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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数字货币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与回应

时间:2022-01-14分类:经济学

  [摘 要] 回望历史,货币的发展从个人信用(如商品货币)到企业信用(如银行货币),再到国家信用(法定货币),并进一步演进至基于社会共识的央行数字货币(CBDC),这个是时代发展的必然。从运行框架上看,我国央行数字货币(DC/EP)定位于 M0的数字化现金,采取“一币两库三中心”的运行框架,遵循“中央银行—商业银行”的双层运营体系。我国央行数字货币的发行,将会对商业银行带来双重影响:一方面,DC/EP 会对商业银行带来积极影响,它有利于商业银行防止金融脱媒、降低运营成本以及提升金融风险防范水平;另一方面,DC/EP 亦会对商业银行带来消极影响,它可能会导致商业银行的传统经营业务收入减少、金融基础设施承压与双向治理风险。对此,央行数字货币浪潮下商业银行需要采取积极的回应进路:推动商业银行的综合业务发展,强化商业银行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有序推进商业银行的双向治理。

  [关键词] 区块链技术;央行数字货币;DC/EP;商业银行;金融影响;回应进路

央行数字货币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与回应

  程雪军 当代经济管理 2022-01-13

  一、引言

  中国古代自新石器时代晚期开始使用海贝作为交易货币。其中,夏代对海贝的使用陆续增多,商朝步入海贝使用的兴盛期,两周时期达到海贝使用的高峰期[1]。根据我国四川三星堆遗址出土的大量文物分析,当时便存在大量用于交易的贝壳,目前已挖掘的海贝超过 4600 枚,由此可知当时的货币主要为商品货币(如贝壳)[2],甚至是以物易物,此乃为个人信用。在封建王朝初期,众多国家出现了金属货币(铜币、银币甚至金币等);在封建王朝中期,我国北宋时期出现了非全国范围内的纸币(交子),元朝时期也短暂出现过法定纸币(至元通行宝钞),但由于严重的通货膨胀致使人们对其失去信任便退回金属货币,并间接地导致元朝的覆灭;到封建王朝末期,社会上出现一些商业银行雏形(如山西日升昌票号、意大利威尼斯银行),这个时候出现的是基于企业信用的“银行货币”。随着国家与技术的发展,全球范围开始盛行以国家信用为背书的法定货币。然而,法定货币也有可能出现量化宽松下的通货膨胀问题,间接收取一种“铸币税”,导致人们因质疑法定货币价值而通过买入各类资产(如数字货币)以对抗法定货币的贬值。随着区块链技术的迅速发展,它促进了数字金融以及资产交易的应用,其中其应用的关键环节便是货币的数字化。不难预料的是,从货币的发展演化角度来看,货币有可能形成一种基于“社会共识(Consensus)”的数字货币[3]。

  关于央行数字货币的理论内涵,目前尚无定论。中本聪(2008)基于区块链技术提出了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Bitcoin)的构想[4]。谢平、石午光(2015)从基本原理、货币特征与争议、发展演变、支付创新与合法监管等角度深入剖析加密数字货币[5]。此后,各国开始加强对央行数字货币(CBDC)的研发,其中国外学者本·布劳德本特(2016)从英格兰银行视角研究了中央银行与数字货币之关系,提出了央行数字货币的概念[6];国际清算银行(BIS)在 2020 年对全球 60 多个国家的中央银行进行调研,超过 80%的中央银行正在从事央行数字货币的研发工作[7],其中加拿大央行启动的 Jasper 项目、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启动的 Ubin 项目以及欧洲中央银行与日本中央银行研发的 Stella 等项目[8],目前在全球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国内学者王永利(2016)首次谈及了央行数字货币的意义与价值,他认为这将对货币体系带来重大变革[9];范一飞(2016)提出央行数字货币主要定位于流通中现金(M0)的范畴[10];周小川(2016)将央行数字货币分为基于账户以及不基于账户两种类型[11] ;姚前(2018)基于央行数字货币的工作经验,提出了“中央银行—商业银行”的二元体系,并将央行数字货币界定为法定数字货币的组成部分,它本质上是一种信用、加密、算法以及智能货币[12]。由此可见,央行数字货币作为国家与社会共识之间的信用“耦合”,正在逐步成为各国学术界与实务届关于货币发展的“社会共识”。

  在区块链技术背景下,为加强本国货币主权、响应货币市场的内在需求,我国加快央行数字货币的研究。从 2014 年起,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市场机构对央行数字货币进行研发,并将其命名为数字货币和支付工具(DC/EP)。虽然众多学者从不同视角对央行数字货币开展研究,有些学者从央行数字货币的系统架构以及整体影响机制角度探究治理路径[13];有些学者从央行数字货币体系对金融系统的影响展开研究[14];还有些学者基于货币职能角度对 DC/EP 的本质进行论析[15]。但是,央行数字货币究竟会对商业银行带来哪些影响,商业银行如何在央行数字货币背景下积极回应?目前对于这个问题,学术界研究甚少。对此,本文基于我国央行数字货币(DC/EP)的运行框架,分析 DC/EP 对商业银行的积极与消极影响,从而探求央行数字货币(DC/EP)浪潮下的商业银行回应进路。

  二、央行数字货币的理论基础

  回望历史,货币的发展从个人信用(如商品货币)到企业信用(如银行货币),再到国家信用(法定纸币),未来演进至基于社会共识信用的数字货币,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

  (一)数字货币的理论内涵

  数字货币是区块链技术驱动下的产物。与第三方支付应用平台(微信、支付宝等)基于中心化的数据库账本技术基础不同,区块链技术基于去中心化的数据库采取全网各节点协作记账与核账,每次记账形成一个新的区块(Block);每个区块只能有一个节点进行打包,经哈希算法(Hash Algorithm)判定信息合法后向全网广播,添加至上一区块的尾部并被其他节点记录,按照时间顺序由此形成的账本链条即为区块链。为激励区块链系统上的记账者,该系统将会给记账者一定的数字货币奖励,该过程即为挖矿(Mining)[16]。不过,由于某些数字货币的供给总数有限,比如莱特币(Litecoin)的数量上限为 8400 万枚,故而随着各位 “矿工”对数字货币挖矿的深入,数字货币的竞争将会更加激烈而且奖励将会日益减少。在有限的供给背景下,数字货币的需求巨大,这便形成了数字货币具有价值的共识基础。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业界,目前对于数字货币的定义,还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不过,普遍可以接受的是,数字货币是指一种以数字化形式呈现的货币,而不是以实体化形式呈现出的传统货币(纸币、硬币等),它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实体货币的职能,并可以支持无地域限制、无时间限制的货币所有权转移,具有较大程度的价值属性。正因如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将数字货币界定为“价值的数字表达”[17]。

  (二)央行数字货币的分类与特征

  自从区块链技术于 2008 年兴起至今,它便深度应用于各类社会场景,其中数字货币是当前最重要的应用场景[18]。从数字货币的范畴来看(见图 1),根据是否由法律确定,它可以分为非法定数字货币以及法定数字货币两类,其中非法定数字货币又可分为普通加密数字货币与稳定数字币,前者包括比特币(BTC)、以太币(ETH)与 EOS 币等,后者则包括泰达币(USDT)与天秤币(Libra)等;法定数字货币的主要包括央行数字货币(CBDC)与央行数字账户(CBDA),其中央行数字货币是法定货币的数字化表现形式。具体来说,央行数字货币是基于国家信用,由该国中央银行直接发行的数字货币。从技术层面来说,央行数字货币秉承着技术中性原则,它既可以基于传统中央银行中心式数据库账本技术也可以基于去中心化区块链技术发行,并非必然采取区块链技术发行。而且,不同国家与地区的央行数字货币根据应用场景不同可分为批发型与零售型,前者包括加拿大(Jasper)、新加坡(Ubin)、日本(Stella)、欧盟(Digital Euro)等,后者包括乌拉圭(E-peso)与中国(DC/EP) [19]。其中,中国央行数字货币(DC/EP)非常具有代表性,它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心式数据库账本技术发行的数字化法定货币,它以代表具体金额的加密数字串为具体表现形式,采取零售型应用场景的模式,能够用于数字化货币的储存、转账、支付以及投资。

  首先,央行数字货币是法定货币,不是约定货币。约定货币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交易主体,通过商品交易习惯逐渐形成的能够被该范围内的各主体共同承认的货币,它的货币地位并没有得到法律的承认,不具有法律强制力,故而又被称之为非法定货币。例如,比特币(BTC)并未被法律承认其货币地位,属于约定货币。与此相对应,法定货币是指由国家或区域法律特别规定的货币,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效力。比如,在我国区域范围内,无论是实体形式的人民币,还是数字形式的法定 DC/EP,都应该属于法定货币,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效力。其次,央行数字货币是数字货币,不是现钞货币。现钞货币是指纸质或类似形式(硬币等)存在的货币,在货币存在方式上同数字货币相对应。数字货币是以电磁符号形式存在于电子设备中的货币。央行数字货币与现钞货币的主要区别只在于二者的存在形式不同,一个以实物形态代表中央银行背后的国家信用,一个以电子形态代表中央银行背后的国家信用。从货币的历史演化来看,它历经“商品货币—青铜货币—金银货币—纸质货币—数字货币” 形式,央行数字货币的推出是时代发展的必然,人类必然会走入“无现金社会(Cashless Society)”。当然,以当前数字技术的水平,货币形式处于一种中间地带,央行数字货币还不太可能完全替代现钞[20],社会经济将呈现出央行数字货币与现钞货币在相当长时间内“孪生共存”的关系。再次,央行数字货币是法定电子货币,不是存款电子货币。法定电子货币是指以电子货币形式存在于中央银行客户账户内的电子货币;存款电子货币是指以电子货币形式存在的存款货币,如存放于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存款货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我国法定货币是人民币”。绝大多数法定货币会转化为存款,存款电子货币(如支付宝)虽然是法定货币的转化形式,但二者在法律性质上有本质的区别。虽然两者外在形式类似,都需要通过手机等设备完成支付,但是央行数字货币代表中央银行背后的国家信用,存款电子货币代表商业银行的信用。但是,两者同样具有较多不同之处:其一,央行数字货币是账户松耦合,存款电子货币是账户紧耦合,其资金转移必须通过账户完成。其二,账户中的存款电子货币,性质是商业银行的存款货币,是法定货币的转化形式,代表商业银行的信用,如果商业银行破产,这些货币资金会成为破产财产,同时存款人有获得利息的权利;而账户中的央行数字货币,代表中央银行背后的国家信用,如果商业银行破产,这些货币资金不会成为破产财产,只有在中央银行破产后它才会成为破产财产,同时持币人并没有获得利息收益的权利[21],法定货币不具有价值增值属性。其三,在存款电子货币背景下,商业银行有权利用存款人的账户资金对外投资,获取投资收益,向存款人支付利息,且商业银行会收取保管费用和支付结算费用;而央行数字货币下,商业银行无权动用央行数字货币对外投资,对其的保管和支付结算也是免费的[22]。

  最后,央行数字货币是无限法偿货币,不是非法偿货币。中央银行发行的数字货币是一种新型法定货币,是对流通中现金(M0)的替代,与人民币一样具有同样的法律性质,它具有无限法偿性,任何人不得拒绝接受,否则便视为非法行为;与之相对应的是非法偿货币,它指的是不具有法定偿付效力的货币,该种类型的货币不具有绝对的支付效力,倘若以非法偿货币清结债权债务时,对方有权基于非法偿性而拒绝承担给付义务。

  三、我国央行数字货币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机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此前发布的《中央银行数字货币原型系统实验研究》,该报告对我国央行数字货币(DC/EP)的运行框架进行了深刻剖析(见图 2):一方面,我国央行数字货币的核心要素在于“一币两库三中心”:一币指央行数字货币(CBDC),即由人民银行担保并签名发行的代表具体金额的加密数字串;两库指人民银行发行库和商业银行的银行库;三中心指认证中心、登记中心以及大数据分析中心[23]。另一方面,我国央行数字货币采取“双层运营体系”:第一层是中央银行对运营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第二层就是运营机构对接用户,这就使得作为 DC/EP 双层运营体系下重要组成部分的商业银行在央行数字货币“交付”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在区块链技术与数字经济协同共进的背景下,我国 DC/EP 的发行与流通,将会对商业银行带来重大影响,这种影响既包括建设性层面的积极影响,也包括冲击性层面的消极影响。

  (一)我国央行数字货币对商业银行的积极影响

  在区块链技术驱动下,数字金融已成为推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生产要素,其中数字货币便是数字金融中的重要构成部分。对此,我国中央银行积极拥抱数字货币,通过发行 DC/EP 积极应对区块链技术的冲击,它会给商业银行带来积极的影响,即 DC/EP 有利于防止商业银行金融脱媒,有助于商业银行降低运营成本,并助力商业银行提升金融风险防范的水平。

  1.DC/EP 有助于商业银行降低运营成本

  我国央行数字货币的定位是流通中现金(M0)的数字化,它是以加密算法为技术基础的央行数字货币,有效满足了用户的便携与匿名的客观需求。在我国,DC/EP 将最终应用于小额、高频的零售场景而非批发场景,因此将是替代 M0的最好金融工具,而不会对 M1和 M2的货币乘数与派生存款产生直接影响,DC/EP 也将遵循所有法定货币有关反洗钱等法律规范。 DC/EP 相当于流通中的现金(M0),是指银行体系外各个单位和个人手里掌握的现金总数。现阶段,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就是存贷,因此银行的现金业务就非常的繁杂。为了保障资金的安全,对现金的清点检查、大小面额兑换和收支环节等都会耗费大量的精力。对于银行现金上缴环节,还需要工作人员利用专业的机器进行捆扎和封装,在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发行库、中心库和各营业网点之间还需要付出对调运车辆维护和人员培训的现金成本等等。传统的货币因其物理属性,为保障储户的资产安全,银行需要大量的精力去保障自己的安全。

  然而,一旦我国央行数字货币顺利推行,那么我国就可以很好地减少银行在这方面的运营成本。届时,DC/EP 只出现在商业银行的数字钱包之中,只是借助大数据的加密手段,它是一种货币,但它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一种技术符号。一旦 DC/EP 进入到流通阶段,它就没有了传统意义上的现金保管、运输以及清点环节,这将会有助于减少商业银行的日常经营负担。换言之,DC/EP 的顺利发行,将会助力商业银行的现金业务更多地向电子化、数字化转向,商业银行的现金管理成本将会大大地减少。

  2.DC/EP 有利于防止商业银行金融脱媒

  当前,大多数国家与地区(如英国、加拿大、新加坡等)愿意主动开展央行数字货币的研究与开发工作,有些国家甚至正式发行央行数字货币,一方面是为了维护本国与地区的货币主权,提高货币支付的使用率;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金融脱媒现象的加剧,尤其是防止商业银行的金融脱媒。所谓金融脱媒,它是指在金融管制的情况下,市场参与主体绕开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进行资金交易的一种资金流动状态,资金供给方通过绕开商业银行体系,直接输送给资金需求方,完成资金的体外循环,给商业银行的发展带来了重大的挑战。对于我国而言,不同于海洋法系下的英美发达国家,它们的直接融资市场更为发达,我国作为大陆法系下的代表性国家,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间接融资市场更为发达[24],更为看重商业银行的金融中介作用,所以倘若任由数字货币对商业银行造成直接冲击,很有可能会给我国的商业银行体系甚至金融体系带来不利影响。

  随着社会经济的技术化、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中介的重要性在相对降低。在金融工具与产品持续创新的环境下,金融深化程度持续加强,也会导致金融脱媒现象。目前,中国的非现金(数字)支付历经四个阶段:其一,传统银行卡支付阶段(2005 年以前),此阶段以中国银联成立为标志,当时数字支付与交易主要是以商业银行为主导,金融脱媒现象并不明显;其二,传统互联网支付阶段(2005—2012 年),该阶段以支付宝独立运营为开始标志,它的出现开启了中国传统互联网尤其是电子商务的发展大门,同时也动摇了商业银行作为系统性金融中介的地位;其三,移动互联网支付阶段(2012—2020 年),该阶段以条码支付为标志,形成了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移动互联网支付的平台型企业,这些大型平台型企业进一步加剧了商业银行的金融脱媒;其四,央行数字货币阶段(2020 年以后),我国加速 DC/EP 的落地与发展,数字支付行业正在重新迎来发展转向,从过去十五年互联网主导重新回归商业银行主导的新时代。因为在央行数字货币新阶段,我国 DC/EP 采取 “中央银行—商业银行”的双重运营体系(见图 3),商业银行作为 DC/EP 流通环节中的重要运营机构,向上连接 DC/EP 的发行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向下有效连接 DC/EP 的用户群体,这就使得居于 DC/EP 双层运营体系下中间位置的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而言,它在 DC/EP“交付”中占据了重要地位。此时,在 DC/EP 的发行背景下,商业银行将重新发挥重要的金融中介作用,有效防止金融脱媒的加剧问题。

  3.DC/EP 提升商业银行的金融风险防范水平

  商业银行在反洗钱(Anti-Money Laundering,AML)工作中起基础性的作用,然而目前反洗钱业务对于人工操作的依赖程度较高,系统的处理能力较弱。基于商业银行卡等账户体系的实际控制人难以认定,犯罪分子会选择通过购买他人身份的银行账户作为洗钱的工具,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第三方支付等工具进行跨行、跨省反复转账汇款的方式洗钱,商业银行只能对在本行内部的交易信息进行审查,无法获取跨行的交易流水信息,难以审查资金最终流向的金融机构以及交易对手,这给反洗钱的交易测和调查带来障碍。然而,央行数字货币一旦推出,商业银行就可以依托中央银行“一库两币三中心”的运行框架与数据处理能力强化反洗钱工作与防范金融风险。其一,登记中心、认证中心和大数据中心可以和商业银行形成信用往来机制,增加数据来源渠道,这就降低了反洗钱的工作难度;其二,认证中心可以将交易对象数字钱包变动信息存储到系统中,对权属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大数据中心和认证中心的结合可以极大地增强中央对货币流通的管理能力。一旦发现某一账户的央行数字货币数额变动超出了储户的正常使用范围,那么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就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从而有效提升对潜在洗钱活动的风险防范与管控能力。

  (二)我国央行数字货币对商业银行的消极影响

  不可否认,央行数字货币的创新发展,势必会给以商业银行为首的金融机构带来积极影响。但是,任何创新都有其双面性,在央行数字货币试点推广如火如荼的情形下,央行数字货币同样会给商业银行带来某些消极影响。

  1.DC/EP 导致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收入减少

  从技术设计上看,央行数字货币具有无交易成本、支付即清算、以及离线使用等内在特点。随着 DC/EP 在我国深圳、苏州、雄安、成都等地试点推行,并在不久的时刻有望全国落地,这势必会影响到商业银行的主营业务,致使传统经营业务收入锐减。

  首先,央行数字货币的发行,可能对商业银行的支付结算产品构成挑战。传统的商业银行卡消费、支付、第三方账户绑定、银行卡专用账户等产品,这可能与央行数字货币产生替代效应。然而,央行数字货币具有法律强制力,并通过统一应用钱包方式支付,具有便捷性、安全性、统一性等优势,这将会相当大程度地替代传统商业银行的支付结算业务。

  其次,央行数字货币的发行,可能减少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规模,增加商业银行的负债成本。鉴于商业银行日常支付的便利性,虽然商业银行的定期存款、理财产品的提取、赎回面临一定的成本和手续限制,但是居民始终愿意持有一部分高流动性的活期存款以备支付需要。然而,一旦央行数字货币发行之后,即便它并不支付利息(目前 DC/EP 设计上不支付利息),但由于央行数字货币支付具有便捷迅速、平台兼容性高等优势,普通用户在未来可能更倾向于将商业银行中部分活期存款兑换成央行数字货币存放在数字钱包中,以备随时支付需要。或则,随着央行数字货币的广泛应用,未来企业单位的员工工资可能通过央行数字货币形式发放,近期已经有不少互联网平台型企业(比如京东、滴滴等)尝试通过央行数字货币形式向员工发放工资。在这样的发展趋势下,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商业银行的活期实现部分替代,可能会减少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规模,影响商业银行负债端的资金来源。商业银行为了维持活期存款的稳定性与规模性,可能会通过提高存款利率来吸引储户,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商业银行的负债成本。最终,商业银行活期存款规模增加或是减小,则取决于央行数字货币是否付息、居民日常支付习惯以及对数字货币与现金电子化的偏好等。

  2.DC/EP 给商业银行的金融基础设施带来压力

  在区块链技术尤其是央行数字货币的深度应用背景下,DC/EP 将会对传统金融基础设施带来重大影响,这将会直接影响商业银行的业务运行。当前,我国央行数字货币(DC/EP)秉承着技术中性原则,坚持采取中心化的数据库账本技术,充分借鉴了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技术理念,决定了要克服其技术漏洞,必须在其发行、交易以及使用的各环节上加强技术建设,特别是支付终端上,可借鉴现有的第三方支付的成熟经验,确保存储和支付的安全稳定性。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以及各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对接方面也要求有完善的数据传输基础设施,实现央行数字货币流通各环节的系统兼容性[25]。不过,面对央行数字货币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在对接央行数字货币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依然乏善可陈。

  从技术设计理念上看,我国央行数字货币采取“中央银行—商业银行”的双层运营体系,主要侧重于对流通中现金的替代,但是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社会将依然会保留现钞法定货币(纸币与硬币等),出现现钞法定货币与央行数字货币并行流通的局面。因此,面对这样的并行流通局面,商业银行需要对现行的基础信息系统和货币数据库重构或者更新,不断拓展商业银行的数字货币的服务链条,以满足现钞法定货币和央行数字货币流通的需要。而且,各商业银行需要搭建自己的数字货币业务库,用于接收和存储中央银行发行的央行数字货币。这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商业银行增加在央行数字货币安全存储、保密性以及高效结算等方面的研发投入。从短期来看,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这会增加商业银行与央行数字货币业务相关的投入及运营维护的成本;不过,从长期来看,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商业银行通过代理发行与托管央行数字货币,这将可以有效拓展商业银行在区块链金融尤其是数字货币方面的服务链条,不断丰富商业银行的业务种类,提高商业银行的业务附加值。

  3.DC/EP 可能给商业银行带来双向治理风险

  央行数字货币的推行,将会对商业银行的治理产生重大影响,因为法定货币的“物质” 基础发生了实质变化,它不再是传统范畴上的现钞货币,而是采取数字化形式的货币。诚然,相对于传统法定货币(纸币、硬币)的金融治理“盲区”问题,发行央行数字货币确实具有内在优势,它可以降低传统法定货币的发行与流通成本,提升经济活动的便利性与透明度。通过利用央行数字货币的数字化特性,有助于实现货币的精准投放与逆周期调控,解决“负利率”的流动性陷阱困境[26]。因此,央行数字货币将扭转甚至终结私人数字货币(比特币、莱特币等)对于传统法定货币的竞争优势。然而,央行数字货币毕竟是一种创新型金融产物,采用双层运营体系,可以不绑定商业银行的账户,直接对接使用人的身份识别,故而它也摆脱了对于传统商业银行账户体系的依赖,有可能带来治理层面的风险[27]。而且,对于此类新型的金融产物,其一,央行数字货币给商业银行带来外部法律与监管治理风险。我国对于央行数字货币的立法几乎呈现出空白状态,无论是《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基本法律,还是《支付结算办法》与《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等其他规范,都没有明确央行数字货币的法定发行权。中国人民银行发行 DC/EP 是否有法可依?公民使用央行数字货币时相关权利比如隐私权能否得到保障?公民使用央行数字货币时面对损失是否有相应法律救济?以上种种问题都是亟待立法者进行思考并在实践过程中加以解决。其二,央行数字货币给商业银行带来内部治理风险。诚然,央行数字货币在一定程度上确实会提升商业银行的金融风险防范水平。然而,央行数字货币毕竟是一种全新的金融产物,对于商业银行而言,这具有相当大的不熟悉性与应适应性。不难预料的是,DC/EP 的发行与流通,势必会因为央行数字货币创新发展与商业银行内部治理不平衡,对商业银行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贪污腐败以及反伪造变造货币等传统内部治理带来消极影响,对商业银行提升内部风险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央行数字货币浪潮下商业银行的回应进路

  央行数字货币的发行,将会给商业银行带来各种积极与消极的影响,商业银行需要抓住这一次重要的发展机遇,扬长避短,给予有效的回应,打赢央行数字货币发展中的“攻坚战”。

  (一)推动商业银行的综合业务发展

  央行数字货币的推行,对商业银行业务发展而言,这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能减少商业银行的传统营业业务(支付结算、存贷款等),也可能给商业银行带来诸多发展机遇。

  一方面,由于我国央行数字货币采取“双层运营体系”:第一层为中央银行对运营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第二层为运营机构对用户,其中“双层运营体系”下重要组成部分的商业银行在央行数字货币“交付”中占据了重要地位,这便使得商业银行在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如微信支付、支付宝等)的竞争中重新获得优势。央行数字货币的基础功能在于创新的支付,它可以借助于物联网(IOT)技术与各行各业实现“互联互通”。届时,商业银行可以充分利用央行数字货币的支付功能,围绕其支付场景向用户提供各类综合性金融服务。

  另一方面,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央行数字货币可以延伸到零售场景中。由于当前央行数字货币主要发行给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在央行数字货币体系中居于中间重要位置,有效连接人民银行与客户,所以商业银行需要充分抓住央行数字货币给予的发展机遇,有效获取各种类型的活跃流量,不断增强商业银行的客户数量与客户黏性。央行数字货币的发行,这将有利于带动商业银行建设开放的数字化平台,聚集不同种类的场景合作方,并有效渗透终端用户促使其通过不同媒介与渠道在日常生活中“高频”使用商业银行的服务,有力地推行商业银行的科技成果转化与创新业务发展。除此之外,商业银行可以发展代理数字货币发行、数字钱包托管等新型表外业务,全面支撑起各种类型的金融业务发展。

  (二)强化商业银行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从央行数字货币的发行以及流通机制分析,针对中央银行的发行端,商业银行需要数据编码与区块链格式转码;针对用户端,商业银行需要对央行数字货币交易请求接收。央行数字货币的推出,将势必重塑商业银行现今的信息系统。在现今商业银行信息系统难以适用全新央行数字货币背景下,商业银行需要积极应变,提前布局央行数字货币的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央行数字货币的发行、流通与支付体系,为即将发行、流通的央行数字货币做好充分完善的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研发、人员配备以及网点分布等前期工作。具体来说,商业银行可以借助数字化银行项目,重点加大对区块链技术人才以及资金的投入,实现对其传统信息系统的全面改造,旨在将其信息系统升级更新为适配于央行数字货币的新型系统,积极推动商业银行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另一方面,随着央行数字货币的深度应用,用户的交易习惯与行为模式可能会发生实质性变化,商业银行需要积极投入于央行数字货币的配套研究,深入分析央行数字货币使用后对商业银行现有商业模式可能产生的影响,加大在信息系统方面的研发投入,对现有商业银行的运营模式作出回应,积极建设商业银行的在线数字平台,从而谋求央行数字货币视阈下的数字竞争优势,从而为用户带来更佳的使用体验,最大限度地减少经营影响。

  (三)有序推进商业银行的双向治理

  央行数字货币高度依赖各类数字技术,使其在金融体系发挥基础设施作用时产生的各种风险更容易被传播,而且央行数字货币的技术密度和可匿名性也加深数字货币中风险评估与预警难度。在央行数字货币发展浪潮下,商业银行作为市场重要参与者,亟须对传统单一行政监管的规制理论进行改革,从政府监管向多元治理转变[28]。

  首先,加强商业银行的外部法律与监管治理。目前,我国对于数字货币领域的立法几乎是空白的,立法更无法涵盖到央行数字货币层面。央行数字货币的可控匿名性导致中央银行的监管与媒介效能弱化,无法对其采取强有力的监管。其一,我国需要加快央行数字货币的法律治理,从法律制度和监管架构上确立央行数字货币的法定地位,确立专门监管部门和行业准入制度。只有从法律层面将央行数字货币与非法定数字货币(私人数字货币、机构数字货币等)区分开来,才能发挥央行数字货币的货币功能,排除非法定数字货币对金融市场秩序的不良影响。其二,我国需要对央行数字货币构建完善的、有针对性的监管制度。针对央行数字货币的快速发展,我国对内需要确保中央银行掌握必要的数据,加强对央行数字货币在商业银行的监测交易、审慎监管和洗钱犯罪等行为,同时应当对商业银行积极运用存款准备金、利率等货币政策工具进行调控,使货币政策更好地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实现货币政策在新货币形态下的有效性。另外,我国对外需要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并加强国际合作。在央行数字货币的治理实践上,英国、新加坡等地采取“监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方式对数字货币进行创新监管,这对于尚不成熟的央行数字货币监管具有参考意义。同时,需要加强国际层面合作。央行数字货币采用数字化技术发行与流通,它与货币数字化以及金融全球化紧密关联,央行数字货币的应用将会逐步渗透到国际金融、外汇、外贸等多个领域,此时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并不足以对央行数字货币进行监管,需要加强国际经济法治层面的配合与合作[29],通过国际合作监管与治理,积极应对央行数字货币在流通中所面临的国际金融市场风险,有效防范境外关于央行数字货币的违法犯罪行为。

  其次,强化商业银行的内部风险治理。央行数字货币的推行,为商业银行开展反洗钱、反贪污腐败与反伪造变造货币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风险治理要求。坚持采取中心化的数据库账本技术,充分借鉴了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技术理念的 DC/EP,可以对央行数字货币交易流程的实施全程监督。具体而言,央行数字货币可以通过对数据库账本技术设计,提高对洗钱活动的处理和执行效率,解决时效性问题。通过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加强人工智能的自我学习能力,在运行过程中学习洗钱活动的新特征和趋势,从而及时更新智能合约。这针对当前过于依赖人工的反洗钱过程而产生的学习能力不强的问题,也能够得到有效地改善。在推动央行数字货币的发行与流通过程中,商业银行需要总结发展经验,采取微观审慎的发展态度,制作一套具有可实施性的风险防范方案,加强商业银行的内部风险治理。此外,商业银行内部之间可以加强相互合作,建立一套统一的数字货币技术标准;通过与相关政府机构加强合作,助力其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央行数字货币监管体系,实现央行数字货币的发展与治理的双向推进。

  五、结语

  每一次技术的发展演进,都会或多或少地对传统社会经济带来影响。当技术深度应用于货币领域之时,并与信用维度相结合后,这便导致货币从个人信用(如商品货币)发展到企业信用(如银行货币)、国家信用(如法定货币),并进一步演进至基于社会共识(Consesus)的央行数字货币(CBDC),这是技术发展层面的必然,也是信用深化层面的应然。当前,人类社会正在从互联网技术时代向区块链技术时代迈进,各种加密数字货币从私人数字货币(比特币、莱特币等)到机构数字货币(天秤币等),在技术的驱动下获得了快速发展,倒逼各国加快央行数字货币的研发进程。因为各种不同类型的数字货币之间存在着激烈的竞争,而且不同国家的央行数字货币之间亦存在着主权货币与国际话语权之争。世界范围内各主要国家与地区,基于维护货币主权、提升货币效率、降低货币成本等客观原因,纷纷加快本国央行数字货币的研发工作。对此,我国在 2014 年便开始研发 DC/EP,并在 2020年开始在深圳、苏州、雄安、成都以及冬奥会场景对 DC/EP 进行试点测试,有效应对其他数字货币的激烈竞争,把握央行数字货币的发展趋势。

  从我国央行数字货币的技术设计看,它基于国家信用发放,可以使我国货币政策的传导效果更加高效,提高人民币在数字货币上的话语权,维护我国的货币主权。从 DC/EP 的运行框架上看,它采取了“中央银行—商业银行”的双层运营体系,有助于商业银行实现运营成本的降低、金融脱媒现象的减缓以及金融风险防范水平的提升。然而,任何一种创新型金融产物,并非十全十美,它也可能给传统社会经济带来消极影响。同理,DC/EP 亦会对商业银行带来消极影响,它可能导致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收入减少,给商业银行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带来压力,并给商业银行带来双向治理风险。在央行数字货币的发展道路上,道路是曲折的,但未来是光明的。对于商业银行而言,这同样是一次“曲折”与“光明”的抉择,倘若商业银行顺应央行数字货币的发展浪潮,在 “曲折”之路上积极回应:推动商业银行产品应用以促进综合业务发展,强化商业银行信息系统建设以推动金融基础设施升级,有序推进商业银行的双向治理以防范其治理风险,那么商业银行的未来发展之路必然通往“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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