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质危机管理作为公共危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需要健全完善的预防、处置和修复机制,而且需要更多的人文精神和道德关注。人质危机管理应遵循生命至上、和平解决、最小伤害和人道主义的伦理原则,并运用于危机管理的初始阶段、谈判阶段、武力攻击阶段和善后阶段,同时应当注重人质危机的社会根源治理。
关键词人质危机管理伦理原则运用 树人论文刊发
进入21世纪,国际恐怖势力制造了一些重大人质危机,如2002年10月23日莫斯科人质事件、2004年9月1日别斯兰市第一中学人质事件、2001年9月11日“9·11恐怖袭击事件”、2010年8月23日马尼拉劫持事件等,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后果严重,影响深远。在国际反恐、反劫持形势日益严峻的情况下,国内的恐怖活动和劫持人质事件也呈增多趋势,而由于完善的人质危机管理机制尚未形成,人质危机处置失败或者人质、劫犯甚至警方人员伤亡情况也时有发生。因此,加强公共危机管理特别是人质危机管理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是当前公安机关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目前,人质危机管理研究大多从解救人质的战术、策略等实战角度出发的。本文从伦理学的视角,对人质危机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引起各界对人质危机管理的人文关注。
一、人质危机管理概述
(一)人质与人质危机管理
人质问题源远流长,在西方蓝色文明时代曾被运用于商业活动中。所以,“人质(Hostage)”一词即具有一定的商业和信用含义,也包含一定的异化人性的野蛮。但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质不再作为等价交换、谈判的筹码,劫持人质已为各国法律所严禁,被认为是一种犯罪行为而必须予以起诉。《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第一条(1)明确规定:“任何人如劫持人质或扣押并以杀死、伤害或继续扣押另一个人(下称‘人质’)为威胁,以强迫第三方,即某个国家、某个国际政府间组织、某个自然人或某一群人,作或不做某种行为,作为释放人质的明示或暗示条件,即为本公约范围内的劫持人质罪行。”在我国,绑架人质行为已经入刑并科以重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以绑架罪论处,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人质危机直接危及人质的生命健康权,严重影响社会秩序,造成社会恐慌和公众心理压力,挫伤或降低公民的安全感,甚至引发对政府的信任危机,社会危害性极强。因此,各国都在采取各种措施和途径来预防、化解人质危机,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教训,并把人质危机作为公共安全事件纳入到公共危机管理之中。借鉴公共危机管理的概念,可以把人质危机管理定义为:为避免或减少人质危机所造成的损害而采取的危机预防、事件识别、紧急反应、应急决策、处理以及应对评估等管理行为,目的是为了提高对人质危机的预防能力、危机发生后的救治能力以及事后的恢复能力。人质危机管理包括对事前、事中、事后所有事务的管理,有效的人质危机管理不仅强调对事中人质危机反应的管理,而且高度重视事前寻找危机根源、本质以降低危机风险的管理,以及事后缓冲危机危害后果的管理。
(二)人质危机的种类
人质危机有不同的种类,不同的人质危机有不同的管理方式、手段和伦理原则。因此,有必要对目前人质危机的种类进行梳理。学者们大多从劫持行为人主观目的来划分人质危机的种类:第一种观点将人质危机分为蓄谋性劫持、随意性劫持和精神性障碍劫持;第二种观点认为人质危机包括恐怖劫持型、刑事劫持型、精神障碍劫持型、借警察之手自杀型;第三种观念从需要结构决定人的行为动机的理论出发,将人质危机分为:出于政治需要和目的、出于满足物质需要、出于报复和泄私愤、出于追求社会轰动效应等其他动机等种类。总结国内外发生的人质事件的性质和后果,笔者较为赞成第二种分类观点。对于恐怖型人质事件,政治目的性强,团伙组织严密,伤害人质和自我伤害倾向明显,通过谈判化解危机的可能性较小;对于刑事劫持型人质事件,劫持者动机、目的相对单纯,索财、追债、逼婚、脱逃等目的明显,一旦目的达到即可能中止犯罪,通过谈判化解危机的可能性较大;对于精神障碍劫持型人质事件,系由精神障碍患者在发病期间实施,目的性不强,攻击性、危害性较小,通过有效缓解其心理压力即可能说服其放弃犯罪;自杀型人质事件,通过警察之手结束自己生命的目的明确,并非出于伤害被劫持者的目的,通过及时、有效的心理疏导即可能化解危机。
(三)人质危机的阶段
人质危机经历发生、发展、结束等不同阶段和过程。人质危机的阶段不同,危机处置的模式就不同,危机管理的伦理原则也就不尽相同。因此,有必要对人质危机进行过程性分析,并作为探讨危机管理伦理原则的基础。有的学者为了明确处置人质危机各个阶段的任务,将处置危机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开始阶段,从劫持者开始侵犯并控制住人质时算起,明显的结束标志为劫持者提出要求;谈判阶段,是指谈判专家与劫持者开始接触,至双方讨价还价的全过程;结束阶段,该阶段往往伴随着短暂而激烈的血腥。整个事件结果往往有三种:劫持者自首或有条件接受谈判;劫持者被击毙或自杀;人质获救或被杀。也有学者在讨论人质危机事件现场处置模式时将整个事件的处置分为初期、中期与后期三个阶段。也有学者以谈判及其策略为主线将人质危机谈判分为谈判初始阶段、实质性谈判阶段和结束谈判阶段,谈判初始阶段策略是稳定情绪,建立互信,会同攻击单位共同制订运送、接收、投降和攻击方案。实质性谈判阶段的重点是策略性地处理要求与期限。谈判结束阶段应做好和平结束与武力结束两种可能的准备。笔者在总结上述观点、借鉴人质事件处置经验的基础上,将人质危机管理分为前期处置、谈判、武力攻击和善后四个阶段。当然,并非每次人质危机都要经历这四个阶段,如劫持者自动放弃劫持或通过谈判促使劫持行为中止的,就不会经历武力攻击阶段。
二、人质危机管理的伦理原则
人质危机具有突发性、紧急性、高度不确定性等特点,可供利用的信息较少,处置不好会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而又需要管理者在较短时间内进行决策和处置。人质危机管理不仅需要科学、周密、可行的处置预案,统一、有效、灵活的现场指挥,具备危机处理、沟通要领和谈判技巧的谈判人员,更重要的是要求现场指挥者在处置过程中作出正确的价值选择。
(一)生命至上原则
从伦理学的角度来说,生命至上原则可以通过价值论得以论证。生命是有价值的,生命自身可以通过努力实现自身的价值,这种价值既可以建基在感性基础上,表现为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也可以建基在理性基础上,表现为实现理智德性和伦理德性的圆满,因此我们必须尊重能够创造价值的生命。人质危机发生后,人的生命与安全面临着巨大的风险,这其中既有人质的生命,也有劫持者的生命。人质危机管理的直接目的主要就是确保和实现人质的生命与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劫持者生命健康的伤害,这直接决定了生命至上原则成为人质危机管理的伦理原则。
人的生命是人质危机管理的核心要素。人质危机管理的最高目标是零伤亡,安全、和平地解决人质危机,而没有人员在处置过程中伤亡。在人质危机管理中,管理者不仅要保护人质的人身安全,而且要保护中介人员、谈判专家和武力攻击人员等警方处置人员的人身安全,还要尊重和保护违法犯罪人员的生命健康权,尽可能保住劫持者的生命。只有在保护被劫持者生命健康权与以人道主义理念保住劫持者生命两者之间必须作出价值选择时,即在不使用武器制服劫持者就不足以保护被劫持者或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的情况下,才可以依法使用武器击伤或击毙劫持者。
(二)和平解决原则
人从对目的的追求和确立中发现了适合目的的工具或手段,工具或手段的认定与运用强化并推动着目的的实现。人不能没有目的,也不能没有工具或手段。目的是有价值的,目的的价值在于目的自身,被称之为内在价值;工具或手段也是有价值的,工具或手段的价值取决于一定的目的,被称之为外在价值。目的善与手段善或内在善与外在善并非是对立的,而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在人质危机管理中,安全解救人质、没有人员伤亡是最高管理目标;管理手段有两种:一是通过与劫持者谈判,促使劫持者放弃劫持行为,和平解决人质危机;二是在人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通过使用武力制服劫持者,武力解决人质危机。为实现最好的危机管理效果,管理者应当将管理目标和管理手段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和平解决的最佳管理手段,实现零伤亡的最高管理目标。
人质危机管理的最高境界是“不战而屈人之兵”,通过谈判或其他和平方式促使劫持者屈服,放弃劫持行为,人质得到安全解救。对于危机管理者来说,只要危机没有升级,谈判对象未有实质性的武力威胁行为,就不动用武力,坚持以谈判的方式和平解决危机,进而保障包括谈判对象在内的所有人的安全。即使决定武力解决,也要通过战术性谈判,使谈判对象暴力对抗的能力降低,使武力攻击人员能以最低的武力制服谈判对象,进而最大限度地保障谈判对象的安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可以使用武器。因此,使用武器应当作为最后不得已的选择,只有在不使用武器不足以保障人质安全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