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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的常压罐车

时间:2013-03-15分类:论文发表

  摘要:本文分析了常压罐车检验的依据和手段,并提出了检验中常见的问题及相应的处理方法。

  关健词:常压罐车,检验,问题,处理方法

  1、常压罐车检验的依据与手段

  检验的技术依据是GB18564一2001《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18564. 1一2006《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一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前者目前针对酸碱介质、罐体采用非金属材质制作的常压罐体,后者则适用于罐体为金属材料,介质为成品油、沥青、重油等常压罐体。

  在检测手段上,主要采用资料审查、宏观安全检查、水容积测定、壁厚测定、装卸软管压力实验、罐体承压实验、焊缝表面无损探伤等方式方法,同时对通气阀作正、负压的实验,检测其灵敏度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最后综合各目的检测数据出具检验报告,作出检验结论。

  2、常压罐车检验常见问题及其处理方法

  2.1原始资料不齐全

  按照GB18564. 1- 2006规定要求,用户委托受检时至少应向检验单位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罐体安全附件质量证明书”、“罐体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和“产品合格证”等资料,但由于历史原因和其他原因,绝大多数用户提供不出这些资料。目前用户所能提供的资料主要是: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对此,检验单位现阶段只能依照“两证”、“照片”以及罐车上的铭牌对罐车实物进行核查,以确保检验报告中各检查项目参数与罐车实物真实对应,在原始资料方面暂无法作硬性规定要求。

  2.2罐体结构不合理

  常见的有平封头、角焊缝,这类罐体大部分属于个体业主为贪图经济利益,由专业或非专业制造单位制造;另外还有少数业主在平板货车上加装罐体形成结构不合理的车载罐。GB18564-2001标准中对金属罐体结构是这样规定的:罐体封头应采用折边平封头、碟形封头、椭圆封头,同时封头与罐体的焊接须采用全焊透的对接接头形式,不得采用无折边平封头角焊缝的结构。由于有的制造厂家生产出的罐车是在GB18564 - 2001标准出台之前生产的,所以没按标准执行;但亦有个别厂家生产出的罐车是在标准出台之后,由于没有认真贯彻执行,仍然生产违规产品。在检测过程中对于此类罐车采取的纠正措施是:凡平板货车加装罐体的,根据公交管[2005]49号文要求,交通运管部门应注销其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证件,并且对非法改装车辆的平板货车加装罐体的用户,根据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罐车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联[2004]249号)的要求以及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公交管20049号《关于印发<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要求,判定为不合格,要求其恢复原状或拆除罐体。对于由专业制造厂家生产的罐体与车辆连体的罐车,如在结构上存在平封头、角焊缝的缺陷则判定为不合格,并要求立即退回原制造厂家给予整改,更换封头,方可投人使用。

  2.3罐体壁厚达不到标准要求

  在检验中发现有的生产厂家制造的罐体存在着偷工减料现象,该厚的不厚,如罐体容积在(9. 6-v22)耐之间的,按标准要求壁厚s必须是5mm的,而生产厂家仅用了4mm;容积在(22-28 )m'之间的按标准要求壁厚必须是s~的,而生产厂家仅用了5mm,这是制造厂家对国标GB18564-2001贯彻不力所致。由于壁厚不足,将直接给罐体在长途运输过程中埋下重大的事故隐患,所以对此类问题应作为不合格对待,要求予以整改。

  2.4罐体内横向防波板的穿透性开裂

  从检验的常压罐车情况来看,罐体内横向防波板的穿透性开裂时有发生,有的整块防波板脱焊,躺在罐体内;有的呈不规则的开裂脱落;有的则在防波板人孔两侧开裂。防波板整块脱焊或者开裂脱落,较长时间在罐内随着罐车的长途跋涉、颠簸,上、下坡的振动与冲击给罐体直接带来磨损减薄,这是罐体磨损减薄的直接因素之一。而造成横向防波板整块脱落掉在罐体内的直接原因是未焊牢或者仅用角钢点焊在罐体上,再用螺栓与横向防波板连接,当罐车在运动过程中,在螺栓未栓紧的前提下,螺帽脱落,致防波板脱落躺下。有的由于罐内两个相邻的防波板间容积达(4-5)m左右,相邻若干块防波板间的液体流通开孔的中心线均在同一条直线上,当罐车满载液体载长途跋涉过程中,当受某一方向冲击力的作用时,人孔开孔处首先会在整体应力作用下被撕裂,所以常压罐车的两个相邻防波板间的容积应<3m,,同时相邻两块防波板上开孔的中心线应相互错开(250 -300),这样当罐车运动时,可起到减少液体晃动的作用。当发现防波板脱落时应及时将脱落块取出,则可避免磨损,同时在罐体经过清洗置换合格后,应及时将脱落的防波板给予补焊。

  2.5罐体与罐车的大梁出现穿透性开裂

  这是在检验中发现的第四种缺陷,这种缺陷常出现在罐体一侧,主要是因为罐体与底盘(即底架)焊接时,存在着未焊满与咬边;同时车子的总载重量与罐体的载重量差异较大,有的用户采用“大罐小标”超负荷装载致使罐体与罐车连接部位承受过大的应力载荷。为此,应对罐车标注的载重量、容积和外形尺寸以及介质的实际密度相互进行核对,同时采用“水容积”法对实际容积大小予以校核,在结论报告上应写明罐车限制载重量。对出现大梁穿透性开裂的罐车,判定为不合格,须经整改合格后方可投用。

  2.6“小车大罐”与“本质超载”

  “小车大载”是指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其雄体允许充装的重量大于车辆核定载重量。“小车大罐”的车辆,在运输危险货物时是超载运输,而超载运输,是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可能有些人会说,罐体不装满,就可以不超载了,但由于液体危险货物罐车运输的特殊性,如果罐体不装满,运输时液体危险货物在罐体中摇动,导致车辆产生惯性,重心不稳定,起步、制动困难,转弯时,易侧翻,同时罐体内摩擦加剧,气压增加,存在严重的事故隐患,故运输时车载罐应尽量满载。那么,如果姚体满载,“小车大罐”的车辆则必然超载,从检验的角度称之谓“本质超载”。

  “小车大罐”现象带有一定普遍性。对“小车大雌”,国家质检、道路运输、公安等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些管理“条例”、“规定”,但一直没有从根本上根治。“小车大罐”、“本质超载”属违法运输问题,运输企业要承担违法运输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也要承担非法生产、许可的相关责任。由于“小车大罐”车辆超载运输危险货物的危害极大,必须严厉打击,有关生产罐车及公安、质检、交通部门必须严格把关,从源头本质上整治“本质超载”,尤其要加强生产源头管理,要求生产企业,生产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合格车辆,不把矛盾推向后续管理部门和社会。作为检验单位,应根据交通运输部门核定下发的“两证”(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在检验结论报告中明确标明罐车核定载重量这个重要参数。

  2.7未安装通气阀及通气阀校验不合格

  未安装通气阀的情况主要体现在盛装原油、重油介质的罐车方面。由于用户认为原油、重油介质易挥发性较低,安全系数高,通气阀可有可无,因此原罐车附带的通气阀一旦年久失修、损坏便被丢弃,不再更新。关于安装通气阀,GB18564. 1一2006第5. 5. 2. 10条款是这样规定的:装运易燃、易爆介质的罐体应设置呼吸阀和紧急泄放装置。由于原油、重油均属于易燃介质范畴,故应安装通气阀。通气阀校验不合格的情况则比较常见,这与车载罐刚纳入定期范畴、许多罐车上的通气阀出厂至今就从未校验过,损坏失修状况比较严重有关。

  对此,凡标准规定应安装通气阀而未安装通气阀的罐车,在报告“整改意见与问题”栏中明确提出安装要求,凡通气阀校验不合格则要求其更换并须经再校验合格。

  2.8私自改装加长

  个别罐车,主要是个体经营业主,从经济角度考虑将原有罐车改装加长。由于不是在正规专业厂家作业的,外观质量粗糙,焊接成形差。对此需加大侧厚点数密度,对焊缝进行磁粉探伤,对钢板进行硬度测试,确定钢板的强度级别范围,判定加大改装部分的焊接质量、腐蚀状况以及壁厚尺寸。原则上任何车辆都是不允许改装的,否则会出现“小车大罐”现象,对切实须改装的,应经当地乃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但这一规定实际并没有有效执行。作为检验单位,现阶段只能把住罐车改装加长部分的安全质量关。

  2.9“大罐小标”

  明明是25m'的罐车,但罐车尾部却标注的是12m3 类似这种“大罐小标”以求降低相关费用的情况十分普遍。作为检验单位,“两证”和罐体上写明的与标注的吨位、立方数只能作为参考,必须按实际检测情况来定:一是测量罐体外形尺寸,对罐体大小、容积进行初步估算;二是通过水容积法进行实测,对此用户一般是认可的。

  3、结束语

  通过分析常压罐车检验的依据和手段,并提出了检验中常见的问题及相应的处理方法。在质监各部门的通力配合下,危化品液体罐车的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各相关部门仍应密切协作, 继续加大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与监察力度,为打造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定有序的生活环境,为确保国家、人民财产不再受损失而做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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