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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中小学教师申报高级职称需到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

时间:2019-03-23分类:新闻动态

  辽宁省《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推动城镇优秀教师校长向乡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实现县域内优秀教育资源共享。

  《意见》出台旨在切实解决全省乡村小规模学校(指不足100人的村小学和教学点)和乡镇寄宿制学校(以下统称两类学校)发展滞后问题,努力办好公平优质的农村义务教育。《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补齐两类学校短板,基本实现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为乡村学生提供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按照《意见》,在改善办学条件上,全面加强两类学校建设,力争2019年秋季开学前,两类学校办学条件达到标准化学校办学标准。在师资队伍建设上,编制向乡村小规模学校倾斜,按照班师比与生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学点按每班不少于1.5名教师标准核定编制;对寄宿制学校应根据教学、管理实际需要,适当增加编制。落实教师职称评聘向乡村学校教师倾斜政策,并优先满足小规模学校需要。将中小学教师到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作为申报高级教师职称的必要条件。在乡村学校任教累计3年以上(含城镇交流、支教)、经考核表现突出的教师,评聘职称不作发表论文的要求,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在乡村中小学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仍在教学一线任教的中小学教师,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年度考核合格的,可直接评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不受岗位职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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