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在推进过程中必然会广泛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涉外知识产权问题,基于这一新形势,我们从法学院的视角出发,对当前实务人才培养的现状和制约因素展开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策略。
“一带一路”对涉外知识产权实务人才提出的要求
第一,具备国际化的思维格局。“一带一路”背景下的涉外知识产权与航海航空、公路交通、电信网络等有关国家安全的重要领域具有密切联系,明显有别于常见的私人主体间的商品服务贸易活动。因此,人才不能就事论事,只看局部,而是必须熟悉国际政治、国际关系的新发展,主动根据国家的导向,灵活运用国际规则,通过审慎判断来处理各种具体问题,以配合国家整体外交的需要[1]。
第二,具备突出的外语技能。仅仅掌握英语、法语、德语等主流语种尚不足以开拓新市场,因为“一带一路”沿线各国中有很多是与我国民商事往来较少的小语种国家,而我国又不能过度依赖外方提供的法律服务。因此,人才必须能娴熟地使用多元化的语种才能开展工作。
第三,具备深厚的专业功底。“一带一路”沿线各国中有俄罗斯、越南、波兰等大陆法系国家,其以制定法为主的法律体系与我国较为接近。但同时,还有像马来西亚、印度、巴基斯坦等英美法系国家和沙特阿拉伯等伊斯兰法系国家,而这些法系长期以来我国并不熟悉。因此,人才只有具备深度学习新知识的能力,方能尽快地掌握其独特的法律理论和实践样态,一旦遇到特殊的实务问题,就能迅速找到解决的对策。
第四,具备成熟的操作能力。“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一,像意大利、英国这样的老牌发达国家,政局比较稳定,政策法规比较完备,与之往来有明确的预期。但还有很多国家,有的法制不健全,有的从业者数量很少无法与我国有效对接,有的司法透明度不足等。因此,人才必须熟悉各种复杂场景下的风险控制机制,能熟练地通过多种手段处置各类纠纷。
涉外知识产权实务人才培养的现状
我们对河南省H大学法学院全日制三年级本科生共132人所做调研表明,目前人才培养离满足前述要求还有很大距离。
第一,缺乏学习兴趣。在问及是否对知识产权法学有兴趣时,持肯定态度的比例高达95%。在问及是否对涉外知识产权法学有兴趣时,比例降至70%。在问及对与涉外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学科学习兴趣时,对涉外经贸法律知识有兴趣的比例进一步降至45%,在问及是否对国际法学有兴趣时更是低至15%。
第二,外语基础不佳。在问及如何评价自己的外语水平时,回答“很好”的比例为0%,回答“一般”的比例为16%,其余则选择回答“不好”。此外,极少有学生会去选修第二外语。
第三,基本技能欠缺。在问及平时是否阅读并能归纳整合涉外知识产权的研究资料时,持肯定态度的比例仅为20%。在被问及能否较为熟练地运用专业数据库检索涉外知识产权政策法规时,回答“能”的比例仅为10%。
第四,实习机会匮乏。在问及对法学院涉外教学安排的满意度时,认为“不满意”的比例为50%,理由是未能提供充分的实习机会,很少能进入有涉外知识产权业务的企业和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实习。
第五,职业前景不明。在问及是否有从事涉外知识产权实务工作的打算时,明确回答“有”的比例为7%。在问及对“一带一路”带来的职业发展机遇是否有过了解时,明确回答“了解”并认为对职业发展很重要,打算为之努力的比例仅为5%。
涉外知识产权实务人才培养的制约因素
法学院为解决上述问题也做了许多努力,如开设单独的知识产权教学班级、设置“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知识产权学院,试图通过精细化的培养来满足实务部门的人才需求。但是,法学院长期以来遵循的是一种经院式的培养模式,这决定了一系列措施不但收效甚微,反而可能成为培养改革的制约因素。
第一,培养的基础性。基础性意味着培养在本质上是一种专业通识教育,缺乏社会科学背景知识和严密思维训练的学生需要从零开始对若干主要部门法做一概览式的了解,所学内容在深度和廣度上都非常有限,对知识的掌握也必然是比较浅显的。然而,涉外知识产权属于后置型、高阶型知识,还需要与很多涉外学科相互配合进行综合性学习,学习难度要大得多,在课时紧张的情形下只能作为比重不高的选修课进行安排。而即便开设了诸如外国知识产权法、国际技术转让法等有关课程,往往还不得不降低讲授难度,并在考核上采用小论文、开卷考试等相对宽松的标准,培养效果容易流于表面。
第二,培养的封闭性。封闭性意味着培养主要依靠教师单方面的知识灌输,学生在学习上只能是死记硬背,完全脱离真实的实务工作流程。虽然近年来法学院也在努力拓展培养手段,包括引入案例教学法、聘请校外导师、使用各类新型教学互动设备、增加网络学习渠道等,但这些调整依然是对教师教育的补充,其本身是手段而非目的。虽然学生毕业前夕会有实习环节,但普遍时间短暂,基本无法接触到核心层面。涉外知识产权实务工作属于高端业务,要长期跟队观摩和参与,出于对成本投入和收益的考虑,实务部门也很少会愿意下大力气进行实质性的帮带。
第三,培养的均质性。均质性意味着培养在质量评定上要以学生的平均水平为准。单一的生源来源使得法学院必须考虑学生整体的接受水平,因而倾向于提供均等性的教育以匹配大多数学生的学习水平。随着近年来法学院的招生规模不断扩大,这一点表现得愈发突出。受制于硬件和软件资源的短缺,为控制培养成本,法学院在培养方案的设计及实施中也难以提出差异化的要求。这样一来,培养就难以对潜在的优秀学生形成有效激励。如果其个人的学习热情与努力长期得不到系统性的回报,这些学生就容易放弃自己的职业规划,涉外知识产权实务的人才贮备也就无从实现。
涉外知识产权实务人才培养的完善策略
根据卢曼的社会系统论观点,各个社会子系统都拥有自己独特的运作逻辑,并通过不断的自我指涉来强化这一逻辑,因而具有了“运作上的封闭性”。同时,不同的运作逻辑要在现实中避免激烈冲突,各个社会子系统又必须以结构耦合(Structural Coupling)的方式形成共振,从而达致和谐态势。为此,各个社会子系统需要接受外部环境的信息激扰,并将其转化为各自运作逻辑的有机组成部分,因而又具有“认知上的开放性”[2]。据此,法学院作为教育子系统,必然会按照其特有的法学教育逻辑培养人才。但随着这一逻辑在运作中日益成为培养改革的制约因素,这恰恰说明,法学院过往只着重于其子系统内部的运作,而未能因应外部人才市场环境的变迁,没有通过及时的反思打开视野,创新法学教育逻辑运作的具体形式。基于这样的考虑,我们认为未来培养改革的关键就在于如何推动法学院开门办学,使之能与其外部环境间形成良性互动,从根本上完善培养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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