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了初步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法治文化也得到了初步发展,法治文化的建设取得不错的成绩。随着我国发展进入新时代,在中国法治化的发展进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各种各样的问题。我们需要用整体、辩证的眼光看待所取得的成就与建设困境。简而言之,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任重而道远。
《吉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季刊)创刊于2001年,是由吉林省社会主义学院主办的以统战理论研究为主的综合性社会科学期刊。是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广大统战工作和社科理论工作者发表研究成果和真知灼见的园地,本刊热诚期望您的大力支持。
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法治文化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也存在许多不足的地方,这不仅不利于法治文化的建设,同时也阻碍了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
(一)对现代法治思想的批判性吸收不足
西方现代法治是经过几百年来人类社会发展的高级产物,是众多现代西方国家治国理政的主要手段。从总体上看,现代西方法治文化表现为自由的个人主义、平等正义的理性主义以及契约精神,体现权利保护和权力制约等诸多方面。对西方法治文化应以辩证的态度去吸收,与中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培养公民的法治精神。同时与中国的传统文化相结合,充分满足中国政治诉求,使之具有以人民当家做主为主要特征、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精神。但“西方现代法治文化是在西方的文化传统下形成的,是历经古希腊、古罗马的道德观、自然观及欧洲中世纪的宗教观,并在基于工业文明所產生的对神治的理性批判过程中所培育的,是西方特有的地理、民族等要素的长期积淀而形成的。所以,西方现代法治文化是西方的,虽然可为其他文化所借鉴,但不能代表其具有普适性甚至唯一性而为中国全盘吸收。”
因此,我们在建设法治文化时,既要注重继承吸收传统的法治元素,又要不断发展创新优秀的传统文化。“深入挖掘和阐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的时代价值,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成为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增强法治的道德基础,同时还要大胆地借鉴国外先进的法治文化,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使之时代化、大众化,将新时代中国特色与世界先进法治思想结合起来,基于我国基本国情,以最新的马克思主义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作为指导思想,立足世界,正确理解世界法治思想的趋势,不断吸收法治思想的先进理念,为人类民运共同体的构建发挥力量。
(二)法治文化建设社会基础较弱
当前,法治文化的社会基础较弱是中国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另一个严重问题,其主要表现在:
第一,市场经济发育尚未充分。市场经济与法治是紧密相联的,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具有决定作用,市场经济是孕育法治的观念的肥沃土壤,是建设法治文化的根本动力。就目前阶段而言,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经济由高速发展向平稳发展过度,这个过程也是法治文化由不成熟走向成熟的过程。
第二,民主政治建设还需进一步完善。法治是民主的法治,民主是法治的应有之义。法治文化的核心内容包括独立、自由和平等、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的观念。列宁说:“民主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 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和其他任何国家形态的民主是不能同一而论的,但是目前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还不完善,人民群众对自己权利和义务了解甚少,在监督和制约国家机关权力方面意识淡薄,群众法制观念难以形成,同时也制约了法治文化建设与传播。
第三,根深蒂固的传统法律文化依然存在。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人治”思想根深蒂固,从未实行过法治。实行法治之后,虽然在去除传统法律文化的糟粕上做出了努力,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传统法律文化的负面影响依然存在,严重制约了法治文化的形成进程。
(三)法治文化宣传形式陈旧
法治文化宣传是法治文化建设与传播的重要途径,是法治文化建设的“主战场”。我国当前法治文化在宣传过程中,不仅内容单一、方式落后,还缺乏系统性。法治文化宣传方式主要通过法制宣传、法制讲座、法律咨询、法制文艺汇演等,并且只重点宣传法律法规条文,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没有把法治文化建设和社会方方面面的发展与建设贯彻到一起去,没有形成系统,方式过于陈旧,制约了法治文化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
在法治文化宣传过程中,首先要有服务大局的思想,把法治文化宣传重点放国家工作计划上,把普法工作落到实处;走以人为本的道路,从人民的实际生活出发,将法治文化宣传与具体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结合到一起;树立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思想,集中培育法治精神与法治信仰,积极开展多领域范围内的法治建设与法治合作活动,注重实效性,既要完善普法宣传教育评估标准体系,也要做到很好的跟踪,以便及时的反馈并加以修正。
此外,要加强创新,把握重点,因地制宜,在不同的地区与不同的人群分类普法,整合法治宣传教育资源,提高质量与效率。大力发展法治文化活动,推进法治文化阵地的建设,打造法治文化产品并进行推广,将普法宣传教育渗透到各个方面。利用媒体的广延性,健全公益普法制度,在公共场所和公共区域范围内进行普法公益广告宣传。在普法中,要加强新媒体和新技术的应用,为公众提供更广、更方便的学法之路,努力提高普法的实效性。
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制约因素分析
(一)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
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规模不断扩大,需要调整的经济关系超出了传统的处理范围,客观上要求制定相适用的法律,推动了法治的完善。随着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逐渐形成了人们遵守的规则和习惯,后来演变为法律。与此同时,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市场经济范围逐步扩大,市场关系随之越来复杂,矛盾也不断增加,市场经济需要加强规范化和法治化。
市场经济发展对法律制度的需要,是法治形成和发展的经济动因。法治是保证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前提,是防止市场扭曲的有效手段。但由于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体制不够健全,市场在资源配置的作用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经济结构不合理,区域发展不平衡,不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延缓了法治建设进程,同时也一定程度制约了法治文化的建设。
(二)中国传统文化中“人治”思想
以“儒学”为主流的中国传统文化推崇“德治”、“人治”思想,几千年来影响深远,传统文化与民主法治的思想在众多方面有着激烈的矛盾和冲突,阻碍了民主法治的发展,对法治国家的建设造成一定影响。传统文化中法治文化的缺失不仅无助于法治建设,而且也成为了法治文化建设的屏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律至上观念欠缺。千百年来,中国封建政治生活中,明君、圣贤和清官扮演了重要角色,当社会产生不公平现象、矛盾和冲突时,清官为普通百姓排忧解难,由此,他们的权威得到了百姓的认可,这种政治权威神圣化的倾向长期占据了整个社会的主导地位,导致的结果是法律的权威被严重的削弱,法律至上的观念难以形成,其运行机制无从谈起。即使在当代,权大于法的现象仍然存在,这无疑阻碍了法治文化的建设。
其次,监督机制存在缺陷。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看似健全,但是在运行机制的监督上还存在诸多缺陷,其主要的原因是权力结构和监督制度不完善,监管不足。长期以来自律是道德约束的主要形式,但往往有着很大的局限性。同时,群眾监督的效果并不明显,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缺乏相应的规范与机制,这些都是监督机制不完善的具体表现。
再次,依法行政意识淡薄。受传统人治观念的桎梏,人民并没有权力选择,而是由部门或领导的意向决定。因此,行政权力只是为了迎合上级,讨好上级,坚决服从上级的命令,使长官意识浓厚,权大于法的观念根深蒂固,完全违背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原则。
(三)公民法律信仰的缺失
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通过对制定的法律规范与法律设施的主管把握,认同行政部门进行的各类法治实践活动,并从内心服从法律的规范,在日常生活中处处体现出法的价值追求,最终内化为个人行为活动的规范与准则。只有在观念上解决对法律的认可、认同问题,才能使作为法治主体的全体公民都遵守和服从法律,从而进一步内化为一种自觉自愿的行动。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有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 卢梭也曾经说过:“人们只有服从法律才能最大限度实现自由,因为法律不过是人们自己意志的记录。” 可见,法律信仰对法治意识、法治精神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
当前,许多人在谈到法律的作用时,都会摇头表示作用不大,或者不起决定性作用。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无论是官员还是普通群众都普遍存在着一个共同问题,就是没有确立起对法律的信仰。由于缺乏法律信仰,人们在做出法律行为时,很难承受各方面的压力,缺乏为法律献身的牺牲精神,即使熟悉法律,也缺少对法律的忠诚,缺少保护法律的意识和行为。法治的程度高低取决于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程度,如果人们不普遍尊重法律,不真诚的信仰法律,就更谈不上法治了,法治文化建设也会受到严重的阻碍。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是重要的环节之一。法律信仰推动着法治建设,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明与进步的程度。如果全社会缺失了法律信仰,那么在社会公众的眼里,法律也就不过是一种摆设形式,没有实际的作用,这样就必然会深陷“人治”的泥潭。
(四)公民身份意识的欠缺
公民身份是公民对自己本质的确认,是“成为国家公民并承担相应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先决条件,它表达的是一种公共认同,对主流意识形态和文化、历史、传统的认同与接受,是公民的法律义务和伦理道德基础。” 公民身份是一种权利与义务对等的责任意识,公民应视自己为国家的主人,每时每刻牢记国家的法律,同时积极主动地宣传法律的信仰,这就是把公民身份自由自觉的展现出来。公民身份是现代理性公民在公民社会大环境中塑造的,是在理想的社会秩序中逐步形成的。
法治文化是伴随公民身份的确立发展起来的。人治思想在我国源远流长,群众的法治思想与法治精神没有觉醒,缺乏公民身份意识,更愿意听从命令办事,被动服从。限于中国文化传统的局限性,人不能自由全面的发展,中国文化传统无法自然地产生个体的主体性,人的自由价值追求就无从谈起。全体公民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主体,公民身份意识的觉醒显得尤为重要,需要公民自觉地承担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任务与责任,积极参与国家治理,推动法治文化的建设。总之,一个健全的社会应该是社会、国家、具有公民意识的全体公民互相补充、协调,共同发展的法治化社会。
注释:
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01页.
[美]哈罗德·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页.
[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4页.
许瑞芳.公民身份:认同与教育.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