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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刊发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研究

时间:2015-03-06分类:政法研究

  论文摘要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是在我国2001年对《婚姻法》进行修订之后新加进去的内容,由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具有很多的相似之处,因此在实施的过程中十分容易搞混,同时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会产生一些后续的法律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这二者进行一个较为透彻的研究,以期能为今后我国婚姻法在对待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上更科学合理提供一点有益借鉴。

  关键词:论文刊发,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区别

  一、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简单概述及共同特点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之间的合法的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合法的结合,也就是说,婚姻作为两个社会人结合的一种形式,必须符合一定社会的有关规定,必须“合法”,一般而言,所谓无效婚姻就是指一个婚姻不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是无效的,是男女两性的婚姻违反了法律对于结婚的特定规定而无效,而婚姻只有符合法律对于结婚条件的规定,才能得到法律和社会的认可,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所谓可撤销婚姻,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是“?因协迫结婚的,受胁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应该注意的是,可撤销婚姻以行为人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时期内行使撤销权为前提条件,《婚姻法》规定:“受协迫的一方撤消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一年内提出”,也就是说,如果在这一年的期限之内当事人没有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或者放弃使用撤销权,那么该婚姻关系将取得即定的法律效力。

  从内涵上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从性质上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是违法的,不合法的。婚姻法规定,公民结婚必须符合即定的法律规定,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也就是说必须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才能合法化,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则都是缺少了婚姻法所规定的一些必要要件,因此都具有违法性。

  2. 从法律的效力来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由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是缺少必要的结婚条件的,因而这两种婚姻是不被婚姻法所承认的,其也不被婚姻法所保护,这两种婚姻形式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3. 从形式上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基本上都已经履行了结婚的一些程序,男女二人以夫妻的名义和形式在一起共同生活。

  二、 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具体规定

  我国最新修订的《婚姻法》对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着明确的规定,具体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具体事由。

  (一) 无效婚姻

  我国《婚姻法》在第二章第十条对于无效婚姻有着明确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因此,我国《婚姻法》中关于无效婚姻有4种具体情况,一旦违反了这四种情况中的任何一条,就是属于无效婚姻。

  1.重婚。所谓重婚是指公民在与其他人存在婚姻关系并且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又与另外第三人以夫妻的名义进行生活的一种违法行为。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重婚”。一般来说,重婚主要包括了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况,法律上的重婚是指行为人有本身有配偶又与他人进行登记结婚的情况,也就是说行为人经过了两次结婚登记行为。而事实上的重婚则包括了三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前一个婚姻是经过合法婚姻登记的,而后一个是事实婚姻即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却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第二种,前一个婚姻是事实上的结婚,后一个是法律上的结婚;第三种,前一个是事实上的结婚,后一个同样也是事实上的结婚。重婚严重违反了婚姻法所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严格来说已经构成犯罪,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法》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禁止结婚”,这既是从对子女后代负责的角度出发,同时也是基于社会伦理道德所做出的规定,一旦发生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发生结婚的,都是无效婚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法》明确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但是这又存在了一个问题,就是《婚姻法》并没有给出具体的疾病名称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了在实践上操作的难度和混乱,未来我国婚姻法应该在这一块进行适当的修订,更好地保护公民进行结婚的权利。

  4.未到法定婚龄的:未到法定年龄是指男女双方在进行结婚的时候并没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我国《婚姻法》对结婚的年龄进行了明确的限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但是与国外别的国家不同的是,我国婚姻法又同时规定了在这种情况下无效婚姻的无效事由,也就是当男女双方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之后,婚姻就成为了有效婚姻。

  (二)可撤销婚姻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此在我国,可撤销婚姻的情况只有一种:那就是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当事人被迫进行结婚的。婚姻自由是公民进行结婚的重要原则之一,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就是属于可撤销婚姻。

  三、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所产生法律后果问题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是属于不合法的婚姻形式,其被取消之后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要妥善处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所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后果,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由此来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最可能会产生关于财产以及子女等各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如何有效妥善处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所带来的这些法律后果,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所带来的财产问题

  根据我国最新修订的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看,可以按照以下原则来处理:在双方同居期间所产生的财产,如果双方事先进行过约定,按照约定进行处理;如果没有进行事先的约定,则按照双方共同所有处理,但一方能够证明财产归属于个人所有,则归个人所有。对于双方没有实现约定所产生的共同财产,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按照离婚财产处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在这一过程中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处理;同时对于无效婚姻中的重婚行为所产生的财产问题,同样有着明确的规定:在处理当事人双方同居期间所产生的财产时,不能损害合法婚姻行为人的合法的财产,合法婚姻当事人有权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参与财产问题的诉讼,如果重婚当事人一方在进行财产分割的过程中损害了合法婚姻人的财产,则认定该行为无效;同时如果同居双方在同居期间购买了价值较大的固定资产,则认定为属于原夫妻的财产进行处理,第三方当事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如果有证据证明在这个过程中拥有个人的独立财产,可以分割出来。

  (二)对子女的抚养以及归属问题上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这也就是说,虽然当事人的婚姻在被宣布无效或者进行撤销,但是孩子和父母之间的这种自然的血缘关系并不会随着其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自然消失,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孩子,法律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于婚姻法中关于正常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规定,因此,对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子女的问题上,可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首先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双方必须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和相关的教育费用等,不尽兴抚养的一方有着探视子女的权利。但是目前我国婚姻法对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子女的法律界定依然不明朗,人们对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子女到底是属于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还存在着争论,虽然在我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拥有着同样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我国这样受到传统思想影响极深的国家里,非婚生子女其实在各方面其实都和婚生子女有着很大的区别对待等,因此,未来我国婚姻法应该在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子女的归属问题上明确界定,最好是将这些子女都界定到婚生子女中来,这也符合了世界上对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子女法律界定的大趋势,例如在欧美等国中,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子女目前都已经被定义为了婚生子女了,这也就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子女的权利不受到侵犯。

  四、总结

  总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是两种不具有法定效力的婚姻形式,应该看到目前社会上依然存在着这两种现象,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后果。而我国婚姻法引入“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这一制度则是在2001年之后,可以说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目前在我国存在的时间并不是很长,在各个方面依然不够完善,在具体实行这一制度以及有效解决这两种婚姻形式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等一系列问题上目前我国还有一些做法值得商榷,因此,今后我国应该进一步在这两个方面上不断完善,在充分参考世界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做法上同时充分考虑我国具体的国情特点上,逐步完善我国对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有关规定和做法,充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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