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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环境下经济犯罪侦查人才培养研究

时间:2021-12-15分类:司法制度

  摘要:大数据技术为经济犯罪侦查提供了机遇,传统侦查模式发生了转变,这也对经济犯罪侦查专业人才培养提出了全新的要求。经侦人才培养要主动适应大数据下的侦查模式转变。公安高校要通过研发加强模拟教学训练,通过实地调研加强经济犯罪实战训练,通过校局合作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只有多措并举才能提升经侦专业人才培养的综合素质与实践应用能力。

  关键词:经济犯罪;校局合作;大数据技术

大数据环境下经济犯罪侦查人才培养研究

  商红云法制博览2021-12-05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信息技术高速发展时代,基于大数据的产业、研究与应用已经在互联网、商业智能、医疗、零售业、金融业、通信等主要行业大显身手。随着大数据的广泛发展和应用,现代社会将越来越与数据资源紧密结合,相融相生。大数据的重要功能之一是辅助决策,即利用大数据分析,能够总结经验发现规律、预测趋势。[1]这也为公安机关升级警务决策提供了巨大的机遇。经济犯罪侦查尤其需要依赖金融和通信等领域的大数据,因此培养适应大数据环境的经济犯罪侦查专业人才尤为重要。

  一、大数据技术对经济犯罪侦查人才培养工作提出新要求

  伴随着网络技术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发展,物联网、5G 等无线通信技术等新兴技术以及“设备永远在线”等科技设想的逐步实现,现代人的生活越来越呈现出“数据化”特征。大数据不仅为人民群众生活提供很多便利,也对我国经济犯罪侦查工作起到决定性的支撑作用,改变了传统侦查的思维方法和模式,有力提高了经侦效率。

  (一)大数据技术为经济犯罪侦查提供新思维

  数据科学的思维是大数据应用的基本原理。其思维的逻辑就是,在大量数据上做统计性的搜索、比较、聚类或分类等分析归纳,即依赖大量数据的计算,用大量数据的相关性取代因果关系,并基于这些相关性获得新的“知识”。大数据的意义在于从不同来源收集信息,然后分析信息,以揭示用其他方法发现不了的趋势。大数据应用就是利用数据分析的方法,从大数据中挖掘有效信息,提供辅助决策,实现大数据价值的过程。

  大数据侦查能够很好地体现证据的客观性,特别是在侦查中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出有关违法犯罪人员的出行轨迹、通信、资金流数据、物流数据等信息,进而能够客观反映相关人员的行为全过程。从这些数据中可以提取能够证明违法犯罪事实真相的证据,比口供具有更多的客观性,从而避免口供的主观性成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近年来,随着涉众型互联网经济犯罪案件的高发,电子取证技术也得到基层经侦民警的高度重视。这不仅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导向,也印证了大数据侦查思维的客观性和实践性特质。[2]

  (二)大数据技术为经济犯罪侦查提供新模式

  利用互联网进行的经济类犯罪具有成本低、隐蔽深等特点。一方面,随着互联网技术和 5G 通信技术的发展,不法分子从事经济犯罪的门槛降低,不需要传统实体经济的贷款担保、征信评价,只需电脑和互联网便可操作,违法成本降到了最低。另一方面,为了掌握足够的证据,因为技术的发展,经侦部门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处理的数据量正在呈几何级数增长。

  在传统侦查模式中,无论由案到人、由人到案还是由人到人、由案到案,强调的是发现案件与嫌疑人之间的因果关系,特别是对于有现场的案件,通过对发案现场的勘查寻找相关的犯罪嫌疑人,或是从被害人入手,搜寻与被害人相关联的人或事,推知案件产生的原因、嫌疑人的作案动机等,即通过逆向思维进行回溯推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各种刑事犯罪已经出现新的态势特点,特别是针对经济案件这种犯罪现场不明显或者现场难以确定的案件,传统的侦查方式已经难以为继。信息时代下经济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更强,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涉案数据通过传统侦查手段更难查清,给案件的侦查带来很大的困难。

  在大数据分析模式下,侦查员可以转换思路,避开传统侦查思路中对案件因果关系的直接追索,通过大量的相关数据分析尤其是大量的各种个人网络数据资料来分析涉案犯罪嫌疑人或物的各种侦查特征。例如在对犯罪嫌疑人的追逃中,可以通过数据分析和汇总技术对其相关数据分析,对其手机、其关键联系人手机进行关联,从而确定其地理位置。也就是说,通过大数据分析,既可以做到以人和物来合并数据,也可以根据数据来找人找物,新的模式再结合传统的侦查方式,往往能取得意想不到的收获。大数据分析技术可以深入了解侦查对象的多种涉案信息,在时效性方面也可以得到尽可能的提升,由此可以突破传统的经济犯罪侦查方式的限制,创造新的经济犯罪侦查模式。

  (三)大数据技术为提高经济犯罪侦查效率提供新方法新机遇

  大数据是海量数据的集成。在以前的经济犯罪侦查工作中,面对海量的信息、资料数据,经济犯罪侦查人员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进行整理和归纳工作,并且还非常容易出现差错。由于海量的资料和数据是由数据和编码组成,所以人力难以及时处理。而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要求经济犯罪侦查人员注意案件侦查的时效性,很多经济犯罪案件往往由于时间限制,没有深入进行查证,因此带来的后果是经济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出现一系列的问题。目前应用电子计算技术对海量的经济行为数据进行云计算,可以迅速将过去不可能完成的海量侦查线索收集,并进行相关性计算,为侦查决策工作提供了高效的支撑,有力提升了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的工作效率。

  根据公安部统一规划部署,各级经侦部门不断加强和改进大数据侦查破案流程机制,以提高侦查效率为目标,以情报导侦机制为核心,充分发挥经侦大数据情报资源服务实战的重要作用,构建了基础更牢固、侦查更全面、执法更规范、打击更有力的经侦工作新模式,并在近些年来的部督大案要案中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整理总结了一系列经侦技战法。其中主要的技战法有通信工具发现法、涉案资金查控法、话单通信比较法、视频图像追踪法、同时上网人员锁定法等。近年来全国公安经侦系统在公安部经侦局领导指挥下,开展了集群战役、云端行动,运用各种资源手段和大数据侦查方法,主动监测挖掘各类数据情报信息,进行了一系列的集群战役和专案打击,实现了以数据为引领的精准打击,收到明显的成效。[3]

  二、大数据环境下经济犯罪侦查人才培养路径

  大数据环境对经济犯罪侦查人才的知识以及能力、素质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公安高校的经济侦查专业担负着培养相关专业人才的任务,因此,必须主动适应大数据环境,要通过研发来加强模拟教学训练,通过实地调研加强经济犯罪实战训练,通过校局合作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通过多措并举来大力提升经侦专业人才的综合素质与实践应用能力。

  (一)加强模拟教学训练,提升专业人才的数据办案能力

  在确定了经济犯罪侦查人才培养的整体要求后,公安高校应根据经济犯罪侦查数字化实战的具体需要,加强研发模拟教学训练平台和训练内容。湖北警官学院制定了经济犯罪侦查人才培养方案的具体框架,其中包含模拟数据管理、模拟案件管理、案件数据处理培训、案件模拟分析(洗钱类案件数据分析、涉税类案件数据分析、非集类案件数据分析、其他通用案件数据分析)等。如模拟案件管理的教学训练,主要是研发相关系统,提供用于教学的模拟案件生成管理功能。系统中的模拟案件支持洗钱、涉税、非集、电诈等多种犯罪案件类型。系统能够从模拟数据管理中,挑选合适的案件数据,组成用于教学的模拟案件,达到最大程度模拟经侦实际案件数据的效果。模拟案件管理支持分级设置数据功能,可以将数据分批提供,模拟现实案件侦办中的数据调取过程,引导学生自主地正确而高效地调取数据。

  (二)加强实地调研和经侦办案实训,提升专业人才的实战能力

  一是加强院校间的经济犯罪侦查人才培养状况调查研究。湖北警官学院侦查系经侦教研室先后深入多所相关院校的大数据实验室进行调研交流,深入相关高校计算机院系进行大数据技术学习。到目前为止,该专业教师已经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江苏警官学院、江西警察学院、湖南警察学院等公安高校的经济犯罪大数据侦查实验室开展了研讨和交流工作,建立了相应的联络机制,这为经济犯罪侦查人才培养建立了行业间的密切联系渠道。二是在省经侦总队的支持下,深入湖北省内外多个公安经济犯罪侦查机关进行深入调研,走访了重庆市、南京市、南昌市、杭州市、广州市、遵义市等相关地市的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对实战部门应用大数据侦查方法进行了近距离接触和了解,掌握了大数据侦查在公安经济犯罪侦查工作中的前沿应用状况。三是根据有关公安机关的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适时选派经侦专业学生参加基层机关的经济犯罪侦查办案,通过具体的办案实践熟悉大数据办案的方法、流程、难点和有关注意事项,并要求学生在实习实训中注意总结经验,回校后与教师进行沟通交流。此举有力提升了大学生的大数据实战能力。

  (三)加强校局合作,提升专业教师的大数据侦查办案的综合能力

  在大数据的环境下,经侦人才培养要着力于 “建立数据驱动侦查的大数据思维,加强警企合作并拓展整合数据来源,完善线上线下协同作战模式”,[4]以此提升经侦人才的大数据侦查专业素质。这对担负经侦专业人才培养任务的专业教师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我国公安院校大多提出了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的目标,主要是通过教师岗前培训、挂职、下派、警务实践、基层调研等方式,促进教师与公安基层的联系,加强教师理论与实践的结合。[5]湖北警官学院针对经济犯罪侦查人才培养的要求,要求下派教师在警务实践工作期间,尽可能多地搜集经济犯罪侦查实战机关对于大数据侦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尽可能地了解公安大数据侦查模式对公安民警个人的素质要求,并在挂职锻炼结束后向教研室提交相关调研报告。除此之外,学校还组织相关专业教师赴湖北省武汉市、黄石市、大冶市、宜昌市、荆门市等经济犯罪侦查机构开展专项调研工作,并与有关公安实战机关签订校局合作协议,这种校局紧密合作,既为经侦专业教师提升大数据实战能力提供了通道,也为基层机关增加了来自公安高校的技术指导,实现了校局的双赢,同时也为校局两方的经济犯罪侦查人才培养拓宽了路径。

  三、结束语

  信息技术具有双刃剑的特点,“原本只存在现实空间的许多犯罪随着网络的兴起嵌入网络空间”。[6]大数据技术为利用信息技术进行的犯罪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利器。当前公安高校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需要及时跟上大数据的时代发展趋势,密切关注犯罪动态,注重分析数字犯罪的特点,不断提升人才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不断优化校局合作机制,就能培养出适应大数据环境的高素质经侦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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