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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论文《中国婚姻法中的平分》

时间:2014-06-27分类:政法研究
「摘要」我国目前在经济法学研究过程中,很大程度上轻视政治学、行政法,忽视经济学及其方法,轻视私法,忽视私权及其主体,因此导致较多的研究成果是浅层次的,所以需要在经济法学研究过程中改变这一现象。

  「关键词」经济法,研究,思考

  目前,我国的经济法学研究中存在较多的问题,笔者择其要者简述如下:

  一、轻视政治学、行政法。

  经济法在性质上与行政法有区别,但这种区别不是绝对的,它们之间更多的不是区别而是关联。但目前在经济法学研究过程中,有一部分研究者轻视政治学、行政法,其原因主要有二:其一,因为至今仍有较多的有影响的学者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行政法,故一些经济法学的研究者对行政法存在一种“天生”的恐惧心理,认为在经济法学研究中,强调行政法会有损经济法的独立性,所以对行政法予以排斥;其二,对经济法与公权的关联性认识不够。经济法与公权之间有着很强的关联,没有公权对市场及私权的介入,就没有经济法。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完全有赖于公权机关。可以这样讲,经济法功能的发挥其关键在于公权机关。有什么样的公权机关,就有什么样的经济法。以对含“瘦肉精”猪肉的查处为例,虽然我国早就有相关禁令,但中毒事件在其后还是多次发生,究其原因在于查处成本过高而导致公权机关没有能力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因此,只有了解我们的公权机关是一个什么样的公权机关,才能对经济法有一个务实的了解和研究,才能使经济法学的研究更贴近于现实。

  目前,我国某些经济法得不到有效执行的原因主要有二:其一,在法律制定和实施层面上,公权机关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其二,在法律实施层面上,公权机关缺乏足够的资源、能力等。而这两个原因在立法时往往得不到重视,即立法者往往会假定公权机关有足够的财力、能力并假定公权机关没有自身利益,所以导致出台的法律得不到良好实施。有经济法学者提出,在政府干预市场的同时,也要干预政府。这很对,但干预政府涉及面更广,需要时间,还需要耗费资源。因此,理想的最优政府并不可能即时出现,它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而市场对政府的干预需求则是即时的。因此,研究经济法,不能不研究我国公权机关现状及其可能的改革走向。

  经济法与民法不同,它是一种矫正型的法律。通俗地讲,因为市场机制会生病,而这些病的解除绝大多数处于其自身机制的能力之外,与人一样,也需要求医问药,经济法自产生起就是一种治病的法律,而治病的医生主要就是以政府为主的公权机关。因此是否能以最低的代价尽快把病医好,关键在于以政府为主的公权机关。虽然政府自身也在进行改革,改革的目标之一是提高其治病的能力,并防止出现如因回扣等因素而导致的乱开药方的现象,但这肯定还需要一个过程,并不可能即时实现。事实上,即时实现的制度改革也并不一定是最佳的。所以,研究经济法的学者只有真正地了解公权机关的现状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即公权机关能力的大小及公益性的程度等,才能更好地了解并研究我国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情况,才能使经济法学的研究富有针对性。

  二、忽视经济学及其方法。

  经济法的功能是对市场失灵的矫正。这就必须对市场进行研究,重点研究市场失灵的成因、表现等。也只有一了解市场的运行机制及其缺陷,才能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的功能、价值,才能在更高层次上理解经济法。经济法学研究史表明,以法律研究法律,只能是死路一条。而只有运用交易成本理论、信息不足及信息不对称理论、经济周期理论、不完全竞争理论、外部性理论等经济理论,才可能使经济法的本源、功能、价值等得到很好地阐释。这是一个被大家关注的问题,很多学者都曾经提到过这一点,但这也是一个被忽视的问题,太多的经济法没有通过这种路径被探究。除了应运用经济学理论分析阐释经济法之外,还应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研究经济法。这也是一个在表面上受到重视但实质上并没有受重视的问题。目前,经济法学研究还没有彻底走出注释法学,缺乏基于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伦理学等多视角的深层次阐述研究,尤其缺乏法经济的分析方法。笔者以为,经济法学研究过程中的经济分析方法运用必须得到切实的重视。这是经济法的自身特点所决定的,经济法对效率的追求使经济分析方法在经济法学研究过程中的运用成为可能和必要。通过对经济法具体制度的经济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经济法,判断经济法规则的优劣,从而选择最优的经济法规范。

  三、轻视私法。

  对私法的轻视也是目前经济法研究中存在的缺陷,并且这种缺陷逐渐随着经济法和私法各自研究的深入而凸显,因为经济法缘于市场失灵而产生,经济法的功能在于矫正市场的失衡,而物权法、合同法等私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与市场失灵之间也有着两方面的关联。它们是:其一,这些私法的某些制度促成了市场失灵的形成。例如,宏观的市场失灵的形成一定程度上由民法所促成。民法通过物权法和债权法的设定使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有了广阔的空间和法律保障,民法保护了经济人的这种理性行为,而且是这种理性行为促成了市场整体的非理性,最终导致市场的宏观失衡。其二,这些私法的某些制度在一定限度内能够抑制市场失灵。例如,物权法可以运用对物权权能的私法限制的方法预防负外部性问题,私权主体可以运用谈判、协商等私法的救济路径解决诸如环境污染等负外部性问题。正因为私法与市场失灵之间存在着这种关联,所以它与矫正市场失灵的经济法之间就不可能是彻底割裂的。经济法在克服市场失灵这一问题上,必须在两方面研究私法,其一,需要研究私法如何促成市场失灵;其二,需要研究私法如何抑制市场失灵。与此同时,还要进一步研究经济法和私法在克服市场失灵问题上的功能界限,即什么样的市场失灵必须由经济法介入?什么样的市场失灵适合由私法克服?这种对私法的研究实质上对深入理解经济法是相当有益的。因此,在经济法学研究中,不应局限于经济法本身,要注重超越部门法学。

  此外,由于经济法主要涉及到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关系,因此在整体上研究私法和私权绝对有助于经济法学的深人研究。经济法学者并不一定要对私法的某项具体制度进行深人研究(这种研究并不一定有助于经济法学研究的深人),但却很有必要在整体上了解、研究私法。经济法学者应该更多地对私法和私权进行宏观研究[1],至少应该有这方面的知识。这对促进经济法学的深人研究是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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