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社交平台是因特网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的核心,同时也承担着用户内容规制的平台义务与责任。合理平台责任制度需要平衡平台商业自由和内容遵守这两个价值观。现有的因特网内容监测法律和政策从两个方面建立了平台内容监测责任制度,建立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和应用内容监测技术。然而,从促进创新的角度来看,平台内容监督责任制度仍然面临挑战。
【关键词】 社交平台 互联网创新 平台责任 内容监管技术 利益主体参与机制
一、问题的引出
信息技术革命被视为人类社会的第四次革命,互联网正在重新塑造社会经济和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创新的引擎,并在网上和网上进行整合。我們很快就进入了相互关联的社会。基于互联网的服务也是基于平台的服务,基于万维网的社会网络平台2.0和社会网络网站是基于互联网平台的最具创新性的工业模式,Web 2.0是便利用户互动和编制用户内容的技术或应用的一般术语。具体地说,网络平台的关键是帮助用户建立在线社会关系,因此建立在线身份、增加关注或朋友、私人评论和信件是绝大多数社交平台共同具备的功能,一系列创新的商业和技术模式正是在这一社会属性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一)商业模式创新产生的问题
第一,社交平台首先将那些不受传统商业组织约束的人纳入信息制作和传播过程,个人用户不仅是内容的被动消费者,而且也是主动消费者。社交平台的主要资源是由基本用户群的免费、开放和分散的内容,而不是专业或精英版权所有人的版权内容。第二,在线平台在时间、空间和物质环境方面克服了离线通道的局限性,是一种分散、无边界和真正有效的免费内容和人力资源分配方式。第三,互联网的社会逻辑已在更多的行业中广泛传播。在信息领域,社交平台从最初的文字和信息社交平台(如Weibo、Wechat等)到社会视频领域(如P2P网站早期、各种社会视频平台和近年来的现场直播平台)。
(二)技术创新层面产生的问题
互联网平台一直是研发信息技术的主要主体,随着大型数据和人工智能在社交平台上的广泛使用,信息的整合和传播过程正在变得更加聪明和自动化。发现和传播信息的方式也更加多样化,同时存在手工筛选(编辑建议、社交订阅)和算法建议(如微博热搜、今日头条等智能自媒体)。创新和竞争一直被认为是提高生产效率和促进社会福利和公共利益的主要手段。作为市场的主要创新机构,人们认为网络的社交平台可以在追求自身商业利益的同时,大大提高社会和公共利益。平台的责任制度已成为平衡平台的商业自由与互联网内容合法性的关键制度。目前的中国法律为管理用户内容的责任提供了一个更加全面的平台,一种外在的自上而下的强制而存在的话,平台的内容管理责任便无法被完全内化在平台的商业运营成本和实践之中,会对平台的商业自由造成过重的负担,阻碍创新,平台责任制度的有效性也会受到挑战。
(三)解决问题向导
内部化平台内容管理责任要求法律一方面为系统提供适当的激励,以鼓励市场主导机构使用自动内容管理技术,为了大幅度减少监测平台内容的费用。另一方面,法律要激励各方利益相关主体主动参与违法内容监管的程序,以分担网络平台的内容监管责任和成本,使内容监管更加公开透明。但无论是技术还是人工干预用户内容都需要法律设置一定的监督反馈机制以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二、互联网社交平台内容规制责任的确立以及执行问题
与西方互联网开发商鼓吹的无政府状态和无国界互联网不同,政府认识到,互联网在互联网诞生之初不是一种治外法权,应当由政府加以管制。一些网络服务供应商,例如信息传播渠道的“管理员”,在执行早期互联网法规方面处于关键地位。然而,关于网络服务供应商对用户行为的监管责任的早期互联网条例比较困难,这些条例将规定,在发现非法信息时,若干网络服务供应商“必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机关报告”。直到社会网络平台的迅速扩展,使得所有的监管手段都能够开始完善具体措施,以履行内容平台的监管责任。管理社会纲领内容的责任是我国的一种行政责任,它强调社会纲领追求的是人民的经济利益,同时考虑到维护社会福利和公共利益。我国对社交平台内容管理责任是一种行政管理责任,强调社交平台在追求自身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对社会效益和公共利益的维护,其规定也逐渐具体化并具备可操作性。但商业自由与公共效益的协调需要将平台责任内化于市场主体的商业实践中,使平台责任的施加不会造成过重的负担,阻碍创新和竞争。而从这个角度来看,我国平台内容规制责任在执行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平台责任的履行监督存在不足
虽然法律和条例文件提到加强工业自律和社区在线服务行业的行业标准,以及社交平台服务,作为对政府条例的补充,但这些文件也提到需要社会监督的社交平台服务。然而,法律没有就如何实行工业自我管制和社会监督做出进一步规定。从执法实践的角度来看,监测现有平台内容的责任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网络章程办公室面试平台的负责人承担的,通过执行行政法特别行动的威慑力量来确保执行。
(二)社交平台的内容规制责任是一种行政责任
在2019年4月欧盟通过《数字市场版权和相关权利标准指令》之前,内容交换服务平台将构成“向公众传播”,并将直接对侵犯版权和相关权利的行为负责,但不适用于:内容交换服务平台用户违反内容的“安全港”规则。该指令打算规定内容交换平台有义务事先获得版权和相关权利的许可证,因此,要求会员国为版权等权利建立集体许可证机制和协商机制,从而避免在事件发生后对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并降低平台获得版权许可证的费用。总之,“安全港”条款代表了根据商业逻辑和技术逻辑的规范逻辑平台的责任,代表了对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商业交易的规范容忍,但并不一定排除使用互联网服务能力的合理性。根据监管逻辑对平台内容进行规范,关键在于互联网创新与内容合法性之间的价值平衡。
(三)我国对社交平台的内容规制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社交平台必须带头采取技术措施和内容管理措施,进行内容监测,以确保用户内容得到遵守,监督内容的责任主要是管理直接调查平台,甚至是承担确保目前执行的刑事责任。面对更大的法律风险,加强预先内容管理是合理选择社交平台。然而,关于平台内容管理技术措施和内部信息管理系统的法律规定只强调平台作为主要责任主体的义务,它没有提到如何管理技术措施和内部管理系统本身,以使平台内部化内容监督责任,并形成一个长期机制,而不仅仅是对法律外部义务的被动反应。更重要的是,只有通过开放内容管理系统和让利益攸关方参与内容管理进程,我们才能分担管理社交平台内容的责任和费用,平衡三种内容完成价值,企业自由和创新与用户权利保护作者将从技术措施和内容管理系统这两个方面讨论如何将创新和内容遵守与平台责任的履行结合起来。
三、内容自动过滤技术的应用及其限制
在我国,利用信息安全管理技术来审查和过滤用户的内容,是管理社交平台内容的行政责任的一部分。例如,百度贴吧的关键词过滤系统:社会视频网站B站使用黄建银幕捕捉技术,“每秒处理300个屏幕捕获量,可疑阅读图像、图像传输、计算、回归结果,平均响应时间约为2.2秒,10-15秒,修订《背景手册》可以完成对可疑图像的第二次审判,以版权信息数据库为基础的内容过滤在保护外国社会网络网站版权方面起到了带头作用,如内容指纹系统。由欧洲和美国通用数字版的Audible Magic开发,类似于2007年YouTube的Content Id系统和2016年Facebook的权利经理系统, 在一系列版权纠纷之后,国家版权所有人也于2017年上网。这类内容指纹技术是以版权所有人将其版权工作输入工作指纹数据库的举措为基础的,该系统对每一个版权保护应用程序的内容进行编码,以建立单一的数字身份,然后将上载到受监管网站或网络的所有通信数据与内容版权数据库进行比较。如果匹配成功,将拦截受监测的目标系统中的货物和内容传送。
四、利益相关主体参与内容
从商业角度看,社交平台与用户之间的私法关系是通过服务合同形成的;从管理角度来看,对管理平台内容的行政责任的法律规定实际上是赋予平台的管理权力。无论是平台的商业和技术力量,还是平台管理权的法律环境,用户都处于弱势地位,需要同样的法律力量来保护消费者权利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社交平台释放了个人用户在信息制作和内容创新、在线互动关系、虚拟社区的形成等方面的潜力,这是用户积极参与信息制作和交流的结果,社交平台为用户提供了积极参与治理的渠道和能力。为了保护弱势群体,法律必须确认用户参与内容管理的权利。信息和通信技术在许多情况下,由于技术革新和信息流动的效率,实现个人权利和利益往往要求有权积极要求权利,参与内容管理程序,例如与搜索引擎信息的捕获有关的程序,数字版权在隐含许可原则中预先确定的规则,即只有在债权人不明确允许扣押的情况下,搜索引擎才能排除有版权的内容索引。同样,利益攸关方参与内容管理过程的权利也成为培养多方利益攸关方参与内容管理过程的一个必要条件。鉴于我国对规范社交平台内容负有重大责任,邀请平台用户参与内容管理,分担内容管理责任,并降低运营成本,这已成为一些平台运营商的独立商业选择,如百度贴吧建立的吧主管理制度,新浪微博建立的社区管理委员会制度。
五、结语
在我国的互联网信息管理系统中,社交平台负有管理内容的行政责任,但作为因特网创新的引擎,内容管理的责任不应给商业交易造成沉重负担。从社交平台。作者就社交平台如何从内容管理技术和多方利益有关者系统的角度将内容管理的成本内部化提出了一些建议。无论技术措施或内容管理系统如何,都不应将平台作为唯一的责任人,积极主动地审查用户信息的大量发现和保护内容的不正确都会导致平台的责任过重,从而导致执行。参考欧美“避风港”原则之下禁止平台成为内容规制措施的主动发起人,内容管理责任应当以多方利益相关主体(如平台方、版权人、用户等)合作与分担的方式实施。在版权实施领域,内容监管的责任不应该由网络服务商独自承担这一点逐渐被国内学者所注意。”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技术措施由于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利益相关主体参与内容管理制度被视为更具正当性的制度选择。同时,法律应当加强对内容管理程序的规范,以提高其正当性,如确立利益相关人参与内容管理程序的权利,信息处理程序的公开透明,进行第三方监督等。
【参考文献】
[1] 胡凌:“非法兴起”:理解中国互联网演进的一个视角》,《文化纵横》2016年第5期。
[2] OECD.The Role of Intemet Intermediary in Advancing Public Policy Objectives. (OECD Publishing 2011).
[3]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62条:2000年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19条,2014年修订:
[4] 信息产业部2006年《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第16条:2000年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6条:2000年国务院
[5]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6条,2011年修改。
[6] 参见 2011年12月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指定《北京市微博客发展若干规定》第7条,第8条。
[7] 网信办《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第5条。
[8] 网信办在2015年制定了《互联网新闻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以规范约谈程序。
[9] 国家版权局对“今日头条”立案 “剑网行动”启动,载 http://www.qlwb.com.cn/2014/0625/155344.shtml,2019年4月1日。
[10] 参见2000年《欧盟电子商务指令》第12-14条。
[11] 崔国斌:《论网络服务商版权内容过滤义务》,《中国法学》2017第2期,第xx页。
[12] 欧盟《统一数字市场版权与其他权利指令》第17条。
[13] 欧盟《统一数字市场版权与其他权利指令》第12条。
[14] 欧盟《统一数字市场版权与其他权利指令》第13条。
[15] 熊秉元:《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东方出版社2014年版,第177-194页。
[16] 关于内容过滤技术在欧洲的使用情况和成员国的司法案例,See ChristinaAngelopoulos.Filtering the Internet for CopyrightedContent in Europe[J].Iris Plus,200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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