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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期刊论文发表招投标管理的问题及对策

时间:2013-04-28分类:经济管理

  【摘 要】本文对我国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找出其结症所在,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改进建议。

  【关键词】招标投标,问题,对策

  目前,我国建筑市场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正在健康发展,为我国国民经济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白玉微瑕,不论是在宏观层面还是微观层面上,都还存在着这样和那样的问题,亟待返正。

  1 建筑工程招投标宏观管理层存在的问题

  1.1 多头领导、令出多门

  目前,我国招投标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十分严重,在中央级开始,就分成建设部和各专业部委,然后顺这两条主线又发展成地方各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各专业部委委办设立的工程招投标机构。这两种互不干涉的机构设置,根据自己的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发布实施着各自的招投标规定,使本来统一的建筑市场,在工程发包过程中,人为地分为建筑工程和专业工程,使政府设置的建设主管部门只能管理建筑工程市场招投标,而对专业工程的招投标却无法涉及。这种职能的重叠设置,分割和削弱了市场功能。

  1.2 政企不分、行政干预

  有些地方建设主管部门一套人马三块牌子,既是主要部门领导,又是企业经理人,自己制定政策,自己执行,自己监督,同时扮演着几个角色,使招投标工作难以开展,市场机制难以形成和发挥作用。更有甚者,有些地方政府部门领导直接以行政方式干预建筑市场。如:写条子、打电话、介绍施工队伍等,严重干扰了市场正常运行。

  1.3 地方保护及行业封锁严重

  近些年来,建筑市场僧多粥少的问题十分突出。尽管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要求不涉及特殊或保密问题的工程都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但很多地方仍然实施着一些地方保护政策,信息发布只限于本地,还有些地区建筑市场实行准入证制度等等。

  1.4 法制宣传力度不够,缺乏监管

  国家《招投标法》的出台与实施,以立法形式把竞争机制引入建筑领域,对工程的招投标范围、方式、程序等一系列活动进行了规范。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全国的招投标工作发展很不平衡,一些地方以权代法和以人代法思想还是根深蒂固的。该招标的工程不招标或明招暗定,条子工程,关系工程满天飞。有的甚至以审批工程为要挟,直接钦定设计施工队伍。究其根本原因,就是对法律宣传力度不够,对招投标进行监察、仲裁的机构尚不健全,监督缺乏力度,监督工作严重滞后。

  2 建筑工程招投标微观主体存在的问题

  2.1 发包方行为的不规范

  2.1.1 建设项目不报建,规避工程招投标管理

  尽管《招投标法》明确规定了必须报建的工程项目,但在实际中很多业主仍寻找种种借口,抵制招标。一些业主自己有队伍自己干,自己没队伍找关系户干,或者进行形式上的招标,但实际是明招暗定,严重扰乱了招投标工作的正常运行。

  2.1.2 从自身利益出发肢解发包工程

  我国许多法规都明文规定:项目招标可采用全部项目招标、单位项目招标、特殊专业项目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对单位项目的分部、分项进行招标。然而在现实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不少肢解发包工程的现象,这不仅对总承包商的利益是一种侵害,容易造成总承包商对总体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产生消极影响,同时,由于各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无合同制约关系,总承包单位也无法对工程实施全面管理,造成工程管理的脱节,最终使工程质量无法得到保证。

  2.1.3 利用职权要求承包商垫资施工

  一些业主在资金没有完全到位的情况下,急于工程上马,招标时就强行要求承包商垫资施工,以此作为承担任务的条件。这也是造成工程款大量拖欠的主要原因。

  2.1.4 压级压价进行招标

  一些施工企业为承揽到任务竞相压价,投标报价比概算低已属常事,而一些业主无视建筑客观规律,一味地追求低标价,在这种情况下竞到的标,施工企业为了不亏损,大多都在偷工减料上大下功夫,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

  2.2 承包方行为的不规范

  2.2.1 以各种行为贿赂业主和相关管理人员,谋求中标

  一些施工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不是从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和施工技术上进行改进,而是千方百计的拉关系,走后门,并以金钱作诱饵,拉拢业主及有关管理人员,谋求非法中标。

  2.2.2 主动压价让利或垫资施工,谋求中标

  一些承包商急于承揽到工程任务,主动“让利”压价,却在中标后,偷工减料,置工程质量于不顾;还有些承包商以资金雄厚可以垫资施工为由,骗取一些资金较紧张的业主信任而谋求非法中标;也有的承包商因业主前期欠资,便以后续工程能中标作为交换条件,使招投标失去意义。

  2.2.3 在投标过程中进行恶意欺诈,谋求中标

  (1)串通式。以利益分成,转包工程等好处相许,拉拢其他施工队伍前来作陪衬,指使他们有意抬高或降低报价,从而达到自己中标的目的。(2)打牌式。一家施工企业却分别打着几个施工企业的牌子参加投标,不管谁中标,实际上都是该企业中标。

  2.2.4 征集投标

  一些施工企业由于资质较低,不能参加某项工程的招标或虽然入围但在竞争中处于劣势,于是以另一个高资质企业的名义参加竞标,如能中标,承诺付给该企业一笔数目不小的报酬。“挂羊头卖狗肉”,这样的狗肉焉能不变味?

  2.3 招标代理机构行为不规范

  2.3.1 招标代理关系建立的本身有违自愿原则

  一些招标代理关系的产生,不是因为工程建设自身有内在的要求,而是有关部门动员或变相强制的结果。这种现象的存在极不利于招标代理机构的健康有序发展。

  2.3.2 招标代理机构缺乏独立性

  目前,大多数咨询代理机构均属于半官方性质,主要依靠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的权力和影响来开展工作,有的甚至已成为这些部门的附庸,不具备基本独立性,其工作的客观公正性也就让人怀疑。

  2.3.3 招标代理管理松散混乱

  主要表现在:(1)制度建设滞后。国家至今还没有出台具体的有关这方面的法律和规定,也缺少一个自上而下的管理机构,无详细具体的行业规范和监督评估奖惩制度,同业间难以有效地进行业务协调和信息联络。(2)招标代理者行为有失约束。由于制度建设滞后和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不少招标代理人员在执业时不按合同办事,敷衍搪塞,违纪泄密的事件时时有之。(3)招标代理的社会需求不旺盛。建设单位缺乏主动寻求招标代理的动力,社会上也缺乏去寻找代理者来完成招标工作的氛围。

  3 对规范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的若干建议

  3.1 重新设定招投标管理宏观主体的职能,统一管理口径

  建筑工程招投标机构的设置,要本着统一管理的精神设置,不能再继续沿用两套主体互不相干、各自管理的形式。在中央应该是,由建设部统一管理,行使宏观管理的职能,其他和建设部处于平级管理地位的各专业部委均实行大业主职能,并入到微观管理层中去。

  3.2 进一步完善法制建设,将招投标管理切实纳入法制化轨道

  立法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招投标法》,并以此为蓝本制定一系列配套的政策法规,严密杜绝因法制不完善而留给微观主体钻漏洞的机会,将招投标管理切实纳入法制化轨道。

  3.3 设置独立的监察系统,强化、监督约束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应在全国范围内设置一套独立的监察系统,该系统由中央建设部统一管理,统一划拨经费。这套系统应与地方各级财政脱钩,以尽大限度地保证监察的独立性。具体的工作职责包括:①对招投标过程进行全程监察,特别是决标后施工过程的监察。②建立施工企业信用数据库,将各个企业施工过程中的各项信誉数据进行记录,为考察该企业日后进行投标活动提供历史数据,并将该数据库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共享。③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授权启动当地的司法审理程序,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4 加强招投标管理队伍素质的整体提高

  应通过有计划、有针对性的集中学习方式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招投标管理人才队伍,并明确学培考试,不合格者不发证,无证者不能上岗,同时上岗证的时效性还要与业绩专评挂钩,使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在有条件、有竞争、自加压的环境中去创造和鞭策自我。

  3.5 进一步深化改革,调整专业结构,促进市场体系的发展

  当前,我国建筑市场具有低资质的中小施工企业占了绝大多数,作为市场的补充,他们为国家建设作出了贡献,但也有些中小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投机取巧,甚至违法违规,严重干扰了市场的正常运作。因此,建设部有关部门应从调整好专业结构入手,做好疏导工作,在加强对业主发包的一级市场管理的同时,逐步开发总承包商与分承包商之间的二级市场,培育劳务分包和居室装修等三级市场,以扩大市场容量,缓解供需矛盾。随着市场的发育和正常的竞争,逐步将资金雄厚、资质等级高、实力强大的大型施工企业集中在一级市场,提高其本身的实力及在国际市场是的竞争能力,而将资金不多,资质等级较低、实力较弱的中小施工企业疏入二、三级市场,以形成专业性强的施工队伍,充分发挥其拥有的优势和专长,减少对一级市场的冲击和影响。通过以上努力,逐步形成以总承包企业为龙头,专业分包为骨干,劳务分包和居室装修为补充的合理的建筑业专业结构。这样不但能使大型施工企业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强者恒强,迎接国际市场的挑战,也能提高中小建筑企业的专业化水平,实现细分,彻底改变现实中大而全、小而全却样样不精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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