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社区治理共同体作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基石,是社区治理规律深刻把握的创新方案、社区“一核多方”治理模式的升级版和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的实践形态。以主体有责、行动尽责、善治履责为基本要义的责任共同体是社区治理共同体的根本内核与内存蕴涵,也是社区治理共同体发挥治理效能的基本理路和作用机制。实践中,由于治理主体的责任意识、权责边界、尽责动力和履责能力等责任落实障碍问题,致使治理共同体难形成和治理优势难以发挥。为此,通过加强教育增责、制度赋责、激励尽责、党建履责,推进“人人有责”“人人明则”“人人尽责”“人人履责”的任责共同体建设,构建社区治理共同体。
关键词:社区治理;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多元协同; 善治
姬贇璐; 王东,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发表时间:2021-11-18
一、问题提出与研究回顾
社会治理的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城乡社区治理是社会治理的基层延申和基础性工程,承载着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梦想。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 “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1]。这为社区治理创新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即社区治理的多元主体应以公共治理生活为载体、以承担治理责任为前提,通过自觉履行社区治理责任参与社区治理,满足社区居民美好生活需要,从而构建起社区群众美好生活共同体。因而可以说,社区治理共同体,其根本必然是一个“人人有责”“人人明则”“人人尽责”“人人履责” 的责任共同体。只有主体治理责任得到明确与落实,治理才能有效,社区治理共同体才能真正形成。然而在当前的治理实践中,社区治理共同体存在的最大问题是责任缺失引起治理行为异化,即社区治理过程中主体责任履行“缺位”、“错位”、“失位”。比如,小区物业管理常常是“专业部门不知‘管到哪’”、“公共安全不知‘谁负责’”[2]38。而这些问题出现的根源显然是责任主体不明、责任意识不强、人人尽责不足、人人履责不力。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建设社区治理共同体的关键在于构建责任共同体。只有真正形成社区治理的责任共同体,才能真正建构起社区治理共同体。
目前,学界对社区治理共同体的研究已经形成了一些有见地的成果,一方面聚焦社区治理共同体内涵,提出社区治理共同体在利益和制度和价值等层面含义,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协商与互动合作。比如,石路和程俊霖认为,多元利益的协调共生、制度的规范运行和价值的共识凝聚实现社区的共建共治共享[3]。陈秀红认为,治理共同体以构建社区生活共同体为目标,通过多元主体不断的互动与合作,推动彼此之间尤其是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形塑和建构[4]。李永娜和袁校卫也认为,社区治理共同体是在社区空间内针对社区公共事务或公共服务供给而形成的多元主体平等参与、民主决策、资源配置与结果共享的社会团结[5] 19;另一方面基于对社区治理共同体的理解,形成了对其构建逻辑与路径的研究。比如,潘允康认为,社区治理的真谛在于建立社区成员的利益共同体,通过共同利益粘合以协调和理顺社区社会关系[6]。陈艾、陈伟东和张彩云则认为,协作行动是建设社区治理共同体的核心[7]。曹海军和鲍操从治理制度化方面探讨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认为应构建党建引领、民主协商、协同服务机制等[8]。蔡静诚和熊琳等从空间与人互动关系出发,以社会空间、文化空间、生态空间、柔质空间、经济空间等为议题,在再造空间中增进认同,重塑治理共同体[9]。综观这些研究从不同维度对社区治理共同体问题进行探讨,为社区治理共同体的进一步研究奠定了坚实基础,但却忽视了责任对于社区治理共同体生成的意义。治理行动与责任紧密联系,主体责任不仅是社区治理共同体存在的基础,还是其实践的生动体现,更是其生成的根本途经。为此,本研究以责任共同体为视角,探讨社区治理共同体的内在意蕴、形成困境和构建路径。
二、责任共同体:社区治理共同体的内生逻辑
“共同体”概念自 20 世纪引入我国后,不同学科领域形成了对“生活共同体”、“经济共同体”、“生态共同体”、“利益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 等的热烈探讨。“责任共同体作为道义共同体,是对利益共同体的升华”[10],是基于共同利益而共负责任的共生共在状态。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人类为了繁衍生存和获取更好的发展条件,必须共同承担维系和促进社会发展的责任,在这个过程中责任共同体得以产生。习近平同志指出,“各国相互协作、优势互补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也代表着生产关系演变的前进方向。在这一进程中,各国逐渐形成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命运共同体。无论前途是晴是雨,携手合作、互利共赢是唯一正确选择。这既是经济规律使然,也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逻辑。”[11]责任共同体作为责任共担的义务共同体,是一定组织范围内以共同的社会责任愿景为目标,基于各类行为主体(组织与成员)之间的社会责任意识、社会责任实践资源整合与资源共享而形成的相互依赖、相互协同且相互耦合的共生型结构,旨在共同推动社会责任实践组织成员的履责意愿、履责能力以及履责绩效的提升,最终推动组织或社会的可持续发展[12]。由此定义可以看到,责任共同体具有治理的价值、效能与优势。张康之教授认为,“在某种意义上,人类的一切社会组织形式都是责任义务所构成的体系,离开了对责任义务的认识,就无法把握人类的社会组织生活,甚至无法理解人类的一切社会生活……人类社会治理活动的文明化和现代化,在很大程度上,都可以归结为责任义务体系的性质和内容的变化,可以归结为责任义务体系结构的明确化,可以归结为责任义务与人的社会治理结构联系的密切化。”[13]所以,责任共同体的生成标志着人类社会治理结构与方式的重大变革与发展。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作为一种新型治理模式,“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共享”实际上强调了“责任共同体”逻辑,即“人人有责”明确多元主体的责任地位与意识,“人人尽责”要求主体责任履行的主动性、协同化与实效化,“人人共享”则标示了责任愿景、目标与成果,“有责、尽责与共享”相互作用、互动协调、耦合共构,形成了共建共治共享的“善治”。在具体的社会治理实践中不仅仅强调党和政府社会治理的应然责任与地位,“社会组织、广大民众都将成为社会治理的共同主体,与党和政府共同承担社会治理责任,共同享有社会治理成果。”[14]因而,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核心要义在于责任共同体,通过责任共担和各负其责实现社会治理的价值与目标。对于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社区治理共同体而言,治理责任不仅仅是社区共同体的精神纽带,还是社区生活的实践要求,它将多元治理主体聚合在一起,并通过治理主体各负其责式的协同合作,实现治理责任的有效落实,从而形成对美好生活的构建。所以,在这个意义上,社区治理共同体内在地蕴含着以多元治理责任、主体各负其责和责任有效履行为核心要义的责任共同体,其作为社区新型治理模式,也正是通过责任共同体这一内在机制发挥作用与功效的。
(一)治理责任多元化:社区治理共同体的生成前提
“共同体”始终是与责任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它赋予不同主体“共同”身份,同时也赋予了不同主体应承担的责任。“在特定共同体的框架下,‘我们’ 共享集体成果,拥有共同的命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正是如此,每个个体对集体建设、公共利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15]所以,无论是治理共同体亦或生命共同体等的存在和发展,都以责任和义务为前提,责任与义务成为构建共同体的基本要素。社区治理共同体作为一种新型的共同体,是我们党对社区治理规律深刻把握的创新方案,它“以政府、社区、社会组织和居民为多元主体,以社会再组织化为手段,以实现社区多元主体共同治理为根本,达到把‘社区治理共同体’做实做好的目的”[16],因而也离不开多元治理责任的支撑与保障。首先,就社区治理而言,它本身内含着多元责任要求,一方面社区作为生活的共同体,社区居民多样化的生活需要是社区共同体的基本内容,通过不同主体提供专业化的服务才能使这些生活需要得到满足,这就要求多元主体把促进“公共生活”作为目标责任,共同构建平安和谐、环境优美、文化繁荣、团结互助的幸福社区。实践中,则要求以提供优质的服务为行动责任,把“人民满意”作为提供优质服务的基本原则和工作要求,从而才能赢得社区居民的信任和欢迎;另一方面从治理主体与社区共同体的关系来看,社区生活共同体的巩固与发展,要求每一个社区治理主体都要履行好自己的主体责任,只有每一个主体都为“美好社区”而努力,从而才能实现共同体之于美好生活的构建。其次,就治理共同体而言,多元责任是构成治理共同体的必然要求。治理共同体作为由多个治理主体基于共同治理实践活动而形成的有机统一体,共同的治理活动是其生成的实践纽带和责任要求。基于共同治理的责任要求,不同的治理主体得以被统一起来,治理活动由原先无序自发的状态走向有序协调的状态。在这个过程中,治理责任扮演着“组织者” 的角色,它不仅使治理主体得以再组织化,而且能够激发治理主体的治理责任感,从而使其积极行动起来共同承担社区治理的责任与义务。所以,对于社区治理共同体而言,多元治理责任是其基础前提和内在要求。在实践中,只有党委、政府部门、社区、社会组织、市场等多元主体共同承担起社区治理的责任,社区治理共同体才能得以形成和发展。
(二)各负其责协同化:社区治理共同体的生成基础
治理作为对“管理”的超越,本身“蕴含着‘协同合作’之本质”[5]19。然而社区多元治理主体到底如何协同合作却一直是实践中的难题。社区治理共同体作为社区“一核多方”治理的升级版,主要解决的就是多元治理主体如何行动的问题。社区治理共同体的多元治理责任要求治理主体要各负其责,通过明确其责任范围、勇于担当责任、做到尽职尽责,真正实现多元主体的协同合作。可以说,社区治理主体各负其责是实现治理主体协同合作的具体形式,它明确了按照什么依据协同合作以及怎样才能做到协同合作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主体各负其责是协同治理的实现机制,各负其责的协同化是社区治理共同体的重要实践特征。首先,明确的职责范围是多元主体协同合作的依据。社区治理的多元协同合作应是以问题为导向,以各自应付的责任为依据的合作,而不是遇到问题所有主体“一哄而上”,或“各自为战”,或“你不理,我也不理”。这就要求必须明确各治理主体所承担责任的范围,比如,哪些问题应由哪些主体负责解决,以及各自该负什么样的责任,只有这样各治理主体才能明确做什么和什么时候做,从而做到协同有据和有序。其次,勇于担当责任是多元主体协同合作的基础。社区治理的根本目的是满足社区居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因而社区治理协同合作要求多元主体必须勇于担当责任。担当是社区居民的期望,也是勇于担责的标志,只有担当才是“以人民为中心”,才是为人民服务,才是真正把社区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担当给人以信心,给人以希望,给人以幸福;担当也是化解矛盾的要求,公共事务与问题是阻挡社区发展的障碍,是影响社区群众幸福生活的根本因素,只有敢于直面公共问题矛盾和勇于担当责任,才能使矛盾问题得到及时化解。所以,勇于担当责任,积极面对问题,才能展开协同合作。其三,做到尽职尽责是多元主体协同合作的根本。社区治理多元合作的根本逻辑是要化解社区矛盾,谋求社区公益的最大化,而社区公益实现的根本是社区治理主体能够积极和有效行动起来。这就要求治理主体要牢记自己的治理职责,并且积极履行治理责任,做到尽职尽责、恪尽职守,只有这样主体协同合作才能落到实处,才能实现帕累托最优。总之,治理主体各负其责是多元共治与协同合作的内在要求,是社区治理共同体的实践体现。
(三)责任履行实效化:是社区治理共同体生成根本
作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基石,社区治理共同体是社会治理及其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的实践形态,是应对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变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建设社区治理共同体最直接的目的是把问题发现在基层、解决在基层,以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同时也是实现公共服务向基层下沉,满足社会大众需求,更是通过不断的共治实践,提升基层治理能力[17]。在这个意义上,实现社区“善治”使矛盾化解精准化、公共利益最大化、治理效能最优化,就成为社区治理共同体的根本旨归。在实践的维度,这些价值目标的实现必须要以多元治理责任履行的实效化为前提,因为只有责任得到切实有效履行才是社区“善治”的根本途经。所以,责任履行的实效化决定着社区治理共同体的根本生成。首先,责任履行的实效化实现矛盾化解精准化。社会生活充满了矛盾,特别是社区生活中的矛盾更是随处可见,这些矛盾直接影响着社区居民美好生活和社区的和谐稳定,因而如何及时化解这些矛盾就是社区治理的要义所在。这就要求治理主体要认真履行治理责任,做到及时对标对表,第一时间反应、第一时间回应,精准把握矛盾根源、精确采取有效措施,从而以责任履行的实效化有利于实现矛盾化解的精准化。其次,责任履行的实效化实现社区公共利益最大化。治理指向于公共利益,而善治则在于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社区治理共同体作为围绕社区治理和为了进行社区治理而形成的“共同体”[18],目标就是要实现社区善治。而社区善治又依赖于“人人有责”和“人人尽责”,因为根本上讲,无论是化解矛盾、提供公共服务,还是维护和谐稳定的社区秩序在实践上都以治理责任的履行为基础,只有每一个主体的治理责任得到有效落实,社区公共利益才能实现和最大化。在这个意义上,责任履行的实效化有利于实现社区公益的最大化。其三,责任履行的实效化实现治理效能最优化。治理效能是推进社区治理创新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目标,其实现在于制度优势的发挥,而良好的制度在于责权界分明确、能够唤起主体责任意识和激发主体自觉履行责任。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制度优势实际上是责任划分和落实的效率问题,治理效能的实现归根结底在于治理责任的履行,社区治理中只有责任履行的实效化,才能实现治理效能的最优化。总之,社区治理共同体作为创新社区治理的新理念、新实践,目标在于实现更好更优的社区治理,通过治理责任的实效化履行以实现矛盾化解精确化、公共利益最大化、治理效能最优化等价值目标,从而构建并生成社区治理共同体。
三、治理责任落实障碍:社区治理共同体形成限度
基于上述分析可知,以主体有责、行动尽责和善治履责为内涵的责任共同体是社区治理共同体的基本蕴涵和根本内核,也是社区治理共同体发挥治理效能的基本理路和作用机制。但在实践中,由于存在着多元治理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权责边界不清、尽责动力不足和履责能力不够等责任落实障碍问题,致使社区治理共同体难以形成,治理优势难以发挥,治理效能难以展现。
(一)责任意识不强,主体活力难激发
社区治理是以增进社区公益为目标的多元主体的共治行动,这意味着社区治理主体责任具有多元性,不仅仅局限于传统责任主体——党委和政府,还在于社区、社会组织和市场,特别是随着“单位制”的解体,利益诉求多元化、社会矛盾复杂化,客观上要求除传统治理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都参与到社区治理中来。可以说,多元主体治理责任共担为社区治理走向善治明确了方向和路径。但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主体都积极地承担起了社区治理责任,一些主体的责任意识不强,还没有明确自己的治理主体地位,因而在治理中没有能够发挥出“主人翁” 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一是把责任归于他人,自己独享权利。社区居民是社区治理的基础主体,但很多居民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不注意环境卫生,生活垃圾不按点投放,宠物粪便不清理;不注意公共秩序,车辆乱停乱放,噪音扰民等。二是把责任狭隘解释,以逃避责任。虽然一些主体特别是职能部门也承认自己是治理主体,但在治理实践中往往以“折扣”的方式来履责。比如,有职能部门就认为,“自己在社区的职责就是应急处置或问题发生后执法,社区基础设施的日常管护不到位,一些安全隐患或苗头性问题无人管。社区干部虽然身处社区之中,但毕竟不是专业人员,难以及时准确发现隐患、做出判断。”[2]39三是责任承担惰性化,不积极承担责任。还有的治理主体存在着治理等待、观望、看样的思想意识,“别人不管,他也不管”,甚至“别人管了,他还有意见”。比如,在新冠疫情防控工作中,存在着“党员在做、群众在看,物业在做、业主在看,社工在做、居民在看,社区干部跑断腿、居民还不满意,防控过程中有的居民甚至不配合社区工作,如不戴口罩、不测体温,对小区封闭管理有抵触等”[19]问题。总之,治理责任意识不强,治理主体地位不明确,是当前社区治理面临的突出问题,严重阻碍着社区治理的主体行动。
(二)权责边界不清,协同优势难发挥
社区多元主体协同合作是社区治理形成强大动力与合力的关键,也是传统 “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的核心,更是社区治理共同体的必然要求。然而,问题在于实践中由于多元主体的权责边界不清,致使难以形成有效的协同。具体而言:一是治理主体的权责不匹配。在社区治理中,治理体系不顺所形成的 “条块分割”使得基层治理主体往往存在权责不匹配的状况,从而造成了该负的责任没有承担好。比如,基层政府部门常常处在“争利”与“避责”的博弈中,即过于关注经济利益最大化而选择性逃避社会治理的责任,本该由本部门负责的工作无限制地移交给下级,由此加剧基层负担[15]18。与此同时,社区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在现实中却往往承担了来自条口部门分派的行政和服务工作,变成了一个准行政机构,使得大多数时间和精力都用于完成甚至应付上级的检查督查,导致针对居民提供的服务不精准和不精细[20]。二是治理主体的权责不明确。为满足社区居民生活需要,及时高质量地提供服务是社区治理主体进行社区治理的重要方式。但由于社区治理主体的责任不清晰、不明确,过于宏观、空泛和模糊,使得出现了问题以后主体之间因责任难以确定而相互扯皮,从而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比如,社区的“水、电、气、热、有线和网络等基础设施产权归属复杂,日常维护职责不清,职能部门、公共服务企业和物业之间职责划分混乱,遇到问题‘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群众反映的很多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2]38 三是治理主体的权责不衔接。社区作为公共生活的场域,如环境卫生、公共安全、良好秩序等都是由多个治理主体共同承担并维护而形成的,只有每个主体都能各尽其责,才不会发生“公共地”悲剧。但现实却是因为主体责任的不衔接,导致这些问题出了以后找不到解决问题的主体,从而不能及时解决。比如,社区的“高空坠物、乱丢垃圾、养狗等问题,群众意见很大,物业只能宣传劝阻,没有执法权,也不知找谁来执法,常常引发住户与物业之间的矛盾。”[2]38总之,社区治理主体权责边界的不清晰、不明确,使其不知道该怎么来进行协同合作,从而使其治理合力难以发挥出来。
(三)尽责动力不足,创新共治难开展
“社区治理动力是牵引社区治理创新发展和有效运转的根本动因,也是推动社区治理走向善治的决定力量。”[21]从治理主体视角来看,社区治理行动本质上是主体的履责行动,尽责的动力越足越强,履责的行动越自觉。在这个意义上,尽责动力决定着社区治理主体能否自觉履责。从现实来看,目前社区治理实践中很大程度上呈现出了主体尽责动力不足的现象,进而滞碍着自觉的履责行动。表现为:一是尽责缺乏积极性,消极逃避治理。在社区治理中,一些治理主体不关心社区公共事务,不参与社区活动,表现出对治理的冷漠。这部分治理主体主由以社区居民中的青年人较为突出,“他们不仅参与度低而且主体性意识也较低。他们每天主要都忙于工作,大多是家中的经济支柱,正是因为经济、工作等现实缘故,致使他们一直与单位粘连在一起,与社区的关联度较低,造成了这一部分居民对社区缺乏归属感,对社区活动漠不关心是他们的显著特征。”[22]二是尽责缺乏主动性,被动应付治理。社区治理是一种及其繁杂的社会活动,耗费着治理主体大量时间以及巨大精力和耐力。如果缺乏应有的激励,社区治理主体必然陷入被动治理的境地。调查就发现,“社区两委成员、专干和网格员普遍存在工资福利待遇低、同工不同酬、服务得不到居民认可、很难提升居民参与度、社团参与社区活动非常少等问题。”[23]所以,在物质上无法得到补偿,在工作上无法得到认可,使得一些社区治理主体尽责的主动性受挫,以至于被动应付治理。三是尽责缺乏创造性,机械刻板治理。社区治理活动也是一种极富挑战性的社会活动,仅仅付出时间还不行,还要有智慧,就是在治理活动中要善于思考,把握治理的内在规律,积极探索和创新,只有这样社区难题才能迎刃而解。然而,在一些社区治理中,治理主体仍然习惯于传统的治理方式,还是按照老思路老办法来解决问题。比如,经常能够看到,当社区中的水、电、网等出了问题以后,才能看到相关职能部门的身影。这些治理主体不是提前预防和发现矛盾,而是还在停留在出现了矛盾才去解决矛盾。这显然是尽责缺乏创造性的表现,也是尽责动力不足的重要体现。总之,在社区治理中,尽责的动力不足,缺乏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难以形成自觉治理行动。
(四)履责能力不够,善治效能难提升
社区治理有效,履责能力是根本,只有练就高效的履责能力,社区治理主体责任才能落到实处,社区善治才能取得实效。从履责能力本身来看,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主观愿望或价值目标,二是有无客观条件,三是使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渠道,即机制。在实践中,虽然治理主体在社区治理过程中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仍然普遍存在着履责能力不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履责的理念滞后,一些社区治理主体未能实现由管控管理理念向“以人民为中心”的多元协同服务理念转变,致使在治理中经常采用命令和强制式的管控方式,不仅无助于化解矛盾,还可能引发群众不满新的矛盾。二是履责的资源缺乏。社区治理依赖于资源的配置,一定意义上资源构成了履责能力的基础性要素。正是由于资源的不足,很多工作无法有效开展。比如,在一些社区现有的人员与需要配备的社区工作人员存在较大差额,长期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特别是在疫情防控中社区工作人员不仅要负责日常行政性工作,还要做好居民生活协调、特殊群体服务、体温排查以及应对上级监督检查等,事务不仅多而且细,更加突显了人员不足的矛盾;再比如,随着社区居民诉求的不断增加以及矛盾纠纷日益突显,社区要承担的职能越来越多,工作任务也越来越繁重,要求必须有充足的资金支持,但实际是资金难以“下沉”,经费得不到保障,致使工作难以开展。三是履责的机制不畅。社区治理责任的履行不是简单的“各扫门前雪”,而是要在协同的基础上各尽所能。实践中,履责缺少的就是协同,一方面多元主体缺乏沟通,使得在社区治理中难以形成大局观和整体意识,“各自为政”的结果是群众不满意,自己的责任没有履行好,还造成了各治理主体履责效益的冲突,不仅不能形成公共利益最大化,反而导致资源浪费;另一方面多元主体缺少联动,使得一些复杂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因为单一主体力量薄弱而不能得到及时妥善解决,造成矛盾升级与爆发。同时,也易造成单个主体因为缺少监督而失责或不尽责。总之,履责能力决定着治理主体履责能否实效化,而履责能力不够,也必然导致社区难以实现善治。
四、责任共同体构建: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路径
社区治理共同体作为以责任共同体为根本内核的行动共同体,责任架构起其实践的根本意义和基本逻辑。因此,建设社区治理共同体应以责任共同体建设为着眼点,通过教育引导增强责任意识以实现“人人有责”、制度赋责明确责任边界以实现“人人明则”、强化激励生成尽责动力以实现“人人尽责”、党建引领实现责任落实以实现“人人履责”,从而以责任共同体构建推进和深化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
(一)教育引导增强责任意识:人人有责
治理责任意识是社区治理共同体成员主体所具备的基本素质。实践中,由于缺乏治理责任意识,一些主体不明确自己的社区治理地位,游离于社区治理实践之外。因而,建设社区治理共同体首要的就是要通过教育引导增强主体的治理责任意识,使其成为自觉参与社区治理的合格主体。具体而言,一是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构生为社区谋幸福的责任担当与情怀。大力传播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习近平系列讲话精神,以党的理论武装社区治理主体的头脑,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培养和强化对社区的认同,形成为社区群众美好生活服务的责任担当与情怀。二是加强本职业务教育培训,增强负责尽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职能部门根据实际定期开展业务技能水平及职业道德的教育与培训,使其深入认识作为治理主体参与社区治理的重要性,强化自身肩负的治理责任,培养其迎难而上、开拓创新、干事担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强化社区治理实践教育,培养参与社区治理的自觉性。实践是认识的来源,生活实践教育更具深刻性。在社区治理实践中,要善于鼓励和吸纳更多的社会主体参与到社区治理中来,使其通过实践了解社区与自己,以亲身感受体验社区发展对于自身的意义以及自己对于社区发展的意义,从而明确应该肩负起什么样的责任,并生成参与社区治理的自觉性。
(二)制度赋责明确责任边界:人人明则
作为与责任直接联系的社区治理共同体,明晰的治理主体责任不仅仅是一种抽象意义上的义务,更是一种治理实践的要求,因而要通过定立制度明确和厘清社区治理多元主体及其责任分工,避免因权责不清而导致的治理失灵问题[24]。一是通过制度明确社区治理责任主体。社区治理无疑需要多元力量参与,但抽象的、笼统的治理主体往往形成主体的虚化。因而需要通过制定制度将有可能参与社区治理的主体明确下来,赋予主体社区治理的责任主体角色和地位,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社区治理主体单一化和治理实践无人参与的现象,形成多元共治的格局。二是通过制度明确治理主体的责任范围。治理主体如何参与社区治理要以明确的职责为前提,为此要通过制定法律条文或责任清单的方式框定各主体在社区治理中应承担的责任内容,明确哪些事情是党政必须做的,哪些事情是社会组织、市场和公众必须做的;与此同时,还要明晰各个主体的责任边界及责任运行层次以免造成混乱,从而形成“事事有人管”的社区协同治理局面。三是通过制度明确治理主体履责行动要求。社区治理既要做到主体明确,还要做到责任分工明确,更要做到行动要求明确。要通过制定工作机制和行动方案明确履责的程序与步骤,使主体在社区治理中知道如何参与治理实践,从而做到及时反应、及时处置、及时使群众需求得到满足。
(三)强化激励激活尽责动力:人人尽责
强大的尽责动力是社区治理主体自觉履行治理责任的根本保证,也是社区治理共同体的必然要求。构建强大的尽责动力除了不断强化治理主体的责任意识以外,还要注重对治理主体进行激励,特别是通过情感、利益、个体发展等方面的激励可以有效生成履职尽责的动力。一是通过培育社区归属感激发社区群众积极参与社区治理。社区归属感是社区成员对社区的一种认同感、满足感、依赖感和信任感,对社区主体具有凝聚的功能。因而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通过社区教育构建和谐的邻里关系、浓厚的文化氛围,以及通过设计和建设实现社区景观、环境卫生、良好秩序的营造,使社区成员真正感受到“家”的感觉,从而积极主动参与到社区治理中来。二是要通过改善工资福利待遇以调动社区工作者开展治理的热情。马克思认为,“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25]社区工作者从事社区工作首先也是为了满足自身生存生活的需要,因而针对目前工资待遇低与社区工作者流动大的问题,有关部门应积极考虑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水平,使广大社区工作者能够安心并以最大的热情从事社区治理工作。三是要把基层社区治理经历作为个人进职升迁的优先条件以鼓励党员干部参与社区治理。社区治理不仅需要制度供给与资金支持,还需要“人才下沉”,政府部门可以选派业务精、能力强的党员干部进驻社区,同时以社区治理经历作为个人进职升迁的优先条件作为鼓励,既能够充实队伍缓解人才不足的问题,又能够激励党员干部投身社区,在社区治理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四)党建引领强化履责实效:人人履责
党的领导是我国社区治理共同体的根本特征。建设社区治理共同体既要坚持党的领导,又要发挥基层党建引领社区治理的独特优势,通过党建引领强化人民治理、推动治理资源下沉和实现联动协同治理,以破解社区治理主体尽责能力不强的矛盾,从而实现履责的实效化,达到社区善治。一是通过文化引领强化人民治理。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的主体力量。因而我们党始终把人民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强调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在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中,通过社区党的政治和思想建设发挥先进文化的引领功能,使社区治理主体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理念,以实现人民治理,从而提升其履责的现代化水平。二是通过嵌入整合推动资源“下沉”。我们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具有社会整合的功能优势。在社区治理中通过党员干部进驻社区等方式使党的力量“嵌入”社区,从而最大限度地整合社会资源,为社区治理责任履行奠定坚持基础。三是通过发挥枢纽功能实现协同治理。党组织作为连接社会各方的桥梁和纽带,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枢纽功能。为此,要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构建社区、社会组织、市场组织等治理主体共同参与的党建工作机制,聚焦社区矛盾与群众诉求,形成“联议”、“联办”、 “联动”的协同治理模式,从而使治理责任得到实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