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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与法治中国如何建设

时间:2018-11-12分类:法学理论

  司法改革是中国经济,政治和社会管理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必须根据客观实际及时,及时地深化和完善司法改革,接下来小编简单介绍一篇优秀司法论文。

中国司法鉴定

  司法改革正在走近每一个人,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需要从司法的各个环节来审视。作者从刑事审判的角度对提高当庭认罪率、提高庭审质量、司法效率、二审自首新问题、死刑犯长期检举不实、减少死刑适用、法官员额不足、司法与舆论的相互影响八个问题进行了分析阐述,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

  司法改革是我国三十多年改革开放实践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范畴。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开放政策,促进了生产力的解放和大发展,创造了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奇迹。经济基础的增强势必带来上层建筑的改进,法制与司法在国家机器中有着规范人们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功能。司法改革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管理的需要而循序渐进地进行的,到目前已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果,在国务院发布的《中国的法治建设》(2008年2月)白皮书中有详尽的介绍。

  党的十五大(1996年2月)报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将依法治国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党的十八大(2012年11月)报告进一步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习近平同志最近(2013年6月)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可见,我国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进程中不断地深化和细化法治中国的建设和司法改革的目标,为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指明了方向。

  改革是前进的方式,“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使司法改革更加注重公平正义的保障和密切联系群众作风的加强,笔者所在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2013年定为“司法公正水平提高年”和“司法作风明显改进年”,即是朝着深化、细化司法改革的方向迈出坚实的步伐,落实在各项审判、执行和服务工作中。笔者长期从事刑事审判,主要以刑事审判的视角,谈一谈具体工作中需要深化和细化的司法问题。

  一、鼓励被告人当庭认罪的问题

  在法庭上取得和确认的证据是最具有公信力的证据。然而在刑事开庭审判中,罪行严重的被告人为了逃避严惩,往往避重就轻,乃至否认在侦查阶段供认过的作案事实、情节和经过,尤其是可能判处死刑或者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原审被告人会针对一审判决中证据较薄弱的犯罪事实进行极力否认和推翻,以达到轻判的目的。而死刑案件对证据和证明标准的要求非常高,必须达到铁案如山的程度。因此很有必要探讨如何促使刑事被告人当庭认罪,提高当庭认罪率的良策。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早已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属于鼓励被告人认罪的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罪责大小、罪行轻重,酌情掌握,有的体现了这一原则,有的特别是罪行严重的,则没有从轻量刑,甚至具有一般立功情节的,由于功大大小于严重的罪行而没有从轻量刑;罪犯中也有“坦白从严,抗拒从宽”的调侃。在“证据裁判”的刑事审判当中,控、辩、审三方都是紧盯证据,对于侦查、公诉和审判而言,证据确实、充分的予以认定,证据不实或缺乏的则不予认定。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来说,常常是极力否认和推翻相对而言不够充分、不够确实的事实和证据,对于证据确实、充分的,被告人有的供认和辩解,有的仍然否认。试想,如果对于当庭(一、二审庭审、二审提审)供认自己的犯罪经过、情节和主要事实,与在案其他证据相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疑点的,通过服刑改造,只要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可以得到有效降低、消除及控制,无论罪行轻重,均给予法定量刑幅度内从轻一档判处。少数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社会危害后果特别巨大的,比如杀害3人以上的;大毒枭、长期多次大量贩卖海洛因、冰毒、可卡因等毒品的;造成多人死亡,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造成严重群体性事件及恶性事件的、在全国影响特别恶劣的等除外。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这一原则性规定切切实实地、具体地、广泛地体现在当庭认罪案件的量刑结果上。笔者认为,这样一方面会有力地促进刑事被告人当庭认罪,另一方面可以减少重刑和死刑的适用,既符合刑法的功利性也符合刑法的谦抑性,是对“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原则性规定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深化和细化。在法学界、司法界、律师界等相关领域深入探讨、充分论证及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后,如可行,先选取部分一、二审法院进行为期两年的试点,不断总结和改进,效果较好之后再推广。

  二、二审自首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四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有的被告人主动投案,但是思想斗争激烈,时而交代,时而翻供,在侦查阶段后期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到一审开庭时又推翻了一半犯罪事实,一审对其不予认定自首。被告人上诉后在二审宣判前又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要求认定为自首并从轻处罚。笔者认为,自首是鼓励犯罪分子主动将自己交于司法机关,接受刑罚、悔过自新的好制度、好政策,应当充分发挥自首有利于司法机关办案、有利于改造犯罪分子、教育潜在犯罪人的良好作用。在终审前,只要主动投案的犯罪人又如实交代主要罪行的,都可以认定为自首,并给予适度的从轻、减轻处罚。

  三、死刑犯长期检举的问题

  审判实践中一些一审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通过各种途径检举他人犯罪线索,一条线索查证不属实,立即检举第二条线索、第三条线索,长年累月不停地检举他人犯罪线索,只要没有查证属实,或者因功小罪大,没有改判死缓刑,就总是源源不断地检举。公检法机关从人命关天、认真负责的角度出发,只能一条一条地去查证,耗费了不少人力、物力和财力。死刑犯长期检举的情况短则一、二年,长则三四年,甚至更长时间。虽然有亲朋好友不断提供线索、死刑被告人积极深挖同仓人犯的其他犯罪线索、道听途说,甚至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犯罪线索等原因,但是,刑事司法制度最好有一个过滤无效检举线索的设计。笔者审理过大量的检举贩毒线索的案件,唯一查实的一件,就是在贩毒现场人赃并获,其他泛泛检举某人长期贩毒、在哪里藏有毒品等线索的,经查均人赃无获,从统计和归纳的角度看,根本不具备查证的价值。因此,建议由侦查机关(主要是公安和反贪机关)根据侦查工作要求和经验,明文规定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检举他人各类犯罪线索的可查性条件,如毒品案件须在身边或住处查获到毒品,或在贩毒时当场抓获等。这样可以大大减少无效检举和查证,节约宝贵的司法资源,维护刑法执行的严肃性和时效性;同时也是对检举立功制度的进一步深化和细化。

  四、继续减少死刑适用的问题

  虽然我国一直贯彻严格限制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刑法修正案也在不断地减少死刑的罪名数量,审判中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要求铁案如山的证据标准,核准的死刑数量也在明显减少,但是从刑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终废除死刑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继续逐渐减少死刑的适用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时期仍有必要。从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刑罚设计来看,轻刑化是一个趋势,5年以上监禁的重刑逐渐减少,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不再或者极少适用死刑。我国社会的治安状况较前些年明显好转,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明显下降,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相对较多,如各类诈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受贿等。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属于非暴力犯罪,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能力相对于暴力犯罪和毒品犯罪都低得多,一般而言没有必要采用死刑的方法防止再犯,审判实践中判处死刑的也较少。可以根据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继续控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更多地通过经济手段如“罚金”、“没收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来发挥刑罚的惩罚与教育功能。

  五、不断提高庭审质量的问题

  办案质量是刑事审判的生命线,是防止冤错案件的前

  提和基础。开庭审判是对案件事实、证据、量刑进行调查、出示、质证、认证、辩论和宣判的重要程序。对司法人员来说,可谓“台上十分钟,台下十年功”,庭审是控、辩、审三方人员和要素的集中展示,有很强的实体和程序功能。增强庭审解决实际问题的力度,一直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环节。继部分案件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做证,庭审评查,判后答疑等到庭前会议确定庭审重点、争议焦点;庭前控辩双方证据开示,防止庭审中突然袭击,造成不必要的延期审理;二审案件以开庭为原则、以不开庭为例外;组织较多群众旁听媒体关注的案件并听取意见;网上直播开庭等,都是增强案件审理的公开性、透明度,通过庭审更多地解决实际问题,力避开庭走过场的较好实践,应该及时总结经验做法,成熟后上升为制度。

  六、提高司法效率的问题

  在二审案件全面开庭、提审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出差多,特别是省级司法机关要全省跑,有时办案时间并不长,反而在途时间更长,有时也深感有限的司法资源和纳税人的钱财可以安排得更加有效率一些,比如扩大视频提审、开庭的应用比例,对于外市、县的被告人较多地使用视频提审、开庭系统,以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经费。这需要较多的投入和建设,基本上各看守所、四级人民法院都要安装多个视频提审、视频开庭系统,以达到多人同时使用的程度,才能明显提高司法效率并节约司法资源。

  外国人、港澳台人在大陆犯罪的越来越多,特别是与我国接壤的越南,由于婚姻、务工等原因,有些越南人生长在中国,和大陆人一起盗窃摩托车等案件,数额仅几万元人民币,也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上诉至高级人民法院。从这部分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看,由高院来回奔波进行二审,似乎有些浪费司法资源。笔者建议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涉外案件,可以指定几个基层法院一审,以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七、法官不足的问题

  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在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都存在法官不足的老问题,发达地区案多人少,欠发达地区法官留不住、引不进。除了适当增加法官编制、提高法官待遇外,笔者认为可以从刚刚退休的法官中,以自愿和鼓励为原则,聘用一部分政治素质较高、业务水平较好、身体较健康的老法官,在征求个人意见的基础上分配到法官不足的法院,由当地人大常委会任命法官职务,由当地财政给予适当的交通、生活、工作补贴,可以略高于退休前的收入水平,签订一年期以上的合同,来暂时解决欠发达地区法官不足的问题和缓解发达地区案多人少的矛盾。

  阅读期刊:《中国司法鉴定

  《中国司法鉴定》(双月刊)创刊于2001年,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主办。是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理论刊物,也是我国唯一的一份全面反映司法鉴定领域科学技术和制度建设等综合内容的国家级刊物,在推进我国司法鉴定的学科建设和指导司法鉴定实践中起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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