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网络隐私权 公民 宪法保护 立法 法律条例
作者简介:王蛟,中共重庆市潼南区委党校。
《信息网络安全》(月刊)创刊于2001年,由公安部第三研究所、中国计算机学会计算机安全专业委员会主办。是由公安部主管。
在信息社会,互联网技术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严重威胁着人们的个人隐私。网络用户在利用互联网浏览网页时,经常会需要填写电子邮件、年龄等个人信息。这些行为都会给公民个人隐私的泄露留下隐患。因此,为维护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益,应及时建立完善的宪法保护体系,保障公民根本利益,减少隐私泄露對公民利益的损害。
一、网络隐私权宪法保护的现实意义
结合我国国情,宪法中隐私权的保护条例设立较晚,但是在不断变化的大数据时代,宪法是让社会重视网络隐私权的重要途径,是社会形成网络隐私权保护共识的基础。同时,网络隐私权是公民隐私权在网络领域的拓展,宪法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是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基本要求。由于网络具有交互性、技术性、数字化等特征,所以网络隐私保护具有较强的难度,但是隐私作为公民人格的壁垒,若是不能实现隐私保护,公民基本人权将会受到巨大冲击。
从宏观上来讲,宪法对于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意义,还体现在我国网络隐私保护法律体系的建立。现阶段,宪法针对隐私权已经制定相关法律条例,但是我们网络隐私权法律基础较为薄弱,没有系统性、全面性的法律保护机制。所以在网络隐私权急需完善的今天,我们可以将其视为我国网络隐私保护法律体系建立的契机。此外,网络隐私权宪法保护,能够促进公民的自由发展,是实现民主、自由的保障,对维护国民根本利益,提高国家网络公权力有着重大意义。
二、现阶段网络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困境分析
(一)网络隐私权在宪法中没有明确保护条例
根据现有宪法条款,国家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已经做出明确规定,结合宪法所阐述内容,我们能够确认隐私权属于国家未列举的公民基本权利,并间接将其视为以网络为客体的公民隐私权在宪法内的保障。但是现阶段,我国宪法条款中,并未将隐私权设定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仅将公民隐私权保护内容融入宪法中。此外,我国法律体系对于公民隐私权内容、保护方式、概念内涵均未明确规定,只是利用部门法对公民隐私权实施保护,这种间接性保护模式,并不利于公民网络隐私权的全面保护。同时,根据现行宪法中国家对于隐私权的相关规定,可以探析国家政府部门已经具有网络隐私保护意识,但是由于部分条文存在不确定、过于宽泛等特点,导致其他法律部门在对公民隐私权进行保护时,不能明确将公民网络隐私权视为公民基本人权,进而阻碍着网络隐私权宪法保护体系的完善。
(二)网络隐私权立法条例滞后
目前,关于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条款,主要体现在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中,但是由于宪法中没有对网络隐私权进行明确规定,导致其他法律部门缺乏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导向与指引,间接造成网络隐私权条例滞后,且在执法工作中容易出现难以协调的问题。例如在民法中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对公民隐私权纳入法律条例中,该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服务、用户若利用网络损害公民网络隐私、网络利益时,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由此可见,民法虽然从侵权角度出发,保护着公民在网络上的隐私利益,但是由于该项规定较为模糊,在具体执法时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在现阶段,立法部门应将宪法作为各项法律部门的导向,发挥宪法对网络隐私权的全面保护,借此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全面保护立法体系打好基础。
(三)宪法网络隐私权审查制度尚未完善
在网络社会,公民网络隐私权需要国家发挥立法主动性,但是由于宪法网络隐私权审查制度尚未完善,我国网络宪法中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尚处于被动阶段。同时在通过立法权对公民隐私权进行规定时,还需发挥宪法监督作用,确保网络隐私权宪法保护工作能够有效落实。此外,由于网络本身的特殊性,影响着国家网络监管效果。当前国家对于网络运营商所提出的各项规范要求,都处于初级探索阶段,结合宪法中网络审查工作现状,我们可以看出网络监管仍存在综合监管力度不够、监管范围较窄的问题。
三、完善网络隐私权宪法保护的有效途径
(一)明确宪法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条例
现阶段,公民隐私权已经被世界各国重视起来,在公民基本人权中,隐私权占据着重要地位。公民隐私权并不只关系着人民发展的意志性、利益性,同样体现着政府对公权力的态度,因此,立法部门应根据公民网络隐私保护现状,明确宪法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条例,让其他立法部门能够从宪法中找到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依据,并以此为导向,完善不同角度的公民网络安全保护条例。
具体来说,首先,立法部门应将网络隐私权作为公民基本人权列入宪法条例中,并对公民网络隐私进行限制与规定,发挥宪法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价值。其次,结合现行宪法中对隐私权的相关条款,对公民网络隐私权法律条例具象化,进一步解释部分隐私权的抽象条款,明确网络隐私权在宪法内的权利属性。最后,将公民网络隐私权作为公民基本人权纳入宪法判例、宪法中,发挥宪法及相关立法部门对公民隐私利益的保护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