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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招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探讨

时间:2020-12-09分类:行政法

  摘要:近几年来,随着招标项目范围的不断扩大,招投标工作也需更加规范高效。尽管我国的招标制度在不断地完善,但是政府采购中出现的一些问题,需要在政府采购中得到相应的政策来解决,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论文结合当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以及市场环境的发展变化,可以看出严格地遵循市场发展规律能提高其政府的采购水平。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工作中问题的研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有利于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实施。

新晋商

  本文源自新晋商【2020年第06期】《新晋商》杂志,山西出版传媒集团主管,山西出版传媒集团;山西省人民政府参事室(文史馆)主办。于2005年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正式创刊,CN:14-1350/F,本刊在国内外有广泛的覆盖面,题材新颖,信息量大、时效性强的特点,其中主要栏目有:对话晋商精英、关注财富生活为主线等。

  1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概述

  在政府内部工作领域,采购作为重要的项目组成,所呈现的工作环境及涉及的工作要素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在当前的采购工作领域,政府所采用的方式主要以招投标为主,对外进行物资采购的竞标处理,从而保证所采购的物资在品质等各个方面的参数符合实际需求。通常情况下,招投标作业方式主要为公开和邀请两种,前者在预算方面受中央机构或者地方政府的宏观调控,后者主要以采购负责人为主体,根据具体的采购标准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同时,招标投标工作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隐患,采购人员的职能素养及政府在此方面的管理实施情况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整体采购质量。因此,政府需要对此项工作加强重视,并积极参与到采购管理工作当中。

  2 我国现有政府招标采购方式优缺点分析

  2.1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组织参与投标。其中,“招标人”是指具有组织招标能力的采购主体,主要包括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招标公告”是指招标人必须在政府指定的网站发布招标信息,体现了公开原则;“不特定”是指任何符合投标条件的潜在供应商都可以参加投标,体现了公平原则。但是公开招标因其采购周期较长,一直为人所诟病。另外,采购成本也较大,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而言,潜在投标人较少,不利于进行充分竞争。我国划分公开招标的标准主要以采购金额为依据,主要体现的是“规模效应”,未根据采购内容性质进行区别,无论采购内容是货物、服务或是工程建设项目,在程序上,只要采用公开招标,一律需要20天的开标等待期,总计约30天的采购周期。如果采购内容是工程建设类项目,由于需要实地踏勘、研究工程图纸、设计施工方案、计算工程报价清单,一些烦琐而又必要的程序使制作投标文件的时间花费20天是合理的,甚至可以更长。但是政府采购,主要是货物和服务采购,投标方只需要根据招标文件具体参数需求制作招标文件,不需要复杂的现场踏勘,也不需要复杂的方案及计算,甚至对于一些简单的货物及服务项目,3~5天时间就足够了,所以20天的开标等待期就不太合理了,大大降低了采购效率,增加了采购时间成本。遇到需紧急采购的货物及服务,虽然有其他非招标采购方式做为补充,但是一旦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而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还需要向相关财政部门申请批准[1]。

  2.2 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如果采购标的物的市场竞争性较弱,很难通过招标公告及资格预审公告的方式吸引到合适的供应商,招标人可通过前期市场调研,邀请符合采购需求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其耗费的采购成本及社会资源较少,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缩短了采购周期,提高了采购效率。但是,邀请招标有限的竞争性使招标人获得更优惠的价格及良好的服务的可能性减少,有可能无法选出合适的中标人及获得最佳竞争效益。同时,招标人既然向特定的供应商发出邀请,要保证能邀请到合适的供应商前来投标,就要求招标人对市场上相关行业内供应商有相当程度的了解,否则,将会直接影响到招标结果。此外,在这样的情况下,招标人还有产生廉政风险的可能。鉴于以上实际操作中的问题,邀请招标在政府采购方式中一直被谨慎使用。

  3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3.1 采购的招标投标方式单一

  就目前来讲,在政府的采购工作中,关于招标投标方法手段的建立,呈现出单一化的不良现象。在当前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开和邀请是主要的工作方式,但是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比较显著。在实际执行招标投标工作的过程中,一些人员因为熟谙内部的工作流程或者考评机制,掌握法律的漏洞,并借此机会进行暗箱操作,谋取不良的利益,给政府的采购工作带来较大的风险。同时,随着市场环境逐渐发生变化,政府在采购方面的工作发展也逐渐趋于创新性发展。因此,政府更有必要针对当前招标投标方式单一的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并站在未来的发展趋势考虑制定科学、合理的解决措施[2]。

  3.2 法律追责制度不完善

  法律责任的有效落实则必须要建立在法律能有效追责的基础之上,如果违法人员无法得到法律责任的处罚,则法律成为了一纸空谈。而当前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追责制度不完善,首先追责途径过于笼统,我国法律责任为民事、行政、刑事三位一体的综合责任,所以在进行追责时,以哪一种追责制度为主难以确定,这样就导致追责实施困。并且当前我国政府采购与司法途径衔接不流畅,司法机关是当前社会维护公众公平的最有效保障,但是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即使经过司法制裁后法律责任难以落实,那么就导致司法裁判与责任执行的连接不顺畅,法律责任追责制度与司法机关的衔接存在一定的空隙。

  4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作中的改进策略

  4.1 采用竞争式的招标投标采购方式

  在采购范畴内,政府需要针对内部的工作需求,对招标投标的方式和执行手段进行多元化创新。进一步丰富采购工作环境,也能进一步促进招标投标的执行渠道,从而全面提高整体的工作效能。在常规手段的基础上,积极学习国外在该领域的理论思想,发掘竞标手段,并根据内部在采购工作方面所呈现的具体需求,进行工作手段改良与创新,全面增强竞争性手段在国内政府采购领域的适应性,也能保证最终所获得的采购物资,在各个方面的规格均符合实际标准,从而全面提高采购工作质量。在实施竞标的过程中,政府需要加强项目的宣传,利用新媒体等技术手段进行宣传和推广,从而吸引更多的供应商参与竞标。

  4.2 明确规定政府采购行为义务方责任

  当前我国政府采购法对于在采购活动进行过程中相关义务还未形成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就需要对相关法律义务责任进行规划。首先,通过观察政府实际采购活动现状,可以发现当前法律对政府采购责任的规定尚不全面和规范,这很容易引发相关管理制度混乱。因此我们需要在法律层面对政府采购责任进行系统全面的定位和把控,力求保证任何政府采购行为都能在法律的监督管控下完成,真正使政府采购行为合法化、正当化、科学化。其次,作为补充说明的法律责任或其他补充内容则应当遵循可操作性原则,以招投标法为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活动原则,进一步规范立法用语的问题。

  4.3 加强监督管理制度建设

  在招标投标工作环境中,政府需要针对当前存在的风险因素制定完善性能的监管体制,从而保证监管工作全面、具体,同时能为构建良好的工作环境提供一定的外力支撑。政府需要单独成立监督部门,加强内控机制全面建设,就内部招标投标工作的开展进行系统审核。

  5 结语

  当前,我国政府采购工作是整个政府内部服务工作落实的关键,合理的招标采购工作有利于政府机构工作的全面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何红锋.政府采购法律责任与法律风险[J].中国政府采购,2015(10):20-21.

  [2]肖剑钦,谭荔,黄晓云.浅谈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化的原则与标准[J].财经界(学术版),2016(0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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