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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金融服务贸易发展现状及互补性研究

时间:2021-08-09分类:财政金融

  摘要:“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沿线国家在金融服务贸易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深化。研究发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金融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和增速发展水平呈现分层化,总体来看金融服务贸易发展程度中等偏下。但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金融服务贸易上存在较强的贸易互补性,与乌兹别克斯坦、柬埔寨、埃及等国家存在双向互补关系。沿线国家彼此之间要借助“一带一路”倡议的“东风”发展金融服务贸易,我国也要逐渐通过“放管服”帮助金融机构 “走出去”。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金融服务贸易发展现状及互补性研究

  李虹; 陈文娟, 金融理论与实践 发表时间:2021-08-09

  关键词:“一带一路”;金融服务贸易;对称性贸易互补指数

  一、引言

  在我国的积极推动下,“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朋友圈”不断扩大。截至 2021年 1月 30日,中国已经同 140个国家和 31个国际组织签署 205份共建 “一带一路”合作文件。经过近 8年的发展,“一带一路”项目合作取得了相对显著的成绩,在贸易往来、投资合作、自贸区建设、机制平台等方面都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共建“一带一路”,不仅是为了拉动沿线国家的传统货物贸易发展,还是为了顺应时代开展服务贸易,更是为了促进沿线国家的经济、文化、科技、教育等领域的交流和融合。金融服务贸易作为新时代服务经济和金融领域相结合的重要产物,在 “一带一路”倡议中占据重要地位。在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和经济发展形势的影响下,2020年我国与沿线国家服务贸易进出口额都呈现出不同程度的下降趋势,其中我国服务贸易出口额同比下降 1.05%,进口额同比下降 24%。但不乐观的国际环境并没有阻碍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势头,作为服务贸易的一大分支,其进出口额不降反增,出口额为 39.04亿美元,同比增长 12.12%;进口额为 24.66 亿美元,同比增长 16.21%。金融服务贸易作为“资金融通”的保障,为 “一带一路”项目合作提供了资金支持。此外,它也是“贸易畅通”的重要组成部分[1]。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重点组成部分,各个国家的金融服务贸易需要在“一带一路”倡议中找准定位、谋求发展,不仅要提高本国金融服务贸易的竞争力,也要发展本国与沿线国家的互补性,达成共赢。

  本文的研究目的是广泛探索“一带一路”沿线各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通过数据揭示各国真正的发展水平和实力,找准我国在其中的定位,再分别测算并分析我国与沿线国家之间金融服务贸易的互补性强弱,总结得出我国在与沿线国家发展金融服务贸易过程中尚需努力的地方。与卢森堡、美国等金融服务贸易强国相比,“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是以发展中国家为主的群体,沿线各国国内 GDP主要靠第一、二产业拉动,金融业发展滞后且并非为支柱产业。在这样的背景下,沿线国家金融服务贸易能否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竞争力?我国与沿线各国之间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潜力如何、是否具有一定的互补性?本文的研究意义就在于借助国际贸易发展情况和经验解决以上问题。在这一过程中,一方面能够协助我国找准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金融服务贸易市场中的位置,明确我国的发展及改进方向;另一方面也能够加深世界各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金融服务贸易真实发展情况的认识,弱化刻板印象对沿线各国贸易的影响。

  二、文献综述

  我国于 1990 年在学术领域开始了对金融服务贸易的研究,至今已有30余年的时间。以杨培新和姜永凯(1990)[2] 、张虹(2000)[3] 等为代表,最初对金融服务贸易的研究集中于以“入关”“入世”为背景探析我国金融业及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走向。进入 21 世纪以来,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和国际交流的深入,学者们对金融服务贸易的研究进入了“百家争鸣”的阶段。

  在研究范围上,一些学者从学习和借鉴的角度出发,对发达国家及地区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历程进行研究和总结,通过对比分析提出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路径。王静(2008)[4] 以中美两国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比分析中美两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提出中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路径为宏观上与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微观上提升国际贸易竞争力。李中尧等(2013)[5] 通过比较中日两国在金融服务贸易规模和结构上的差异,计算并分析两国竞争力,进而得出中国金融服务贸易“大而不强”的结论。一些学者从自我研究的角度出发,对现阶段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情况进行梳理,重点测算其国际竞争力。江暮红(2017)[6] 通过类别对比(金融服务贸易与其他服务贸易)和国别对比(中国与美、英、德、日、韩以及金砖国家)总结出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竞争力,提出要优化金融资产质量的建议。田川(2020)[7] 以 2000—2018 年数据为支撑,梳理我国金融服务贸易进出口情况,从金融结构、金融人才、金融创新、金融开放四个方面分析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还有一些学者投身于金融服务贸易的影响因素研究中,通过计量经济学方法探索数据间的联系,找出关键影响因素。黄满盈和邓晓虹(2011)[8] 使用波特的钻石模型分析出影响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发展的因素并使用回归分析等实证方法进行检验,结果表明在众多影响因素中政府的作用最大。刘东强(2019)[9] 的研究结果为金融服务贸易竞争力与货币供应量、GDP、FDI 之间存在长期的均衡关系。此外,一些学者单独列出一个或几个因素,研究其对金融服务贸易的影响。贾宪军(2019)[10] 研究认为金融开放对金融服务贸易的出口规模、速度以及对总产出产生正向影响从而提高金融服务贸易竞争力。李刚和张琦(2019)[11] 得出金融科技在金融服务贸易发展和竞争力提升两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的结论。

  在研究方法的选择上,学者们对不同的研究细分方向和研究问题使用了不同的方法。在对金融服务贸易的影响因素研究中,学者们大多使用计量经济学方法进行研究。康增奎(2017)[12] 使用因子分析和回归分析研究了 12 个经济变量对金融服务贸易的影响。在对金融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研究中,学者们将服务贸易竞争力指标细化到金融服务贸易领域,选择了代表竞争力的指标对研究对象的金融服务贸易竞争力进行测度。王也(2015)[13] 使用服务贸易竞争指数、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金融服务贸易技术含量指数三个指标对我国银行业金融服务贸易发展现状进行分析。陈杨(2016)[14] 使用金融贸易开放度、贸易竞争力指数和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三个指标对我国 1998—2014 年金融服务贸易竞争力进行测量。

  在研究背景上,学者们结合时代特征和关键事件从不同的角度对我国金融服务贸易进行研究。黄琳琳(2019)[15] 以 USMCA(美墨加协定)为背景,研究其对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影响和发展启示。随着 “一带一路”项目合作的开展,一些学者开始聚焦于 “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肖德和李坤(2016)[16] 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分析比较中国和世界上主要国家金融服务贸易竞争力的差距,研究其影响因素并找出问题、提出解决方案。肖瑶(2019)[17] 以“一带一路”为背景分析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潜在风险及发展战略。

  通过文献梳理可以发现,目前对金融服务贸易的研究多集中于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因素等方面,研究对象的选择多以中国为单一对象或者是选择金融服务贸易强国作对比。尽管一些学者以“一带一路” 倡议为研究背景,但在实际研究过程中,只是将“一带一路”倡议作为时代背景,并没有真正研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一带一路”是互利共赢之路,是共商、共享、共建之路。对沿线国家金融服务贸易的研究,不仅要关注其国际竞争力,更要关注其互补性。基于此,本文以“一带一路”沿线 66 个国家为研究对象,分析其金融服务贸易发展现状,就发展水平的差异进行分析,研究其金融服务贸易互补性,最后得出本文的结论及建议。

  本文可能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边际贡献。(1)以 “一带一路”倡议为研究背景,基于数据的可获得性将沿线国家纳入研究对象当中,深入了解和分析沿线国家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有利于加强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金融服务贸易水平真实情况的了解。(2)在进行金融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分析后,研究并测度沿线国家与中国的贸易互补性,以 2013 年至今的数据科学地说明目前我国与沿线国家之间金融服务贸易的互补情况及其发展趋势,为我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开展金融服务贸易提供数据支撑。(3)优化金融服务贸易互补性指标,将贸易互补指数指标进行修正,生成对称性贸易互补指数。(4)在科学分析沿线国家金融服务贸易发展情况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金融服务贸易的建议。

  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 ①

  (一)沿线国家金融服务贸易发展规模分析

  1.金融服务贸易进出口额发展规模分层化

  金融服务贸易已经成长为服务贸易的一大分支,成为服务贸易中不可或缺的发展力量。以 2019 年为例,世界金融服务贸易出口总额为5204.41亿美元,占世界服务贸易出口额的 8.38%。“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众多,聚集着世界上 60% 以上的人口。但因为沿线国家多为发展中国家,金融业基础薄弱,故金融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量有限。

  从出口规模看,2019 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金融服务贸易出口总额为 508.65 亿美元,占世界金融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 9.77%。总体看来,沿线国家金融服务贸易出口额偏低,不足10亿美元的国家占据多数。如表 1 所示,沿线国家金融服务贸易出口额表现出明显的分层化。新加坡凭借其全球第四大外汇交易中心的金融中心地位在沿线国家金融服务贸易出口额中排名第一,出口额接近300亿美元。尽管其在沿线国家中名列前茅,但在世界市场中,与美国、卢森堡等金融强国相比差距较大,在成为金融服务贸易强国方面仍需采取一定的政策和战略安排;印度、中国、塞浦路斯、俄罗斯、波兰金融服务贸易出口额均超过 10 亿美元,在沿线国家中表现较好;泰国、土耳其等 22 个国家金融服务贸易出口额在1亿美元之上,具有非常大的发展潜力;哈萨克斯坦等余下国家金融服务贸易出口额均不足 1 亿美元,有的国家甚至不足 0.1亿美元,金融服务贸易还处于初始起步阶段。我国在其中排名第三,金融服务贸易出口额达到了 39.04 亿美元。虽然我国在沿线国家中表现相对良好,但要发展成为金融服务贸易出口强国,仍然需要进一步发展国内金融业,夯实金融基础。

  从进口规模看,如表2所示,2019年沿线国家金融服务贸易进口额与其出口额水平大致持平,进口额依旧表现出分层化的特点。新加坡以 76.26 亿美元的金融服务贸易进口额位列第一;中国、俄罗斯、印度、土耳其、塞浦路斯、沙特阿拉伯、伊拉克、孟加拉国、泰国进口额均超过 10 亿美元,位于沿线国家金融服务贸易水平的中上等位置;波兰、印度尼西亚等 22 个国家的出口额位于 1 亿美元至 10 亿美元之间;爱沙尼亚等其余国家的出口额均不足1亿美元,利用外资发展国内经济的能力较差。我国金融服务贸易进口总额自2013年以来呈现波动下降,2019年在沿线国家中排名第二,我国国内金融业发展已初具发展规模。近年来,我国不断放宽外商投资在金融领域的限制。在政策的支持和引导下,金融业外资进入我国市场更加便利。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 年版)》中,已将金融业准入的负面清单正式清零。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内金融业的崛起,国内金融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外资进入对金融发展水平要求更高。2020中国国际金融年度论坛有观点表明,在服务好国内经济的同时,中国金融业、中国金融服务业也不断追求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

  2.金融服务贸易逆差国居多

  一个国家金融服务贸易的出口额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其金融服务贸易的竞争能力和市场潜力,而进口额则代表其国内金融业的发展程度和对外资的接纳程度。按照国际贸易的规定和习惯,贸易出口额与进口额的差额为正代表贸易顺差、为负代表贸易逆差。总体来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金融服务贸易逆差国多于贸易顺差国,沿线各国以进口金融服务贸易为主。根据表 3 可知,新加坡作为金融强国保持着较大的贸易顺差,2019 年出口多于进口 217.54亿美元,展现了其较好的金融对外输出能力;印度、塞浦路斯、中国表现出较好的贸易顺差,能够达到14亿美元以上;孟加拉国、俄罗斯、伊拉克表现出较强的贸易逆差,进口多于出口达到10亿美元以上,相比于沿线其他国家,这些国家在金融服务贸易方面对外资具有强烈的依赖性;巴基斯坦等14个国家的贸易逆差处于 1亿美元至 10亿美元之间,也表现出了较强的外资依赖性;罗马尼亚等余下国家在金融服务贸易进出口额上没有较大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持贸易平衡。2019 年我国金融服务贸易表现出贸易顺差,出口额多于进口额14.38亿美元。自2016年以来,我国已连续四年保持11亿美元以上的金融服务贸易顺差,2017年甚至达到了20.77 亿美元,金融服务贸易发展水平逐步提升,在沿线国家中表现较好。

  (二)沿线国家金融服务贸易增长速度分析

  1.金融服务贸易出口额增速总体稳定、个别激变

  一个国家的金融服务贸易出口额增速反映了其发展趋势。从总体上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金融服务贸易出口额增速较为稳定。尽管存在少数几个国家例如阿尔巴尼亚、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等国家存在剧烈增长或下降的情况,使得增长率区间分布在负增长 100% 到正增长 800% 之间,但其余国家出口增速多集中于负增长 50% 至正增长 50% 之间,增速较为稳定,总体以正增长1.38%为中位数。

  (1)由图 1 可知,自 2014 年以来,新加坡金融服务贸易出口额增速基本保持为正,金融服务贸易保持正向发展,但每年与上年相比会存在5%—10%左右的波动。虽然这一波动幅度并不大,但由于新加坡金融服务贸易出口额总量大,因此这一波动在增长额或减少额上表现明显,从出口总量上看存在一定变动幅度,发展不够稳定,也没有保持逐年递增的增长率。

  (2)印度、中国、塞浦路斯、俄罗斯、波兰这 5 个国家的出口额在沿线国家中表现相对良好,2019年均大于10亿美元,但出口稳定性较差。与新加坡相比,这5个国家的增长率稳定性较差,在正增长率和负增长率之间频繁变动,且 5 个国家表现出不同的变动趋势。中国和塞浦路斯在 2016 年之前增长率变动幅度较大,2016年之后趋于稳定;印度、俄罗斯和波兰则是2017年之前较为稳定,2017年之后变动幅度较大。2015年这5个国家的出口额都受到国际环境的影响有所下降,其中中国的下降幅度最大,负增长率达到了 50% 左右,这也体现出我国在金融服务贸易方面对国际环境存在一定的依赖性。

  (3)泰国、土耳其等 22 个国家的金融服务贸易出口增长率变动集中在负增长 45% 至正增长 45% 之间,总体来看较为稳定。这一水平的国家占据沿线国家数量的三分之一,代表了大多数沿线国家金融服务贸易出口增速的发展现状,即总量不大、增速较稳,在小幅波动下稳定发展。这些国家金融服务贸易出口额总量并不大,多集中于 1亿美元至 10亿美元之间,绝大多数国家在“一带一路”项目合作开展以来都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持正增长。但科威特、沙特阿拉伯、菲律宾等为数不多的几个国家存在突增或突降的情况。其中,科威特 2018 年增长率近 200%,沙特阿拉伯2019年增长率为106%。

  (4)哈萨克斯坦等余下国家金融服务贸易出口额都不足1亿美元,金融服务贸易发展非常不足,增长率的变动因为总量小的原因表现非常明显。一些国家因为政局动荡、国家政策等特定原因,金融服务贸易出口额增长率甚至达到了800%,稳定性差。

  2.金融服务贸易进口额增速以正增长为主

  沿线国家金融服务贸易进口的增长速度既可以反映国内金融业的发展情况,也可以反映对外资的依赖程度。从总体上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金融服务贸易进口额以正增长为主,增长率区间分布在负增长 95.74% 到正增长 450% 之间,多集中于负增长 50% 至正增长 50% 之间,存在较多突增、突降现象,总体发展缺乏稳定性。

  (1)由图 2 可知,自 2004 年以来,新加坡金融服务贸易的进口均为正增长,除受到国际经济环境的影响在2015—2016年增长率低于5%以外,其余年份的增长率达到了 15% 以上,金融服务贸易进口增速占有较强优势。新加坡金融中心的地位使得其一方面能够在国际市场上提供充足的供给量,另一方面其国内市场存在较大需求空间,内外联动推进新加坡金融业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行业。

  (2)中国、俄罗斯、印度、土耳其、塞浦路斯、沙特阿拉伯、伊拉克、孟加拉国、泰国这 9 个国家的金融服务贸易进口额在2019年均超10亿美元,总量处于沿线国家中上等水平,但其进口额增速没有相似的趋势,大多在正负交替中发展,其金融服务贸易并未形成规模效应进而达到稳定状态。但其变动限制于-40% 至 80% 之间,没有极端突增或突降的情况,这与其国内金融业起步后发展水平相对平稳有关。

  (3)波兰、印度尼西亚等 22 个国家 2019 年金融服务贸易进口额位于 1亿美元至 10亿美元之间,在沿线国家属于进口力度较弱的水平。其中大多数国家进口增长平稳,波动区间位于-50% 至 50% 之间。但蒙古国、科威特和哈萨克斯坦三个国家的进口增速非常不稳定,存在突增或突降的情况,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在总量上还有很大的发展潜力。2016年,这三个国家的增长率分别为 272.88%、218.98%、 177.54%。进口增速的不稳定在另一方面也说明了这些国家位于金融服务贸易的探索和发展阶段。

  (4)爱沙尼亚等余下国家进口增速变动非常大,且以突增为主。一方面是因为总量都不超过1亿美元,相对较小的总量在面对进口额的增长变动时会反映出较大的波动率。另一方面是因为这些国家的金融服务贸易都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引进其他国家的金融服务贸易以激活本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

  (三)沿线国家金融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分析

  在对沿线国家金融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测度上,本文借鉴王嘉玲(2018)[18] 、张靖佳和刘晨阳(2019)[19] 等学者的做法,采用国际市场占有率和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对其在金融服务贸易领域的使用进行概念的界定和测算。

  1.金融服务贸易国际市场占有率总体偏弱

  金融服务贸易国际市场占有率是从出口额的角度衡量一个经济体的金融服务贸易出口总额占世界金融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它可以用来评价一个经济体的金融服务贸易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强弱或竞争地位的变化,比重越高就表示该国金融服务贸易所具有的国际竞争力越强,反之则越弱[20] 。为客观反映沿线国家金融服务贸易国际市场占有率的现状,本文测算 2017—2019年金融服务贸易平均国际市场占有率代表各国金融服务贸易在国际市场上占据的份额和竞争能力的现状。

  由表 4 的测算结果可知,新加坡金融服务贸易在沿线国家处于领先地位,占据国际市场 5.46% 的份额,但这一比例与同期的卢森堡、美国相比相差较远。除新加坡外其他国家金融服务贸易在国际市场上均表现相对一般,占比不足1%。印度、中国、塞浦路斯、俄罗斯、波兰、泰国、土耳其、马来西亚、沙特阿拉伯、印度尼西亚 10个国家虽然没有达到 1%,但达到了0.1%,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定的份额。这10个国家中印度、中国、塞浦路斯的国际竞争力相对较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沿线国家起到拉动作用。余下占比不足0.1%的国家占据大多数,其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较小,但有非常大的发展空间。总体来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国际市场占有率偏弱,在国际市场上处于相对弱势。但并非所有国家都表现平平,除新加坡凭借自身金融水平外,印度和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金融业起步较晚,发展水平相对落后,但仍然占据了接近 1% 的市场份额。沿线国家虽然目前发展水平和能力有限,但其发展潜力不容忽视。

  2.金融服务贸易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偏低

  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RCA)是衡量一个经济体的产品或产业国际市场竞争力方面较具说服力的指标。为了定量地描述一个经济体在金融服务贸易上的相对出口表现,本文将RCA指数运用于金融服务贸易的竞争力评价中。通过 RCA 指数可以判定一个经济体的金融服务贸易是否具有出口竞争力,从而揭示该经济体在国际贸易中的比较优势。用公式表示: RCAEaF =(EaF/EatF)÷(EWF/EW) (1)

  其中,EaF表示经济体a的金融服务贸易出口值, EatF表示 a 的服务贸易总出口值,EWF表示世界金融服务贸易出口值,EW表示世界服务贸易总出口值, RCAEaF表示用出口来衡量的经济体a在金融服务贸易方面的显示性比较优势。

  一般来说,RCA 值以 1 作为评价标准。RCA 值大于 1,表示金融服务贸易在该经济体的出口比重大于在世界的出口比重,则该经济体的金融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市场上具有相对优势和一定的竞争力;RCA值小于1,则表示在国际贸易市场上具有相对劣势,国际竞争力相对较弱[21] 。为了展现现阶段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金融服务贸易的竞争力,选择 2017—2019年作为研究期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金融服务贸易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的测算结果如表 5所示。

  从结果来看,沿线国家金融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欠佳。塞浦路斯、新加坡两国的金融服务贸易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相对较强的竞争力,其余国家的竞争力都较弱,甚至半数以上国家不存在竞争力。在RCA指数的结果表现中发现,塞浦路斯尽管金融服务贸易的进出口额总量不大,但其以金融业作为主业发展,金融服务贸易占服务贸易的份额较大,国际竞争力相对较高。这为我国及沿线其他进出口总量相对较少的国家发展金融服务贸易、提升竞争力提供了启示。

  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金融服务贸易的互补性分析

  关于服务贸易互补性,学术界较为统一的观点是,如果两个经济体之间的进出口贸易结构差异性越大,则表明有着较强的互补性,两者之间在服务贸易方面就存在较大的发展可能,反之,则两者之间的服务贸易发展会受到一定约束[22] 。本文将服务贸易互补性研究细化到金融服务贸易领域进行测算和分析。通过计算中国与沿线国家在金融服务贸易进出口结构上的差异性,研究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金融服务贸易方面的贸易结合情况,并以测算结果为导向分析原因。

  Peter Drysdale 于 1967 年提出并经学者们不断改进的贸易互补性指数是从显示性比较优势角度来衡量两个经济体之间贸易互补程度的常用方法[23] 。同时,该指数也是在衡量一个经济体的出口结构与其他贸易伙伴进口结构的匹配程度时由国际贸易中心(由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大会和世界贸易组织联合设置)推荐使用的。在该指数的基础上,本文引入金融服务贸易互补性指数的概念,即:

  TCIabF =RCAEaF×RCAIbF (2) RCAEaF =(EaF/EatF)÷(EWF/EW) (3) RCAIbF =(IbF/IbtF)÷(IWF/IW) (4)

  其中,EaF表示经济体a的金融服务贸易出口值, EatF表示 a 的服务贸易总出口值,EWF表示世界金融服务贸易出口值,EW表示世界服务贸易总出口值; IbF表示b进口金融服务的进口值,IbtF表示b的服务贸易总进口值,IWF表示世界进口金融服务的进口值, IW 表示世界服务贸易总进口值;RCAEaF表示用出口来衡量的经济体 a 在金融服务上的显示性比较优势,RCAIbF表示用进口来衡量的经济体 b 在金融服务上的显示性比较优势;TCIabF表示进口经济体 a和出口经济体b之间在金融服务贸易方面的贸易互补性指数。TCIabF的值越高,则表明两者在金融服务贸易方面的互补性越强(以1为标准)。

  研究发现,由于 TCIabF的结果位于[0,+∞),其中, [0,1]是不具有贸易互补性的区间,而(1,+∞)是具有贸易互补性的区间。显然,TCIabF的两个结果子区间是不对称的。为了克服该指标非对称性的缺陷,我们借鉴张海峰(2018)对 RCA指数进行变形的观念,提出了对称性贸易互补指数(STCI),其计算公式分别为: STCIabF =RSCAEaF×RSCAIbF (5) RSCAEaF =(RCAEaF-1)÷(RCAEaF+1) (6) RSCAIbF =(RCAIbF-1)÷(RCAIbF+1) (7)

  此时,STCIabF的取值范围在[-1,1]之间,若指数大于0,则表示具有贸易互补性;若指数小于0,则表示不具有贸易互补性。调整后的 STCIabF结果具有对称性,更能科学、便利地对沿线国家的贸易互补性做出评价。

  如图3、图4所示,以中国为出口国、沿线各个国家为进口国对 2017—2019 年间的 STCI 指数进行测算发现,与中国具有贸易互补性的国家数量达到 80%,且互补性也比较强,一些国家达到了 0.7。这一指数结果表明,在中国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过程中,金融服务贸易的出口走向和沿线国家进口结构能够达到很大程度的匹配,相互之间互补性较强。其中,阿富汗、柬埔寨、埃及、老挝、缅甸、乌兹别克斯坦等国家与中国的互补性在沿线国家中相对较强。这些国家的金融服务贸易发展程度都稍弱于中国,且从份额来看,金融服务贸易并非其支柱产业。而白俄罗斯、波黑、克罗地亚、拉脱维亚、黎巴嫩、孟加拉国、塞浦路斯、斯里兰卡、伊拉克等国家与中国常年不存在互补性。这些国家当中黎巴嫩、塞浦路斯的金融服务贸易发展较好,其进口主要来源于发展程度更高的国家,因此与中国不存在互补性,余下国家则是因为发展程度与中国存在差异或进口偏好问题。

  如图5、图6所示,以中国为进口国、沿线各个国家为出口国对 2017—2019 年间的 STCI 指数进行测算发现,金融服务贸易发展较好的新加坡、塞浦路斯、黎巴嫩三个国家与中国不存在贸易互补性,其余沿线国家则都在一定程度上与中国存在互补性,其中塔吉克斯坦、文莱、伊拉克、老挝等国家与中国的互补性相对较高。

  在分别以中国为进(出)口国、沿线国家为出(进)口国对金融服务贸易互补性测算后发现,阿富汗、老挝、缅甸、塔吉克斯坦、文莱、伊拉克等国家与中国存在单项互补性关系,而乌兹别克斯坦、柬埔寨、埃及与中国存在双向互补性关系。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中国的金融服务贸易互补性研究中可以看出,虽然沿线国家在金融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和增速以及竞争力方面表现总体偏弱,但其相互之间的互补性程度相对较高,不存在互补性的只是少数国家。我国应借助与沿线各国较强的互补性大力发展与沿线各国的金融服务贸易,较强的互补性使得沿线国家相互之间发展金融服务贸易成为可行之路。

  我国在改革开放、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以较高的速度推进国内金融业发展并取得一定成就,这是值得肯定的。根据前文的现状分析,相比于沿线其他国家,我国的金融服务贸易相对存在竞争性优势。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发展金融服务贸易过程中,我国与其已经存在较强的互补性,金融服务贸易进出口结构互补,这是我国的优势。研究发现,2019 年我国金融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和增速以及竞争力在沿线国家处于中上等水平,在沿线国家可以凭借相对优势水平发展金融服务贸易。但相比于新加坡、塞浦路斯、黎巴嫩等国家,我国的金融服务贸易起步晚且并非国内支柱产业,在金融服务贸易方面并不是沿线国家的“领头羊”。放眼国际市场,与卢森堡、美国等金融强国相比,我国金融服务贸易水平有限。纵观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在与沿线国家的互补性方面表现良好,但发展规模和增速都需进一步的提升。我国作为世界第一人口大国,正在逐步转变产业结构,从最初的农业大国迈向工业大国、服务业大国。在向服务业大国、强国靠近的过程中,仍需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的指引协助我国金融服务贸易自我发展、自我革新。

  五、结论与建议

  中国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者,一方面要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自己的优势带动沿线国家积极开展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人文交流,另一方面也要同时开阔自己的市场,在援助沿线国家的同时发展本国的经济。从前文对金融服务贸易发展现状的梳理以及互补性的测算中可以看出,尽管我国并不是沿线国家中金融服务贸易的“领头羊”,存在发展依旧不充分、国际竞争力水平一般等问题,但在 “一带一路”“朋友圈”中我国与沿线国家金融服务贸易互补性情况可观,与大多数国家都存在贸易互补性。因此,今后我国在发展金融服务贸易的过程中,应积极利用与沿线国家贸易互补性的关系大力发展对外金融服务贸易,找寻沿线国家的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向新加坡、塞浦路斯、黎巴嫩等金融业发展较好的沿线国家学习和借鉴。为推动我国在金融服务贸易方面取得进一步的发展,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 深化“放管服”,为金融服务贸易“走出去”提供便利

  金融服务贸易作为“十四五”规划中提出的推动 “一带一路”高质量合作中的一部分,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政府政策的支持和帮助。要重视金融服务贸易在服务业中的地位,通过政策指引发展国内金融业,内外联动推进金融服务贸易。现阶段金融服务贸易发展需要政府深化“放管服”,由“严加管理者” 转变为“提供服务者”。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开展主体有限,其中以五大行为主,其他金融机构为辅。国内金融业属于严加监管的范畴。2020 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对国内金融控股公司实施更加严格的准入管理。同时,在金融服务贸易的开展过程中,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地分局及其他部门正在逐步优化审批及支付流程,这一趋势和程度需要长期持续并加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10 号)的相关要求,各地政府要提高审批效率,为金融服务贸易助力。“放管服”并不意味着放任不管,而是在保证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提升效率和速度,避免不必要的流程和审批耗时,为金融机构服务。

  2.建设金融服务贸易独立交易平台

  以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为代表的、以服务贸易为主题的交流交易平台对金融服务的重视程度仍然有限,从 2020 年专题展中的数量上看,金融服务只有33家参展企业,而旅游服务126家、文化服务534 家。金融服务贸易作为服务贸易的一大分支,应该拥有独立的专业交易平台,汇聚世界范围内的金融机构,促进国内外金融和服务贸易的发展。该平台的构建应由相关监管部门牵头、银保监会协助,在将国内具有开展金融服务贸易资质的金融机构汇集一处的基础上广泛邀请世界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加入其中,成立金融服务贸易管理委员会,制定平台交易规则,鼓励成员之间信息共享、加深合作。

  3.促进“金融+科技”的发展,提升金融业的竞争力和创新力

  首先,应发挥科技对金融机构及其产品起到的创新作用。将科技的强渗透力注入金融机构的发展模式、服务方式、营业形式,同时,将科技与金融产品结合,使得金融产品能够更好地刻画收益与风险,进而为广大投资者服务,促进“金融+科技”产生质变效应。

  其次,应推动科技在金融业合规和监管中发挥作用。加速推动科技协助金融机构识别和阻断可疑交易、运用区块链评估客户信用水平以及协助监管部门实时监测企业风险、推送风险预警等进程落到实处。科技已经逐渐成为推动金融业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在这一进程中,相关部门应提供相对宽松的政策环境,鼓励新科技、新模式、新发展方式在金融中的创新应用,同时也要防范科技带来的网络安全、隐私安全、数据安全等问题,使科技在金融中的应用更加安全、合规、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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