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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法律制度的理论构建与现实进路

时间:2021-03-20分类:法学理论

  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法律制度是一次法理上的创新、话语上的重构和价值论的突破,对中国教育法治完善的重大意义值得深入挖掘。然而,现行教育法律制度在融入和整合核心价值问题上存在着一定局限。应当秉持全面融合、分层融合、均衡融合的基本原则,在国家价值目标、社会价值取向和公民价值准则三位一体的互动对接中进行系统整合和价值优选,以此推进教育法律制度的优化和完善。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法律制度的理论构建与现实进路

  本文源自求索发表时间:2021-03-19《求索》为大型综合性学术理论期刊,2003年在《新华文摘》的详载和观点转载全国排名第一。期刊内容关涉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哲学、法学、管理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等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领域。其科学性、前卫性、文献性、收藏性引人瞩目。《求索》是国际学术交流期刊,发行范围遍及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远及东南亚、欧美等地。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法;立法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全面“纳入国民教育总体规划,贯穿于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各领域,落实到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各环节,覆盖到所有学校和受教育者……,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网络”①。而法治作为治理的基本方式,是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教育体系的根本保障和关键路径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法律制度体系,对筑牢中华民族共同思想道德基础具有重大现实意义③。可见,从法理价值与制度规范的视角对核心价值观④融入教育法律制度进行双向审视和探讨,无论是对于铸牢中华民族道德共同体还是对促进新时代教育事业的发展,都具有无可替代的重大现实价值。

  一、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法律制度的理论与制度缺失

  关于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法律制度的现有理论研究与制度构建,在功能意义上已经达成基本共识,在战略定位上顺应了法治中国建设的需要。但是,在具体领域的某些层面依然存在以下不足。

  (一)分散性

  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法的研究缺少整体性和系统性,只是零散地单个地加以研究。 用“核心价值观”作为主题在中国知网中检索,然后对结果用“教育法”进行二次检索,发现共计有40多篇是关于核心价值观入法和教育法方面的学术论文。这些学术成果主要集中在以下六大方面:一是关于核心价值观入法的一般性研究;二是教育公平价值研究;三是教育权利价值研究;四是学术自由价值研究;五是大学自治问题研究;六是学术规范与秩序价值研究。通过检索发现,对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和教育两个层面单独研究的成果不少,但是没有一篇专门研究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法的论文。而在规范上,除了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6条确定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地位,在其他教育法律法规中均为空白。总体而言,在教育学、教育法学乃至整个法学界,鲜有探讨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法的专门成果。

  (二)片面性

  教育法价值在重视某一价值目标的同时轻视甚至忽视了其他价值的同步增进,未能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完整理念全面呈现在教育法律制度中。具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教育法的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失调。教育法的自由价值理念衍生出人本教育理念,即强调学生主体地位与自主作用,培养思维活跃、不失自由且拥有健康心灵与完整人格的学生①。这就要求学校和教师将尊严教育放在首要的地位,尊重学生自主发展的追求,并用人文关怀去呼唤学生对自我价值的追求。这种人本教育理念在激发学生内在的巨大潜力和创造力的同时,也可能给教育的秩序价值带来巨大的挑战,可能导致学校与教师对学生不敢管、不能管和不愿管的局面。二是教育法的效率价值和社会公平价值未能达到动态平衡。教育的效率价值是指在既定的社会、经济资源投入下,能获得最大教育收益。 我国地域之间、城乡之间的教育资源与教育产出存在巨大差异,导致到底是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的价值理念,还是以“公平为主要目的”的价值理念作为教育法的内在价值,成为困扰立法者的一大难题。另外,对于择优竞争和社会公平之间的冲突应当如何平衡,现有相关研究不够充分。教育的公平价值理念表现为教育资源均衡分配,为个体提供公平的教育机会,从而为个体打通社会阶层流动渠道并全面实现自我价值。但是,现有的择优竞争、选拔入校却又对此构成制约。如何根据时代背景和核心价值理念,保持两者之间的动态平衡?我们需要加大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力度。

  (三)抽象性

  教育法律制度原则性、宣誓性地在教育法中规定了价值目标,但缺少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则和行为模式及其法律后果上的制度设计,导致核心价值观的原则性规范在法律实施中相对疲软、可操作性不够。价值目标的原则性规定较多,其法律规定的条文更加倾向于政策宣传或者道德要求,而法律逻辑构造的科学性亟待加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急需强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第8条规定了教师要“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但是对于如何提高、如不提高则应当承担何种法律后果,缺乏明确要求。当然,法律文本中应当也可以规定一定的原则性条款以统揽全局、引导主体行动,但如在法律原则之外对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不加以明确规定,这些原则性条款便难以有效落实。此外,法律作为权利义务关系的调节器,应当对权利义务科学理性地加以配比和调整,既突出重点,又防止失衡,确定各类主体之间的最佳关系模式。

  (四)滞后性

  社会发展是动态的,也是相对静态的,相对静态的社会现实是人们心中法的价值观的基础②。 人们在特定社会背景下形成的价值观念应当随着社会变迁而与时俱进,否则势必难以适应新的时代要求。目前,就教育法而言,个别法律规定明显滞后于核心价值观。具体表现在:一是价值需求的嬗变。社会大众从原来关注“上得起学”到现在更多关注“上得好学”,教育公平成为社会的核心价值关切。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从“为了发展基础教育”①逐步转变到“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②,该法蕴含了较强的公平理念。但是,在其他法律之中,更多关注的是形式公平,而对城乡、区域、贫富之间的实质正义的重视程度亟待提高。二是家庭结构的倒转。随着高龄少子化和“全面二孩”战略的实施,传统的金字塔型的家庭结构演变为“四二一”家庭的倒金字塔的家庭结构,社会隔代教育的问题凸显③。同时留守儿童、流动儿童、托管儿童等社会问题尚未得到彻底解决。而《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将父母的教育责任作为学校教育责任的补充,这无法从家庭的角度给予子女充分的保障,与国家要求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存在一定差距。三是教育场域的偏移,使得传统教育中学校价值观教育的作用弱化。随着“互联网+ ”技术不断的创新发展,教育领域逐步从物理领域走向虚拟的网络空间领域,从线下教育转向线上“无接触”式教育。智能时代呼唤构建以学生自主输入为重要方式的开放性价值观形塑模式。

  二、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法律制度的价值优化

  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教育法律制度融入核心价值观的总体要求是:“坚持教育公平、均衡发展,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进一步完善教育领域法律制度。”④ 为此,应当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理意义及其与教育法的内在关联进行全方位深度探析,构建中国特色教育法律价值的话语体系和学术体系,为新时代教育法律制度优化供给理论资源。

  (一)在法理上的创新

  在核心价值观与教育法价值有机融合的基础上创新现有的教育法律价值理念,以核心价值观重新塑造教育法律关系,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的新型教育法律关系,在核心价值观与教育法律价值观的融合中推动教育法律价值优化。其创新在于:在价值向度上,与西方立足于个人的单向度教育价值观不同,当代中国教育法治的良善性植根于多向度的立体价值构造之内,彰显出个体与社会、 人民与民族、个人与国家三大关系的有机统一。在价值关联上,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法之后,必将打破育人与律己、自由与自律之间难以调和的单线思维。在价值目标上,既强调人的自我发展、自我主宰、自我治理,又重视在教育上的他治、互治、法治,改变了要么过于重视教育自治、要么一味强调教育法治的单一做法。在价值重心上,转变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形态,这一价值论的基本内容可以在逻辑上清晰地归结为:以秩序为基础、以公平为关键、以效率为补充、以权利为重点,形成层次分明、涵摄广泛、内在有序、整合有力的教育法律价值体系,导引中国教育发展实践。

  (二)在原则上的优化在法的要素中,法律原则是灵魂和根本,构建新时代中国教育法治价值的原则话语是导引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的基本前提。教育法治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与核心价值观相 一致,切合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中国建设战略需要,推动受教育主体投身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之中,既塑造完整的人格、高尚的情操,又具备专业的素养、一定的才能,投身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同时,教育法治应当坚持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理性定位个人私益、社会公益、民族利益和国家利益之间的相互关系,既保障每一个受教育主体平等共享受教育权利,又确保教育机构的公益性、非营利性。就公权力而言,教育发展政策、教育战略规划、教育价值导向、教育机构创办,均应当由国家主导,即使民办教育也应当始终坚持公益性事业的属性。 此外,教育法治应当坚持教育公平原则。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是当下中国教育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解决教育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应有之义。

  (三)在概念上的重构

  法律概念是法的必要要素,在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法的过程中,提炼教育法治的新概念、新范畴,形成教育法治范畴体系,对完善教育法治具有重要支撑意义。习近平同志提出:“教育兴则国家兴,教育强则国家强。”①而在中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归根到底靠人才、靠教育”②。从根本上看,“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石,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德政工程,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③。

  (四)在规范上的硬化

  教育法律规范以教育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以特定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为基本逻辑结构,将教育法治价值涵摄进教育法律规范体系之中,形成规范话语。其中,最为重要的便是关于受教育权和教育义务的话语构建问题。如果基于权利的教育视角,则可发现教育法治价值的核心应当侧重于自由、平等、公平、正义;而若基于义务的教育视角进行分析,则应在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之间进行适度均衡。反言之,作为受教育权利需求之满足者的国家、学校、教师与家庭除了应当履行义务之外,也应当享有权利。这就涉及如何设定上述主体在权利与权力、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限度与关系模式。

  (五)在价值上的突破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法律制度是教育法治价值论上的根本飞跃,具体包括:一是价值升级,即对现行教育法律制度规范文本进行价值升级。在价值主体上从个人转变到人人,克服个人原子主义的偏狭视野,实现教育资源的全民共享;在价值客体上从自由发展到全面发展,以塑造“完人”为依归;在价值场域上从孤立的个体到置于人与人自身、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多维度关系模式中进行定位,重新发现自我的意义和价值,推进个体与社会的互动与融合、人类与自然的和谐一致, 通过把人的价值观、教育价值观和法律价值观三者统合在一起,获取价值最大效用。二是价值整合,即探寻多元价值形式之间的最大公约数,提出价值整合的路径与方式。保障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共享资源,在人与人的关系模式中实现不同主体之间不同价值诉求的整合,守住底线正义,让社会弱势群体切实享有最低限度的教育权利;以秩序为基础、以公平为内核、以效率为补充,在不同类型的价值形态互动中进行价值整合。三是价值实践。按照法理导引—价值理念—标准设定—规范评估—立法修改—对策建议的逻辑构造,进行教育法治核心价值理论研究并构建核心价值标准,全面评估现行有效的2000多件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涉及教育的地方立法,逐一进行立、改、废、释。

  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法律制度的根本要求

  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应当从国家价值目标、社会价值取向和公民价值准则三个层次优化教育法律价值。具体如下。

  (一)以国家价值目标提升教育法律价值境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24条明文规定了“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为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法奠定了根本大法上的法律基础。而对于如何理解国家的价值目标,2018年宪法修正案在序言中明文确立了“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可见,国家层面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价值目标①,已经从政治价值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宪法上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形式,获得强制实施的法律地位。教育法律在实现国家价值目标上具有独特的功能,教育法与国家价值对接的路径有三种。

  一是在法的构成要素上,以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为主,以法律规则为辅。在以《教育法》为核心的教育法律体系中,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具有基础性地位,可以重点考虑将核心价值观纳入这些法律文本的立法宗旨和法律原则之中,除了抽象性地在立法宗旨中加以规定之外, 应当明确把国家价值确定为教育法的立法原则,而不只是停留在概括式的宣誓层面。

  二是在法的规范类型上,应以提倡性规范为主,以惩罚性规范为辅。道德是内在的法律,法律是成文的道德。而道德价值不可能自动转化为法律规范,需要在法律的逻辑层面加以明晰化和规范化。在这一转化中,应当重视道德价值的固有特性,在立法时,重视发挥提倡性规范的引导作用, 以法律引领受教育者向善向上,而不是一味讲求强制与惩罚。当然,这并非意味着无需强制性、制裁性规范,只是要以前者为主,并发挥强制性规范的威慑功能,从而实现肯定性规范和否定性规范双向良性互动,以有力塑造主体精神和主体意识。

  三是在法的规范内容上,以义务性规范为主、授权性规范为辅。从法律层面分析,国家价值目标的实现,必然惠及全体公民,既是公民权利的彰显,但又需要公民积极履行义务。经济富强必然会强化公民的经济权利,并为其他权利的实现奠定基础。但从价值论视角分析,把国家的价值目标融入教育法的初衷在于塑造法的良善本性,通过良法善治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服务于国家强盛和民族复兴。所以,应当以义务性规范为主,辅之以授权性规范。

  (二)以社会价值取向优化教育法律价值理念

  以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价值取向为教育权利的保障、教育秩序稳定提供了全面的价值指引。其关键在于实现教育自由与教育平等的一致、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的统一、秩序价值与公平价值的协调。为此,应当克服单一采取原则性、抽象性规范的法律模式之不足,重点以法律规则而非法律原则对教育的社会价值取向予以明确规范。同时,对受教育者而言,以授权性规范为主、义务性规范为辅,构建基于权利的教育法治保障路径;对于教育提供者而言,以义务性规范为主、辅之以适当的授权性规范,并细化与强化相关法律责任,确保权利得到充分实现。

  自由而全面发展是教育的根本价值。现代教育通过贯彻人本教育理念,强调受教育者的自我个性、自主地位与自由发展,从而最大限度地挖掘和释放受教育者的潜能和创造力,推进教育的创新性发展。在自由价值融入教育法时,应当做到:一是依法确定自由的价值形式。教育法的自由价值主要表现为学生自由发展、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教育行政机关必要的裁量自由等。二是依法设定自由的行为界限。教育自由并不是毫无限制的,而是一种克制的自由,有界限的自由,不得侵犯他者利益的自由。因此,应当在法律上明确划清学生自由发展和教育管理甚至惩戒之间的界限,以及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权与行政机构的教育管理权限之间的界限。

  平等是教育法的重要价值,在平等价值融入教育法时,应当坚持三个法律原则:一是身份平等原则。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出身、家庭背景、财产状况等先天或后天条件,在教育法律上一律平等。平等地享有教育权利,同时,平等地履行教育义务。二是不歧视原则。在教育权利行使上,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或不平等对待,包括性别歧视、身份歧视、身体歧视、地域歧视、民族歧视等一切形式的歧视,其中,重点是对妇女、残疾人、流动儿童、“问题儿童”、家庭贫困人口的歧视。三是保护弱者原则。以非对等的特别优惠待遇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充分赋权,将教育法与社会法相衔接,为弱势群体获得平等受教育权提供有力的社会保障。

  公正是法律的价值内核,应当贯彻到教育法律制度体系的每一个方面。发挥教育法对教育关系的强制调节功能,公正配置教育资源,设置教育判断标准,实现教育公正。具体来说,应当做到三点:一是依法维护教育机会公平,让每一个公民都可以公平地行使参与权和发展权,共享受教育的均等机会。二是依法实现教育规则公平,建立健全教育考试考核奖励惩罚的规则体系,确保规则内涵的公平价值得到公平释放,做到实体规则上的公平与程序规则上的公平两者之间的有机统一。 三是依法保障教育结果公平,让新时代教育改革发展成果公平惠及每一个公民和全体教育主体。

  法治是社会价值的根本规范形式,在法治价值融入教育法的过程中,不只是需要构建一套教育法律规范体系,更需要科学把握法治的真谛在于良法善治,即依法保护权利与依法制约权力,维护教育秩序。所以,既要健全教育法律规范体系、实施体系、保障体系、监督体系,又要理性定位国家教育治理权力、社会教育自治权利、公民接受教育权利三者之间的关系,彰显法治精神,弘扬法治文化、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增强全社会对教育法治的认同感、获得感。

  (三)以公民价值准则强化教育法律价值导向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公民个人价值取向上的总体要求,在这些价值形态融入教育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应当提升法律的规范技巧、完善法律的融入方式、讲求法律的规范逻辑、强化法律的社会实效。

  一是爱国价值融入全部教育法律体系。《宪法》第24条明文规定了“五爱”的价值目标,其中, “爱祖国”是第一位的①。爱国价值指导着教育机构、教育工作者、青年学生和全体接受教育者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而努力奋斗,既是培养中华民族精神、凝聚民族向心力、弘扬民族文化的价值基石,也是个体培养正确人生观价值观的基本前提。为了将爱国价值深度融入《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之中,应当明确法律责任主体和主体责任形式,让爱国教育落实到学校教育、家庭教育、职业教育之中。

  二是敬业价值融入教育职业法律规范。敬业价值是一个人在实践中实现自我完善和全面发展的前提和基础②。这一价值主要是针对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而言的。教育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规范应当及时上升为职业法律规范,在法律上明确设定教育工作者的工作职责、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做到权利与义务、义务与责任环环相扣、有效实施。

  三是诚信价值融入教育法律信用机制。要探索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相关法律制度,研究制定信用方面的法律,建立健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各地区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健全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使诚实守信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③。为此,应当完善现有教育法律规范,在修订教育法时,增加教育诚信法律规范的内容,明确教育诚信系统建设与运行,信息收集、保存、更新、调取、运用的法律程序和法定方式。同时,在法律上明确界定教育失信的内涵、边界、行为方式以及教育失信的法律责任。

  四是友善价值融入教育法律规范系统。友善价值是由善心、善性、善言、善行所构成的文明素养,其价值旨趣是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增强社会凝聚力和精神推力。友善价值是公民道德价值最基础的抽象概括,其要求对人友善、对社会友善和对自然友善。在教育法律制度中,应当重点解决两大问题:一是教育主体的法定职责。即在法律上确定受教育者崇德向善的法定义务以及教育机构和教育工作者对学生所担负的法定教育职责,确保提高受教育者的文明素养和道德水准。二是外部法律关系。 即依法确立和固化教育体系内部相互关系,强化教育机构、教育工作者、学生和家庭之间的友善关系。

  四、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法律制度的现实路径

  (一)倡行教育法治改革以融入核心价值

  核心价值观与教育法治的融合不是简单将核心价值理念用条文规定在教育法之中,而是以教育法律制度的立、改、废、释为抓手,将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实质和内在理念深层次融合到教育法律制度之中,构建教育法治核心价值体系。核心价值观是社会公众价值共识和教育法治共融的重要纽带,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的基本指导原则、修法的核心标准和废法的重要衡量指标以及释法的内核理念,这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分层次、纵深推进的有效路径。尽管中西方价值观存在本质的不同,但在核心价值融入法律制度的技术路线和形式方法上,可以批判地借鉴域外经验。 如英国,从二战前后到20世纪80年代,通过《福斯特法案》《1902年巴尔福法案》《1963年移民英语教育》《1965年移民教育》《1988 年教育法》《1989 年教育改革法》等一系列的教育法案,逐步推进 “自由、宽容、开放、公正、公平、团结、权利与义务相结合、重视家庭和所有社会群体等英国核心价值观”①。因此,在法治改革中,应当以核心价值观为导引和依据来优化立法价值理念,剥离与社会共识相背离的法律价值,沿着核心价值观既定的思想路线,全方位审视、清理和完善法治体系,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教育法律制度的共融共生。

  (二)赋予教育核心价值以宪法法律效力

  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更是一个民族心理与价值形成和培育的法律基础,在精神方面维系着全体国民的基本价值观念和信仰。在宪法条文中对社会核心价值理念加以原则性规定,赋予这些价值以法律效力和法律权威,是当今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在我国,《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与核心价值观的根本价值地位在效力位阶和价值序列上完全一致,应当在宪法文本中明确规定和确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各价值形态,尤其是在教育领域的相关条款中,应当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教育的要求和期待转化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以《宪法》规定的价值原则为统帅,将其融入教育法律规范中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目的部分,统领其他教育法律规范的立、改、废、释等环节。

  (三)创设核心价值的教育法律权利义务

  通过设定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方式将社会核心价值理念形式化、逻辑化为教育法律制度规范,创设强制性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实现了软性道德的硬化。社会核心价值是社会公众的一种价值共识,其操作性较弱,将核心价值观通过具体的法律条文进行诠释与规范,从而避免其实践意义被弱化,有助于增强其实践效能。

  (四)强化教育核心价值的法律实施保障

  通过教育法治构建,为价值理念所蕴含的具体权益提供外部性支持,主要表现为:一是完善教育权利司法救济制度。在美国,教育法领域的判例法为宪法条款、成文法和普通法提供了权威解释①。美国的教育平等价值理念大多数都是通过法院判决而推动落实的,如在1954年著名的“布朗诉托比克教育委员会案”中,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裁判确认推行种族隔离的学校实际上是违反了宪法规定的教育平等权②。在我国,应当强化涉及教育司法案件审理的价值分析、价值说理与价值判断,提升司法裁判的价值判断水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的相关司法解释,法理学说、公序良俗等都可以作为裁判文书的说理依据。据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虽然不能作为判决依据,但是,可以也应当作为推理的依据。应当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作为裁判文书的说理依据。二是依法提供财政性保障。确保教育公共福利的全面覆盖,通过财政支付负担教育成本,从而促进国家层面的“富强”移转至教育场域,保障教育权的公平、公正实现,创造教育领域的“和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法律制度提供现实条件和外部性支持。三是加强教育权利行使状况的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核心价值观得以实施的重要保障,强化教育权利行使状况的监督,让教育领域的立法者、司法者和执法者沿着核心价值理念,合理运用手中的权柄,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现保驾护航。目前我国教育法律的监督体系亟待完善,教育监督中存在监督机构冗多、权责划分不明、监督法律体系不健全、缺乏明确的监督标准等问题,因此需强化教育法的监督,从而引起民众对教育行政执法的重视与关注,通过法律监督确保和有效督促核心价值观在教育领域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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