本所得为35%。而在上海、北京、深圳、厦门等地工资、薪金所得近几年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60%以上。“世界上没有一个人愿意付税款。”利普生说,“但还没有一个人想出更好的办法让政府不征税。”由高层强力推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中国现代化不得不经历的过程。事实上,从本质上找原因,个人所得税包括其他很多税流失在于我们国民缴税意识淡薄,这与我国的历史与文化有关,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我们政府的财政收入都来源于国营企业的利润,几乎占到了80%~90%,因为那时候公民的收入普遍比较低,要想从个人的手中来实现政府的预算开支是不可能的,其次,很多税在缴纳的时候我们都是间接的纳税人,我们是众多企业税负转嫁的对象,那消费税来说,我们在商场购物的时候,购进啤酒,香烟,化妆品等消费品,营业税是由商场代缴的,包含在物品的价格中,其实不仅是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等很多税种都包含在价款中,就连增值税这门价外税(税款不包含在商品价格内的税)由于我们公民的消费习惯,商家在向我们销售商品时,也一起包含在价格中了,另外,我们在商场消费的时候也很少向商家索要发票,种种原因造成我们公民纳税意识薄弱。
在我国现行诸税中,个人所得税被公众认为是税收流失最严重的税种,被税务部门称为征管“第一难”,被老百姓戏称为“征的不如漏的多” 而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际征收的情况看,虽然近几年由于加强了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个税的收入增长很快,但从总体看,个人所得税收入仍偏低,与目前我国已经出现较为庞大的应纳税群体不相称。下面从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原因及其巨大的经济影响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和完善提几点建议
二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的主要原因
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人员介绍,我们目前个人所得税流失的主要因包括以下几点:
(一)利用各种减免优惠规定,搭靠或钻政策的空子,骗取优惠减免
从我国当前实行的税法来看,有关税收优惠和减免的规定确实是太多太滥,涉及到事务处理的方方面面,这不仅使我国的实际税率和法定名义税率严重背离,直接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而且容易导致税负不公,破坏税法的严肃性;同时也容易乱开减免税口子,使各种非法越权减免鱼目混珠,造成税收流失,为不法分子逃避税活动提供了各种有利条件。许多纳税人为了避税,故意制造各种本来不存在的条件来满足税收减免税的条件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二)存在许多不洁收入不为税务机关控制
在我国目前居民的收入中,不洁收入(不法收入)占到了收入总额的交大一部分,2002年在我国8万多亿元的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中,有2万亿元左右属于公款私存和各种形式不洁收入。甚至很多人都把存款账户移居国外,有些人在达到目的后直接移民,这与我们旧时代官僚主义习俗密不可分,个人在取得这些收入时根本就不进行纳税申报或申报不实,把他们作为自己的隐形收入,税务机关在征税时无法掌握居民的这些收入,再而对其征税是不可能的。
(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没有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的职责
根据我们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居民在受雇单位取得工资、薪金等所得是由单位按月代扣代缴的,个人从单位取得的实际上是税后所得,所以单位按规定扣征税款十分关键,如果单位没有按照规定扣缴,必然导致税收流失。例如,浙江省某市税务部门在进行个税的专项调查中发现,该市电力厂高级技术人员的月工资在一万元到五万元之间,管理人员的月收入也在千元以上,而单位却没有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职责, 使得这些应纳税人员都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导致了税收流失。
(四)单位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未按规定计入工资收入纳税
有的单位给个人买商业保险,用公款支付个人费用。有的单位企业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是从工资中扣除,而是将代扣代缴的税金又列入成本或奖金支出。这样做,不但违反了有关的财经法规,而且也人为地减少了个人应税收入,少计了个人所得税。
(五)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某些制度漏洞
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度不强,征管水平比较低。我国的税收征管手段还相当落后,还没有实行信息化、电脑化管理。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税收信息化网络,制约了个税的审查和管理。尽管税务人员众多,但是税务素养并不是非常高,难免不能及时发现纳税人存在避税偷税的环节,从整体上看,我国目前社会上还没有形成诚实信用、依法纳税的环境和氛围。虽然这几年市场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市场经济所需的法制建设和道德水平却没有相应跟上。为了追逐利润而践踏法纪、有损社会公德的现象大量出现,而且没有受到应有的制裁和谴责,人们诚实信用、依法纳税的意识十分低下,依法纳税、合法经营者被视为傻子,钻法律漏洞偷逃税者被视为能人,在这种社会环境和氛围下,税收流失日益严重并在全社会蔓延开来,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的巨大影响
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不仅使我国税收收入损失巨大,而且对我国的宏观调控造成不良影响。个人所得税由于拥有累进税率结构、宽免额和起征点、生计扣除等众多的调解手段,可以随经济的波动而影响、调节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关系,对经济的波动起到自动调节的作用,被称为经济的“自动稳定器”。个人所得税对社会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也十分明显,可以起到促进公平分配的作用。然而,由于税收流失量大而普遍地存在,使得个人所得税“自动稳定器”的作用徒有虚名,对个人收入分配差距地调节也很难到位。目前我国个税征税的结果,可能不仅没有起到调节收入分配差额促进公平分配的初衷,而且还有可能加剧了个人收入分配不公的状况。
因为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来看,虽然项目繁多,但实际上只有工资、薪金所得由于实行比较完善的代扣代缴课征制度管理相对完善之外,其他各项所得有的是国家规定暂不征收,有的则缺乏有效的征管办法而基本上就流失掉了。据我国税务部门的统计,目前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应税项目构成中,对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课征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82%.而据在上海市进行的调查表明,上海市个人所得税征收额中,对工资薪金所得课征的税收额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83%.从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来源构成分析,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来源于对工资薪金的课征,以工资薪金取得收入者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负税者。然而,通过对我国目前高收入阶层的人员和收入来源来分析,目前我国的高收入阶层中,以工资薪金收入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可以说是微乎其微的。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实际负担并没有主要落到高收入阶层身上,而主要由中等偏上收入的高工薪收入者负担。根据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初衷,应该是对过高收入进行调节,收入再分配调节的重点应该是对高收入阶层征收个人所得税,然而,实际上高收入阶层由于收入来源的多样化、隐蔽性强,加之个人所得税征管不力,高收入阶层税收流失严重,使得我国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的调节作用很不明显。由此,加剧了个人收入分配不公的状况。
四 措施建议
1深化税收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纳税意识。
坚持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税法,既重实效又着眼未来。要全面地运用宣传媒体和中小学教材,形象、生动地宣传税法,使全社会都来关心税收、理解税收、支持和拥护税收,使人们真正弄懂税收究竟是什么,为什么要纳税,纳税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等等,以推动广大纳税人自觉进行纳税申报,如实、及时缴纳税款。同时,积极利用社会舆论力量和示范效应。要充分利用各种舆论阵地特有的作用,如:电视、电台、报纸、杂志、宣传手册等,多以正面典型引导,以提高公民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各级党政领导,知名人士应率先垂范,走在自行申报纳税的前列,带头当好纳税人,主动扣缴个人所得税,起到社会示范作用。
2.建立并完善个人所得税专项稽查制度。
把开展经常性检查和定期专项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中要以对重点单位、特殊阶层和高收入个人的重点检查为主。每年通过一季度开展旺季征收,二季度开展汇算清缴,三季度进行专项检查,四季度落实整改,完成对纳税人上一纳税年度的普查和科学抽样检查。通过这些手段,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教育,增强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制观念,同时集中查处一大批偷税大案、要案,和不履行扣缴义务的单位,严格进行补税、罚款和惩治,给予严厉处罚并公开曝光,以儆效尤。可以起到震慑和打击偷税犯罪行为的作用,减弱不自觉申报的人侥幸心理,以规范纳税人的行为,从而从一定程度上堵塞个人所得税的流失,强化《个人所得税法》的严肃性、权威性。
3.搞好对高收入者和个体工商户的管理。
要选择高收入阶层和获得高收入的个人,进行建档管理,并与有关单位密切配合,采取蹲点调查,跟踪审核,解剖典型等形式,重点核实高收入者的收入和费用,据以计算征税,并实行重点监控。同时,抓好高收入阶层的申报纳税工作,全面推行双向申报制度。对帐务健全的个体工商户按税法规定的方式征收,对未按规定建立帐务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率、定额计征办法时,要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促使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帐务,从而引导纳税人走向自我管理的道路。
4.尊重、保护纳税人的权利,优化纳税环境。
公民既有依法纳税义务,也应享受法律赋予的相应权利。对《征管法》规定的纳税人各项义务和权利。税务部门不仅要广泛宣传,更应该保护落实,同时要为纳税人创造便利的纳税环境,通过设立政策咨询台、印发税收政策资料等政务公开方式,以体现对纳税人尊重与保护,促进整个社会朝着实现这些权利、义务的方向努力。纳税人有了主体权利意识,才会产生更强的纳税义务感和更高的纳税自觉性。
5.包括对储蓄存款、有价证券等实名制,在各种支付结算中广泛使用支票、信用卡。虽然目前建立金融资产实名制会面临诸多阻力,但应充分认识到金融资产实名制不仅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意义重大,而且对抑制地下经济、防治腐败,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需的信用关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长远来看,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要和金融电子化的发展结合起来,比如实行一个人一个代码,一个人一个账户;在实名制的基础上,建立起纳税人自行申报收入制度。更为重要的是,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依据居民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实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编码制度,这不仅是对高收入者,而且是对每一个纳税人建立的制度,这样才能把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建立在科学可靠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