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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分析劳务派遣的利弊

时间:2013-03-11分类:经济管理

  摘要:劳务派遣虽然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但已在我国显示出促进就业的重要作用。但同时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劳动关系,在法律法规以及人力资源实践上还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本论文重点分析了劳务派遣的利与弊。

  关键字:劳务派遣;利弊分析;人力资源

  一、劳务派遣的定义

  根据 1997年国际劳工组织(ILO)第181号公约有关私营就业服务机构公约第一条规定:劳务派遣是这样一种制度:一是雇主雇佣工人;二是雇主将雇佣的

  工人供给第三方使用;三是由第三方给工人分配任务并监督任务的执行。近代国际社会对于劳务派遣制度的态度与对劳动力商品属性的认识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由于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不同,各国的劳务派遣的发展呈现出了不同的形态。我国在 1978年开始了劳动力市场化的探索,至 2008 年 1 月 1 日《劳动合同法》生效,共历经了30年,曾经的劳动服务公司、职业介绍所、劳务输出公司等具有劳务派遣雏形的劳动服务形式,都对我国现行的劳务派遣制度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可见,劳务派遣是我国现阶段使劳动力资源得到有效配置的新型用工模式,这一用工模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为派遣员工提供就业机会、提高派遣员工的职业技能、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正是劳动派遣的巨大优势,近年来劳务派遣已经众多企业采用并广泛的发展开来。

  二、劳务派遣分析之“利”

  2.1有利于提高用工效率

  企业将人事录用这一部分的工作进行外包,借用市场专业化分工的有点,提高企业对员工的用工效率。同时用人单位也有了一定的活动空间,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劳务派遣机构增减派员。不仅履行了原有的在合同制用工体系,而且保证公司员工的真正做到能进能出,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派遣人员的能动性。所以从现有的用工机制和提现效益最大化的角度,企业逐渐倾向于劳务派遣。

  2.2有利于降低企业用人成本

  由于直接从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员工选择,因此节省了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方面的各项费用,况且现在的企业招工已从过去的零敲碎打逐步走向批量吃进,而劳务派遣机构却恰恰给用人提供了这种便利,有利于用人单位的人员选拔

  2.3 企业规避了用人风险

  众所周知,用人单位对劳动纠纷等一直是相当头疼的,如果问题处理不好,可能会给企业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甚至影响企业的发展。而劳务派遣组织的核心在于人才库的建设,熟悉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在签订合同、支付工资以及社会保险等问题上有着规范的操作流程,保障被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因此也降低了发生合同纠纷的概率;而且即使发生了劳动纠纷,也是派遣员工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关系为主要点,这使得用人单位有效避免了这一风险

  三、劳务派遣分析之“弊”

  3.1劳务派遣难以实现企业长远目标

  企业的长远发展,需要有长期的人力资源规划,需要员工的长期承诺。劳务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原则决定它不可能成为企业核心的用工模式,只能作为辅助补充模式。如若在核心岗位和高级管理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对企业的长期发展实属堪忧,同时也可能会带来泄密的问题。人员流动性大,不利社会和企业的管理

  由于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比正式员工低,且从事更多低层次或高强度的工作岗位,于是造成派遣员工队伍不稳定,人员流动频繁,离职率、失业率高,给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都带来了管理上的困难。

  3.2工伤获赔困难

  《劳动合同法》中的三方赔偿机制导致劳务派遣工获赔问题更加艰难。由于劳务派遣工不是为雇主直接提供劳动,而是为雇主的客户提供劳动,这就相当于出现了“第三者”,形成了“三角形”用工。当派遣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或其他事故时,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往往会互相之间进行推脱,最终导致劳务派遣工无法正常、顺利的申请认定工伤。

  3.3派遣员工没有组织归属感

  派遣员工没有组织归属感,不利于员工队伍的稳定。由于派遣员工在用人单位是“二等公民”,在很多地方都容易受到歧视,容易造成职工的自卑心理,就会频繁离职,对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造成了一定影响。在派遣的模式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只是一定时期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感情寄托较少,最终造成员工对单位的认识仅仅局限于不同的用人地点。那么,对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来讲,建立怎样的有效的奖惩机制,培养这些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以及如何激励劳动潜能的发挥,为企业带来效益等都是摆在用人单位管理者面前的问题;劳务派遣的出现也在一定程度上挑战了用人单位的文化建设。劳务派遣用工模式需要相对开放的、多元化的组织文化形式,已有的组织文化是否与派遣的用人模式相匹配是一个严峻的问题。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存在弊端是不可避免的,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正常发展,但也由于其自身的巨大优势受到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欢迎,同时它对一部分务工人员的就业问题的解决也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如何合理合法的运作这项新型模式应该就是所有劳务派遣机构、用人单位甚至社会所需要不断探讨的问题。

  四、如何做好劳务派遣工作

  4.1同工同酬

  我国在同工同酬这一问题上缺少明确规定,《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虽有所提及,其他一些劳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也有涉及,但执行效果难以得到保证。

  4.2明确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各自的义务及责任

  其一,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对劳动报酬问题做明规定:一、在被派遣劳动者接受第二次用工之前的时间,也就是被派遣劳动者在享受合同但是暂无工作期间,被派遣劳动者应该拥有劳动报酬,并且该阶段的劳动报酬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水平。二、被派遣劳动者的在岗工作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以及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之前约定的工资标准。对于约定标准与用工单位的"同工"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标准相比较,派遣单位应该依照两者中的较高标准向被派遣劳动者进行支付,确保劳工的合法权益。其二,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对用人单位的审查以及监督义务,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必须维护被派遣劳动在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实际用工情况及待遇进行严格审查,保证所派出的劳动者与实际用工单位相同岗位的员工获得相同的工资薪酬,也就是说要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只有在对实际用工单位提供的工作岗位的员工的报酬待遇有了详尽了解之后,才能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劳务派遣费用时以获取的信息为基础,但实际用工单位支付给派遣单位的服务费用坚决不能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中获取。

  五、结束语

  目前,我国劳务派遣这一新型的用工模式尚处于发展阶段,用工规模以及员工数量都相对较少,但是从需求来看,其发展潜力确是巨大的。从社会效益上看,劳务派遣虽然尚处于起步阶段,但已对我过的促进就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和实质性的作用。在促进体制内就业机制的转换、促进城乡之间就业结构的转变以及调节劳动力市场各种工种供求形势不一等方面,劳务派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可以肯定的是,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劳务派遣定将作为一种新型的,重要的的就业手段、用工形式,发挥其特殊的作用。劳务派遣在发展中虽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但是这些问题会随着劳务派遣自身的发展以及我国相关部门政府的重视而逐渐得到改正。总之,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劳动关系,在法律法规以及人力资源实践上还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但它的补充性的已为实践所证实。如果用工企业能公平合规的对派遣人员进行管理,相信被派遣员工一定也会乐于奉献、勤于工作,实现用工企业和被派遣员工的共赢。

  参考文献:

  [1] 薛孝东.国内外劳务派遣立法比较[J].中国劳动, 2005(6)

  [2] 试用行为科学理论分析和完善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浙江省财贸工会, 200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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