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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赃物善意取得法理初探

时间:2019-05-05分类:法学理论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的重要法律制度,但对于赃物的善意取得,世界各国的态度不一,就我国而言,学界内的说法和意见也是众说纷纭,在相关的法律中并没有对赃物善意取得直接、系统、完善的规定。文章根据赃物善意取得的内涵、条件对该项制度进行分析,比较国外和国内对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的地位的不同,解析我国目前赃物善意取制度建立的现状,并结合法理分析其价值取向。

民间法

  《民间法》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严谨学风,传播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科学文化,促进国际科学文化交流,探索防灾科技教育、教学及管理诸方面的规律,活跃教学与科研的学术风气,为教学与科研服务。

  一、赃物善意取得的含义

  (一)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制度是财产所有权能够被特殊取得的法律依据,在民法中又称“即时取得”。“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的财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财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的第三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是出于善意并不知情,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而原财产的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第三人返还财产,只能要求不法转让人赔偿损失。善意取得制度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保护交易市场的安全、便捷和迅速。善意取得制度在近现代的确立过程中,体现了现代社会对追求财产稳定性和交易流转需求之间的利益平衡。但在肯定了善意取得权人的权利的同时,也剥夺了原财产所有权人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极有可能因此使原财产所有权人蒙受损失。考虑到第三人对财产的善意取得并无过失,如果法律无法保障其权益,将会对交易安全产生威胁,因此法律只能在二者的利益之间谋求平衡点,协调其价值冲突。

  (二)赃物

  我国著名的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提出,赃物不仅应该包括盗取的赃物,还应该包括被抢夺、侵占等的犯罪手段所获取的赃物。从我国的立法來看,赃物应包括盗窃、抢夺、抢劫等犯罪行为所得的所有赃物。另外,还有国家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的物,如枪支弹药,但这一类赃物应绝对排除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三)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

  赃物适用善意取得首先必须是受让人主观上基于善意获得的,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入的。其次,其买入方式必须合法公开,如通过在出售同类商品的商店中取得、在公共市场买入或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取得。最后,受让人取得赃物的方式必须是有偿的。赃物善意取得制度建立的初衷之一就是保护受让人的利益,而受让人只有在有偿取得赃物的前提下才会因为其物的性质蒙受损失。

  二、我国法律对赃物善意取得的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所有人对共有人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物权法》第107条也有类似的规定:“所有人或者其他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由此可见,我国在立法层面上虽然详细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但对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并没有作出原则性的规定。但是,也在一些针对具体问题的立法中,体现了立法者对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考虑,如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12条之规定:“对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应将车辆无偿追缴;对违反国家规定购买车辆,经查证是赃车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进行追缴和扣押。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结案后予以退还买主。”

  三、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法理分析

  (一)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维护公正原则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保护交易安全成为重要的一个问题。交易安全的公正需要平衡其保护的利益,兼顾交易者的利益,使其不因为交易虚像而损失利益。因为受让人在交易中处于善意、有偿并且无过失的心理状况,其利益就应该受到保护才符合法律保障正义的精神。

  本文讨论的赃物在物理外观上与一般的货物并无太大差别,无法要求第三人在交易时辨别出赃物。如果无过错的第三人因为他人的过错损失了利益,就违背了公正原则。这样将极大地挫伤市场主体进行交易的积极性,第三人在交易时并不需要去查证其物的来源。如果允许了原所有人向受让人追赃的话,必然造成人人唯恐遭遇不测的畏惧心理,交易安全毫无保障,市场交易无法实现。这从根本上也不利于市场的繁荣和发展。

  (二)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降低解决问题的经济成本

  讨论善意取得制度就是为了解决到底标的物的归属问题。而介于最终损失方都需要向无权处分人追偿,是以应该考虑到底原所有权人和善意受买人到底谁原本可以减少损失的发生。虽然看是二者都是受害人,但究其根本,两方的代价任由大小不同。比如原所有权人可以不将标的物交给无权处分人;善意受买人事前应该充分调查标的物来源等等。但是明显善意受买人避免损失发生所花费的经历和成本要高得多。所以在最终问题的解决上,基于效率原则的考虑,我们应该归责于原所有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划归给善意受买人。

  当然,在一个法律事件背后所反映的往往不只是其法律关系,其中所蕴含的社会成本也应该被我们计算在内。在赃物的善意取得中,如果将所有权划归给原所有人,确实是保障了这一权利的安全性,但是会使整个交易变得复杂化,相对地提高了交易活动的成本。在当今社会日趋进步,市场经济的活跃和商品交换的频繁使得人们越来越多地注意到了交易使得安全问题和利益获得。所以,法律在确保其公平正义的同时也开始注重处理问题时的效率。

  参考文献:

  [1]董静.赃物也应善意取得[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0(3):112-115.

  [2]华莹.浅析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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