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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论文范文浅谈警察防卫制度管理措施

时间:2016-03-14分类:司法制度

  论文摘要:由于人民警察承担着特殊的使命,处在同不法行为、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最前沿,随时可能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自身的安全也随时面临着威胁。因此,警察防卫权的行使是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重要方式,也是人民警察得以制止犯罪、保护自身安全、震慑犯罪分子的重要保证。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及时、·合理行使防卫权,对于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警察防卫,公民正当防卫,区别

  一、警察防卫概述

  (一)警察防卫的概念

  警察防卫,又称警察职务防卫、警务防卫,目前在我国尚未一个统一的概念。其所指是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中,为保卫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法律实施,所应当采取的职务性防卫行为。

  它实质上是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制止违法犯罪、追捕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逃犯、保障自身安全,而必要采取的一种反击行为和适度暴力性的手段。

  警察防卫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一项必要权力,也是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必须履行的职责。通常,人们将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有以一定手段实施防卫的权力,称为警察防卫权。“警察防卫”或“警务防卫”目前在我国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刑法上的法律概念,因为我国现行《刑法》并未就警察防卫作出专门规定,只规定了作为普通公民进行正当防卫的权利。但是,警察以预防、制止、打击犯罪为其职业,警察这一特殊主体、基于执行职务这一特特定条件、采取特殊的手段(使用警械和武器)行使防卫权却是随时、大量、客观存在的。可以说,警察行使防卫权的次数和机率要远远超过一般公民的正当防卫。

  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范围非常广泛,警察行使防卫权的时机、对象、方式、主观意志、防卫目的各有不同。为了便于对警察防卫更加清晰地认识和分析研究,有些学者和实务部门的同志对警察防卫进行了归类。

  1、根据警察行使防卫权的条件、对象和主动性大小,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第一种情形,人民警察在执勤、巡逻、接处警过程中,遇到现行犯罪或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人民警察为制止针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公民的不法侵害,主动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防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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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警察防卫的合理条件

  (一)主观条件

  警察防卫要具备正当性,必须要有正当的防卫目的,即必须为了制止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或者为了将逃犯抓捕归案,使之受到刑事追诉,或者为了确保刑罚执行。警察在行使防卫权的过程中,不能有上述目的以外的其他目的,如:借机达到打击报复、宣泄私愤等其他目的。

  警察如利用执行职务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实施“防卫”,则不具正当性目的。

  1、故意加重伤害。人民警察使用警棍、催泪弹、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目的,不能故意加大使用力度,对防卫对象进行“惩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任务,遇有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但是在使用约束性警械时,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例如:警察A蹲守了三天三夜才抓住了惯偷B,警察A对B十分恼火,为了“教训”一下B,警察A在给B带手铐时使劲压下,紧紧铐住B的手腕,使B疼痛难忍,并且长时间不解铐,造成B手腕受伤。这种情况就属于故意加重伤害。

  2、挑拨防卫。警察在执行职务时,采取语言、动作刺激等方式故意激怒犯罪分子或当事人,使其对警察进行袭击,警察以此为由进行防卫,给犯罪分子或当事人造成伤害。

  3、设套防卫。警察为了达到以防卫手段对犯罪分子进行伤害的目的,故意假设圈套,诱惑犯罪分子作做出符合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情形的行为,继而以防卫为名对犯罪分子进行伤害、打击。例如:警察A在抓住抢劫犯B后,为泄私愤,警察A假装睡觉或声称离开,给B制造“逃跑”机会,一旦B逃跑,警察A即对B开枪射击。

  (二)起因条件

  首先,符合公民正当防卫条件的情形,警察都可以行使防卫权,即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同时,《人民警察法》第10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第H条规定:“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比较具体地规定了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进行防卫的情形,这些情形就是警察防卫的起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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