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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全球气候治理创新

时间:2021-02-22分类:行政法

  [摘 要] 新时代中国与世界关系,仍面临气候变化等全球问题的挑战。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需要寻求全球气候治理创新。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视角,可从国内和国际层面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现实启迪,探索全球气候治理的中国方案、彰显中国智慧。深刻理解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应追踪全球气候治理的前沿动态,尤其是结合《巴黎协定》之后的全球气候政治新变化,来思考中国气候外交应对。从问题导向出发,当前全球气候治理的碎片化是一种相对混沌和失序的状态,同时,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亦应依托具体的议题。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嵌入全球气候治理分析,可深化有关习近平外交思想的认知,同时也助益于全球气候治理创新。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本文源自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发表时间:2021-02-05《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双月刊)创刊于1981年,是教育部主管、西安交通大学主办的人文社会科学方面的综合性学术理论刊物。主要反映学校师生在管理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及交叉科学方面的研究成果,同时反映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热点和前沿问题。

  [关键词] 人类命运共同体;全球气候政治;全球气候治理;新时代;中国气候外交

  在回顾过去五年的工作和历史性变革时,党的十九大报告肯定了生态文明建设之成效,并在此基础上明确提出,中国要“引导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成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这反映了国内生态文明建设与全球气候治理之间的逻辑关联,蕴涵着“中国的发展惠及世界”的大国担当。十九大报告同时指出,尽管“气候变化等非传统安全威胁持续蔓延,人类面临许多共同挑战”,但“没有哪个国家能够独自应对人类面临的各种挑战,也没有哪个国家能够退回到自我封闭的孤岛”,因而“要坚持环境友好、合作应对气候变化,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1]58-59。

  一方面,全球气候治理及中国气候外交,是十九大报告中有关全球治理和中国外交的一项十分具有代表性和针对性的研究议程,有必要进一步深化中国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相关学术研究,为新时代中国气候外交提供理论参考;另一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外交整体步伐开始转向“奋发有为”,党的十九大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一新的历史方位,对“人类命运共同体”进行了全新界定和精准诠释,即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

  不过,对新时代中国与世界关系而言,人类命运共同体仍然是新理念,为中国外交和全球治理开启了一种宏观思路,而该理念的具体实践、国际反馈和评价,以及可能遭遇的理论范式之争(一种新思想、新理念的诞生,自然离不开与旧思潮、旧观念之间的交锋),表明研究人类命运共同体及其建构路径既需要从宏观上深刻理解其伦理向度和道义制高点,又需要依托具体的研究议程和议题导向,进行必要的中观和微观治理制度设计,从而在学理上为全球气候治理和国内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经验支撑和理论启迪。

  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础条件与一般机制

  “人类命运共同体”属于中国外交新理念,目前国内研究仍处于快速起步阶段。现有研究主要侧重于对其内涵外延、理论渊源、话语表达、伦理价值、历史意义等方面进行解读或诠释,并尝试从宏观层面探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路径选择或实现条件;同时突出主体意识,思考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进程中的中国角色、中国担当以及如何运用该理念引领国际和全球治理实践。此外,也有研究认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不仅具有高瞻远瞩的战略视野,而且具有独具匠心的中国特色;与建立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阐明了新时期中国外交的原则性立场;引领全球治理体制变革和推进“一带一路”倡议作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系统工程,是习近平外交思想的重大实践创新。鉴于人类命运共同体主要面向的是全球治理,还有研究通过阐释十八大报告以来中国生态文明理念的实践路径,聚焦在中国建设周边地区命运共同体以及参与全球治理的探索与行动,解读新时代中国维护世界和平、推动全球发展、建设国际新秩序的决心与能力,强调进一步树立中国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2]。

  国外学界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研究散见于有关海外中国学、国际关系、亚洲研究、中国研究、地缘政治等学术论述中,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分析多出自华裔学者和国外“中国通”之手。整体来看,海外学界较为关注的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背景、概念内涵和实践形式。但出于意识形态、文化制度以及政治哲学观念的差异,海外学界(尤其非华人学者)较少思考人类命运共同体之于世界历史进程和全球治理的价值意蕴。甚至有研究从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特别是现实主义传统)出发,曲解中国外交新理念(如新型国际关系),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认知也存在一定的偏差。综上,有关“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话语传播和学术分析仍有待深化,其国际反馈和评价在短期内仍可能直接关系到国际社会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认知。为此,有必要采用较为通行的学术标准、研究方法和理论术语,以更好、更精准地诠释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理念,拓展和深化与国际同行之间的学术对话,从而尽可能减少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错误认知。

  总体来看,国内外有关“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研究不相对称,国内研究过于偏重对该理念的“前世今生”进行深度挖掘和再诠释;国外研究则更多偏向该理念产生的现实背景和实践平台(如“一带一路”、亚投行、金砖国家机制)。尽管国外相关研究似乎较为关注该理念的“实践环节”,然而由于其政治哲学基础和分析框架仍出自旧有的、美欧中心主义的理论范式,因而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运行机制、现实表现和未来图景的认知可能出现偏差。因此,有必要在理论诠释的基础上强调“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相关经验案例,从而在实证层面推动习近平外交思想研究。

  探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首先离不开对其本身的理解和诠释。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本身具有包容性(提倡文明互鉴),因而现代社会科学的智识精华都可能“为我所用”。由于对这一理念的认知涉及国际话语传播,在传承中华传统文化、体现中国特色的同时,仍然有必要适当借鉴现代学术话语和符号,推进该理念的国际正反馈效应。那么,“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否等于“人类命运(的)共同体”?就词源和理论命题意义而言,至少涉及“人类命运”和“共同体”两大时空,如果说“共同体”本身存在多角度、多维度的解读,那么“人类命运”则从时代性、条件性、未来政治色彩等角度对“共同体”进行了再界定。

  一方面,对“共同体”的解读存在广阔的叙事衍生和观念情境。例如,考古学一般通过社会共同体进行考察,该“共同体”与其他领域相并列,研究路径主要有两种:一是将“共同体”视作人们生活的某种非正式区域,这往往与古代聚落同义,如部落、村庄、城镇或城市。二是与社会科学的其他界定相似,认为“共同体”是一种社会互动群体。在该群体中,人们通常由于居住地相邻而发生社会互动,较多受到地理范围和交通条件的制约[3]263-279。

  群落生态学认为,共同体是不同生物群体之间的某种集合。显然,从生物物种互动的视角来考察群落关系,更多是从生物体、环境间关系的角度来进行,主要包含竞争、掠夺、共栖关系:竞争关系中,互动双方均可能受损;掠夺/捕食关系是一种得失竞赛(类似于博弈论和国际政治中的“零和博弈”);共栖关系则表明两个生物物种之间可能存在某种合作,从而实现“双赢”。

  德国社会学家裴迪南·滕尼斯认为,人类群体生活的两种基本形态是共同体与社会。他用“共同体—社会”两分法来思考人类群体社会联系,认为任何群体概莫能外[4]。其中,“共同体”强调个体的社会互动以及建立在这种互动基础上的角色、价值观和信仰;“社会”则强调间接互动以及建立在这种互动基础上的客观角色、正式观念和信仰。

  另一方面,“人类命运”通常英译为“a shared future for (all) mankind”,可见这种理念明显指涉未来政治,且是一种“共享的未来”。其至少包含两层意思:更糟或更好的世界,这取决于行为体的行为后果。与气候变化的政治相关,人类命运似乎关乎乐观主义、现实主义、悲观主义观念情境。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们呼吁,各国人民同心协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要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坚决摒弃冷战思维和强权政治,走对话而不对抗、结伴而不结盟的国与国交往新路。要坚持以对话解决争端、以协商化解分歧,统筹应对传统和非传统安全威胁,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要同舟共济,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要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文明共存超越文明优越。要坚持环境友好,合作应对气候变化,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

  根据十九大报告以及相关学术分析,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其实涵盖了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全球治理,且并未将二者对立起来——事实上,现实世界的复杂性和系统效应,决定了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议题之间难以做到泾渭分明。那么,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来审视气候变化的政治,思考全球气候治理与中国外交应对,基础条件在于思考全球气候治理与中国气候外交之间的逻辑关联,即实现中国低碳发展、气候外交与全球气候治理方案之间的良性互动;一般机制在于通过思考全球气候治理创新,尤其是制度建设和观念重塑,来探寻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诸要素及其相互作用。需要指出的是,全球气候治理方面的现有研究汗牛充栋,笔者通过访谈、调研、查阅大量第一手外文文献资料,发现全球气候治理研究仍是国际学术研究的热点。然而,2017 年 6 月,美国特朗普政府宣布退出全球气候政治《巴黎协定》(尽管该协定原本就带有国际社会迁就奥巴马政府时期的美国色彩);2019 年 11 月 4 日,特朗普政府正式启动退约进程。同时,以全球气候政治领导者自居的欧盟陷入多重危机并发的困境,2010 年债务危机爆发以来,难民危机也愈演愈烈;英国“退欧”使得欧洲半个多世纪以来的一体化进程严重受挫,因而在参与全球气候治理方面同样“力不从心”。在此背景下,中国气候外交事实上面临着关键战略节点(该节点未必是战略机遇,有可能更多是挑战和风险)。

  为此,新时代的中国气候外交有必要就当前全球气候政治新变化进行具有针对性的分析,思考中国外交的战略应对。作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进全球治理善治实现的重要试验场,中国气候外交研究也有必要进一步深化。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的重大判断,意味着国内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与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刻不容缓。因此,中国气候外交不能“单打独斗”,而应该与国际社会一道,共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借助联合国、金砖国家、基础四国等平台,彰显负责任大国身份,同时继续捍卫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益,维护全球公正。

  二、碎片化:全球气候治理的混沌与失序

  当前全球气候政治的制度结构,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和京都机制为主导,并和非正式国际机制下的气候政治互动现象并存。这种全球气候政治的制度结构越来越呈现出碎片化特征。

  在世界政治所面临的各种挑战中,制度的碎片化及其程度可能是无以规避的一大核心问题。持续的规则与合法化进程导致国际制度本身的“臃肿”——物质和功能的重叠。进而,由治理体系之间的划分所引发的分裂或碎片问题亦在所难免[5]1。与此同时,有关“碎片化” 一词的界定及其运用频频出现于国际法研究当中,以应对国际贸易、人权或环境等可能的未经规定的争议领域问题,“碎片化”的制度安排尤其适用于环境治理。可以想见,崇尚所谓跨学科借鉴之“捷径”的国际关系或世界政治研究,对“碎片化”的理解和界定也往往停留在其他学科已有的概念框架中,试图借助他山之石,巧妙解决国际问题研究领域可能遭遇的经验困惑。鉴于此,有学者直截了当地指出,许多政策领域无非就是一些国际制度的拼接混合体,因之在组织、机制、隐含规范、公私界域、空间范围(从双边到全球),乃至主旨定位(从特定政策到普世关怀)等方面其实都存在差异。具体来说,“碎片化”是个相对的概念,某种程度而言,是普遍存在的,只不过碎片化程度各异,很难完全联结和整合;“碎片化”本身往往价值无涉;有关全球治理架构“碎片化”的经验研究建立在可感知的问题规模基础之上,规模越大,碎片化程度越高①。结合全球气候治理实践来看,“碎片化”似乎成为理论与现实之间适配度颇高的一个概念框架,无论囊括主权民族国家、非国家行为体(甚或集中演化为国家群体等参与主体),还是精细复杂的制度结构,都可以作为全球气候政治 “碎片化”的现实还原[6]270。总的来说,全球气候治理的制度碎片化,至少体现在如下四个层面:

  第一,联合国气候机制。全球气候政治的制度结构仍以联合国气候机制为主体,其核心是 UNFCCC 及京都机制,但碎片化现象依然显现于这一层面,主要表现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缔约方之间仍存在诸多分歧——特别是美国作为发达国家世界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仍游离于机制之外(美国拜登政府的气候政治新变化仍有待进一步追踪)。

  就问题本质而论,气候变化作为全球公共问题影响甚广,即使针对单一行为体,气候变化亦可能影响到该行为体社会生态的方方面面。然而,诸如热带地区森林滥伐或环境难民等难题处理,恐怕很难寄希望于 UNFCCC 方案的持续努力。诚然,2015 年巴黎气候大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效(比如由“自主减排”迈向“自主贡献”),可在关乎 UNFCCC 存续最为核心的原则问题,即如何对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CBDRs)上却明显滞后于时代发展的需求。例如,关于气候变化损失与损害问题的激烈争辩不仅反映了现有国际条约体系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而且在国际法碎片化与融合发展趋势下,有关国际减灾框架中的实践经验可被 UNFCCC 主平台以国际责任法作为补充吸收。

  第二,气候与能源多边论坛。紧邻联合国气候变化机制这一“碎片化”制度核心的是气候与能源多边论坛,这不仅将少数发达国家的政治领导者纳入“俱乐部外交”,而且使得一些新兴国家步入轨道——较典型的例证在于“主要经济体能源与气候变化论坛”,在一些较少存在争议问题的领域将气候变化主要谈判方尽可能纳入非正式机制。尽管这一层面的治理安排多数可能将政府、企业以及非政府组织囊括在内,但相关协调工作往往聚焦特定技术议题,比如碳固存领导者论坛(Carbon Sequestration Leadership Forum)、氢经济国际伙伴计划(International Partnership for a Hydrogen Economy)、可再生能源与能源效率伙伴关系(Renewable Energy and Energy Efficiency Partnership)、全球甲烷倡议(Global Methane Initiative)[7]195-211。此外,世界政治中的非国家行为体往往也为相关的倡议网络所规约,无论通过诸如碳信息披露项目(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来实现自我规约,还是以公民社会组织来进行监督,碳足迹(carbon footprints)①总是需要考虑的问题[8]367-368。更何况,不少个体/私人行为体也的确特别容易遭受气候变化的冲击,例如保险业就不得不应对气候变化风险及其可能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并因此自主地采取某些应对措施[9]385-399。此外,由于京都机制下的全球气候治理一度缺乏国际领导者,发达国家往往较为弱化对集体行动的参与,而以气候政治领导者自居的欧盟亦力不从心,如此一来,恰为非国家行为体和次国家行为体提供了活动空间和发展机遇[10]。

  第三,其他国际环境制度与环境组织。此类制度化“碎片”原初设计并非用来应对气候变化,只不过在具体运行过程中越来越涉及到气候变化议题的方方面面。例如,20 世纪 90 年代初,由联合国环境署发起的《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主要缔约方越来越倾向于将生物多样性与气候变化相联系;《蒙特利尔议定书》(Montreal Protocol)旨在减少破坏臭氧层物质,却在敦促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方面甚至比《京都议定书》更为成功有效[11]4814-4819。

  第四,与环境议题无关的国际制度和国际组织。这一类国际制度和国际组织几乎与气候变化无关(例如世界银行),由于世界政治的复杂系统效应甚或议题间联系,亦可能在自身实践和发展过程中“歪打正着”地嵌入气候变化议题关切——通过气候投资基金(Climate Investment Funds)提供的资金甚至远超 UNFCCC 框架下所谓的资金努力。例如起源于哥本哈根大会倡议并在坎昆大会上确立的绿色气候基金(Green Climate Fund)在落实与执行上往往

  不尽人意①。此外,世界贸易组织也涉及气候变化,并与联合国气候机制安排发生重叠,例如气候友好型产品与服务、边境碳调整以及气候变化知识产权等等。值得一提的是,这一层面的“碎片化”表象往往在于上述第二层面所提及的气候与能源多边论坛,乃至非正式国际机制下的气候政治互动。也就是说,诸如 1999 年以来的二十国集团峰会、2005 年以来的八国集团峰会,均开始尝试并频频设置气候变化议程;甚至于联合国安理会也在 2007 年 4 月尝试磋商气候变化问题,并于 2011 年 8 月考虑扩大有关气候变化与安全方面的维和行动。此外,由于海洋对气候的调节作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为气候变化和海洋治理的联系架构了桥梁,迈向某种跨制度合作[12]。

  基于全球气候治理的制度碎片化情境,可以基本断定的是,多个层面的气候治理路径几乎是同步甚或相互交织的。诺贝尔经济学奖首位女性得主、全球公共问题研究专家埃莉诺·奥斯特罗姆也曾就气候变化议题作出精彩解读,她提出“多中心治理”,以寻求全球气候变化这一公共问题的化解之道,不仅应当为单一行为体设法减排提供强有力保障,而且通过信息网络和各层次监控手段来使中小规模的治理单位更为有效地承担责任[13]550-557。事实上,无论制度的设计如何精巧复杂,现实实践演化所呈现出来的往往还有“非确定的意外或惊喜”。国际谈判实践和科学研究偏好使得我们对治理进程中的主体,尤其是何者为中心的认知存在差异甚至分歧。在此背景下,UNFCCC 进程作为整个全球气候变化治理机制复合体的核心地位都可能面临质疑——要么认为联合国层次的这一制度化努力具有不可替代的历史作用且理应更加强大和完善;要么认为 UNFCCC 进程早已不堪重负,从而在未来全球气候政治实践中应寄望于某些去中心化路径。就全球气候治理的制度而言,这种碎片化情境可以同时带有风险和机遇:

  一方面,从词源和现象学意义上理解,碎片化的风险必然伴随着服务特殊利益的可能,或存在协调上的鸿沟(使得合作难以最终生成)和管理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发生法律责任上的“择地行诉”现象②。显然,全球气候制度碎片化情境中难以避免的“规则漏洞”导致逃避气候治理责任的消极案例时有发生——这几乎可以算作气候变化公共问题治理遭遇集体行动难题的技术性原因。因此,碎片化尤其容易为强大的国家行为体所利用,并通过“择地行诉”来生成一种和他们自身利益最为适配的机制,或者声称原有制度安排无法适应他们的利益诉求而急寻替代方案[14]277-309。更糟糕的是,诸如“碳固存领导者论坛”等听起来十分 “高大上”的全球治理倡议平台,竟然把最不发达国家这类原本最易遭受气候变化冲击的行为体排除在外[15]18。

  另一方面,全球气候制度的碎片化也可能为致力于推动全球气候政治发展的建设者提供上升空间,从而盘活全球气候政治僵局、细化合作分工、为利益攸关者提供更多的平台。鉴于此,“抱团打拼”式群体化参与至少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尤为迫切,这种群体化态势相对构建起了较为齐整(碎片化程度较低)的制度架构,从而有助于外交协调,并为在全球气候政治中尽可能采取较为统一的谈判立场提供了条件。同时,这些主要由中国、印度、巴西、南非等构成的新兴大国群体,亦较为容忍错综复杂的谈判丛结以及涉及单个议题内或者相异政策间可能出现的补偿性支付,以便降低发展中国家可能遭遇源自发达国家压力的强制性双边安排风险,从而尽可能让发展中国家在谈判结果方面尽力争取次优解[16]414-428。

  三、全球气候治理创新的中国智慧

  2017 年 2 月,联合国部分职能部门在相关政府报告中联合颁布出台了与之相关的决议条文,首次提到中国首倡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随后该理念被写入联合国安理会、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通过的多项决议中,从而将国际社会中的各行为体紧密联系在一起,体现了该理念符合国际社会的共同期许,以彰显中国对全球治理的巨大贡献。同时,由于全球发展失衡和不平等状况的加剧,引发了人们对现存秩序的不满,导致民粹主义抬头。“全球化” 及与之相关的全球理念,亦在全球事务中遭遇着新的挑战。那么,中国是否有领导力或意愿在全球治理中扮演领导者角色,这一问题仍需谨慎思考,加之美国、欧盟等超强国家或国家集团之于国际体系和全球事务的管控能力(或治理意愿)也颇受质疑。可以说全球有效治理的远景可能比以往任何时候看起来都更为形势严峻。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个较为漫长和长期的发展进程,有赖于国际社会各政治行为体间互动中尽可能实现合作、公正、包容,求取最大公约数。在国际关系中以利益共容为基础,共同营造和平稳定的国际环境,共谋社会发展与稳定,从而为较为具体的气候治理难题化解提供适宜的政治与社会土壤。2018 年 12 月的卡托维兹气候大会(COP24)旨在为践行 2015 年《巴黎协定》而制定“规则手册”。涉及该规则手册的关键在于克服所谓“区别”责任要求,即在 UNFCCC 和京都机制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通过《巴黎协定》在所有气候政策层面自愿纳入了中国、巴西和印度等新兴经济体国家。可以想见,这对兼有发展中国家且仍面临发展甚或减贫任务的中印巴等新兴大国构成了双重挑战——既涉及自主贡献甚或引领全球气候治理进程,又面临着自身经济社会生态可持续发展的极大压力。而所谓的“规则手册”也存在明显的“规则漏洞”——正如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国家意识到的,发达国家可能将实践导向“以减缓(气候变化)为中心”,并向发展中国家施压,从而冲淡了更为关键的资金支持和公正性。换言之,对“规则手册”的不同解读,代表着对规则的不同期许,却无法作为国际社会高效践行《巴黎协定》的真正基石,因为进一步的气候行动仍然取决于国内/国际政治进程以及非国家行为体(的反馈),亦即规则执行本身仍然从属于一些国家积极主动的外交行为。

  全球气候变化问题肇始于全球资本主义现代性(及其负效应),这种现代性的迷思,或许更在于社会技术层面追求一度超越精神信仰。即使回落到“亡羊补牢”式应对气候变化行动本身,IPCC 和专家知识共同体始终认为减缓气候变化在技术上是可行的,且通常强调可再生能源、再造林、环境管理、绿色基础设施及包括碳捕获在内的大规模技术投资。然而,正如我们已经或仍将继续看到的,气候行动或变革的主要障碍仍在于资本积累制度及其对经济增长的承诺,亦即一个又一个需要解决的、不断升级的难题涌现,同时又催生了不少试图阻遏环境治理的利益集团。于是,国际社会还未在卡托维兹气候大会的短暂“欣慰”中舒缓过来,2019 年的马德里大会(COP25)似又导致全球气候治理的前景“阴云密布”——原本旨在开启“行动时刻”、呼吁提升气候行动目标、践行 COP24 所谓“行动手册”、支持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损失损害的大会一再遭遇阻力,尤其是《巴黎协定》第 6 条下的国际碳交易完整性与合作行动规则方面难以达成共识。

  可见,全球气候治理进程始终面临严峻挑战,无论是 1997 年的京都会议、2000 年的海牙会议、2009 年的哥本哈根大会,还是 2015 年的巴黎大会,结果总是惊人相似。此外,即使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而延后的格拉斯哥大会(COP26),亦同样不能寄望于构筑起又一个乌托邦,而仍需仰仗主要排放大国切实增强国家自主贡献,如果再次失败,历史会对那些气候变化的真正“责任者”进行严厉审判。辩证而言,全球气候治理“碎片化”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气候变化与传统安全相互交织,这显然是国际政治实践中的无政府状态使然。更糟糕的是,气候变化还可能与大规模流行疾病扩散(如当前席卷全球的疫情)等非传统安全问题之间发生关联并产生负面反馈,导致全球经济增长步伐受阻,诱发社会公众焦虑。“气候无政府状态”可能引发世界政治的失序和动荡,因之如何应对全球气候治理的“碎片化”也成为世界政治范式转型的一个创新机遇[17]182-200。

  党的十八大以来,气候变化议题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气候治理的成效直接影响到中国经济增长的速度、幅度和可持续性,给生态环境和人民生活带来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18]。同样地,考虑到气候变化与水资源危机、粮食安全、大规模流行疾病扩散等风险之间的相关性,不得不综合考量气候治理的政策协同效应,即无论是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安全、应急物资储备、防灾资金投入等,都需要有较为完备的调度方案和运作规则,从而真正推动气候治理创新。鉴于此,打造综合的气候治理机制涉及合理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制度规范、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以及良好的风险管控预警机制,不可能一蹴而就。例如,“低碳城市”试点建设不得不考虑中长期气候风险,并对潜在的损失损害进行评估,同时通过政府宏观调控,将绿色行业标准和基础设施建设等纳入到总体的气候治理规划中,重视相关生态问题治理的协同进程,从而有效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19]。

  《巴黎协定》之于全球气候政治的一大突出进展,在于它允许各国提出自主贡献,并在国际层面设立比较和审查机制,希望通过“全球盘点”来提升治理效率。当然,静态的制度设计未必能在真实世界经济与政治中如愿还原,因之《巴黎协定》能否真正助力于实现全球经济去碳化/低碳化,前景仍远未明朗。为有效践行《巴黎协定》,中国积极参与并引领气候变化“南北对话”和“南南合作”,通过清洁发展机制(CDM),提升节能减排效能,并尽可能帮助其他发展中国家提升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2017 年以来,中国政府明确继续扩大对外援助,通过气候变化“南南合作”,进一步推动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实现共同发展[20]145-146。

  可见,中国外交需要审时度势,争取国内生产生活低碳化转型,推动绿色环保产业发展,通过宣传和教育,给消费者和民众普及低碳消费和环保理念,实现“消费者—企业—环境” 的正反馈循环;加大对本土企业的环保治理力度,敦促低碳产业建设,优化环境,塑造环保大国形象,为中国融入全球低碳产业升级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就气候外交而言,中国应与国际社会一道,努力形成环保和气候治理的长效协作机制,并借助多样外交平台和多边舞台,积极宣传中国的气候政治立场和环保理念,从而提升中国在全球气候政治中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21]。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与世界关系始终不容盲目乐观。当下全球蔓延的新型冠状肺炎疫情更是给世界经济和国际社会带来重创。可以想见,大规模流行疾病的扩散,与近年来渐趋在国内学界“降温”的气候变化之间或存在紧密的议题联系。包括气候变化和疫情在内的非传统安全威胁,使得“人类命运共同体”在当前成为不证自明的“人类世”(Anthropocene) 预言。作为新兴大国的中国,不得不直面全球气候政治发展不平衡的现实挑战,认清所处的国内外环境,作出审慎判断和战略选择。从全球气候政治的阶段性特征来看,其表现为碎片化与群体化现象并存,中国一方面必须坚持自身作为发展中国家一员的群体身份,恪守“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另一方面又理应借助基础四国、金砖国家等平台进行磋商、协调、协作,从而提升议事效率,实现新兴大国气候政治合作,例如,深化金砖国家对话与互动,推动与欧洲、中亚等地区的气候政治合作[22]。2017 年的波恩气候大会由基础四国主导的“BASIC+”机制进一步深化,巴西、南非、印度和中国就全球气候政治中的共同立场和相关政策细则进行深度磋商,并就彼此间及与其他观察员国之间的应对咨询方案等交换意见[23]。

  需要指出的是,中国作为新兴大国及当今世界最大的碳排放国,仍可能持续遭遇来自发达国家甚或发展中国家的压力。鉴于此,中国仍应借助联合国平台,推动健全全球气候政治制度,确保全球气候治理进程的公平与公正,在践行生态环保理念的同时,与国际社会一道,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同时,中国还应继续与伞形国家群体斡旋,适时承担起自主贡献,引领全球气候治理,为广大发展中国家群体谋福利。正如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的,中国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支持联合国发挥积极作用,支持扩大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代表性和发言权,继续发挥负责任大国作用,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不断贡献中国智慧和力量[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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