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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人员教育改造初探

时间:2021-04-17分类:司法制度

  随着国家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职务犯罪行为也成为诸多犯罪类型中比较特殊又备受关注的一种。职务犯罪人员(以下简称职务犯)在来源构成、身心状况、认知水平、行为习惯、经历阅历等方面与普通刑事犯有较大差异,其服刑期间主观意识和改造行为具有独有特征,具有一定的独特特点。我国监狱工作的方针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监狱工作应凸显以改造人为中心,因类施教是教育改造的大趋势,职务犯的特殊性决定了职务犯教育改造的特殊要求,做好职务犯的教育改造工作,既是法律赋予监狱机关的神圣职责,也是新时期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具体要求,应该从理论上加以研究。基于此,本文尝试对职务犯教育改造特征进行初步梳理与探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改造路径。

职务犯罪人员教育改造初探

  本文源自李锡丽, 中国司法 发表时间:2021-03-05《中国司法》杂志,于1982年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正式创刊,CN:11-4102/D,本刊在国内外有广泛的覆盖面,题材新颖,信息量大、时效性强的特点,其中主要栏目有:律师制度、公证制度、基层司法行政等。

  一、职务犯改造过程中呈现出的特征

  (一)职务犯主观意识方面的特征

  1. 对罪刑认知的失衡心理。一些职务犯在自我罪刑认知上,往往片面地强调客观因素,对自己所犯罪刑缺乏正确的认知。正是由于这种认知上存在的偏差和错误,致使“有错无罪论”“犯罪外因论”“政策多变论”等观点一定程度上存在。有的职务犯把自己通过职务便利所获得的钱财看作是“人情世事”“礼尚往来”,是正常社会交际活动,而非违法违纪行为;有的认为自己被判刑入狱,是 “点子背”“政治上的牺牲品”,心理上总有一种“委屈”感。正是这种自我罪刑认知的失衡心理,导致职务犯在教育改造伊始便存有不健康的心理,为后续教育改造行为的实施设置了心理障碍。

  2. 对身份认知的特权心理。职务犯违法犯罪前在社会上有着一定的身份,有的存在着强烈的“官本位”和“权利本位”的特权思想。进入监狱服刑后,一些职务犯由于过去的职业经历,其长期存在的特权心理仍然存在。在教育改造过程中,往往自持曾经的社会地位、文化水平、社会经验和管理能力,瞧不起普通刑事罪犯,甚至对工作经验和能力欠缺的监狱警察也存在一定程度的轻视傲慢心理。这种对自我身份认知的优越感使职务犯对犯罪前后身份的认知没有进行有效调整,也为这一类型罪犯群体的教育改造设置了屏障。

  3. 对自我认知的自卑心理。由于职务犯曾经拥有的地位、荣耀和光环已经丧失,如今已经沦为阶下之囚,普遍存在心理落差较大的情况,想起往日的荣光,再对比今日的境地,不免产生自卑和失落之感。其过去职务越高、学历越高、自尊心越强,服刑期间就越敏感,这种自卑心理和失落之感就越强烈,这种落差心理在探视时表现得尤为突出。对自我认知的自卑心理,让职务犯失去了进行主动自我教育改造的主动性和原动力,难以取得较好的改造效果。

  (二)职务犯改造行为方面的特征

  1. 谨小慎微、安分守己的表象行为。职务犯在教育改造过程中普遍存在思维缜密、办事谨慎、说话留三分的行事共性。在教育改造中认罪态度诚恳,不上诉也不申诉,说话办事也注意分寸,不大吵大闹,不违规违纪,处处表现出安分守己的一面。这就获得了管教人员对其教育改造态度的认可。然而,从最终的教育改造效果来看,事实并非如此,这种谨小慎微、安分守己很多时候是一种表象,并未达到教育改造的目的,这就相应地增加了职务犯教育改造的难度。

  2. 封闭戒备、须臾迎合的本质行为。职务犯这个群体心理上具有较强的封闭性,对他人戒备、防范意识浓厚,往往隐藏地较深,这使监狱民警难以掌握、了解他们的真实心理。他们表面上改造积极,主动帮助民警参与管理狱内事物,在改造过程中,往往采取配合、迎合的态度,使职务犯的教育改造看起来非常顺利,但实际上要达到教育改造的目的难度很大。正是由于职务犯在教育改造中表象行为与本质行为存在强烈反差,使得监管人员很难对职务犯的教育改造效果进行真实评价。

  二、职务犯教育改造的整体思路

  (一)以改造人为本

  做好职务犯教育改造工作,必须正视和凸显 “人”这个第一要素。紧扣“改造人”这一根本宗旨,用法治、人权、时代、全局的眼光和思维,重新审视、思考、定位和谋划职务犯教育改造工作。着眼改造人,把调动“人”的积极因素贯穿始终。 “改造人”是监狱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基于这一根本出发点,教育改造工作就需要改变传统的视角和思维,充分正视罪犯这个特殊“人”的特殊状况和需求,勇于承载现代文明监狱“改造人”的时代功能。体现尊重人,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贯穿始终。尊重罪犯是尊重教育改造规律的体现,彰显的是法治和人权精神,其内涵不仅仅是尊重罪犯的人格尊严、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更是要促进罪犯身心、素养、人格、技能等方面的全面进步和发展。职务犯普遍年龄大、身体差、心理负担重,促进其身心和谐就应是教育改造的重要内容。职务犯认知能力和人文素养普遍较高,尤其需要以智启人、以理服人、以情动人。不少职务犯利用刑期著书立说、写回忆录、学习书画或进行专业研究等,对这种创造性的劳动要给予鼓励和支持。注重关心人,把实施人文关怀贯穿始终。一个成功的教育改造过程,正是以人文关怀唤醒人性、复苏良知的过程。关心、感化是改造人的基本方法。从在押职务犯来看,一般年龄较大、身体较差,并且处于社会的高关注度之中,不同程度存在悲观失望情绪和焦虑、无助心理。需要从思想、身心等方面给予职务犯适当适度的关心,以激发他们的悔过感恩之心,帮助他们重拾信心、信仰、信念,回归到正确的人生价值观上来。

  (二)以宽严相济为遵循

  准确把握监狱工作方针和有关政策精神,正确理解并运用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既不能把对职务犯刑事司法执行中的“从严”理解为“教育改造”中的“从严”,从而拨高要求;也不能对职务犯应履行的义务搞“特殊化”,降低标准。要正视职务犯的需求、关切和核心利益,既要其积极履行义务,又要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既要注重在环境、条件、管理等方面体现“罪犯人人平等”,又要考虑职务犯身体状况和个体因素上的差异,尤其是老年犯、病犯多的实际。全面、综合、辩证、客观地看待职务犯这一特殊群体,既要看到职务犯所犯罪行对国家、社会的严重危害性,其身上存在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顽固性,以及服刑表现中种种消沉、消极现象,又要看到职务犯具备的基本是非观念、道德水准、法律素养,重新犯罪的机率很低。要树立新型的职务犯改造观,既强调监狱改造罪犯的主导作用,又要突出职务犯的主体地位,充分激发职务犯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改造的动力和热情。

  (三)以造就“新人”为目的

  加强职务犯教育改造工作,必须紧紧围绕监狱工作的总体构想和目标要求,坚持“安全为先、教育为要、改造为本”,着力整合资源,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改革创新,探索规律,构建体系,营造既“严肃紧张又生动活泼、既符合规定要求又适合职务犯身心状况、既充满人文关怀又风清气正”的改造环境,努力把职务犯改造成为“身心和谐、知行合一,敬畏法纪、厚德向善,品行端正、情趣健康,知足感恩”的“新人”。实践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按法律和规定办事,不越红线,不闯禁区。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正视职务犯的精神、文化和物质需求,依法保障其应有权益,赋予其新的灵魂、精神、责任和现代社会公民的素养。三是坚持改革创新。以开阔的视野、改革的勇气,不怕担责、敢于担难、善于担当,用新气魄、新思路、新举措去开创工作新局面。四是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因人因时制宜,坚持循序渐进。精准对接职务犯的客观合理合法需求,科学设计,精细管理,注重实效,多做“打基础、管长远”的工作,久久为功、长抓不懈。五是坚持统筹兼顾。把抓职务犯管理改造工作的提质升级与抓普通犯教育管理统筹谋划,提升监管工作整体水平。以单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对入监到出监的每个时期和阶段,对学习、教育、劳动、改造、考核各个方面,对刑罚执行、服刑指导、狱政管理等各项工作,都要进行整体思考、系统设计,最终形成科学、配套、规范的职务犯教育管理改造体系。

  三、职务犯教育改造的具体模式

  (一)突出思想教育

  1. 以认罪悔罪为内容的“自省”教育。教育引导职务犯从个人的主观意识与灵魂深处剖析和反省,重新认识、评价自我,撰写发人深省、给人警示的自我反思材料。对反思材料给予优、良、一般和差等评价,并视等次给予计分奖励、优先安排现身说法、修改完善、责令重写等相应措施。每年对自我反思材料进行一次集中评定并汇编成册,以作为职务犯教育改造的成果和警示教育基地的教材。

  2. 以敬畏自勉为内容的“自警”教育。着眼于提升职务犯对法纪的敬畏之心,加强法纪意识和品德、修养方面的教育,重点向职务犯宣讲党纪国法的新要求、新规定,强调国家现行法律条款和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公正性,使职务犯增强法治观念和守法意识。引导职务犯从他人或自己的人生中总结得失、汲取教训、矫正方向。

  3. 以进取向上为内容的“自励”教育。组织好年终评审活动,真正评出正气,树立正确导向。拓展积极改造的内涵和范围,开展“个人争先、集体创优”活动。组织开展“争五星”活动,定期评选学习星、劳动星、守纪星、卫生星、文明星,并根据获星次数给予计分奖励。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专题研究、技改攻关、发明专利、创作创造等方面成果的评比奖励。集体上可开展“文明监舍”“内务卫生示范楼层”“优秀兴趣小组”等创建活动。

  4. 以铸魂塑形为内容的“自新”教育。开展形势政策教育以正其心,加强对其时事政策、改革成就和党史国情等方面的教育,引导职务犯重拾对党的信仰、对社会主义的信念、对未来生活的信心。开展思想道德教育以修其德。重点教育引导职务犯清除头脑中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不良思想,重拾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加强历史文化教育,激活职务犯头脑中的良知、正义、诚信、友善等积极因子,如组织观看央视频道推出的《法律讲堂》《百家讲坛》《档案》《一带一路》等专题片。开展行为规范教育以严其行。把行为规范教育贯穿始终,每年进行一至两次专项教育整治,培养良好行为习惯。开展身心健康教育以强其魄。加强心理辅导和身体保健方面的教育,包括心理自我矫治、养生、健身等,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开展兴趣教育以怡其情 , 引导职务犯培养健康的情趣爱好,从对诗、书、画、棋、乐等各类才艺的研习中陶冶情操、荡涤心灵、磨炼性情。

  5. 以发挥余热为内容的“自强”教育。搭建学习研究平台,引导职务犯把刑期作为学期,根据个人兴趣爱好,选择一至两个专业再学习。搭建警示教育平台,以警示教育基地为依托,开办“警钟大讲堂”,增强职务犯现身说法的深度和广度。搭建发挥专长平台,逐步组织有外语、计算机、法律、写作、机械、设计、管理等方面专长的职务犯当研究员、宣教员、辅导员、咨询员、技术员、管理员。提供参与监狱建设的平台,把素质过硬、表现良好、专长突出的职务犯吸收到参与组织文体活动、技术创新、文化建设、环境绿化美化等事项中来。搭建奉献社会的平台,引导职务犯结合过去自己所从事工作或熟悉的领域,从事发明创造、作品创作、技术改造,出专利、作品和技改成果等,以激发职务犯的社会责任感,帮助他们找到成就感、归属感、荣誉感。

  (二)抓好集体教育

  1.“宣”字为先。宣讲政策,认清形势。职务犯大都具有一定的知识和个性,对当前减刑假释政策抱有“一人生病,大家吃药”的思想,个别人存在明显抵触情绪。要消除认识误区和心理落差,必须从宣传讲解入手,让他们真正了解政策,从积极正面的角度认识政策,适应政策。开展刑事政策专题教育活动,精选对罪犯思想影响大、心理冲击强、与罪犯改造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举办政策讲座,加强宣传引导,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在法律政策宣讲过程中,重点强调提请罪犯减刑、假释要综合考量犯罪事实、改造表现、社会危害、被害人和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等,关系到社会的各个层面。通过认真学习,使其清醒认识到罪犯应尽的义务和法律的公平正义,促使罪犯认清形势,遵守规定,服从管理,履行义务。

  2.“理”字当头。集中以讲促教,以评促改。在对职务犯的思想改造中,注重以理服人,据理说法,把道理讲通讲透,讲到鞭辟入里,入木三分,令人信服。积极落实“三级讲评”制度,定期召开座谈会、查摆会、分析会,通过讲评剖析,深挖犯罪根源,批判“有错无罪论”“有罪无害论”“轻罪重判论”和“犯罪外因论”等错误改造观点,让罪犯写出有针对性思想汇报。及时收集职务犯各类政策咨询、思想动态信息,及时进行答复和妥善处置,促进罪犯思想改造。讲评过程中,寓教于理,以理性方式解读政策,讲明道理,赢得更多的理解与认同,发挥法律政策的最佳效应。

  3.“情”字贯穿。春风化雨,“亲情”感化。依托家庭,注重发挥“亲情”感化作用,这是监狱教育改造罪犯的主要方式之一,更应当是教育改造职务类型罪犯的重要切入点。从现实来看,职务类型罪犯面对漫长刑期,对“爱”的需求反而更为强烈。而在他们对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中,排在第一位的就是家人。事实上,大部分罪犯的配偶因为年龄、子女和家庭等原因,都不会因罪犯服刑而选择离婚,所以,家庭是容易燃起其改造信心、维系其心理稳定的重要力量,可以利用亲情直接触及心灵中最柔软、最脆弱的部位,从而产生情感共鸣,激发其内在改造动力。通过实实在在的亲情关怀温暖职务犯内心,以同情表示理解,以真情体现关心,以热情实施帮助,化解对立情绪。面对他们的失落、苦闷和不满,亲人给予理解和宽慰,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予以帮助,将激发他们的改造动力,提升新生信心,减缓和转移心理压力。

  4.“诚”字感化。提供法律援助,真诚帮教。做好职务犯教育改造工作,要在“真”“诚”上下功夫。民警要敢于善于与他们敞开心扉,沟通交流,掌握她们的思想脉搏,把握时机及时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同时,采取帮教大会等多种方式,在服刑人员与家属之间架起爱心桥梁,编织亲情纽带,做好感化教育工作,争取对当前刑事政策更广泛的理解和支持。一是引入法律援助工作。针对职务犯在政策法规方面的疑问顾虑,要加强法律咨询援助工作,以“法律服务办公室”和“法律援助工作站” 等机构为依托,充分发挥公职律师、法律服务联络员、法律顾问的作用,为罪犯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指导意见,帮助解决法律纠纷,努力把“固定的法律条文”转化为“温暖的法律服务”,为罪犯解决实际困难,用温情的力量感化罪犯。二是引入慈善救助工作。通过救助罪犯特困家庭,给罪犯及其亲属精神上的安抚、生活上的照顾,使罪犯深受感动,激发他们对政府的感恩之情,促使他们良心发现、浪子回头,更加珍惜良好的改造环境,遵规守纪、健康改造的决心更加坚定,改造的积极性、稳定性得到巩固提升。

  5.“严”字保障。严明监规,整肃风气。面对法律政策调整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单纯依靠说服教育和真情感化还不够,必须加强严格的行为规范教育和监规纪律约束,确保政策有效实施。 “严”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对谣言的打击,对那些蓄意曲解误解政策,肆意散布谣言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二是对风气的整肃,狠刹政策调整后可能出现的蓄意对抗、消极改造及串联煽动等风气,以正压邪,营造风清气正的改造环境。三是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惩处,严厉打击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反面典型,以案示警,以案说法,切实维护监狱安全稳定和良好改造秩序。四是对罪犯身份意识的强化,特别是职务犯,要求其端正态度,消除优越感,以平和、上进的心态扎实改造,绝不允许搞特殊化。

  (三)注重个别教育

  个别教育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很大的灵活性、较强的沟通性、强烈的渗透性、较好的稳固性等特征,是了解罪犯情况的重要途径之一,是转化罪犯思想的有效方法,是促使顽固犯转化的主要手段,是集体教育的补充和延伸。由于职务类型罪犯服刑时间相对长、思想负担重、改造意愿低,使得集体教育功能相对弱化,就此,可加强个别教育的运用,而职务类型罪犯人数少、影响大的特点,正符合循证矫正所倡导的“目标干预”原则,可以整合资源,将罪犯的最新动态和个案的特殊情况进行比对分析,结合罪犯的特点,准确找出个案中的“个性”和“共性”,制定有效的矫正建议,形成标准或指南,最大程度提升对该类罪犯群体矫正的科学性。

  1. 个别谈话教育。个别教育主要采用个别谈话方式,既同罪犯开展面对面说理斗争,又同罪犯细细谈心、疏通引导。采取轻松自由的拉家常式聊天法,能够缓冲谈话气氛,消除罪犯心理紧张和压力及对立情绪,从拉家常说起找准话题点,缩小心理距离。把罪犯的活动和改造表现看做是一个动态过程,对罪犯在改造过程中所取得的成绩给予鼓励、肯定、表扬和奖励,让他们在希望中改造。结合罪犯改造实际,提出问题,引导罪犯独立思考问题,启发他们辨别是非美丑,由强迫改造变为自觉改造。针对罪犯思想问题和不良行为,注入新的思想清流,既疏又导,在疏通中引导,在引导中疏通。合理运用警告和劝诫的方式,运用罪犯身边的现实案例,教育罪犯遵守监规纪律。运用亲情家庭的帮教和民警的关心呵护,潜移默化的感化罪犯走向新生自由。

  构建并落实监狱领导、业务科室、监区、民警“大谈话”制度体系,采用座谈、约谈、重点谈、普遍谈,定期谈、及时谈等多种谈心谈话方式。以“座谈会”、专题讲座、政策解答等形式,定期邀请监狱领导、科室负责人和专业人士到监区解答职务犯思想、政策方面的困惑。探索推行“三分级”“五必谈”制度。“三分级”即重点人员由监狱领导约谈、长期关注人员由监区长定期谈、一般人员由主管干部普遍谈;“五必谈”即“思想波动时必谈、节日和生日时必谈、家庭发生变故时必谈、受到奖励或批评时必谈、改造出现问题时必谈”。谈心谈话应本着简单、管用原则,不拘形式、时间、地点。要探索改进民警落实谈心谈话制度的考核办法和方式,避免形式化、繁琐化。

  2. 个案矫正。要科学地认识罪犯、评价罪犯,根据罪犯的个性特征和人格缺陷,制定符合罪犯自身矫正状况的个别化改造方案,采取有效的矫正技术或者矫正模式。矫正罪犯就像治病一样,要实行一人一个处方,充分考虑罪犯个体的差异性,这样才能取得良好的矫正效果。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毫无疑问是指对罪犯个体的教育改造,因此,个案矫正技术的运用就是矫正技术的核心技术,其理论基础是承认罪犯的个体差异性。在罪犯个案矫正中,既注重个别又注重综合,是矫正工作科学化的客观要求和外在表征。要建立个案调查制度。从新收入监起,由专门人员进行智力、心理、个性、经历、家庭关系、社会关系等测试,分别作出鉴定,制定个别化改造方案,交付收押监狱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及时修正改造方案,提高改造效果。要制定罪犯个体的矫正方案。罪犯个体的矫正方案对实施矫正具有很大的指导作用。完整的罪犯矫正方案应当包括罪犯个体犯罪原因的判断、矫正的内容和要求、矫正的时限和次数、矫正技术的选择、矫正效果的检测与评价、对罪犯接受矫正的行为指导等。应提倡尊重罪犯个性化发展的要求,改变原来程式化、雷同化的做法,研究罪犯个性特点,从满足他们改造自己的物质文化需求出发,逐人给以个别的教育和帮助。矫正方案必须反映罪犯个体的特性,具有针对性。要建立个案改造评估的办法。根据个案改造方案,分阶段进行改造情况评估,可以分为新收教育、中期改造和终期改造质量三个阶段,中期改造与年度考核评估结合,并对罪犯建立评估报告。要注意评估结论的个性化,取消“盖棺式”、终极化的评语,建立有事实依据的、注重动态发展的热情鼓励和殷切期待的评语,体现教育为罪犯服务的观念。

  3. 根据 SCL-90 自评量表统计结果,大部分职务犯存在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准确把握她们的心理特点,积极进行适应性心理调适和抚慰,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从罪犯改造心理学的角度看,改造罪犯实质上就是矫正罪犯的犯罪心理结构、重新塑造守法公民的心理结构。通过心理矫治,对有潜在心理危机发展倾向的罪犯,采用一种超前的防范措施,能使罪犯适应监狱环境,提高罪犯的自我控制能力,消除导致个人犯罪或者再次犯罪的人格缺陷和各种消极心理,促使其心理健康、认知正常、行为符合社会评判标准。要坚持以信息化应用提升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质量,实现现代网络技术与教育改造工作的对接。要利用现有资源,建立以可视网络谈话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多媒体教学、影视广播教学等现代科技手段为载体的心理咨询专网,为心理矫治工作搭建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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