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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经济法学思考法律论文发表

时间:2019-08-10分类:法学理论

  摘要:作为我们国家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信用社为农村地区居民的日常经济活动带来了极大地便利,为农村地区的金融市场做出了很大的贡献。自成立起农信社就不断尝试在管理制度上进行改革以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趋势。但是改革要求我们必须立足于现实状况,制定出完备的法律依据。本文就我国农信社在改革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农信社的改革状况展开分析,同时结合国外的一些金融机构管理经验来对改革中遇到的法律法规问题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改革经济法

人民司法杂志

  《人民司法杂志》创刊于1957年,本刊为半月刊,主编:回沪明。国内统一刊号:CN11-1602/D,国际刊号:ISSN1002-4603。

  引言

  1、农信社改革过程中立法的发展及现状

  农村信用社作为一种特别的合作方式的金融组织,它的经营主要针对农村地区的金融市场,来为当地居民提供信用服务。农信社在我国成立后,非常适应我国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但长期以来的改革进程中却没有将法律这一环节进行完善来推进改革。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创新对于农村合作社的改革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现存的立法状况却令人堪忧。目前我国仍没有推出法律效力不同的完整的制度体系文件,在进一步细分我国也不存在专门指导改革中对信用社管理的合作金融基本法,改革只能通过金融行业中通用的法律规章制度来摸索行进。另一方面,我国对地方性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完成统一的管理。各地的农村信用社的地方性的法规还不够完善,缺乏管理。虽然不少省市都开始制定本地区的行业规范制度但是我国改革过程中所依靠的法律依据仍很不完善且立法推广起来还比较困难。在实践的过程中仍靠上层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来对农信社的改革进行调整。

  2、农信社改革的法律依据所存在的不足

  2.1、法人治理结构不合理

  法人治理结构主要是为了在现代化的企业中将股东的与别的与公司利益有关的人员之间建立起的一种联系的新型管理结构。在目前已经运用到了信用合作社的管理中,并建立起了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监事会等机构,虽然理论上这三个机构的设立可以帮助组织的各机构人员在互相监督、牵制的新机制中更有效的完成决策、实行与监督,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农信社的法人治理结构却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大会的公信度不高,民主管理也无从体现。虽然社员大会已经在法律层面上被确立下来,但实际上被召开的次数并不多,形式主义盛行。很多社员对大会的地位不能正确认识,对自己的权利及职责也不甚了解,且缺乏股东意识。

  2.2、信贷风险转移机制不完善

  农信社针对中小农户在进行贷款时,其风险往往会比其他金融机构要大一些。这是因为,中小农户通常不具备信用担保的能力,没有能够进行担保的充足的抵押财产。这跟我国实行集体土地所有制有很大关系,农户不能将土地、房屋作为抵押物用于抵押,这就导致多数情况下,一旦借贷者不能还贷,欠款就会形成信用社的坏账。另外由于自然灾害对农户的主要经济来源有很大的影响,就会给贷款造成很大的风险。此外,对于农户的超负荷借贷,在国家政策的鼓励下,信用社常常会在资金运转不足的情况下过度放出贷款。而风险管理法律对经融机构规定在经营的过程中不得超过存贷比例,增加经营风险。现在的农信社资金的运转状况不佳,假如在不寻求风险基金做依托,信用社抵御风险的能力更是令人��忧,一旦金融市场出现危机,就会对信用社造成致命影响。

  2.3、组织体系不健全

  刚开始建立起来的信用社在当时生产力有限、经济不景气的国情下,将我国匮乏的资源集中起来,为我国经济的复苏起到了很大的帮助作用。同时针对不同情况的客户还提供不同的金融服务。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市场逐渐展开了商业化的竞争趋势,外加政府的放任以及政策扶植的缺失,信用社的发展方向也偏离了原先的轨道,开始向着商业化发展。后来信用社由于地区分隔,其发展进一步受到阻碍,致使信用社至今仍无法形成全国性统一的行业组织。这也是我国农村信用社的实力以及规模都不能和其他金融机构相提并论的主要原因。

  3、对国外农村合作模式借鉴

  3.1、金融合作组织发展完善

  世界各国为了能够推动其农村地区的金融事业向前发展,在不同程度都在农村地区构建起了金融合作组织体系。增强了农村金融组织的融资与市场竞争能力。比如,美国建立的农村合作组织是分为两个部分,包括农贷银行以及农信监管局。此外,美国还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商品信贷公司、统计局以及管理局来帮助农民直接办理农贷业务,推动了国家农业政策的落实与基础设施的建设推广。据此可知,各个国家促使经济稳定运行的必要手段就是建立完善的金融组织体系,此外,各个组织机构还要对信用社施以援手,在互相配合与合作中共同发展。

  3.2、金融机构责权明确

  在各个国家建立的合作组织中,通常都将多级法人制作为组织运行的基础。不管是中央合作银行还是基层合作银行都是独立存在的关系,不存在附属或领导的地位划分。合作组织有自己的经营权以及独立法人资格。上级组织有管理并为下级组织提供服务的职责,各银行组织都是通过代表大会等机构进行联系,形成完整的决策系统。这种金融机构的组织方式能够保证其在运作的过程中保障资金的融通以及及时清算能够合理有序进行,保障了农村信用社的各项业务的正常发展。

  3.3、组织民主体制健全

  民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民主、公开、公平,使用科学的管理方式尽量促使各组织协调发展,公平竞争的管理手段。农村合作社中实现民主管理有利于促进各组织成员之间合作的积极性,能够推动资金的流动。坚持民主管理的方式能够确保农信社以及其社员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另外,民主管理的原则还是ICA在国际中开展经济合作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鼓励社员直接参与金融合作组织的决策,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健全的民主管理机制的形成有利于达到金融合作的根本目的,更好地为农村地区的社员提供金融服务。

  4、我国农信社改革存在问题的解决方式

  4.1、应该加强明确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定位。现在针对农信社的定位是以服务“三农”主力军为主。但是这个定位还是不太明确,因“三农”服务中虽然存在一定盈利空间的商业性业务,例如涉农贷款;同时也存在风险高、成本大的普惠业务。还有义务承担的为广大农户发放财政补贴的政策性业务。如果要覆盖农信社目前已具有的所有业务性质,应进一步明确农信社(农商行)的定位为“以服务‘三农’为主的普惠型地区性金融机构”。

  4.2、调低法人股及单个法人持股比例

  针对目前按照商业化原则整改农信社(农合行)为农商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可以通过根据各地情况,可适当调低法人股以及单个法人在农商行中的持股比例,从而降低法人股东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干预农商行经营的倾向,以免农商行偏离现有市场定位。借助引入外部专家委员会、完善决策机制和业务流程等措施,建立起既防止“内部人控制”、又防止“外部人控制”的公司治理机制,实现农商行在服务“三农”、普惠金融前提下的可持续发展在公司治理方面,国际上很多农村合作银行、互惠银行、邮储银行的做法都值得借鉴。

  4.3、依据自身状况逐步改革

  因为我国的地区差异以及农信社自身发展情况差异巨大,当前的改革仍应按照循序渐进、区别对待的原则来进行。在组建农商行过程中,不应设定时间限制,更不能下达指标任成熟一家组建一家。应充分调动基层社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在大原则不变前提下,鼓励农信社、农合行根据当地情况和自身发展状况,在改革模式、治理机制等方面进行创新。可借鉴国际合作金融在治理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成功经验,有条件允许我国农信社、农合行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以股份制为基础的股份合作制模式。

  结语

  随着商品经济发达程度提高,金融市场逐渐朝着商业化的方向发展,各大金融机构纷纷转换经营方式,农村信用社也应该在改革中紧跟经济时代发展步伐,在经营上尝试商业化和综合化的发展方式,在管理方式上进一步深化民主管理。同时根据我国信用社发展国情及现状完善法律法规并加强对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监督,设立监管会以监督信用社的改革是否遵循法律规定,以进一步推动我国农村信用社朝向规范化、统一化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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