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学生的权利意识较以往明显觉醒,但同时也呈现出功利化倾向,主要表现为权利认知功利化、权利主张功利化、权利维护功利化、漠视他人权利等几方面。大学生权利意识功利化不仅不利于大学生的健康成长,也将阻滞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导致大学生权利意识功利化的原因:一是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二是学校教育的功利化。相关高校须有针对性地调整教学,对大学生权利意识功利化倾向进行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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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是法学的核心范畴,权利问题也就是法学的基本问题。美国分析法学家韦斯利·霍菲尔德在《司法推理中适用的基本法律概念》中指出,“所有法律关系都可归结为‘权利和‘义务;而且这些范畴足以用来分析即使是最复杂的法律利益问题。”{1}可见,研究法律问题,核心议题就是权利。而权利意识是权利行为的内在动因,是权利问题的基础。权利意识是主体对社会权利系统的主观能动把握,是权利系统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健全的权利意识才能引导主体有效行使权利。从目前的调查分析来看,当前大学生的权利意识总体上较以往有所觉醒,但也呈现出功利化倾向,这不仅不利于大学生的健康成长,也将阻滞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所以,有必要对大学生权利意识功利化倾向进行矫治。
一、大学生权利意识功利化的表现
与传统中国公民义务观念强、权利意识弱的权利义务观念不同的是,当代大学生权利意识出现觉醒,有了巨大的进步,如:认识到公民权利是国家政治权力的唯一源泉,知道国家权力为民所赋、为民所用,不再惧怕权力;更加关注自身权益的得失,一旦权益受损,勇于通过各种手段维权。这些进步并不代表当代大学生的权利意识已发展成熟完善,仔细研究就会发现,伴随权利意识的觉醒,大学生的权利意识也呈现出功利化倾向,即更加关注自身权益而漠视他人权益和社会效益,关注眼前权益得失而忽视长远,关注经济利益而忽视基本政治权利。
(一)权利认知功利化。权利认知是权利意识的起点,指社会主体对于权利制度、权利运行等权利现象的认识状态。权利认知程度分有充分的认知、一般了解、不了解几种情况,一般来说权利认知程度反映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强弱程度,二者成正相关关系。同时,权利认知是权利意识觉醒的基础,人们只有在获得比较充分的有关权利的法理和法律等方面知识时,才能对权利有比较全面的认识,才能形成健全的权利意识体系。但当代大学生由于受功利主义价值观的影响,对知识的学习往往进行功利化的选择。调查发现,在权利意识包含的经济权利、政治权利、人身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等诸多内容中,大学生往往最关注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并对相关权利的法律规定感兴趣,有意识地学习;而对于作为国家未来建设者和接班人必备的政治权利关注度最低,对于相关的法律规定不感兴趣,不愿花费时间、精力去学习,因此也知之甚少,导致一些大学生权利认知不全面,在初始阶段阻断了健全权利意识的可能性。
(二)权利主张功利化。权利是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的,任何人在主张或行使权利之前都会进行价值评估,但这种评估应该是全面的。权利主张功利化是指主体对于行使哪些权利、放弃哪些权利进行价值考量时,依据的评价标准是功利化的。也就是权利评价标准功利化直接导致权利主张功利化。权利评价是在权利认知的基础上对权利现象做出的价值判断。一般来说,权利评价的差异(有价值、无价值、价值大、价值小等)会直接影响主体对权利制度的认同程度和权利意志的强弱程度,进而决定主体是否通过自己的努力去实现权利。也就是说,在权利意识诸要素中,权利评价以更明显、更直接的方式有力地参与着权利制度的创建、運行以及整个权利体系的发展。正确的权利评价标准应该是全面的,既关注自我权利又要考虑到他人权利,既关注眼前的权利又要顾及长远,既关注人身财产权又关注政治文化权,这才会促使权利制度的创建、运行以及整个权利体系的发展呈现全面健康的态势。但当代大学生权利评价标准却往往呈现功利化倾向,对于法律赋予的权利在行使前进行功利的考量,“划算”就行使,“不划算”就放弃,而且“划算”与否的标准就是个人眼前的物质利益。
(三)权利维护功利化。维权意识是权利意识的重要内容,指当权利主体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积极主动地通过法律规定的维权途径和程序获得救济,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包含两个关键因素,一是是否积极主动,二是是否通过合法途径,从这两点可以判断出主体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的强弱。大学生近年来维权意识增强,但仍然存在维权能力弱、维权意识功利化等不足。当权利受到侵犯时,一些大学生由于惧怕维权会遭到侵权者的打击报复或者担心维权成本过高,往往会自认倒霉,放弃维权。对维权进行经济成本的考量有时是必要的,但如果一味地、简单地从经济利益考虑,放弃维权,采取忍让、姑息的态度,就会纵容违法者的违法行为,助长侵权者的气焰,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
(四)漠视他人权利。权利意识不仅包括对自我权利的认知,也包括对他人权利的认同和尊重。每个人都具有天赋的平等权,任何人在享受自己权利的同时不可以非法侵犯和践踏他人的权利。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指出:“自己权利的确立是以尊重他人的权利意识为媒介的,他人权利的承认和尊重是以自己固有权利得到确认为媒介的。”{2}黑格尔认为,人格权的内在核心价值就是“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就是说,主张自已的人格权,也应当尊重他人的人格权。如果滥用一项权利到了侵犯他人权利的程度,那么最终的结果将是所有人(包括自己)的权利都无法实现。不尊重他人权利,就会丧失自己的权利。当代大学生在权利平等意识方面的表现并不令人满意,在自我权利意识觉醒的同时,出现了以自我为中心、个人权利至上、自我权利无限膨胀、尊重他人权利意识极端淡薄的情况,大学校园中相继出现的大学生杀人事件充分印证了这一点。
二、大学生权利意识功利化的后果
大学生权利意识功利化会引发一系列不良后果,不仅不利于大学生自身的健康成长,也将阻滞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
(一)不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党在21世纪的奋斗目标。”一般来讲,一个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道路有“政府推进型”和“社会自主型”两种。“政府推进型”道路是一个自上而下的过程,指民主政治建设主要是在国家的推进下进行的,政府是民主政治建设的主要动力。而“社会自主型”道路是一个自下而上的过程,民主政治建设主要是在社会力量的推动下进行的,人民群众是民主政治建设的主要动力。{3}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道路受历史和经济政治文化条件的影响,逐步由建国初期的政府推进型调整为政府推进和社会自主相结合,民众在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越来越凸显。也就是说,发展现代民主政治,必须充分发挥民众在社会建设中的作用,这就要求民众具有很强的民主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作为未来社会建设主体的大学生,是社会中思想最为活跃的一支力量,他们的民主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状况直接影响着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而大学生功利化的权利意识导致他们不关心政治,不关心制度建设,其结果必将不利于民主政治建设。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除制度建设需进一步完善外,目前更关键的一环还是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正如黄建武所说:“即使人们消极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不创造性地运用权利,或者放弃权利,这虽然也能使社会形成一种安定的秩序,但这种秩序是没有效率的……民主制度也会因人们不行使权利而无实效。”{4}受价值取向功利化的影响,大学生在权利行使过程中常常进行功利化的考量,漠视或放弃政治权利,导致已有民主制度的落实大打折扣。不仅如此,由于大学生经常放弃政治权利、行使权力实际行为较少,缺乏必要的政治参与历练,致使其权利行使能力不强,这些必将阻滞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
(二)不利于法治国家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在法治国家建设涉及的诸多环节和要素之中,公民法治意识的养成是基础和关键,而权利意识是其核心。“权利是法的内核,没有对权利的要求,也产生不了对法的需求和对法律的渴望。权利意识与法治观念的形成是密切联系的。权利意识的增强导致法治观念的生长,反之,法治观念的增长,也必将推动人们权利意识的扩张”。{5}可见,只有培育起公民普遍健全的权利意识,已有的法律制度才能落到实处。但如果权利意识出现功利化倾向,只考虑利益的得失,会影响立法质量,导致对执法、司法监督不力,阻滞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首先,权利意识功利化会影响立法,阻滞法律体系的完善。大学生作为公民中知识层面较高的一个群体,理应在国家立法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但由于受权利意识功利化的影响,总是认为选举人大代表、民意调查、对于法律议案提出意见建议等都与自已的切身利益无关或离得很远,因此漠不关心或兴趣不大,往往置之不理或马虎应对。这就容易导致立法工作脱离民意,不仅对大学生个人来说是权利受损,更影响立法质量,阻滞法律体系的完善。其次,权利意识功利化会导致对权力的行使监督不利。权利意识功利化倾向会使大学生在行使监督权过程中进行功利化的考量,划算才做,而对权力的监督往往是耗时费力的,有时还会有很大的经济、政治风险,按功利化的标准衡量,其结论一定是不划算的,因此往往选择明哲保身、置之不理。这必然导致对公权力监督不利,致使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不法现象滋生漫延。
(三)不利于大学生的全面发展。大学生权利意识功利化不仅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和法治国家建设不利,而且不利于自身的全面健康发展。社会的进步就是要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但功利化的权利意识会使大学生对于权利的认知、权利的维护、权利的主张等方面都以功利为标准进行取舍,导致对权利知识体系的认知不全面,一些权利被放弃,权利主张、权利维护、权利要求的能力受限,嚴重影响大学生政治素质和法律素质的提升,而这些又是现代社会全面发展的大学生必备的素质。
三、大学生权利意识功利化原因分析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大学生权利意识功利化后果严重,因此,必须认真分析形成的原因,及时进行矫治。
(一)社会大环境的影响。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环境对大学生的思想意识会产生重要影响,权利意识作为思想意识的重要内容自不例外。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发生的巨大变化对大学生的权利意识产生了重要影响。经济方面,市场经济中追求利益最大化、以经济利益作为衡量成败标准的原则不断扩展应用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社会生活的基本原则,制约和指导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导致大学生在权利评价时也以功利为标准进行衡量。政治方面,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唯GDP论,过分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对整个社会的价值追求产生片面的导向作用,导致社会各领域的价值评判包括大学生的权利评价也出现功利化倾向。文化方面,西方文化中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功利主义以及主张“有用即真理”的实用主义等文化不断渗入大学校园;社会中只求速度不求内涵、只注重短期流行不注重内在价值的“快餐”文化、“灰色”文化对大学校园的浸染,在这一系列因素的影响下,大学生的权利意识慢慢呈现出以利益为标准、注重短期利益、关注自我利益的功利主义倾向。
(二)学校教育功利化。目前很多高校在权利意识培养中存在着功利性的目的,为实现对学生的有效管理,简单地把大学生责任意识培养放在首位,忽视或有意识地忽视权利意识教育。一些高校管理者认为,对于自我意识彰显、权利意识觉醒的当代大学生来说,责任意识教育必须摆在突出地位,如果过多的强调权利意识,势必会助长学生的私欲心,影响责任意识的养成,不利于学生管理。为使学校各项制度及具体事务顺利落实,高校管理层更多的是希望学生能够多服从、多尽义务,在日常管理中,如学校管理制度的制定、校园文化活动内容的设置等方面,多侧重于对学生责任意识和义务观念的培养,注重引导学生服从学校管理和各项规章制度,对于现代社会公民必备的权利意识却极少提及甚至有意回避,这样的管理模式短期内确实有助于约束学生过度的自我行为,方便管理,但从长远来看,这种一贯地忽视学生权利意识而单项进行责任要求的管理和培养方式,势必会导致学生对权利的陌生,权利认知缺失、权利主张、权利维护能力不足,同时长期的义务观念渗透而缺乏权利意识培育的教育方式,也会严重影响学生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的养成,割裂个人和社会的关系,使学生更多关注自身权利而忽视社会发展,造成权利意识出现功利化倾向。另外,课堂教学中重法律轻法理的实用主义教学思路也影响了大学生健全权利意识的形成。如:以往《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的教学中多注重实用法律的讲授和法律知识的传授,而法治思想教育相对薄弱;在权利义务教学方面,重点往往放在公民权利义务内容的讲授上,即教给学生享有哪些权利、应尽哪些义务,而关于什么是权利意识、为什么要培养权利意识、健全的权利意识对于自身发展和社会发展的作用等方面没有详细的阐述,这种没有讲清“所以然”的灌输式教学势必会导致大学生对权利理解不透、学习动力不足,也就很难培养起健全的权利意识。
鉴于以上分析,必须对大学生权利意识功利化倾向进行及时矫正,这是一个系统工程,需社会全方位的共同努力。就学校教育来说,学校管理层应及时转变管理模式,教师必须及时调整教学内容和教学思路,除了阐述清权利意识的相关理论外,还应在培养学生的整体观念、大局意识、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等方面多下功夫,以从根本上矫正价值取向功利化倾向,标本兼治,最终培养大学生形成健全的权利意识。
注 释:
{1}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146.
{2}(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69.
{3}虞崇胜.从政府推进到社会自主:新世纪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必由之路[J].江苏社会科学,2002,(2):154-160.
{4}黄建武.法的实现——法的一种社会学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5}刘佳.中国法治化的现实基础[J].中外法学,1999,(1):8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