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保险研究论文发表了社会性别对生育保险制度的应用,国家完善生育保险是对女生生育的社会价值肯定,论文探讨了社会性别视角下中国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在强调女性主体地位的同时却忽略了男性权益,论文从社会性别的视角下,分析生育保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保险研究论文,社会性别视角,生育保险制度,男性生育角色
一、背景
生育保险制度是在生育发生期间对生育责任承担者给予收入补偿、医疗服务和生育休假的一种生育保险制度。[1]不同于其他种类的社会保险,生育保险不是对劳动能力或岗位丧失导致收入损失的补偿,而是对人口再生产和女性生育价值的一种肯定。但是从社会性别视角来看,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二、社会性别视角下中国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对男性的生育责任和权益缺乏重视
男性生育角色即男性(丈夫)在(妻子)生育过程中应该享受的权利及应尽的一系列义务。[2]由于女性的生理特点,长期以来我国生育保险制度都强调女性在生育过程中的作用,而男性在生育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往往被人们所忽视。在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中,男性承担了缴纳生育保险费用的义务,却没有享有与女性相对等的生育保险待遇。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表现在男性缺乏生育假期,即男性护理假和“父育假”。
我国对男性护理假尚未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仅在部分省市各自修订了关于男性护理假的政策,时间从7天到25天之间。比如我国江苏省修订的实施办法(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女方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和不少于十五天的共同育儿假”;四川省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但是,由于男性护理假并没有被纳入到社会保险之中,由单位承担男职工护理假的工资,实施效果难以保证。除了发生在母亲产假期间的护理假,还有关于养育子女的假。
传统观念认为育儿责任更多的是在于母亲,常常将“育儿假”理解为母亲哺育子女的假。然而父母双方都应该承担生育责任,因此肯定父亲的生育责任,在制度上给予“育儿假”更能推动男女两性平等。目前全世界有近80个国家规定了“父亲假”,从1天到3个月不等,如丹麦规定父亲有2周假期,卢森堡有8周,欧盟的斯洛文尼亚有90天,其中15天可用于孩子6个月之内,其余用于孩子三岁之前。
“父育假”在很多国家得到肯定并且在政策上得到实施,然而这在我国并未得到普及,《社会保险法》在此方面也未提及过。生育活动中男性没有成为生育保险的对象第二方面表现在男性缺少生育津贴。在我国,生育津贴是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我国绝大部分城市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也都是给母亲的,父亲基本上不享受。《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试行办法》)第一条有写到,该办法是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并未提及男性员工在生育过程中的权益保护措施。其实,在不少国家,无论男性和女性都会参加生育保险,并且男性和女性都可以领取生育津贴。这既是对男性生育角色和责任的一种肯定,也是对男性在生育保险中权益的肯定。
(二)对女性就业的挤压效应
如上文提到的那样,目前中国的生育保险是以女性生育保护为重心。仅仅强调女性的生育责任,对其进行经济补偿,或者在政策方面过度保护女性的生育权利并不是最佳做法,甚至会带来一系列负面的影响。比如用人单位会因制度上相较于男性职工偏多的劳动禁忌和休假而付出更多的劳动成本。这样不仅不能达到保护女性在就业中的平等地位,反而会加重劳动市场对女性的排斥。此外,生育保险制度对于男性的生育责任的忽视反而会刺激用人单位加大对男性的聘用率,以降低用人成本。这样就会造成一方面给用人单位留下“女性成为承担生育责任的主角”的刻板印象,另一方面降低了男性在生育过程中的责任和关注的双重问题。因此,仅仅将砝码增加到天秤一端,只会加剧失衡的后果,无法达到保护两性在生育保险制度中的权益,还是应将男性生育责任纳入生育制度之中。
(三)生育保险中政府责任的履行尚不充分
一方面,政府对于生育保险的推动力度和监督力度远远低于其他险种,以至于生育保险的缴费率一直是几大险种中最低的。2005年全国参保人数为5408万,仅为当年养老保险全国参保人数的30.9%,到2010年达到12336万,也仍只有当年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62.3%[3]。另一方面,目前我国生育保险费用完全由企业负担,这造成企业负担过重。而真正保护女性主体责任的做法是应由政府、用人单位、个人三方共同承担筹资生育保险基金的责任。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应由政府承担更多。
三、措施
(一)肯定男性生育角色,将男性护理假津贴纳入生育保险范围
通过生育政策肯定男性生育角色,引导男性承担育儿责任,提高男性比较集中的企业缴纳生育保险的积极性。我们应该打破“生孩子只是女人的事儿”的错误观念,男性在生育中也承担着重要的角色。增加男性护理假,将男性护理假津贴纳入生育保险,不仅仅是利于促进两性共同承担生育责任,也可以缩小男女两性的用工差距,缓解生育对于女性造成的不利影响。
(二)激励企业参与生育保险,积极聘用女职工
企业作为生育保险的责任主体之一,其参与生育保险的积极性对于生育保险的实施效果以及女性平等就业有着重要的影响。政府可以大力推动女性就业,减少女性的失业率。
(三)强化生育保险制度建设中的政府责任
生育保险是对生育活动的一种肯定,应是对男女两性在生育过程中的生育责任和角色的肯定。不同于其他险种,生育保险是人口再生产的一种价值补偿,具有更加特殊的社会意义,因此应该强化政府在生育保险中的责任。生育保险基金应由政府出资、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组成;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应由政府可承担更多或给予补助,以减少用人单位和个人的负担。
参考文献:
[1]潘锦棠.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历史与现状[J].人口研究,2003(2).
[2]刘文明,段兰英.男性生育角色与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改革[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
[3]刘咏芳.生育保险他山石[J].中国社会保障,2010,(3).
作者:孙芳 单位:天津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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