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在戒毒工作开展中,强制隔离戒毒与戒毒康复仍缺乏工作对接规定,为了促使戒毒工作的有效开展,本文将从戒毒康复与强制隔离戒毒的概念以及两者的区别进行分析,并探讨两者之间工作对接的可行性,最后通过制定相关的对接对策来实现两者的有效对接,从而提升戒毒工作开展的效果。
马兴亮;李俊;李志平;, 法制博览 发表时间:2021-09-15
关键词:戒毒康复;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对接
戒毒工作事关公民的身心健康,同时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自 2008 年 6 月 1 日我国颁布了《禁毒法》之后,戒毒工作一直稳定有序地开展着,并且对吸毒者的康复开始关注,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但在戒毒工作开展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细微的瑕疵,其中,戒毒康复与强制隔离戒毒两者之间的工作对接便是值得关注的一个问题,并且针对该问题我国戒毒禁毒相关法律制度作出的规定比较少,无法支撑两者工作的有效对接,为了进一步促进两者之间工作对接的效果得到提升,需要对戒毒康复与强制隔离戒毒之间的关联与区别进行分析,找出两者之间的对接点,并制定有效的工作对接措施,使戒毒康复与强制隔离戒毒之间的对接工作效果全面提升。
一、戒毒康复与强制隔离戒毒概述
(一)戒毒康复与强制隔离戒毒的概念
戒毒康复指的是帮助戒毒人员戒毒,使之走向康复为目标的一系列行为方法。我国《禁毒法》中首次提出了“戒毒康复”这一词汇,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戒毒人员的关心照顾。强制隔离戒毒即公安机关及司法行政部门对戒毒人员采取强制隔离的方法对其戒毒控制,以期能够控制其毒瘾,避免其再度吸毒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二)戒毒康复与强制隔离戒毒的区别
1.两者在严厉程度方面的差异
根据强制隔离戒毒的概念可以了解到,该戒毒措施采取了强制性手段,将戒毒人员与正常人群以及主流社会进行了隔离,属于戒毒方式之中严厉程度最高的一种,我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对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期限进行了规定,通常期限为两年,最长期限可达到三年,这说明三年内戒毒人员的人身自由权被强制剥夺。而戒毒康复则没有强制隔离戒毒这样严厉,根据《禁毒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可知,戒毒人员在康复期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在戒毒场所进行劳动和生活,不受强制,也没有期限规定。
2.两者在人员来源方面的差异
依据《禁毒法》相关规定可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来源主要包括对社区戒毒不接受的人员、社区戒毒期间戒毒人员、不履行社区戒毒协议的人员、完成强制隔离戒毒后再度吸毒的人员、毒瘾严重的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戒毒人员。而戒毒康复的人员来源主要包括自愿接受戒毒康复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后的人员、劳教戒毒后自愿接受戒毒康复的人员。
3.两者在关注点方面的差异
强制隔离戒毒的关注点是对戒毒人员开展 2~3 年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之内,通过一系列教育和治疗措施使戒毒人员能够在心理、生理、思想以及行为等方面得到矫治,使戒毒人员的毒瘾能够得到基本消除;而戒毒康复的关注点则与之不同,其主要发挥着“缓冲带”的作用,关注的内容是怎样帮助戒毒康复人员在康复期内从心理、生理、工作技能以及法律理念等方面实现提升,从而做好回归社会的准备工作,两者明显存在差异。
二、戒毒康复与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对接的可行性分析
(一)两者对接的可行性分析
我国早于 2006 年下半年颁发了戒毒康复试点文件,并成为戒毒康复场所创办的标准化、规范性文件,在该文件指导下,我国建立了八个戒毒康复试点单位,并且我国当前成立的康复中心通常均是由劳教所建立的。自 2008 年 6 月 1 日我国颁布《禁毒法》之后,国内很多劳教所肩负了强制隔离戒毒的重任,这说明劳教所既有强制隔离戒毒的任务,又有戒毒康复的任务,并且从上述内容中可知,强制隔离戒毒与戒毒康复是先后开展的,因此,两者对接存在一定的可行性。
(二)符合戒毒工作客观规律要求
戒毒是一项长期性工作,需要各机构之间的相互配合协作方能够提升戒毒工作的开展效果,并且戒毒工作本身便需要各专业技术人员之间的配合方能够实现戒毒目的,而强制隔离戒毒与戒毒康复虽然均是为了开展戒毒工作,但其采用的方法不一,两者针对戒毒工作各有分工,能够与戒毒工作的客观规律要求相符。
(三)符合吸毒成瘾机制
当前较多研究结果表明,吸毒成瘾的原因包括药理学因素、生物学因素、社会因素以及个人生理因素等。并且我们大脑的奖赏环路是人们对毒品的易感因素,吸毒后机体会出现生理以及病理方面的变化,所以吸毒属于一种慢性脑疾病,具有反复发作的倾向,当患者吸毒成瘾之后,会出现强迫性觅药、用药情况,并且存在比较严重的冲动控制障碍,在知觉、人格、感觉、意志以及情绪等方面均会出现明显变化,故戒毒者需要长期进行戒毒,方能对其控制。而将戒毒康复与强制隔离戒毒对接能够满足戒毒者长期戒毒的需求,也考虑到吸毒成瘾的特性,将吸毒者当做患者一样对待,不仅体现了专业性,而且还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1]。
(四)可巩固强制隔离戒毒效果
强制隔离戒毒能够将戒毒者的心理和生理进行调节恢复,由于与外界隔离,所以毒品无法流入其中,能够有效地对戒毒者的毒瘾解除,但如果戒毒者非自愿地被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可能会仇视社会,一旦完成戒毒,若脱离强制控制,将会复吸,或是对社会产生报复心理,而将戒毒康复与之对接,能够通过教育和治疗的方式消除其心理问题,并且还会对毒瘾控制进行巩固,以免产生不良后果。
三、戒毒康复与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对接的对策
(一)加强戒毒康复宣传工作
戒毒工作的开展是否顺利,离不开社会的支持,当前很多人对戒毒存在错误的认识,尤其是戒毒者的家属并不愿意戒毒者被强制隔离,认为是去“受罪”,所以需要加强戒毒康复宣传工作,获取社会及戒毒者家庭的支持,使戒毒者戒毒成功,在戒毒康复宣传工作开展时,可以诚邀戒毒者家属前来康复中心探望,争取获得家属配合,同时开展座谈教育工作,使戒毒者及其家属能够了解戒毒康复的重要性,利于戒毒工作的开展。
(二)确定戒毒康复场所的接收条件和程序
我国《禁毒法》中有规定,将强制隔离戒毒解除前,需要对戒毒者实施诊断评估,只有达到相应标准的,方能够将强制隔离戒毒解除,然后才能够进入到康复中心进行戒毒康复。接收条件方面,戒毒康复场所的接收条件应该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第一,应该保证戒毒者强制隔离戒毒时间长于一年,并且达到诊断评估标准;第二,必须坚持自愿性原则;第三,戒毒者应该保证其身体达到健康水平,且具备劳动能力;第四,必须具备家庭帮教条件。
接收程序方面,首先,应该有隔离戒毒所对戒毒者开展诊断评估,并出具诊断评估表;其次,由戒毒者携带诊断评估表自愿申请戒毒康复;再次,由戒毒康复场所相关工作人员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再次对戒毒者的健康情况进行检查;第四,由戒毒者签署《戒毒康复协议》;最后,与当地公安机关保持联系,并做备案。
(三)分阶段开展戒毒康复
开展戒毒康复工作需要分阶段来完成,第一阶段属于观察适应阶段,即戒毒人员入住戒毒康复场所后,先要通过为期 10 日的观察期,在此期间需要戒毒者熟悉场所的环境和规制,还要对戒毒者开展心理测试、身体检查、体能测试,并开展入住答辩和阶段考核;第二阶段属于教育培训阶段,主要内容是职业技能培训和形势政策教育,目的在于为戒毒者重返社会做准备;第三阶段为实习阶段,该阶段需要持续一个月的时间,对戒毒者开放戒毒康复场所内部部分岗位以及社会公益岗位,完成实习后还需要进行实习考核,考核结果合格的戒毒者方能进入下一阶段;第四阶段为实操阶段,即在实际岗位开展实际操练,操练时间为操练之日起直至《戒毒康复协议》期满为止,完成实操阶段后也需要进行考核[2]。
(四)加强法律建设
当前针对戒毒康复工作制定的法律仍不够完善,若要保证戒毒康复工作得以顺利开展,还必须有相关法律对其进行支持,并针对强制隔离戒毒与戒毒康复的衔接制定相关责任规定,明确权责范围以及管理方式,从而有依据地开展两方面的工作对接,目前,主要依靠《禁毒法》开展戒毒工作有些单薄,必须构建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并将配套法律完善,从而为戒毒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综上所述,戒毒康复与强制隔离戒毒是两种主要的戒毒方式,也是戒毒过程中必要的流程和内容,两者之间虽然存在些许差别,但存在紧密的衔接,在开展实际戒毒工作时,应该关注戒毒康复与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对接,保证两个阶段衔接的紧密性,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充,以保证戒毒工作顺利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