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因其成熟的立法技术、自成一脉的法律体系而盛极一时,于盛唐时期达到顶峰,在世界法律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其中,唐律在总结秦汉以来律法经验成果的基础之上,制定出了诸如十恶、八议制度、亲属相隐、五服制罪等独具礼法特色的法律制度。日本、朝鲜等周边国家皆受其影响,仿效立法。中华法系随之形成,跻身世界五大法系。然而,时至今日,现行的中国法律中却再难看到类似的规定。为什么曾延续千年、盛极一时的中国古代法却在近代以来的百年中消沉歇绝?传统法是否已经完全被现代社会所摒弃?这些问题都指向了另一个问题——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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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治平先生将法律文化的概念区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具体地说,广义的法律文化应该能够囊括所有的法律现象: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法律行为、法律的机构和设施、法律制度和作为符号体系的法典、判例,以及不成文的惯例和习惯法等等。狭义的法律文化则主要指法的观念形态和价值体系,与此有密切关系的人类行为模式也应包括在内。”张显文先生则称,“所谓法律文化,是指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作用下,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或者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以及学说理论的复合有机体。”对法律文化的定义虽不一而足,但大致能将其分为法律思想和立法制度两个方面。
结合中国传统法律的精神思想和立法制度,笔者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归纳为以下五点。
一、引礼入律,礼法结合
中国传统法区别于现代法、西方法的一大特征即是“礼”的存在。
“礼,履也,所以事神致富也。”礼,源于早期人类部落中的祭祀活动。当时的人们将解释不了的现象归结为神明,相信想要过上安逸富足的生活必须依赖天神的庇护。祭祀的固定程序规范,就是最早的礼。当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统治者开始利用宗教鬼神进行统治,将皇权与神权结合,“恭行天罚”。久而久之,礼超越了祭祀的范围,成为了人们社会交往的一种行为规范,具有了规范性和权威性。
西周周公“制礼作乐”,以宗法传统习惯为基础制定出了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核心的行为规范。礼,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不再仅仅是对人们行为的调节,而成为了主要的法律形式之一,具有了一定法律乃至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起着“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作用。礼在中国传统法律中的重要性初露倪端,但真正的礼法结合是从西汉才正式开始的。
所谓礼法结合,就是儒家学说的法律化、法律的儒家化。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礼正式成为指导立法和司法的基本原则。从西汉董仲舒“春秋决狱”到唐朝制定“一准乎礼”的《唐律》,亲属容隐原则、五服制罪、八议、官当等制度在法律中的正式确定,一步步推动着法律的儒家化,并为后世历朝所沿用。礼法结合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不可忽视的一大特征。
二、家国本位,皇权至上
中国传统法律以家国为本位,维护家长权威,重视国家统治。
在中国古代,因生活的固定性和封闭性,人们以血缘为纽带划分成各个家族,并为调整日益复杂的家族内部人员关系,制定出了家法。西周制定礼乐和宗法制度后,社会等级分异、家族内部的等级分化进一步明确。儒家认为家族中亲疏、尊卑、长幼的区分以及社会中贵贱高低的分异是维持社会秩序所不可缺少的。长幼尊卑有序,从作为国家组织细胞的家开始,自下而上,整个社会有了稳定自发的秩序,便于统治者的统治管理。“族刑”“亲属容隐”等制度原则都源于家族本位。
另一方面,宗法等级制度也使得皇权地位上升。早在夏商时期,统治者“恭行天罚”以神意之名统治人民,皇权就以王命的形式在政治社会生活中占据了重要地位。西周宗法等級制度确立,天子居于权力金字塔之首,春秋战国“礼乐征伐自天子出”,自秦以后,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确立,皇权更是具有了至高无上的地位。学界有“皇权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说法。从西周开始,不从王命罪、诬罔主上罪等诸多维护皇权的罪名层出不穷。隋唐时期,“十恶”正式定名入律,其中关于侵犯皇权、国家安全和侵犯家族等级伦理秩序的罪名就占了超过半数。明清时,皇权专制更是到了空前的地步,大兴文字狱,动辄诛连九族。法律为皇权保驾护航,皇权控制着社会政治、经济和精神思想等方方面面。
“欲治其国,先齐其家”“天下之本在国,国家之本在家”,以维护家父权为核心的家法族规对国法起到补充的作用,成为官府治理地方的辅助工具。中国传统社会实行家国本位,中央集权的社会治理模式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要特点之一。
三、刑民有分,以刑为主
近代,有学者根据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因在《古代法》中的阐述,认为中国古代法律“只有刑法而没有民法”,由此开始,中国传统法律“刑民不分”的说法就被许多学者所引用。但笔者认为这是对中国古代法律的片面理解,中国古代法实则刑民有分,只是以刑法为主要内容罢了。
中国制法习惯承于前制,第一部成文的系统法典《法经》中绝大多数的内容都与刑事有关,而后历朝各代仿效《法经》的体例立法,制定出的法典也多以刑事法规为主。中国古代不是没有民法性质的法律,而只是不以民法、刑法等部门为法律的划分标准。其划分另有标准,如汉代的律令比注和唐朝的律令格式。
其次,由于中国传统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特点所限和统治者对工商业发展的打压,商品经济的民事关系不发达,民事立法历来不受统治阶级的重视。但民事立法不发达不等于没有民事法律规定,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和对家庭等级秩序的维护,关于土地、房屋的租赁、买卖等契约立法、婚姻继承等事项的规定在历代法律中都有所体现。
此外,从内容到形式,在中国传统法律中刑法都是最完备、最系统、发展水平最高的,刑罚也是惩罚违法犯罪最主要的手段。古代皇帝重视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上至妖言惑众、企图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下至官员以权谋私、渎职失职,甚至是盗窃抢劫、不孝父母长辈等现在看来属于民事违法的行为,都一律会被处以刑罚。如此一来,中国古代法律虽然并非只刑法一门,却给人以“刑民不分”的印象。
四、崇尚人治,行政兼理司法
春秋战国时期,私学大兴,百家争鸣,神权法思想受到猛烈冲击,“神治”社会逐渐转变为“人治”社会。随着法律的儒家化,儒家的“人治”思想逐渐为全社会所推崇。
孔子认为“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主张将立法权和司法权集中在英明的君主手中,重视统治者个人在治理国家过程中的决定作用。“人治”思想在中国古代社会的一大表现即皇权至上、中央集权。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中国皇帝一人独拥最高的行政权、立法权和审判权,在地方同样也是由地方长官行政兼理司法。地方虽设有专门的司法官员,但案件的最终审判权仍在行政长官手中。
中国古代行政兼理司法,一方面是出于国家统治的需要,受古代社会发展水平限制而为的做法,有利于减少司法审判成本。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其弊端。“人治”将司法权立法权集中于统治者一人,这就注定了治理成效与统治者个人德行息息相关。一朝君主贤明,那么社会状况就会比较良好,而如果君主昏庸残暴,那么社会就很可能出现法制崩坏的情况。换言之,“人治”难以确保社会的稳定发展,甚至会将整个社会置于水深火热之中。
五、天人合一,追求和谐
受地理环境的影响,中国自古就有安居乐业的生活思想。随着儒家学说的传播和正统思想地位的奠定,其所倡导的“礼之用,和为贵”、追求自然和谐的思想深入人心。正如李约瑟博士所说,“古代中国人在整个自然界寻求秩序与和谐,并将之视为一切人类关系的理想。”自然和谐的理念在中国古代随处可见,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亦不例外。
“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孔子主张息争止讼,希望达到一种无讼和谐、法无用武之地的理想社会。到了西汉,董仲舒基于儒家思想,提出了天地人三策,“古之造文者三而连其中谓之王。三画者,天、地与人也,而连其中者,通其道也。取天地与人之中以为贯而三通之,非王者孰能当是”。他主张天人合一,顺应天道。宋朝,程朱理学将“天人合一”进一步系统化为一种精神内涵,多表现为“存天理灭人欲”。
中国传统法律以实现道德和社会和谐为目的,“天人合一”是中国人关于自然和社会的一种根深蒂固的独特观念,也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其核心是自然和谐,着重点在于调整自然秩序和社会人事的关系,维持国家与社会、人类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使中国传统法律有别于西方法律而自成一家,成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然而,经历近代百余年的社会动荡和文化变迁,中国被动地摒弃了传统法律,全面仿效西法,最终形成现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但传统之于现今是否还有价值?笔者认为这是肯定的。中国传统法律诞生自中国千年的文明之中,是古人智慧的结晶,其内在与中国社会紧密相关的伦理特征绝非西方任何一国之法律可随意取代。面向未来,中国法以传统为依托,才会更好的适应中国社会的发展。正如梁治平先生所说的,“任何一种外来文化,都只有根植于传统才能成活,而一种在吸收、融合外来文化过程总创新传统的能力,恰又是一种文明具有生命力的表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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