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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研究

时间:2019-04-25分类:法学理论

  本文从知识产权保险概述、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种类以及构建我国知识产区制度分析展开论述,加强大家对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相关内容的了解,以下内容仅供参阅。

电子知识产权

  《电子知识产权》(月刊)创刊于1991年,由工业与信息化部科学技术司主管,信息产业部电子科技情报研究所、信息产业部电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中心主办。本刊集理论性和实践性为一体,是目前国内信息技术领域唯一的知识产权专业期刊。

  一、知识产权面临的风险分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面临如下几种风险:一是成本风险。知识的创新需要投入,知识创新的投入最终能否转化为“知本(资本)”并获得利润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二是效率风险。知识的更新速度在日益加大,而从知识的创新到知识转化为生产力是有一个过程的。从知识创新投入到利润实现的过程中存在效率风险;三是法律风险。

  (1)无法通过法定程序取得知识产权的风险。知识产权的授予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其中,著作权是以作品的产生为条件而自动取得的,即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商标权需要通过特定的行政程序即注册,产生商标权。至于专利权的取得,则需要履行更为严格的申请和审批手续。因此知识产权能否顺利依法获得是不确定的。

  (2)未能有效地实施知识产权的风险。例如有的法庭审理持续时间很长或者最终做出的判决又不可立即执行,从而造成了现实中的许多具体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实施。这两种情形下权利人还未取得知识产权,因此不能纳入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知识产权保险可承保的风险主要指知识产权的外部风险。

  外部风险主要表现如下:

  (1)被竞争对手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风险。随着法律关系的日益复杂化,社会的好诉特征越来越明显,这使得公司和企业时刻面临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是被竞争对手侵权的风险。为了尽量避免侵权,当企业在决定是否投放一件产品或方法、或注册一项商标或专利时,应该首先对可能面临的侵权风险进行评估。这涉及到对现有的注册和在先技术的检索,并及时将其获取的专利信息向专利部门通报审查。

  (2)知识产权被他人侵犯的风险。知识产权被他人侵犯时,企业的声誉、经济利益都可能受到影响。而寻求司法救济时的诉讼成本也可能拖垮小企业。在人才流动市场化的环境下,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高管违反约定及竞业禁止规定的现象层出不穷。降低风险的最有效途径是风险防范,即防范于未然。事前的预防比事后的补救更加有利,风险也更小。企业管理中应当充分重视对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资产的管理。最有效的管理方式是实现知识产权管理专门化。就企业而言,专门化管理主要体现:建立自己的知识技术创新体系;树立知识产权战略意识,企业有了发明创造,就要尽快申请专利,有了商标,就要尽快申请注册,并建立法律实务部门;增强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意识,通过对高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进行法律风险教育,预防法律问题的发生。除了知识创新激励机制外,企业必须制定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有效制约知识资本资源的流动风险等。尽管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重在防范,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及权利人的防范措施并不能完全使权利人在出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避免重大损失。有些损失甚至于让企业遭受重创而一蹶不起。因此,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应运而生。

  二、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近几年来,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数量急剧增长。这一方面体现了权利主体维权意识逐渐增强,另一方面也给很多主体带来诉讼上的负担。从当前越来越频繁的知识产权诉讼来看,呈现出诉讼主体广泛、法律关系复杂、技术性强、取证和举证困难、侵权种类和形式多样、赔偿数额难以计算等特征。首先是知识产权诉讼的数量明显增长。知识产权案件中侵权案件比例尤其高达80%,且高额索赔侵权案件增多,裁判确定的赔偿数额有所提高,特别是适用法定赔偿办法的案件明显增加。随着专利授予量的增长速度增快,专利侵权诉讼的可能性也会更大。其次是知识产权诉讼程序的耗资巨大,而且还在呈不断上涨的趋势。就诉讼费用而言,我国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按《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每件收费500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其他诉讼费用还包括案件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评估费、审计费,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在涉外案件中,还必然涉及国际差旅费、翻译费、国际长途、传真等费用。在美国,知识产权诉讼的费用更为昂贵。

  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诉讼周期长、费用支出大,从而造成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诉讼成本高,这其中还包括因疲于应付诉讼而失去了强化经营的时间精力和其他交易机会的机会成本。因此,面臨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权利人要维护自己的权利,往往有两方面的担心:一是在获得赔偿前能否支付巨额诉讼费用,二是在支付巨额诉讼费用后仍可能败诉。高昂的诉讼费用和无法预期的诉讼结果,使一些知识产权权利人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和个人,由于难以承担这种风险而只好放弃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甚至直接放弃自己的知识产权。这样就更加难以及时、充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正是在知识产权诉讼的刺激下,创造了新的保险市场。

  具体而言,知识产权保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其一,知识产权保险将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法律权利,解除了被保险人慑于诉讼费用昂贵而不敢提起诉讼的后顾之忧,同时还充分地保障被保险人实施知识产权的可能性,使被保险人不因支付侵权损害赔偿金而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另外还可以赔偿企业由于丧失知识产权而遭受的收入或利润的损失,这样做也维护了受害第三人的利益。其二,知识产权保险有利于促成法律资源的均衡,实现司法公正。从根本上来讲,知识产权诉讼的根本目的就是要通过诉讼,从法律上对侵权者的侵权行为给予确认,并通过司法判决制止其侵权行为,使被侵权人获得一定的赔偿,以弥补自己的损失。但是在知识产权诉讼中,侵权者可能会通过法律上设置的反诉等司法程序来拖延诉讼。一方面会导致诉讼的周期进一步延长,权利人诉讼的成本进一步增加;另一方面随着时间的推移,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市场空间、市场价值可能消失殆尽。这样权利人在付出了高昂的诉讼成本后,即使获得一定的赔偿,却已经失去了市场,甚至在诉讼大战中被竞争对手拖“痩”、拖“死”,实在是得不偿失。因为无论是起诉还是应诉,诉讼费用都将是一笔惊人的支出,这项不确定性支出可能因为当事人的无力支付而导致法律维护公正的功能无法实现。而知识产权保险则为转嫁这一财务风险提供了保险工具支持,从而对维护法律的有效实施做出了有益的贡献。所以,知识产权保险是一种实现实质公平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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