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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吸毒人员分类处置制度的思考

时间:2021-10-20分类:司法制度

  摘 要: 目前,我国吸毒人员数量巨大,对于不同吸毒人员能否精准处置裁量影响着我国禁毒工作的开展。现阶段我国对吸毒人员的处置制度还不够完善,缺乏对吸毒人员权利的保障和尊重,已不适应当前吸毒人员的心理变化和行为特征。因此,在新时代背景下,将吸毒人员进行科学合理分类,完善吸毒人员的处置制度,使脱毒治疗措施更契合现阶段戒毒人员的个性特点和不同需求,对打击吸毒违法行为、保障吸毒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平安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对我国吸毒人员分类处置制度的思考

  张海涛;肇恒伟;,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发表时间:2021-09-15

  关键词: 吸毒人员; 处置制度; 合理分类

  吸毒行为属于普通的违法行为,并不是犯罪行为。我国对吸毒行为的处置主要是行政处罚和强制性治疗措施两种。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一些执法人员并没有清楚地认识到行政处罚和强制性治疗措施的区别,大多数情况下将其混为一谈,错误地认为对吸毒者的行政处罚包括强制性治疗措施。公安部早在 2008 年就已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不是行政处罚,而是一种强制性的戒毒治疗措施,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同时依法决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和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1]对吸毒人员分类处置制度就是根据吸毒人员的不同情况,如吸毒者的年龄,吸食毒品的种类,吸毒的组织形式,吸食毒品的次数、数量,吸毒人员的危害性和吸毒者的职业等方面,将吸毒人员科学分类,设置不同的处罚类别进行科学管控,采取不同的戒毒治疗措施和戒毒指导方案,从而更加有针对性地助其戒除毒瘾,回归家庭和社会。

  一、我国现行吸毒人员处置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 对吸毒人员的处罚措施不完善

  现阶段我国对吸毒人员的行政处罚主要是: 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 2000 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 500 元以下罚款。该规定是公安执法机关打击我国吸毒违法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利剑,在日常生活中亦会对吸毒人员造成一定的威慑,使其遵守法律规定。然而,由于该规定处罚手段单一,没有充分考虑执法实践中吸毒人员的吸毒行为所引发的各种特殊情况( 如毒驾行为) ,在现阶段执法实践中有些左支右绌。近年来“毒驾”案件的数量呈“荷塘式效应”之势增长,“毒驾”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日益多发,严重威胁了道路公共交通安全。[2]反观吸毒人员的行政处罚规定,并没有对吸毒人员的吸毒驾驶行为作出详细的处罚规定。此外,由于吸毒人员吸食毒品的类型及吸食毒品的组织形式等因素的不同,其产生的社会危害也是大相径庭的。受犯罪聚合效应影响,聚众吸毒产生的社会危害性效能远超过个体吸毒。[3]现行的处罚措施规定亦没有对此类行为详细规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现行的吸毒人员处罚措施明显已捉襟见肘,亟待完善。

  ( 二) 戒毒治疗措施缺乏针对性

  吸毒行为是一种十分复杂的情况,它涉及多个学科领域和多个方面,不能简单地将其归集于某一领域,正如不同的吸毒者吸食毒品的缘由存在着诸多的差异。同时,在这些吸毒人员中,每名吸毒者的年龄、家庭情况、受教育程度以及吸食毒品的种类、数量和次数也都存在着差异。如果将吸食、注射成瘾性不同的毒品( 如海洛因和大麻) 或吸食毒品次数和数量不同的吸毒人员同等看待,在脱毒治疗的各个过程中规定相同的时间期限,很容易造成毒品深度成瘾者不能完全彻底地戒除毒瘾,而对于一般成瘾者可能在这一期限内早已完全戒除毒瘾而被无效地搁置,从而影响戒毒效果,阻碍其回归社会。尽管我国一些法律条文对毒品滥用者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但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往往缺乏弹性调节,再加上吸毒人员自身健康的差异性、滥用毒品原因的复杂性、滥用毒品种类多样性等各种因素,采取 “一刀切”的戒毒治疗措施显然捉襟见肘。

  ( 三) 对吸毒特殊人群缺乏专门治理

  在全球毒品形势持续恶化的形势下,世界各国都在为解决本国的毒品问题不断探索新的模式、方案,尤其是吸毒人员中的特殊人群的治理问题。我国的吸毒特殊人群是指《戒毒条例》规定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 1 周岁婴儿的妇女、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因严重残疾、疾病、年老而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在我国现有的众多吸毒人员中,吸毒特殊人群占有相当的数量。我国对于吸毒人员的吸毒行为给予行政拘留、罚款或附加戒毒矫治,但由于吸毒特殊人群自身年龄、疾病等问题,大多数拘留所和戒毒矫治机构都会因为吸毒人员的这些问题拒绝接收执行。[4]现行的吸毒人员处置规定不能有效地解决这一现实问题,再加上缺少专门的收治场所进行脱毒治疗,公安执法机关只能将这些已抓获的特殊吸毒人员释放,导致对这些特殊人员的行政处罚和戒毒矫治措施落不到实处,使他们搁置于社会上,得不到有效救治。这不仅影响了公安执法机关的公信力,也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二、建立吸毒人员分类处置制度的必要性

  ( 一) 有助于吸毒人员权利的保障

  首先,我们应该看到,吸毒者虽然是违法人员,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同样也是病人、是毒品受害者,应该得到社会的救助。其次,这些吸毒人员不同于其他毒品犯罪的人员,他们并没有危害社会的主观故意,时常也会为自己的吸毒行为感到十分懊悔,理当受到法律的救助、社会的帮助。对吸毒人员分类处置,就是抛弃“快刀斩乱麻”和重处罚的错误思想,根据每名吸毒人员的不同情况进行多角度、深层次、全方位的综合考量,依据其“症状”而“下药”,实施科学的管理,给予其人文的关怀、情感上的支持; 同时,公安执法机关在对吸毒人员进行处置时,应严格按照我国《禁毒法》和《戒毒条例》对吸毒者权益保障的规定,纠正错误执法理念,摒弃吸毒者是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来源的偏见,尊重他们,给予他们帮助,保障其应有的治疗权利、学习正常生活的劳动技能权利等基本权利,帮助其戒除毒瘾,回归正常生活。

  ( 二) 解决吸毒问题的必要手段

  现阶段,我国毒情呈现出“传统毒品留尾、合成毒品猖獗、新精神活性物质露头”的特征,这也间接地反映出我国吸毒人员吸食毒品的种类的特征。三代毒品复杂交织的形势迫切需要我们对现阶段我国吸毒问题予以特别关注。吸毒问题从来都不是一个单一问题,它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个层次、多个领域,影响着社会和谐稳定。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毒品的大量消费———吸毒是导致毒品需求增加的主因,毒品需求的增加又导致了毒品违法犯罪的猖獗; 从社会实践角度来看,吸毒不仅损害个人健康、影响家庭幸福,也威胁着社会治安、败坏社会风气、浪费社会资源。对吸毒人员分类处置,整合各类资源帮助一般吸毒人员开展脱毒治疗,严厉惩治吸毒行为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吸毒人员,震慑其他吸毒违法人员,是解决吸毒问题、减少吸毒违法行为的必要手段。

  ( 三) 建设平安中国的需要

  吸毒行为不只是吸毒者的自损行为,同时也诱发了诸如走私、贩卖毒品等犯罪行为的增加,威胁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阻碍着建设平安中国的步伐。一个社会吸毒人员的多少往往与该社会包括毒品违法犯罪在内的毒品问题的严重性甚至社会治安状况正相关。[5]若能够减少吸毒人员数量,即从源头上遏制毒品的需求,也必将是对毒品犯罪的根源性打击,从而改善我国的社会治安状况。对吸毒人员实施分类处置,就是坚持“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理念,将吸毒人员进行分类,考虑各项因素,有针对性地治疗、挽救和教育,使他们戒除毒瘾、重获自信,从而降低复吸率,减少吸毒人员数量,维护社会的稳定,助力平安中国建设。

  三、完善我国吸毒人员分类处置制度的建议

  ( 一) 建立毒品分级制度

  毒品的成瘾性、对社会和身体的侵害因其种类的不同而不同,在对吸毒者进行脱毒治疗的周期制定上也会有很大差异,戒毒矫治机构理应根据吸毒人员吸食毒品的种类而确定对其采取的治疗措施和方案。然而,目前我国对毒品并没有建立分级制度,这使得一些戒毒矫治机构无法根据吸毒人员吸食毒品的级别对其进行分类治疗,确定治疗、康复方案,同时也使公安执法机关在对吸毒行为的管制与处罚、对毒品犯罪的预防与打击等方面缺乏相应的标准和依据。对毒品进行分级,不仅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的依据,也是司法部门对毒品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尺,更进一步对本国或本地区的毒品消费市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6]美国依据毒品的危害程度和滥用性将其分成五个等级; 泰国依据精麻药品的危险程度,将精神药品分为四类,将麻醉药品分为五类。我国药监部门和卫生管理部门应积极借鉴国外完善的毒品分级制度和毒品种类目录,综合分析我国的毒品形势,根据毒品的成瘾性、滥用程度、流行范围和危害性建立分级制度,完善我国的毒品治理体系。

  ( 二) 实施吸毒人员科学分类

  截止到 2019 年底,我国现有吸毒人员 214. 8 万人,但根据国际吸毒人员显隐比例 1∶ 3 的惯例,我国吸毒人员大概有 600 多万人。这些吸毒人员涉及各个年龄阶段、各种社会职业,且这些吸毒人员自身的个性特征、吸毒原因、身体健康状况、生活背景和经历都大不相同。面对这样一个复杂且庞大的吸毒群体,若只是简单地对其采取“一刀切”的处罚和戒毒治疗措施,显然无法解决吸毒人员滥用毒品、帮助其戒除毒瘾和完成戒毒康复的问题,从而导致潜在的社会风险不断加大,威胁着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为确保吸毒人员能戒除毒瘾、康复回归正常社会,可以通过对这一庞大的吸毒人群进行有效的综合性和风险性评估,确定相应的分类标准,从吸毒人员的年龄、吸食毒品的种类、吸食毒品的次数和数量、吸毒人员的危害性、吸毒组织形式( 单一吸毒和聚众吸毒) 、吸毒者的身份职业、吸毒者身体健康状况等不同角度入手,对其实施科学细致的分类,采取分类处置的方式去治理管控这些吸毒人员,使处罚方式、戒毒治疗措施、康复指导方案、社会服务等更易让吸毒人员从心理上接受,更加适应当前吸毒人员的心理变化、行为特征和不同需求。

  ( 三) 建立吸毒特殊人群处置规定( 以青少年、病残吸毒者为例)

  青少年吸毒者大多数在生理上和心理上不够成熟,没有形成正确的价值观,极易被违法犯罪分子欺骗,公安执法机关在对青少年吸毒者进行处置时应着重考虑这一特殊情况,从青少年吸毒群体的特点出发,了解青少年吸毒者心理特征的变化,积极探索建立有效防止青少年吸毒群体复吸的新措施、新方法、新模式。在处罚方面,公安执法机关对青少年进行处置时应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在戒毒康复方面,戒毒机构应积极探索青少年吸毒的深层次原因和背景,发挥家庭和同伴作用,整合社区、学校等社会资源,完善“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体系,让其在情感上得到依靠,心理上得到支持,从而戒除毒瘾,获得重新生活的信心。对于病残吸毒人员,各级政府应建立专门的病残吸毒人员戒毒矫治场所,借鉴“枫桥经验”治理模式,采取管理和服务齐抓并重的治理理念,在依照法律程序对其严格管理和教育的同时,还要加强救治帮扶、改造和服务,真正帮助其回归正常生活。[7]

  ( 四) 完善吸毒行为的行政和刑事立法

  对吸毒人员进行分类处置之后,与之相对应的处置措施也应当有所修改,对于不同类别的吸毒人员设置不同的处罚标准和戒毒治疗措施,进而使得对吸毒人员的处置更加公正科学。对于越来越多的明星艺人、网络大咖等影响力较大的人员吸食毒品的现象,在给予行政处罚和戒毒措施之外,增加禁止其从事该行业的规定; 对近年来越来越严重的毒驾行为,可参考酒驾行为的处罚规定将毒驾入刑; 对于影响恶劣的聚众吸毒行为,可考虑增设“聚众吸毒罪”。对吸毒人员的戒毒康复规定,可以根据其所吸食毒品的级别进行区别处理,将社区戒毒康复的时间设置为“一到三年”,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设置为“两年及以下”。这种弹性化的法律规定,给予执法部门更多的自由裁量权,给予吸毒人员更精准的戒毒治疗方案。但立法的完善涉及各个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是一项庞大且繁复的工作,因此还需要进行长时间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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