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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当下稳健财政政策的管理制度财政论文发表

时间:2014-06-04分类:经济学

  论文摘要:稳健的财政政策既为财政法制建设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又为加快财政法制建设创造了更有利的条件。所谓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是指由于这种基本的财政政策的内在结构的严密性和发展的协调性以及操作的可靠性所决定的。所谓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是指由于这种基本的财政政策的长期性、根本性所决定的。

  一、由积极的财政政策向稳健的财政政策的重要转变

  纵观世界各国的财政政策大致可分为紧缩的财政政策、扩张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财政政策三种类型。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长期实行的是稳健的财政政策,这是世界各个国家和社会所追求的目标。我国从1998年至2004年实行了积极的财政政策,不仅对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产生了较好的效果,而且有效地抵制了亚洲金融危机,促进了外贸进出口,促进了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是,积极的财政政策只是带有权宜之计的过渡性政策,长期实施这种政策,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如今按照客观形势和条件,积极的财政政策的历史使命已经基本完成,要让位稳健的财政政策。

  二、稳健的财政政策的基本内容、性质、地位

  (一)我国实行稳健财政政策的基本内容,概括地说:1.控制财政赤子;2.推进改革;3.调整结构;4.增收节支。总之既包括财政收支供需总量的调控平衡;又包括社会、经济、教育文化等结构的调整与均衡发展。

  (二)我国实行稳健财政政策的性质。稳定的财政政策既不是扩张的,也不是紧缩的财政政策,而是在财政预算收支上有压有保,有保有限,有严有宽;在项目建设上有上有下,有长线有短线;压与保、严与宽、下与上相结合,适度在其中;要始终保持预算收支基本平衡、结构均衡。稳健的财政政策是平衡的、均称的财政政策,它既不“缺位”,也不“越位”,称之为“中性”政策。

  稳健的财政政策是一个国家根本性的、长期性的、基本的财政政策,不是保守的或停滞的财政政策。所谓保守的财政政策它是重在温室保养与保重,维持旧的状态,不求改革的财政政策。稳健的财政政策,是规模与效益、速度与质量相统一的财政政策,是高水平、高质量的财政政策;稳健的财政政策不是同“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第一要务”相悖的财政政策,而是在坚持“硬道理”,坚持“第一要务”的方向和前提下,解决如何发展和怎样发展的财政政策。

  三、稳健的财政政策需要严密的、持久的法制保障

  (一)稳健的财政政策既为财政法制建设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又为加快财政法制建设创造了更有利的条件。所谓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是指由于这种基本的财政政策的内在结构的严密性和发展的协调性以及操作的可靠性所决定的。所谓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是指由于这种基本的财政政策的长期性、根本性所决定的。因为财政法制建设不是朝夕令改的暂时规定,而是具有经常性的、持久性的财政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也是与稳健的财政政策的长期性、根本性是一致的、相符合的。

  按照稳健的财政政策的立法要求,必须加快财政法律的制定、修订的步伐。按照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五年内完成和基本完成76件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其中财税法律占8件,相当10%.时过两年了,可还没有一件财税法律上台或出台,面对基本性的财政政策的转变,财政法的制定与修改必须加快步伐。如果说七年来财税立法只修改出台了一部,那么在往后的几年中必须和可能多上台和出台几部。

  加快财税立法或修订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稳定的财政政策的基本思想和内容。

  1.修改合并两个企业所得税法迫在眉睫。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与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合并修改,必须加紧进行。我国加入WTO已经三年了,要求必须实行国民待遇,但这部法律和法规存在严重问题,不仅法律形式有明显的差别,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差别很大(名义税率高实际税率低);而且减免优惠和列支扣除也是内外资企业不一致(内资紧,外资松),实际执行中名义规定的优惠少、实际中的优惠多,显失公平。并且与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私人企业所得税不衔接。

  2.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再也不能迟延。目前个人所得税法虽然已经经历了1991年和1999年两次个别修订,但该法的基础还是1980年时制定的格局。对个人生计扣除标准还是1980年规定的每人每月扣除800元,这显然过时了;并且也是名义税率偏高,以致“灰色收入”偷逃税现象比较普遍;减免优惠和列支扣除,有的已经过时,有的需要补进;并且也是内外不统一;尤其是这几年在有些省市自己就修改了税率,全国各地执行不一致。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税种的调节作用,必须抓紧在2005年完成修改的法律手续。

  3.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必须及时跟上。这是调整我国区域内、地区与地区之间在经济上、财力上发展的差异,通过“税收返还”、体制、结算和专项补助等形式,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财力分配上的倾斜政策,达到均衡发展的法律规范化要求。这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财政法律制度。此法,需要在2006年制定出台。

  4.制定反洗钱法应尽快出台。制定反洗钱法,不仅是严厉打击经济犯罪,遏制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需要,而且也是维护金融机构、财政机构的诚信和金融财政稳定的需要。反洗钱法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今年已经成立了由全国人大牵头,有18家单位参加的反洗钱法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小组。按计划,将反洗钱法法律草案于2005年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反洗钱法的制定,明确我国的反洗钱工作方法的政策和原则、反洗钱主管部门及相关方面在反洗钱工作中的职权,规定金融机构、财政机构反洗钱的义务,以及反洗钱监管体制、反洗钱国际合作,从而极大地推动和促进我国的反洗钱工作。

  5.预算法的修改必须按时完成。预算法是财政法的基本法。1994年3月全国人大制定1995年实施的预算法以来,虽然起了一定作用,但计划经济的色彩很浓。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税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不足,需要把优化预算支出结构加上去,把近年来预算制度的三大改革(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加进去。现行预算法对违反预算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太笼统、太轻,必须改变过来。预算制度的修订最好能在2006年出台。

  同时,为了推进稳健的财政政策,还要注意与稳健的货币政策相结合,财政立法与金融立法相协调,相互浸透,相互交叉,促进我国经济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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