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共同犯罪行为的主要含义包括以下三层含义:一是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即他们各自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独犯刑法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如果在多人实施的共同行为之中,有的人实施的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而其他人利用该行为实施犯罪,则此人的行为便不是共同犯罪的行为,在他们相互之间也不构成共同犯罪。二是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尽管在具体的分工和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它们之间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其中每个人的行为都是这个整体行为的必要组成部分。三是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在有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况下,每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犯罪发生的原因的一部分,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需要指出的是,在考察共同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时,绝不能把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割裂开来而孤立的看待,否则就会发生判断上的错误,导致放纵共同犯罪人的结果。
共同犯罪的表现形式,根据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大多表现为共同的作为,也有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还有共同不作为的形式。
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彼此之间的意思联络,知道自己是在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对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共同犯罪的故意虽然与单独犯罪的故意有别,但亦包括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个方面。首先,,就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而言,其主要内容包括:(1)各个共同犯罪人都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该种犯罪。(2)各个共同犯罪人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结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一方面的内容说明,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在主观上都有犯意,而且有犯意的联系,他们之间的犯意相互沟通、彼此协调,从而使得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其次,就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而言,其主要内容包括:(1)各共同犯罪人是经过自己的自由选择,决意与他人共同协力实施犯罪。(2)各共同犯罪人对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