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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与世界杂志职称论文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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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与世界
期刊名称重庆与世界
周期月刊
级别省级期刊
论文润色 发表指导
有助于快速发表

重庆与世界简介

  重庆与世界(学术版)杂志社简介
 
  《重庆与世界》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主管主办,重庆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指导;2003年中央治理整顿报刊后,重庆市惟一保留的由政府机关主办的大型涉外综合性月刊。《重庆与世界》自1984年创刊以来,作为“让重庆走向世界,让世界了解重庆”的桥梁和纽带,一直得到中央有关领导,重庆市历届领导的重视、关心和支持,赢得各界人士和广大读者的充分肯定和赞誉。重庆与世界》自2010年11月起,经有关部门批准,改为半月刊.
 
  《重庆与世界》(下半月刊)融权威性、可读性和实用性于一体,大度十六开本,每期92页(含四封),全彩色精美印刷,内容丰富,图文并茂,英文导读,国内外公开发行,是重庆市对外宣传的窗口和名片。对外以宣传报道当前重庆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举措和成就,多角度、多侧面、多层次、全方位展示重庆的政治、经济、社会面貌及重庆的发展变化,大力推荐重庆产业和文化品牌,聚焦重庆各界精英风采,彰显重庆深厚历史底蕴,全景描绘新重庆的辉煌前程。同时,也对内介绍国际经济动态,优化投资时讯,组合招商引资,举荐国际技术新品,传播异国文化旅游风情,推动中外交流合作,促进重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重庆与世界(学术版)杂志栏目设置
 
  本刊专稿、经济研究、管理论坛、文史哲学、政治法律、语言文学、财税金融、高教研究、基础研究、机械工程、材料科学、信息工程、生物工程、其他专业研究
 
  杂志优秀目录参考
 
  开拓进取,共绘亚太宏伟画卷
 
  开放的洪荒之力本刊编辑部;
 
  本市焦点
 
  “长江经济带+自贸区”图景梅新育;
 
  1-10月重庆跨境电商交易额突破140亿 专家建言传统产业可顺势而为本刊综合重庆日报、中新网报道;
 
  长江经济带“神龙摆尾” 向东方大港伸出橄榄枝
 
  论全球经济治理创新中政党的主张和作为 回顾“2016中国共产党与世界对话会”的重庆成果本刊采访组;
 
  2016中国共产党与世界对话会重庆倡议本刊采访组;
 
  政党对话会 话题重谈“创新”本刊采访组;
 
  第二届中非政党理论研讨会举行 15个政党代表参加本刊采访组;
 
  4场慧见小型对话会 精彩绝伦本刊采访组;
 
  法律论文投稿:探究清单式法治思维的特点与逻辑基础
 
  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法治给予了共和国民众莫大的希望与力量,给予法学(律)人无限的激情与才思。转眼间,新千年又过去15年了。“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键在于提升法律的实施力和权威性。然而,当代中国社会正处于急剧转型期(体制转型期与融入WTO过渡期),正处于“三大跨越”(农业社会向传统工业社会、传统工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现代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同时并举的历史阶段。这样一个时期,社会立法肯定会总体落后于社会转型,法律会面临不少“空白地带”.面对这些不可避免的空白地带,清单式法治思维是保证法律实施的一种有效途径。那么,什么是清单式法治思维?清单式法治思维的特点和逻辑基础是什么呢?
 
  法律论文投稿
 
  一、什么是清单式法治思维?
 
  近两年来,无论是国内还是世界范围,无论是改革还是外交,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成为一个热点、一种法治思维模式,成为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和突破口。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有关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段落中明确指出:“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决定》第十部分“强化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第35条提出“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①由于法治的原初含义和核心价值即限制公权力和保护私权利,近代人类社会法制的基本架构中,公法私法之分明确了政府享有权力的领域与政府交给市民社会的领域。有学者认为,限制政府权力的最好做法是制定“权力清单”,权力清单向社会公开,政府只能行使清单中列举的权力,清单之外政府无权行使任何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好做法是制定“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也向社会公开,清单列举禁止公民从事的项目,凡清单未禁止者都是公民权利的范围[1].这样,法治首先明确了公共领域之治和私人领域之治的区别。在公法领域,奉行“权力法定原则”,“法未授权不可为”.法治要求所有人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事,“法无授权不可为”成为中共治国理政的“底线思维”.在私法领域,奉行“私法自治原则”,私法自治原则意味着要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私法主体自由意志的干预。换句话说,只要行为人不实施侵犯他人合法的私人领域这一为法所禁止的不正义行为,他就享有充分的自由。“法不禁止皆自由”力图宣示,扣除禁令后剩余的所有空间均为自由的领地,由此凸显了自由为“扣减权”的无所不包的特性,从而营造了最大的自治空间[2].法律是一个规范体系,来自“应该是”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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