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救助和住房保障等。它适用于全体社会成员,目的在于保证劳动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以及特殊社会群体成员的基本生活并逐步提高其生活质量。其中社会保险的内容在社会保障中所占比重最大,可谓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社会保险具体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重要内容。从功能上来说,社会保险制度被还称为经济发展的“减震器”和“助推器”。建立社会保险制度,通过规范社会保险关系,可以维护社会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加快社会保险立法进程,建立健全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保体系,是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1、我国社会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历史不长,很多具体制度都处于创建甚至是初步探索阶段,整体上来说社会保险立法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社会保险的立法涉及的保险覆盖面即对象太窄。在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过渡时期,我们建立的主要是为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服务的劳动保险制度,而不是完全的社会保险制度,涵盖的范围主要是“产业雇佣关系”,通俗的讲即为有单位的人建立社会保险,保障他们的社会保险权,而我国的用工签约率一直以来又很低,从而将一部分应该享有社会保险权的主体简单的排除在外。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中的身份意思浓厚,让人误以为社会保险似乎就是专为国有企业改制、为现代企业制度而设立的配套制度。
其次,社会保险的立法不统一。在世界范围内,任何社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无一例外不是立法在先,为其奠定相应的法律制度基础。转轨时期的社会保险立法层次低下、内容分散、立法体例不规范,没有统一的法理念指导,很多都是探索性的立法。现行的社会保险法律规范的立法层次太低,与社会保险的地位不相符,而现实情况是社会保险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应当由最高立法机关来制定相应的法律。但是中国目前尚无一部统一的综合性的社会保险法作为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核心。
再次,社会保险的立法在监督方面重视不够。特别是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法方面系统性立法是不够的,致使社会保险基保值、增值困难,浪费严重。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设了不少的监督条款,但大多流于形式,并没有形成一种经常性的、全面的监督安排,从而导致制度执行不力,并且还不能及时纠正其中出现的问题。
最后,社会保险的立法目前规定的救济渠道不畅。我国包括社会保险争议在内的关于社会保障争议的救济制度主要可以概括为“一调一裁两审”,实质上是没有建立专门处理解决社会保险争议的机制,而是循用劳动争议立法的规定。
遵循的是一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习惯思维,而且有愈来愈明显的将其行政化处理的倾向。社会保险争议适用劳动争议立法,因争议处理机构工作人员的专门法律素养不高,争议处理机构力量薄弱,必使其程序愈益繁杂、效率低下,根本无助于争议的更好解决。总之,我国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在立法方面问题重重,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践行实效,迫切需要完善相关立法解决这些问题。
2、完善我国社会保险立法的建议
我国在社会保险立法过程中,既要从宏观上把握好立法的原则、方向和思路,又要从微观上处理好立法的覆盖面、管理监督和衔接配套等具体问题。这样,社会保险立法才能有实质性的进步和发展。
(一)社会保险立法的宏观构想
1.注重经济体制的过渡性与立法的超前性
我国社会保险立法很多都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因此带有浓厚的国家保险和企业保险的特征,现在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就要打破传统的格局,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以“国家、社会、企业和个人多方共担”的社会化保险体制。但我国现行立法表现出“需要什么,制定什么”的现象,我们认为这样会打击进行科学立法的热情和对立法的预测。
2.注重城乡二元结构与社会保险立法一体化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有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利于生产要素在企业之间、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的合理流动,因此,社会保障立法一体化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但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由于长期受城乡制度性差异和体制性阻隔的制约,将长期存在。我们认为,在构建统一的社会保险立法的设计中要承认并考虑到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这样才有利于社会保险立法的发展。
3.注重与国际社会保险制度接轨
我国入世,给我国的社会保险立法也带来一定的冲击和挑战。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我国的商业保险业务将逐步向外资商业保险公司开放,由于其实力强、服务规范、涉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保险品种多,回报率稳定等优势,必然与我国的社会保险事业形成竞争,如果我国还不加强社会保险立法的改革和完善,与国际接轨,势必会在与外资商业保险机构的竞争中处于劣势的地位。
(二)社会保险立法的微观运行
1.扩大社会保险立法的覆盖范围
我们认为应当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将前述的灵活就业人员也纳入我国的社会保险的范畴,使更多的人享受到社会保险的待遇,促进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
2.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
首先,要调整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中央和地方的责、权、利,交由统一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实行统一管理监督,确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其次,要完善监督机制,既要设立内部监督,又要设立外部监督,即建立管理部门、企业、个人组成的监督机构,使社会保险的参与人与享受主体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收支有较清楚的了解,增加透明度,发挥积极性。
(三)解决好社会保险立法与相关配套法律的衔接问题
由于社会保险立法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诸多方面,所以不仅需要制定好相关领域的专门法,还要解决好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协调问题。
结论
总之,我国的社会保险改革与制度建设,急切需要通过社会保险立法来规范,但现阶段指望制定一部完美的社会保险法律显然是不现实的。在社会保险制度的设计上,应以科学的眼光从理性的角度设计制度,使法律确实具有可行性,避免法律成为简单的摆设甚至起到阻碍劳动者利益实现的相反效果。在尽可能地制定一部较好的社会保险法律的同时,加快社会保险改革步伐及相关法规建设,仍然是确立这一制度并使之不断走向完善的重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