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业环境作为农产品生产的基础与保障,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与健康安全,近年来各级政府也逐渐高度重视农业污染事故的处置。以农业环境污染事故中上级政府与污染地政府行为分析为出发点,对在污染事故中双方的行为构建博弈模型,进一步分析其内在逻辑,并提出部分针对性的建议见解,为今后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处置提供相关借鉴。
本文源自农业灾害研究2020年6期《农业灾害研究》杂志,于2011年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正式创刊,CN:36-1317/S,本刊在国内外有广泛的覆盖面,题材新颖,信息量大、时效性强的特点,其中主要栏目有:农药、动物疫病、兽药等。
关键词 农业;环境污染;博弈
党的十八大以来,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工作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提高农业资源环境保障水平为目标,以确保农产品产地安全、农业生态安全为主线,进一步健全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防控体系,完善突发事件的应急运行机制,规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行为,积极参与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处置,为农民挽回大量经济损失。作为一名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工作者,在处置过程中,发现各级政府作为污染事故的重要一方,因所涉利益不同,在具体处置中存在行为差异。
1 博弈论有关主体
博弈论是在不同决策主体之间行为存在相互影响时,各行为方根据所取得的信息及对自身能力的认识,尽可能做出趋利避害的一种行为选择。农业资源环境作为典型公共物品,具有外部性的显著特征,相关价值并不能在市场中通过交易获得认同。农田布局的企业为了获得相关利益,会利用地理位置优势及周边环境资源不顾环境危害排放产生的污染物,从而造成环境污染,对于产生的污染事故,单纯依靠周边种植户村民与污染企业进行谈判补偿,难度大,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很难达成一致。这就需要当地政府出面,动用行政权力影响双方主体的谈判行为,但一般污染企业都是当地利税大户,面对种植户村民处于天然优势地位,当地政府很难做到公平对待,这就易造成农户利益受损。近年来在中央环保督查下,此类问题多有反馈,这就需要建立博弈模型,对地方政府在农业环境污染事故中的行为进行研究,以期找到有效的解决途径,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2 上级政府与受污染地政府的监管博弈模型
农业环境污染地政府作为污染事故的处置者,虽然是农民利益的保护者,但也是当地污染事故企业税收的直接受益者,要求当地政府通过裁决约束当地重要利税企业保护生态环境,补偿污染损失,但存在较大难度,这就需要上级政府出面对此类环境污染事故做好监督检查。
在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处置中,上级政府与污染地政府间存在检查与被检查的关系,但检查要付出人力及资金等方面的支出,而污染地政府若存在违规行为,被检查发现后将被惩处,惩罚的种类很多,既包括对责任人的行政处理,又包含对污染事故修复付出的资金处罚等。为方便分析,在本文中统一概括为罚金。未被检查发现就会获得额外企业排污所得税收,这就使检查与被检查方在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形成了动态平衡监管联系。
2.1 上级政府与受污染地政府的监管博弈模型
(1)博弈双方都对各自不同条件下的收益存在完全信息;(2)检查有效程度受发现违规的概率、惩罚的力度影响,处罚收入归上级政府所得,且不小于检查成本;(3)检查的进行是随机部署的,但检查成本相对固定,即对存在任何违规行为的检查成本都是一致的。其中,污染地政府违规行为被发现后被惩罚金额为F,污染地政府违规未被检查发现自身获得收益为B,上级政府检查一次的成本为E,α和β为发现违规的概率和惩罚的程度(表1)。
2.2 模型分析
该博弈没有纯策略的纳什均衡,属于混合策略博弈。博弈策略存在四种情形:(1)上级政府检查,污染地政府不违规;(2)上级政府不檢查,污染地政府不违规;(3)上级政府不检查,污染地政府违规;(4)上级政府检查,污染地政府违规。设上级政府检查概率为P1,污染地政府违规概率为P2,在给定对方的选择概率下,上级政府的总收益Q1与污染地政府的总收益Q2是自身选择概率的函数,分别为:
将Q1和Q2分别对P1和P2求偏导数,且令偏导数为0,则:
当上级政府检查概率时,污染地政府在违规与不违规间收益无差异;当时,污染地政府最优选择是违规;当时,污染地政府最优选择是不违规。同理,当污染地政府违规概率时,上级政府在检查与不检查之间无差异;当时,上级政府最优选择是不检查;当时,上级政府最优选择是检查(表2~3)。
因此,该博弈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是:,
通过模型分析可知:当时,污染地政府最优选择是违规;当 时,污染地政府最优选择是不违规。同理,当污染地政府违规概率时,当时,上级政府最优选择是不检查;当时,上级政府最优选择是检查。
3 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处置册策略
3.1 增加农业环境保护的各类投入,积极建立环境保护补偿相关基金
农业生态保障机制建设作为公共物品,需要政府大量的资金投入,只有依靠大量的资金支持才能有生态保护的目标实现。这既需要中央资金、地方资金的高强度支持,也需要构建各类微观经济组织创新探索,增强农业环境保护的永续发展。通过博弈模型分析得知,增大处罚金额会提升污染地政府的处置积极性,可以探索建立环境保护补偿基金,上级政府将处罚资金放入,每年对农业污染事故处置工作开展较好的地方政府进行资金奖励,通过财政资金投入和罚没资金汇集,探索构建建立自身省域内的环境保护补偿相关基金,开展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对合作者提升奖励力度,对不合作者加大处罚力度,会更有利于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处置效率[1]。
3.2 完善农业环境保护的社会监督机制
在信息迅捷传播的现代,社会舆论具有更加广泛与现实的社会影响力,成为对政府行为的重大监管约束,农业环境污染事故涉及农产品安全,作为具有较高关注度事件,必然会成为信息传播的重要热点问题,这就需要鼓励政府在处置过程中主动介入,积极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公正报道处置实施状况,以此构建社会媒介和新闻媒体等对受污染地政府的舆论监督,形成对其的制约机制,促使其合理公平地处置事故,促使其起到保护农户等被侵害者利益的目标[2]。
3.3 构建符合新时代要求的法律保障
近年来国家加快了环境保护立法进程,《环境保护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继修订和出台,为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构建了完备的法律保障,但与之相配套的地方制度建设却还需要进一步加快制定,使之更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尤其是明确各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和相关处罚标准[3]。
3.4 建立高效统一的环境污染处置机构
目前我国环境管理体制以生态部环境部门承担主要管理职能,但无论是工业污染还是农业污染都需要涉及农业、市场等多部门、多领域参与。这必然会降低处置的实效,尤其是农业污染,牵扯到农民的切身利益,牵涉到农产品安全,更需要突出农业环境执法力量的建设,建议相关职能编制机构通过更加针对性的顶层设计,梳理职能范围,探索建立处置农业污染权威机构,对污染处置进行监管,对农业环境污染损害情况进行界定及统一,明确各方权责,并处理因处置合作产生的纠纷,保障农业生态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