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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对

时间:2014-09-09分类:论文中心

  随着社会的发展,近年来,在检察机关的司法实践中,涉及到司法鉴定的情况逐渐增多,然而当前绝大多数基层检察机关没有自己的司法鉴定机构,也缺乏司法鉴定人员,无论是自行开展司法鉴定还是审查其他司法鉴定结果的情况都不多见。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司法鉴定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认识不到位,管理不规范

  部分检察干警对司法鉴定工作的认识没有上升到检察权的高度,司法鉴定是检察技术部门法律监督职能的体现,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对许多司法鉴定结论并没有由检察技术部门审查监督,而是由其它对口检察业务部门直接进行审查,这种审查显然不能做到实质的审查监督。认识上的不到位,导致管理上的不规范:鉴定机构设置缺乏统一规划;受理鉴定的范围不明确;没有一套科学完备的鉴定制度;对鉴定人员的管理还存在随意性,管理机制不够科学、合理;各业务部门之间缺乏配合。

  (二)基础建设投入不足

  检察机关由于体制的原因经费普遍不足,落实到司法鉴定设备上的就更加少的可怜,特别是对于某些基层院来说,原有的人力、设施已经根本不能适应检察业务发展的需要。

  (三)案源不足,技术人员的实践不够,鉴定质量不高

  基层检察机关涉及到司法鉴定的案源相对不足,导致一些技术人员每年办理鉴定的数量有限,实践和锻炼的机会少得可怜,自然不利于其鉴定水平的提高。

  二、完善基层检察机关司法鉴定工作的几点建议

  针对以上存在的一些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相应措施,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这一工作的开展:

  (一)明确、统一对司法鉴定工作的认识,建立一套统一、完备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司法鉴定工作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在正确履行检察权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没有司法鉴定及鉴定监督的检察权是不完善的检察权。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都应该统一认识,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要求检察技术上一个台阶的时候,进一步提升检察院司法鉴定工作实效,大力强化司法鉴定工作。

  检察机关的司法鉴定工作要建立一套适合自身的统一、完备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就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机构的管理、人员的管理、运行机制等作出统一的规定,使检察机关司法鉴定工作全面规范化、制度化。规定出台后,在实践过程中还应该进一步细化,由主管部门出台相应的带有政策辅导性质的指南,更加系统全面的阐述一些问题,并且可以根据现实中遇到的情况及时进行规范性调整。

  (二)整合资源,加强地市、州院司法鉴定力量

  针对基层检察机关基础设施落后、人力资源匮乏、案源缺少等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以地市、州等区域为单位,整合全市、全州的司法鉴定资源,由市院、州院的技术部门统一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工作,各基层院的技术部门只要负责联系市院技术处受理即可。这样做的好处:(1)整合各地设备、人员上的资源可以减轻各地的负担,避免重复投入,提升使用效率;(2)地市、州一级只要技术门类齐全,完全可以承担全部检察业务的技术需要。(3)市院、州院本来就直接和一线基层院打交道,熟悉本地区工作,本地区发生了案件可以迅速开展工作;(4)检察机关管辖有限,需要检验鉴定的案件相对较少,经过资源整合后,不同基层院的人员、设备可以同时服务于整个市院、州院的检察机关,对于技术人员和设施来说也是一个很好的实践锻炼。在整合、加强了市院、州院的司法鉴定技术力量后,应当强化省、直辖市院技术力量,省院在现有的基础上强化人员素质,提高技术检验质量;县、区院技术部门除了开展对司法鉴定的审查监督外,自己不受理开展司法鉴定技术工作,委托整合资源后的市院、州院技术处完成。

  (三)加强鉴定人队伍建设,实行鉴定人负责制

  全面推进司法鉴定人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通过终身化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素质,努力建设起一支高水平司法鉴定人队伍。同时应当全面实行鉴定人负责制,明确鉴定人要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全面建立和完善过程跟踪、质量控制、风险评估、监督考核等工作机制,从机制层面上保证司法鉴定的案件质量。

  三、结语

  从检察机关这些年开展司法鉴定工作的情况来看,司法鉴定在防漏纠错、技术取证、固定证据、突破案件等方面显示了强大的优势和作用,对正确行使检察权、维护司法公正发挥了关键性作用。随着检察机关司法鉴定工作的日益规范,这些优势将得到进一步的加强,虽然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完善、解决,但我们坚信随着检察工作规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这些问题都将逐步得到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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