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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罚体系的反思与构造

时间:2021-01-20分类:司法制度

  摘要:在当前刑罚轻缓化改革浪潮之下,对我国的刑罚体系进行反思与构造是必然要求。通过探寻刑罚的本质来正确认识刑罚的理念,对刑罚体系进行反思。目前我国刑罚体系存在死刑比重较大、管制刑形同虚设以及罚金刑地位不高等问题。因此,对刑罚体系的构造应当从这三方面入手,以期推进刑罚观念与制度的科学化,更好的为我国法治建设服务。

创新时代

  本文源自创新时代【2020年第09期】《创新时代》(月刊)是中央级综合经济类刊物。定位于“创新改变世界,创新引领经济”,深刻解读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制度创新、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产业创新、教育创新、文化创新、品牌创新”等多领域变革历程。

  关键词:刑罚本质;刑罚体系;反思;构造

  一、刑罚的本质

  1.报应刑论

  报应刑论理论学说认为,刑罚的本质是一种报应。在司法实践中,犯罪行为是一种恶行,而刑罚则是对这种恶行进行回报的一种害恶。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是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刑罚是基于犯罪这种恶因而存在的。在这方面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康德、黑格尔以及宾丁等。报应刑论的观点也同样存在于日本,有一些学者主张刑罚是对犯罪者的报应,目的是使犯罪行为人感受到与其犯罪程度相当的痛苦。该学者也认为刑罚的本质只能是报应。

  2.目的刑论

  该理论学说认为,就刑罚的本质而言,其关键在于刑罚存在的原因,是为了防止将来再次犯罪导致社会利益受到损害的一种手段,而并非是对犯罪的报应。

  其含义为对犯罪之人实施刑罚并非目的,让犯罪行为人未来减少犯罪,使得更多的人被威慑,从而保护社会利益,使社会更加稳定才是最终目的。主张目的刑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有龙勃罗梭和李斯特等。

  3.并合论

  并合论又被称为相对的报应主义,与前述两种观点相比而言是一种折中的观点。该观点是将前述两种观点进行综合分析,且为大多数人所赞同。并合论既认为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报复,又承认刑罚所具有的目的属性,对犯罪之人以及社会中的其他人具有威慑力,预防他人将来实施犯罪行为。该种观点的代表人物主要有迈耶、贝卡里亚、费尔巴哈等。

  对于上述三种学说,笔者认为并合论更具有合理性,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或多或少都有其弊端,两种观点单独来看都较为单一,而对于并合论来说则是综合两者来进行分析探讨,能够真正体现出刑罚的价值所在。刑罚不仅是对犯罪行为人的一种回应,也是对所有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一种预防,包括已犯罪之人及社会其他人。虽然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存在争议,但两者之间并非排它关系,而是可以共存的关系。只有两者进行完美的结合,刑罚的意义才得以充分的体现。在我国,刑罚体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其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没收财产。对我国刑罚体系进行反思应当从刑罚本质的角度来进行。在当前刑罚轻缓化的时代,对刑罚本质的认识也越来越深刻,越来越清晰,因此应当在此基础之上来对我国刑罚体系进行反思与构造。

  二、我国刑罚体系所存在的问题

  1.死刑在刑罚结构中的比重依然偏大

  目前我国大多数人都赞同的原则是在保留死刑的基础之上慎用死刑,对死刑的把控较为严格。作为一种剥夺个人生命权的刑罚,并且没有回旋的余地,在适用之时必然慎之又慎。为了体现对死刑的慎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又逐步取消集资诈骗罪等9个罪名的死刑,至此我国刑法中现存死刑罪名有46个。从我国当前刑罚结构上来看,总体上能够达到惩罚犯罪行为以及教育改造罪犯的目的。但是在刑罚轻缓化的浪潮之中,仍然存在可以减少死刑适用的空隙,对死刑罪名进行适当的削减,并不会对社会的稳定产生消极的影响。

  2.管制制度形同虚设

  管制刑在我国主刑中是惩罚程度最低的刑种,管制刑最大的特征就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并不会影响犯罪分子的日常生活及其正常工作。尽管管制刑与其他刑种相比并非过于严厉,比较符合我国当前刑罚轻缓化的改革趋势,但不可忽略的是,管制刑仍然是刑罚中的一种,管制刑仍有其教育与惩罚的作用。在我国刑法中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规定了五种义务,但在大多数人看来这些义务过于温柔,并不能达到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所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应程度。由于从古至今重刑主义深入人心,监禁刑成为常态,因此,管制刑的存在很容易被人忽略。另外,我国刑法中对管制与缓刑、假释期间违反禁止令做了不同规定,形成两者之间鲜明的对比。在管制刑中违反禁止令的规定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来进行处罚,而在缓刑、假释期间违反禁止令规定的则可能导致监禁刑的恢复。管制刑作为一种非监禁刑并且其惩罚力度与其他刑种相比过于宽松,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率比较低,犹如形同虚设,致使管制刑逐渐成为一种边缘化的刑罚。

  3.罚金刑地位不高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与其他刑种相比对罚金刑的适用也并非特别广泛,只有少量的犯罪会适用到罚金刑,比如贪污犯罪、单位犯罪或者其他一些特定种类的犯罪。并且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绝大部分都是并科的方式,与其他主刑并科处罚,而选科适用或者单科适用罚金刑的情形并不多。由于在我国刑法中又对刑种进行了区分,包括主刑和附加刑。而罚金刑又属于附加刑,其地位必然不高。长此以往,罚金刑则容易被人们忽视,其价值以及作用也将难以得到实现。与我国相反,在世界上其他国家罚金刑的地位并不低,其适用率高达60%,并且还有持续上升的状态,大有取代自由刑而居于体系中心地位的趋势。虽然在某些国家也存在并科适用罚金刑的情况,但与单独适用罚金刑的情形对比来看仍然是少数存在,可见罚金刑在国外的适用形势一片大好。而我国由于大规模并科适用罚金刑的情况,导致了刑罚处罚的重刑化现象,并且罚金刑的真正作用也难以实现。

  三、完善我国刑罚体系的若干建议

  1.减少死刑适用罪名

  在刑罚轻缓化的改革背景之下,对于刑罚而言我们应当树立正确的观念,慎用死刑并且也要合理的削减适用死刑的一些罪名。首先,降低刑法分则中一些罪名的死刑适用率,逐步减少现存死刑罪名数量。虽然在国际上废除死刑的呼声愈演愈烈,但是各国的国情并不相同,各有其特色,废除死刑并非所有的国家都适用。对于我国而言应当保留死刑,并且减少大多数罪名对于死刑的适用。比如非暴力犯罪,目前我国存在46种死刑罪名,非暴力犯罪比重较大。非暴力犯罪与暴力犯罪相比社会危害程度比较低,可以在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之下,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适当减少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的数量。其次,对老年人不适用死刑的年龄限制适当降低。作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老年人无论从精神上还是身体上与中青年相比都比较弱,犯罪行为在老年群体中出现的几率较小。虽然存在身体强健犯罪行为严重的老年人,但并非常态,仅仅是个例。我们并不能以特殊来否定一般,这样对于整个老年群体都不公平。而且对年龄较大的老年人适用死刑并没有很好地效果,其意义也难以实现。因为对于一个生命时间有限的老年人来适用死刑并不会对其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在司法实践中,老年人对于死刑的恐惧与存在大好时光的年轻人对于死刑的恐惧无法相比,死刑对老年人的特殊预防功能的效果也并不理想。因此,可纵观国内外充分考虑各方因素,适当降低老年人不适用死刑的年龄限制。

  2.完善管制制度

  在刑罚中,管制刑相对于其他刑种来说惩罚力度较小,因此提高管制刑的惩罚力度必不可少。“刑罚的易科,又称为换刑处分,指判决宣告的刑罚,因特殊事由不能执行或不宜执行,而选择其他刑罚作为执行的代替”。当被判处管制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多次违反相关规定或其情节较为恶劣,可考虑将其转为拘役等监禁刑,增强管制刑对犯罪分子的威慑力,使管制刑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并且易科制度具有双向性,可以根据犯罪分子服刑期间的表现由监禁刑转为管制刑,或者由管制刑转为监禁刑,在刑罚之间形成弹性转化,使其更加科学合理。

  另外,管制刑边缘化的问题也应当得到进一步的解决。首先,可在过失犯罪中适用管制刑罚。与故意犯罪相比,过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分子更容易接受教育改造。对于过失犯而言,其渴望回归社会的情绪更为强烈,其刑罚效果与故意犯罪相比更为显著,对刑罚目的的实现具有推动作用。但在适用管制刑时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从而公正且全面的判断犯罪分子是否符合适用管制刑的条件。其次,一些未成年可以尽量适用管制刑罚。由于未成年尚未成人,其思想意识等方面发展并不成熟,对犯罪行为的认知程度并不完善。对于未成年来说监禁刑有些残酷并且在监狱中容易受到交叉感染,不利于对未成年进行教育改造。还有一些年龄较大的老人,在符合相关条件时也应当多考虑适用管制刑,高龄犯罪分子由于身体较差易生病,其劳动力在监狱中已所剩无几,更容易为监狱带来负担。

  3.扩大罚金刑的适用

  罚金刑作为刑种中的一种,无论在哪个国家,都应该将其价值最大限度的发挥出来,展现其独特的刑罚魅力。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是必不可少的。首先,对于过失犯罪而言可以配置罚金刑,其原因主要为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较小,犯罪后果并非刻意追寻,因此可将罚金刑适用于过失犯罪;其次,对于贪利性犯罪也可以适用罚金刑,换句话说也是对症下药,由其贪利性的性质来对其适用罚金刑。第三,对于一些犯罪罪行轻微的案件,可以单独适用罚金刑。对于拘役中的轻微案件,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来决定对其适用罚金刑,来作为短期自由刑的替代刑种。而我们之所以要提高罚金刑的适用比例是因为对于那些实施轻微犯罪行为的罪犯来说效果会更加显著,对其惩罚与教育作用能够得以更好的发挥。适用罚金刑既能够让罪犯不接触监狱中的其他罪犯,以防止罪犯之间产生一系列的消极影响;而且适用罚金刑的罪犯并不需要被实施监禁的措施,在得到应有的惩罚的同时又不让其远离家庭,使得罚金刑的适用更加科学化。在罚金刑的执行上也存在益处,罚金刑只是在钱财上进行处罚,并未涉及人身,与监禁刑相比大大节约了司法成本,而且又能使犯罪分子体会到被剥夺钱财的痛苦从而减少犯罪行为的实施,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

  四、结语

  由于刑罚本质在不断的发展,不仅推动了我国刑罚轻缓化的进程,也推动了法治文明的进程。刑罚体系决定刑罚的实践,贝卡利亚曾说,刑罚和实施刑罚的方式应当经过仔细推敲,一旦确立了关系,他会给人更有效、更持久、更少摧残罪犯躯体的影响。对刑罚体系进行反思是刑罚轻缓化的必经之路,而从各个方面对其进行完善则是刑罚轻缓化的必然要求。、

  作者简介:

  韩路颖,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18级法律(非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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