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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的构建对我国民法的影响研究

时间:2019-05-23分类:法学理论

  民法起源于古羅马的市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民法主张人身自由与财产的私有性,民法催生了市民社会的形成,市民社会又为民法的实施提供了相应的社会基础。本文主要对市民社会构建对我国民法的影响进行研究,通过分析马克思的市民理论,民法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关系,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相关建议。

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是山东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山东大学法律方法论研究中心”主办,2002年由陈金钊、谢晖教授创办的法律方法专业研究集刊。

  民法对市民社会中人的行动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因此民法对社会成员具有严格的约束作用。市民社会中宪法等基本法案,要求居民拥有司法的程序公正待遇,立法的参与权、宪法所规定的选举权、言论自由权等政治权利等。而民法是对市民社会法权的补充与完善,二者有着互文的辩证关系。因此市民社会的演变与发展过程,推动着我国民法的演变与发展。因此在民法的制定与改革中,要结合现实情况进行改进,以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一、我国市民社会构建的必要性研究

  我国市民社会的构建,是由我国民主制度与社会结构决定的。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是全体公民的民主,经济与国家事务的管理都要有公民参与,公民是具有集体性与义务性的法律概念,而市民则是具有个人性的社会人。但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公民”这一集体性词汇也具有了“市民性”特征,因此我国市民社会的构建就显得尤为必要。市民社会最突出的特征为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商品生产于买卖非常开放自由,国家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只起到调控的作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经历了计划经济阶段,这是由于当时的经济形势决定的,国家、企业与个人之间的紧密联系,虽然能够加强公民的集体荣誉感,但也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选择自由。而在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农村的土地承包率先进行改革,城市企业也从市场经济的发展中逐渐复苏,社会经济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上世纪90年代以后,公司制与股份制企业开始发展成熟,劳动合同制的用人机制推动了市场选择的自由化,人才的招聘与就业更加规范合理,知识型人才在社会的发展中得到了实际利益。因此可以说,私有化、自由化的市民社会构建,有利于打破国有企业与大型企业的垄断局面,使技术与应用型人才得到实际利益。市民社会核心思想在于“独立化”,股份制改革与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独立的空间,企业需要自由的开展一系列经济活动,所以市民社会的构建是非常必要的。

  二、民法是构建市民社会的法律基础

  民法作为市民社会构建的基本法律,起着调和市民纠纷,维护市民财产权益,保证市民阶层利益的作用。民法所针对的对象为市民阶层,以契约精神作为调解纠纷的核心思想,民法执行不受到国家行政制度的干预。在土地、市民权利、人身自由权利、财产权利等方面法律的制定中,包含着大量的民法条款与内容,这是市民社会发展所决定的。市民阶级的社会活动催生了民法,而民法的制定、修改或删除,也要经由市民社会的同意,同时也要符合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自从古罗马诞生民法以来,资产阶级对民法中的市民属性做出了较大调整、其中最重要的调整部分,是私有制与公有社会之间关系的调整。私法从公共法律中脱离出来,以自由、独立、平等为主旨的民法登上了历史舞台。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都需要在市场经济主体的要求下开展活动,需要遵循市场经济的行为规范。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法律基础,与国家的政治理念没有太大关联,只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市民社会中的每个成员,在民事关系的协调过程中,都会受到民法的保护。民法的权利范围涵盖了市民社会的方方面面,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法并非是公法的附属法律,而是与公法有交集的平等法律。民法体现了市民社会中市民的要求,主要为了解决市民社会中的法律纠纷,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法。

  三、我国市民社会与民法的发展现状

  我国社会结构的深刻变革,推动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快速发展,也影响了市民社会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目标的确立,为中小企业、股份制企业、个体商户的发展带来了机遇。所有制经济特别是私营经济的形成,又造成了经济形式多元化的局面,市民社会也逐渐发展形成。市民社会中的个体商户、企业家等,属于新兴市民阶级,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的。市民社会中的社会结构是开放和平等的,任何阶层人员都存在雇佣或者被雇佣的可能性,也就是说,阶层的流动具有开放灵活的特点。而且在市民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政治权力对经济的主导作用越来越弱,国有经济与私营经济的发展,逐渐处于平等的地位。因此当前市场经济的组成结构为,国有经济、私营经济协同发展,同时外资经济主体也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全遵循公平、自由原则,国家行政性干预在其中所占的比例很小,市场经济催生出市民社会,并不断推动其向前发展。

  我国的市民社会并非与公有制处于对立状态,而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导,形成了具有私有化形式的社会形态。市民社会同样推动着政治制度与公有制的改革,这是我国民法不断发展的社会基础。我国市民社会的发展时间较短,但在短时间内已经形成了完善的民法制度。包括《民法通则》中的《婚姻法》、《公司法》、《土地改革法》、《合同法》、《物权法》等,这一系列法律条款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民法的发展步入了成熟阶段。其中《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市场经济相关法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稳高速运行,提供了相应的制度保障。针对民法中民事经济活动的冲突情况,则通过参阅《宪法》中的民事纠纷解决条款,对《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增添与更改。随着市场经济中新问题的不断涌现,民法体系也会不断的加以调整与完善。

  四、我国市民社会的构建研究

  我国市民社会的发展,需要以国家作为依托培育市场经济。在社会经济的转型阶段,市民社会中出现的民事纠纷、企业矛盾问题,归根结底是市场经济的利益分配问题。但国家在市民社会中干预是有限度的,以政治制度为根据的事务调解,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市民社会中的私有化问题。因此市民社会的构建需要有内生力,需要每个市民成员自觉遵守《民法通则》,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因此在我国市民社会的构建过程中,要坚持“二元化”的经济社会发展理论,要将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干预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同时又要采取多种措施搞活市场经济,推动市民社会的自由化、快速化发展。因此需要开展多样化的政府体制改革,去掉那些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容的体制,推动高效、快速政府结构体系的建设。同时市民社会的构建中,要强调政府的服务职能,通过政策的实施改善社会结构,营造健康合理的市民社会发展空间。其次市民社会社团也要加强自治,自治化管理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市民社会社团是由部分人组成的经济组织,这些人有着共同的社会背景与利益需求,能够在市民社会的建设中起到辅助作用。最后市民社会还要培养共同的契约精神,只有相同的价值理念才能推动市场经济的平稳发展。

  五、市民社会的构建对我国民法的影响

  我国市民社会发展程度的逐渐深入,使得民法的发展更加完善。当前市民社会中的个人化民事问题,能够通过私法性的民法进行解决,但这并不代表民法与公法是对立的关系。恰恰相反,民法需要相应的国家政策予以扶持,需要国家职能部门对私权领域的法律调解进行监督。现有社会条件为民法发展,提供了相应的社会基础。政府工作职能的改革,也要围绕市民社会的发展状况展开,推动服务型政府体系的建设。因此政府公权与民法私权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部分市民社会成员会利用公权力,打压合法的民事权利,造成贪赃枉法与滥用私权现象的产生。市民社会中个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化,能够改革民法中的公有化部分,特别是民法与公法之间的矛盾部分,以保障民法的基本权利。个人、社会、第三方等市民主体,是民法保护的主要对象,保护私有利益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当然,在市民社会的构建过程中,要做好外来法律与本土文化的融合工作。由于中国市民社会是经济发展的产物,而不是从民法中发展而来,所以对国外民法典的经验借鉴,需要结合社会实际进行调整与改编。民法的发展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任何不遵循国家管理、市场经济的法律条文,都不能得到长久的保留。市民社会的出现是对公权力的制约,是私人法制建设的开始,能够推动社会的微观管理。市民社会对私人权利的推崇与肯定,使得民法的发展趋于开放化和自由化,国家、社区团体与市民的共同参与,使民法的发展更加具有现实意义。

  六、结语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来的公有制主导的经济发展形式,逐渐转变为多种所有制共存的发展局面,我国法律制度也经历了一系列的转变。特别在民法制度的制定与完善方面,更加注重公平民主的法治建设,注重对私人权益的保障。市民社会是在市场经济发展前提下建立起来的,是民法得以施行的现实基础。因此市民社会、民法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的关系,市民社会的发展促进了民法进步。民法也为民事问题的解決,提供了相应的制度保障。

  [ 参 考 文 献 ]

  [1]王欣宁.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联性研究[J].科技展望,2014(10).

  [2]黄俭.浅述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J].法制博览,2015(34).

  [3]秦燕婷.浅谈实现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从中国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6(36).

  [4]刘明博.浅谈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意义[J].新西部(理论版),20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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