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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执法”角度看我国煤炭职业病防治之现状

时间:2019-03-26分类:政法研究

  本文以“执法”为视角,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职业病患者的角度以及《职业病防治法》修订历程的角度三方面对于我国的煤炭职业病防治的现状进行探究和分析,旨在从多角度对其进行全面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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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言道:“工欲善其事 ,必先利其器”。意在指明充足的准备对于一项工作或任务的重要性。“器”之于“事”,犹如职业病防治立法之于职业病防治这项工作。但是,二者之间却未必是充分必要关系。私以为优秀的立法需要严格的执法加以贯彻落实,才会达到其制定之初衷、立法之目的的实现。我国于2002年颁布的《职业病防治法》虽不可誉为尽善尽美,但终就聊胜于无。因此,导致我国近年来职业病防治工作进展较为缓慢的原因,并不可一概归咎于立法的不完善。我们还应该以更加贴近社会、贴近实践、贴近职业病患者的角度——执法角度,来探究我国现阶段煤炭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而对其形成更加全面的认识,为日后的改进和完善工作打下基础。

  执法方面可以从三个角度来探讨,即用人单位的角度、职业病患者的角度、《职业病防治法》修订历程的角度。

  首先,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看,炭职业病防治现状、存在的问题如下。

  现状:我国是煤炭生产、加工、销售的大国。但在煤炭行业,大部分企业对于职业病的认识还停留在“发现-治疗”的单调循环中,忽视了防治环节,然而这恰恰是职业病防治中最重要的一环,正是由于缺失了防治这一环,使得我国的职业病发病率近年来处于不断增长态势。根据查找到的有关资料显示,2014年全国30个省份共报告职业病29972例,其中职业性尘肺病26873例,占到总数的89.66%,到了2016年,全国共报告职业病已逾3万例,而其中占绝大对数的仍然是由煤炭企业所“贡献”的职业性尘肺病。也正是由于思想上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在职业病发病之前没能做到主动检查、主动发现,所以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职业病防治投入经费不足、防治知识宣传不到位等这些本可以避免的漏洞依然存在。

  问题:第一,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虽然我国在职业病防治领域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但是在大部分企业内部却缺乏具体有效的执行措施。如何执行某些具体条文的规定,将其内容落实到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来提高职工的健康防护标准仍属悬而未决之事,例如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卫生报表填报数据不准确等。特别是一些非公有制中小煤矿企业无视员工健康,对于职业病的危害放任自流,连基本的职业病防治机制都没有建立起来,防治工作还仅仅停留在计划阶段,缺乏统一的预防措施和手段,这无疑增加了煤矿职工患病机率,使得职工在面对无孔不入的职业病时只能独善其身、各自为政。而在职工患病之后,由于缺乏及时有效的应对机制,更无法对于后续的治疗、康复工作提供可靠的保障。汗牛充栋的保障性法律文件在他们良莠不齐的防治水平面前显得苍白无力。

  第二,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不到位,对于职业病危害认识不足。煤矿工人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薄弱等现象,而煤矿职业病的防治知识宣传不到位,很大程度上源于企业管理者对于煤矿职业病的危害认识不足,相关的职业病防治机制与配备人员形同虚设,无法发挥出正常职能。对于煤矿相关的开采、挖掘、加工等行业所能接触的诸如煤粉尘性尘肺病和噪声性耳聋来讲,很多管理人员认为这些病是在从事相关工作后无法避免的疾病,因此也就对其习以为常,殊不知这些疾病不及时治疗会导致呼吸衰竭、肺癌等严重疾病或落下终身残疾。同时,矿主在“重效益轻投入,重发展轻健康”思维的影响下, 担心采取职业病防治培训后,工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不利于管理,造成管理成本上的增加,降低企业利润,因此并不会对工人开展正规具体的安全卫生教育,致使很多工人在患病前根本没有听说过此类疾病。长此以往形成恶性循环,给职业病防治工作增加了不小的障碍。

  第三,职业病防治经费投入不足。这一现象主要体现在两点上:防治设施建设投入不足,虽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2010年就已经出台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自2011年起该办法就已正式施行。但是很多企业为了减少建设成本,并未按照其所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来进行安全卫生防治设施的建设,比如粉尘浓度监测监控系统、煤层注水、喷雾降尘等综合措施安装不合理,防护措施效果较差,未起到一定的监测防护作用; 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投入不足,某些煤矿企业管理人员为了降低安全设备方面的成本投入,向职工配发老旧或防护等级不达标的个人防护用品,使职工个人对于煤矿作业中污染物的防护形同虚设。

  其次,从职业病患者的角度来看,炭职业病防治现状、存在的问题如下。

  现状:长期以来,煤矿工人的主要来源于广大农村地区的进城务工人员,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有近2亿农村流动人口在外务工。由于外来务工人员居无定所,工作生活环境差,成为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大量的外来务工人员陷入“苦、脏、累、险 ”的工作环境中。 在不正确的防治思想以及匮乏的防治设施的影响下,他们成为了职业病的高发群体。

  问题:一是患者患病前自我保护意识差。由于自身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差等多方面原因,导致煤矿工人在职业病防治上缺乏职业卫生相关知识,防护意识薄弱。在用人单位未及时进行职业病防治教育、为及时发放个人防护用品、未監督劳动者正确佩戴个体防护用品的现情况下,工人即没有正确的职业病防护观念,同时在工作时根本不使用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具或佩戴不正确、不符合规定,无法起到有效的防护作用。二是患者维权意识差。虽然我国目前已经相继出台了《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但由于大部分煤炭职工文化水平不高,缺乏相关的维权知识,对于自己作为劳动者所应享有的权利没有清楚的认识,导致其根本不了解上述规定,在患病后作为患者无法找到合适途径进行维权与申诉,经常出现“自尝苦果”的现象。在自掏腰包支付昂贵的医药费的同时,囿于病痛的折磨和精神压力,他们不惜选择类似于“开胸验肺”的极端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和劳动者的基本尊严。

  最后,从监管部门的角度看,炭职业病防治现状、存在的问题如下。

  现状:虽然《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确认了国家安监总局等机关的监管主体地位,但在实践中还是存在不少问题。

  问题:一是监管部门对于职业病危害认识程度低。监管部门存在着与企业管理者相同的问题,即在思想上没有给予职业病防治应有的重视。监管部门更多的将工作重点放在了对于煤矿作业现场安全的监督上,而忽视了对于工作环境健康程度的监督,没有将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提上日程。同样由于对职业病防治缺乏重视,各监管部门之间也缺乏配合,卫生部门负责企业煤矿企业作业现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预评价和验收工作,而煤监部门负责作业现场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两个部门的职能划分缺乏联系与配合,间接的削弱了各自监管力度。二是监督管理队伍专业化程度低。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由卫生部划归到了国家煤矿安监局。但是问题也随之而来:仪器设备没有划到煤监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缺少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等等。如此一来,使得监督单位的监督覆盖面和频率不够,检测检验结果不能作为执法的依据,现场执法缺乏科学依据,难以执法。客观上放松了对煤矿职业卫生的监管对违法业主的惩处不力,严重影响了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注释:

  刘术玲.我国煤炭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https://wenku.baidu.com/view/49d247797375a417876f8f3c.html.

  刘术玲.我国煤炭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http://www.chinavalue.net/Media/Article.aspx?ArticleId=110580.

  汤淳.当前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工业卫生与职业病.2008(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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