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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边境拐卖人口犯罪的防控研究

时间:2021-07-16 分类:司法制度

  摘 要:云南边境是我国拐卖人口犯罪频发地区。地理位置的特殊性以及经济发展、婚嫁习俗等带来的高利益驱动,使得该地出现了强大的人口贩卖市场。对该地区拐卖人口犯罪的控制,应当从解剖该地的人口拐卖犯罪特征展开,结合跨国拐卖人口犯罪的国际视野,从前期、中期、后期三个阶段,按照“防范—打击—救助”的递进逻辑进行犯罪控制,从不同层次、不同角度积极开展防拐、反拐工作。

云南边境拐卖人口犯罪的防控研究

  本文源自陈瑶, 犯罪与改造研究 发表时间:2021-06-29

  关键词:人口 贩运 犯罪 控制

  一、云南边境拐卖人口犯罪现状

  拐卖人口犯罪作为一种社会巨蠹,我国对其一贯十分重视且严厉打击。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十几年的积极治理,拐卖人口犯罪似乎在中国大陆销声匿迹。随后,经历了改革开放,社会经济发展,案件侦办能力提升,数据显示,拐卖人口犯罪又卷土重来,发案率呈上升趋势,犯罪分子一度十分猖獗。

  自 20 世纪 70 年代开始,伴随着声势浩大的“严打”刑事政策,拐卖人口犯罪活动应声收敛,发案率逐步回落。到 20 世纪 90 年代,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社会生活贫富差距的拉大,使得拐卖人口犯罪发案率迅速回升,且由于这一阶段的拐卖人口犯罪开始呈现新形式新特点,案件侦破难度高,拐卖案件黑数较大。从近几年的情况看,拐卖妇女儿童发案基数不低,犯罪恶性和影响范围呈现扩张趋势,全国反拐、打拐形势依然不容乐观。特别是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人员流动较为频繁,给跨国拐卖人口犯罪打通了门户,该类案件也逐步从幕后现身台前。

  我国云南边境一线正位于大湄公河次流域之内,全省共有 8 个边境州市的 25 个边境县 ( 市 ),缅甸、老挝、越南均有省 ( 邦 )、县 ( 市、镇 ) 与其接壤。云南省作为边疆大省,是我国向西南开放的主要桥头堡。联通多国的突出地理位置,使得这一区域成为研究国内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尤其是研究跨国拐卖人口犯罪的前沿阵地。中国境内妇女通过这条隐性的“中转站”被拐去周边邻国,东南亚妇女也经由这条“黑色通道”进入中国,并转至香港、澳门等。与东南亚多国接壤的天然地理属性使得云南边境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高发,已然成为我国打击跨国贩卖人口犯罪的重中之重。

  近年来,公安部高度重视跨国拐卖人口犯罪案件,己经先后在云南省建立了多个打击跨国拐卖执法合作联络办公室,云南省各地也开展了一系列集中打拐行动,全省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工作成绩领军全国。然而,由于拐卖人口犯罪本身的复杂性,加上不同国家地区之间反拐机制的迥然,以及近年来该犯罪行为的异化和系统性升级,使得对拐卖人口的犯罪控制难度进一步加大。

  二、云南边境拐卖人口犯罪特征

  通过对大湄公河次区域云南边境拐卖人口犯罪情况的收集整理和数据资料分析,笔者发现该区域跨国拐卖人口犯罪有以下显著特点 :

  (一)犯罪流向——星状发散型

  拐卖人口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大多数贩运活动的地理范围是有限的,往往是在某一固定的大地理区域中形成较为规律的犯罪流动。从总体犯罪流向上来看,在云南边境一线,对于本国人口的拐入大于拐出。也就是说在我国云南边境一带,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大多来自于周边的其他国家,如缅甸、老挝、越南,中国则是作为被拐卖人口的接收国而存在的。若以中国作为研究该区域跨国拐卖人口犯罪的中心点来看的话,可以发现该区的犯罪流向大致呈现出一种以中国云南省为中心,以缅甸、越南、泰国、柬埔寨、老挝等五国为不规则外环的星状发散性特征。

  再进一步将该区域的拐卖人口流向从细划分,可以看出泰国既是贩运人口来源地国又是目的地国,甚至成为这一星状人口拐卖带中最大的拐卖人口集散地。被拐人口会从这里被运往马来西亚、巴林、新加坡、澳大利亚甚至俄罗斯、土耳其等国。而在此区域内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国家,如柬埔寨、缅甸、越南、老挝则主要是被拐人口的来源国。云南边境一线的被拐受害者多是来源于这几个国家。虽然缅甸、泰国、柬埔寨、老挝、越南均是云南边境一带的人口拐出国,但拐出人口的量级分布明显不均。数据显示滇西中缅边境地区拐卖犯罪最为严重,仅在 2007 年至 2012 年间,云南立案的 395 起跨国拐卖案件中,334 起均为涉及中缅的拐卖案件。除了是周围国家拐卖人口的主要流入地,云南也是相当一部分国内拐卖人口的流出地。近些年,除了单向的人口拐卖,更是开始出现了一种新的现象,即拐卖人口互流。泰国、越南、柬捕寨、中国等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跨国拐卖人口互流,甚至有数据表明在大湄公河次区域云南边境一线有超过 85% 的受害者被在不同国家间来回贩运。

  (二)犯罪主体——复杂性

  首先,拐卖人口犯罪很少是单独作案,犯罪分子往往是链式作业团队。拐卖人口犯罪团伙在组织体系、人员分工上有着程序建构,其作案能力和危害程度相较于个体作案的人贩强出很多。最高法发布的关于拐卖儿童犯罪案件的典型案例中,2012 年的“李某英拐卖儿童案”和 2015 年的“孙某山拐卖儿童案”,均是团伙作案,涉案人员四散分布但又联系紧密,相互依存,从信息源到购买链信息共享,人口买卖“供需”网不断扩大,买卖双方“交易”成功率一路攀升,在短时间内即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拐卖犯罪生态,导致买卖地拐卖儿童案件高发,社会危害性极大。

  其次,云南边境的拐卖人口犯罪多为境内外相互勾结实施活动,其国际化趋势更加凸显。据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公安机关 2001 年至 2015 年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在其破获的 39 起跨国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中,85% 都是境内外人员勾结作案。2002 年的公安部“木棉花”打击拐卖越南妇女专项行动、2011 年的安哥拉特大跨国拐骗中国妇女卖淫案、 2015 年的“8·17”特大拐卖缅籍妇女案中,境内外犯罪分子的勾结串通尤为明显,公安部都是通过双边打拐合作机制,联合各地警力追捕犯罪嫌疑人,才将这批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集团捣毁。

  再次,少数民族犯罪分子在该地的占比尤为突出。从地理位置上看,云南边境一线国家大都是多民族混合杂居,当地人口中少数民族人口比重较其他地区要大。而且一些少数民族是边境线两边所共有的少数民族,虽然国籍有所不同,但是却有着共同的民族语言、风俗习惯和人文环境。比如中越边境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数量的居高不下,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两地有着同样的民族即苗族、哈尼族,两地的人口互流很少有文化和生活上的差异。少数民族犯罪分子通晓当地语言文化、大大提高了作案的成功率。

  最后,女性犯罪分子不断增加。据 2018 年全球人口贩运报告显示:东亚及太平洋地区的国家连续报道大量女性罪犯的情况,虽然女性罪犯的比例似乎略有下降,但它仍然是全球最大的比例之一。在云南地区的跨国拐卖妇女案件中,这些妇女多为本地居民,熟悉边境情况,或者自身就是从拐卖的受害者转为加害者,她们进行拐卖人口容易使犯罪对象产生信任心理和精神依赖。

  (三)犯罪对象——针对妇女儿童

  在 2019 年发布的全球人口贩运报告书中,详细说明了全球人口贩运的犯罪对象分布。数据显示,在 2019 年被发现的人口拐卖受害者中,成年女性占比近一半,妇女和女童总占比甚至超过 70%。这种现象不是某一年所独有的,而是长期以来人口贩运的显著特点,即全世界发现的人口贩运受害者大多数都是女性,人口贩子的目标主要是成年女性和女童。这种特点在云南边境也得到了突出体现。云南省公安刑侦部门、云南公安局域网业务信息系统统计的 2005 年 -2015 年拐卖妇女和儿童犯罪立案占比中,63% 为拐卖妇女犯罪,37% 为拐卖儿童犯罪。

  (四)剥削类型——性剥削为主,多种剥削形式并存

  拐卖人口犯罪的剥削类型大致可以分为性剥削、强迫劳动、乞讨、摘取器官或其他方式。从 2019 年发布的全球人口贩运报告中可以看出,全球发现的人口拐卖犯罪受害者 83% 都是被贩运从事性服务。近些年来拐卖人口犯罪目的更加复杂化,性剥削以外的剥削占比逐年提高。2007 年发生在山西运城、晋城、榆次、晋中、临汾等地多个县市的震惊全国的一大批“黑砖窑”案件就是其中的典型。犯罪分子不满足于利用被拐卖妇女儿童进行性交易这一单一目的,而是变本加厉地将被害人视为“工具”,强迫劳动,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进行器官交易等,无所不用其极地从被害人身上榨取经济利益。

  在云南边境,强迫劳动、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进行器官交易仍然是相对少见的类型,性剥削是最主要的剥削类型。但是相对于原来被贩卖妇女被卖为人妻的传统形式,如今收买妇女儿童的犯罪目的和性质更加恶劣。强迫、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与人口贩子们相互勾结,将被拐的女性、儿童分门别类,卖给桑拿房、洗浴中心、宾馆酒店、 KTV 等进行非法勾当的娱乐场所,逐步发展成“拐骗—卖出—买人—卖淫”的流水线作业的犯罪模式。

  三、云南边境跨国拐卖人口犯罪成因分析

  (一)地区经济发展差异

  经济发展对于人口拐卖犯罪来说是十分重要的诱因,由于云南边境的部分邻国经济发展水平十分不平衡。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早在 2017 年,中国人均 GDP 已远超泰国、越南、柬埔寨、老挝、缅甸等周边邻国。而云南省经过多年的经济发展,其交通条件相比过去来说己经大为改善,连接东南亚各国的陆路、水路、航空、能源、信息等“能源大通道”已初具规模,因此对于周边国家来说具有较大的吸引力。在本国就业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为了改善生活状况,与云南省接壤的这些国家的妇女纷纷选择在中国结婚或在中国寻找就业机会。在这个过程中,女性最容易被拐卖。经济的落后、贫穷,使边境地区的人口流动愈加泛滥,许多人迫切希望找到一份能挣更多钱的工作,或者希望嫁到经济较为富裕地区摆脱贫穷。这样的生活需求给了拐卖人口犯罪分子可乘之机,这也是中国云南成为拐卖人口犯罪的买入地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巨大的买方市场

  首先,“性产业”培育了国际拐卖妇女的买方市场。主动从事色情业的人员相对较少,而繁荣的色情业又需要更多的女性,供需的矛盾使得买方需要从邻近的地区寻找人员填补空缺。在云南边境,由于色情行业的暗流涌动,就会出现大量组织和容留外国妇女从事色情服务的需求。正是这种情况的存在,色情服务者供不应求,以性剥削为目的的人口拐卖案件迅速增多,女孩们被卖到泰国等东南亚国家成为雏妓变成了一种常态。

  其次,婚嫁习俗刺激了买方市场。在云南边境许多经济落后的国家、地区,达到婚育年龄的男青年无妻可娶的情况较为普遍,“买一个老婆”成为最高效快捷的办法。性别比失衡问题在一定历史环境内长期存在,拐卖人口犯罪也随之暗流涌动,婚姻交易的需求刺激了人口交易市场的存在。

  最后,丰厚获利推动了买方市场扩张。拐卖人口犯罪一直是“无本万利”的黑色行当,无需付出体力、脑力劳动,行为人就可以获得高额回报,利欲熏心让越来越多人铤而走险,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各类主体的不同需求,各方利益的追逐,人口买方市场愈加膨胀,求大于供的现实催生更多的犯罪分子,也致使越来越多人成为人口贩卖的受害者。

  (三)法律的缺陷与矛盾

  关于人口拐卖法律规定之间的矛盾,在云南边境各国关于拐卖人口犯罪的犯罪控制上面,体现得尤为突出。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下,打击跨国拐卖人口犯罪的内容在各个部门法中都有所规定,但相关规定之间并不协调,且这些法律与中国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也无法融合。例如,拐卖的对象是否应局限于妇女儿童?近年来拐卖成年男性进行劳动力剥削的案件也在增多,2007 年发生在山西的系列“黑砖窑案件”就给了我们警示和思考。成年男性、双性人、变性人等不管是从法理上还是实际工作需要,都应该被纳入我国拐卖人口犯罪所侵害的对象。当然,不仅本国公民是被拐卖对象,外国公民也成为拐卖人口犯罪的侵害目标,对他们应该如何去保护?还有,行为人出卖亲生子女的,是否需要在定罪量刑时区分情况做不同处理,在量刑上予以考量,这些都是亟待在立法上给出回答的问题。

  四、跨国拐卖人口犯罪的管控对策

  (一)完善控制跨国拐卖人口犯罪的法律体系

  截至 2017 年,全球已有 60 多个国家和地区通过了以反人口拐卖为主要目的的法律,湄公河次区域的泰国、缅甸、柬埔寨三个国家制定了专门的反拐卖人口法。所以,《反跨国拐卖人口法》的制定就十分具有现实意义。统一的法律不仅可以协调现有的、较为分散的关于打击跨国人口贩卖的法律规定,修正已加入的反跨国人口贩运的国际公约不一致之处,还能将已形成的反跨国人口贩运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机制法律化,对未来的跨国拐卖人口犯罪控制具有深远意义。

  (二)强化打击跨国拐卖人口犯罪工作机制

  1. 修补“破窗”——提升反拐意识。1980 年代后期至 1990 年代,云南省广南县农村曾经形成了一个举世闻名的“拐亲卖亲”村。村民受制于当地环境而谋生困难,便走进了生孩子—卖孩子—生孩子的怪圈。这就反映出意识一旦发生畸变,犯罪就有了赖以滋生的肥沃土壤。试想如果第一个“生娃卖”的犯罪分子就得到了惩治,如果对村民们的思想及时地进行了纠正,就相当于把破掉的那扇“窗子”修好,后续的恶性循环也很难会发生。提高反拐意识,就是修补拐卖人口犯罪这扇“破窗”的一个必要手段。在拐入区开展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教育,转变买入群体陈旧观念,在拐出区普及反对拐卖人口犯罪法律知识,提高潜在被害人群的辨别和防范意识,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

  2. 源头管控——强化边境管理。地理位置作为既定事实无法改变就要管理好边境人口非法流动。我国西南地区非法移民,必须要从源头上着手,严查边境口岸,严控非法便道。针对这个问题,公安机关要在日常工作中及时更新、跟进本地新增人口与失踪人口,牢牢掌握辖区流动人口情况,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同时毫不放松重点人口管理和流动人口管理等基础性工作,将涉外情报据点建设工作下沉至各个地区。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通婚”的三非群体严格清理整治,有计划地开展边境管理工作。

  3. 建立打击拐卖人口犯罪数据库。鉴于打击跨国拐卖人口犯罪的联动性,和目前网络侦查工作的有效性,拐卖人口犯罪数据的信息收集共享对于打击云南边境一线拐卖人口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2009 年 4 月 9 日,我国已建成全世界首个“打拐 DNA 信息库”,利用信息技术和科技成果推进打拐、反拐工作。此后,这项工程还需要不断深入推进,并逐步在次区域,特别是边境重点地区(县、市)设立打拐信息数据分支机构 , 形成统一的反拐情报组织体系。

  4. 打防结合,多方联动。拐卖人口犯罪应当坚持“打防结合,多方联动”,有关部门积极配合,进行综合治理。公安、民政、计生等部门严格责任,践行暂住人口、流动人口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等各项制度规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发挥积极宣传教育工作,将防范、打击、管理、教育措施一体推进,堵塞漏洞,不留死角,严防死守户口管理工作。

  另外,社会控制的有效运作还要依靠非政府组织的支持。控制跨国拐卖人口犯罪中,非政府组织在向受害人提供协助、进行普法宣传教育、提供搜救线索信息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内“宝贝回家”等网络平台参与反拐工作的成效有目共睹。民间寻亲团体和义工的努力为反拐、打拐工作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助力。在大湄公河次区域云南边境司法资源相对紧缺、跨国犯罪日益猖獗的情况下,加强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拓展民间渠道、实现警民联合是势在必行的。

  同时还要注意运用多种手段,提高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工作的有效性。2000 年,公安部根据当时的拐卖人口犯罪情况,开展了“网上打拐”行动,把人贩子和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信息录入网上查询系统,使各地公安机关可以实现信息共享。公安部还推出了“拐卖儿童案件侦办责任制”“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来历不明儿童摸排机制”“一长三包制”等针对性强的有力举措和工作机制。云南省也根据当地情况建立了反对拐卖妇女儿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督办各地、各部门反拐工作。这种利用信息网络等前沿手段,结合拐卖犯罪的具体特点和实际规律,明确重点、落实责任的打击手段,都是我们将来建成高效、快速、准确“打拐”机制的工作方向。

  5. 完善拐卖人口犯罪受害者的事后救济。贩卖人口的社会危害性大,花样不断翻新,又难以在短时间彻底根除,所以对拐卖人口犯罪受害人更需要有合理的安顿措施。根据拐卖人口犯罪的犯罪特征,结合以往各国的实践 , 拐卖人口犯罪的受害者往往也会被视为犯罪者或是偷运的移民 , 受到拐入地的法律制裁,这对于他们来说,无疑是二次伤害。因此,健全完善拐卖人口犯罪受害者的救助机制,为被解救的被害者提供必要专业心理辅导、职业规划,为生计困难的被害者提供生活帮扶和就业安置,使受害者及时消除心理阴影,获得身心康复 , 引导其重返社会,从犯罪控制的角度而言 , 也是促进其与执法机构顺利配合,能够有效避免人口犯罪的受害者再次被拐或转为犯罪的加害者。

  (三)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合作

  经济全球化和世界一体化进程下,开展地域合作成了控制跨国犯罪包括跨国拐卖人口犯罪的必由之路。近年来,在公安部和联合国妇女儿童基金会的直接指导下,云南省已经建立起了打击跨国拐卖人口犯罪的执法合作联络站,组织中越两国公安机关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边境联合考察,通过联合办案,拓展侦查人员的工作思路,提高打拐工作效能。除此之外,警务合作绿色通道和国际反拐基金组织的建立,情报信息交流共享工作的开展,经常性对话制度的保持、联合专项行动的不断推进也是打击边境拐卖人口犯罪的应有之义。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不仅在调动国际资源,采取全面的战略决策来解决跨国拐卖人口犯罪问题上,而且对于我国与西南边境各邻国在处理跨国拐卖人口犯罪时所涉及的实际操作上都有很大裨益。

  拐卖人口犯罪不仅是在我国以及云南边境一带的发展中国家,而且在全球范围内很多国家犯罪态势也很严峻。在这种形势下,我国对拐卖人口犯罪的打击不容松懈,只有从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通力合作、综合施策,才能有效减少犯罪,提高对拐卖人口犯罪的管控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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