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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货”模式在养殖成本风险管理中的应用

时间:2021-08-06分类:农业基础科学

  摘要:在当前国际贸易形势愈加复杂的情形下,养殖户受粮食价格波动制约,面临较大的养殖成本风险,其中“保险+期货”模式能够有效防范饲料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以2019年在海口市开展的养殖类“价格保险+期货”试点为例,围绕试点项目运行机制、项目运行效果、项目优势与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展开分析。结果表明:试点项目成效明显,成功为养殖户规避了饲料价格上涨带来的成本风险,有利于推动海南省养殖业的稳定发展;但试点项目依然存在保费过高、“基差风险”难以避免等不足。最后,针对养殖类“价格保险+期货”模式的推广提出政策建议。

“保险+期货”模式在养殖成本风险管理中的应用

  钟叶锴; 欧阳若澜; 张晋华, 金融理论与实践 发表时间:2021-08-06

  关键词:保险研究;期货市场;“保险+期货”模式;风险管理;价格风险

  一、引言

  我国作为全球农业大国之一,在经济全球化、市场国际化及贸易自由化进程中,所面临的农业风险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农业生产者的风险管理意识与需求日益提升。为此,“保险+期货”价格风险管理模式应运而生。“保险+期货”是指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通过协同合作,将价格风险从农户逐步转移至期货市场进行风险对冲。“保险+期货”模式作为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推出的探索支持“三农”发展和服务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创新模式,已连续六年写入中央“一号文件”,在农业风险管理中的地位日益提高。

  养殖业是我国农业的支柱产业之一,其中饲料成本是影响养殖主体收益的重要因素,而玉米和豆粕作为养殖饲料的主要原料,在饲料成本中的占比达到 70%—80%,二者的价格波动将直接影响饲料价格,进而影响养殖成本。然而,在国家取消玉米临储政策、施行玉米去库存化战略和调整种植结构的背景下,玉米价格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价格波动较大;此外,受贸易冲突及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豆进口不确定性增加,豆粕价格的波动风险也随之增加,饲料价格波动随之加剧,使得养殖成本面临较大的考验,给国内养殖主体稳定养殖收入及养殖行业的稳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与挑战,因此养殖行业亟须有效的饲料成本风险管理工具。而“保险+期货”这一风险管理模式恰好为养殖主体提供了一种应对饲料成本上涨的有效方案,在养殖业中逐步兴起。

  海南省是国家经济特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其中养殖业是海南省重点发展的产业之一。海南省养殖业以生猪、禽类为主,饲料消耗量巨大,但由于养殖户对饲料价格的剧烈波动往往难以承受,海南省养殖业的发展也由此受到制约,2019年海南省生猪养殖规模下降 34.07%。因此,本文以海南省养殖类 “价格保险+期货”试点项目为例,展开相关调研与分析,探讨“保险+期货”模式在养殖类品种成本风险管理中的应用,对促进养殖产业的平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相关文献综述

  目前,国内部分学者对猪饲料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展开研究。郭新宇等(2009)[1] 指出玉米、豆粕价格波动是生猪饲料价格波动的原因。曹先磊和张颖(2017)[2] 基于产业链视角,分析我国生猪饲料价格波动的特征,结果发现玉米价格收益率显著影响了生猪饲料市场价格的波动性。张喜才和张利庠(2011)[3] 认为饲料中猪饲料价格是供给主导型的价格,而肉鸡和蛋鸡饲料价格则受需求因素的影响更大。孟娜和许保光(2011)[4] 基于VAR动态系统模型对我国生猪饲料价格影响因素进行研究,结果表明中美玉米期货市场和国内生猪价格对生猪饲料价格具有较好的价格发现和引导功能。

  “保险+期货”自 2015 年首次开展以来,有不少学者对其展开相关研究。Kenderdine(2018)[5] 认为 “保险+期货”试点工作是中国未来农业生产和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发展方向。方蕊等(2019)[6] 基于 Logit 回归模型,探讨“保险+期货”试点对农户种粮积极性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作用机制,结果发现参加“保险+期货”试点项目确实能够提高农户的种粮积极性,试点对促进粮食生产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尚燕等(2020)[7] 基于三省 417 户玉米种植农户的调查数据,发现农户的风险规避态度对参与“保险+期货”模式的意愿没有显著影响,认为需要提升农户对“保险+期货”模式的认知程度。王力等(2019)[8] 以新疆棉花“保险+期货”试点项目为例,肯定了“保险+期货”模式的多处成效,同时也指出了当下试点项目仍存在农户保险意识淡薄、风险对冲工具不足等问题。

  综上所述,目前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价格波动风险及对“保险+期货”模式的研究,肯定这一模式在农业价格风险管理中的成效,但主要集中在种植类品种上,对“保险+期货”模式在养殖类品种上的应用研究少有涉及。刘小梅(2020)[9] 认为饲料成本方面的“保险+期货”项目,能够降低养殖企业风险,推动养殖业的稳定发展。因此,本文以2019年浙商期货联合人保财险在海口市开展的养殖类“价格保险+期货”试点项目为例,介绍并分析本案例的基本情况、运作机制及运行效果,并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保险+期货”模式在养殖类品种上的成效,最后提出推广养殖类“价格保险+期货”模式的政策建议,以期推动养殖业的平稳发展。

  三、“保险+期货”模式理论基础

  (一)金融创新理论

  金融创新理论是一项由需求诱发的、由利润驱动的金融现象理论。金融创新除产品创新、交易技术创新、金融机构创新、制度创新及相关理论的创新之外,更为重要的是金融创新能带来可观的效益。 Silber(1983)[10] 基于约束诱导型金融创新理论从供给角度探索创新问题,认为金融创新是微观金融机构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并减轻外部对其产生的金融压制而采取的“自卫性”行为。

  其中,“保险+期货”模式是我国期货业和保险业在协同发展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各自风险管理优势,共同推出的一项金融创新。从本质上来说,“保险+期货”模式是相关政府部门为保障农民利益、防范价格风险,金融机构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及降低自身风险的创新探索。该模式将农业风险管理与金融工具相结合,对传统农业保险模式进行的“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

  (二)套期保值理论

  套期保值是现代期货市场的基本功能之一,随着期货市场的发展,出现了观点不同的套期保值理论,主要分为传统的套期保值理论与现代的套期保值理论。传统的套期保值理论最早于20世纪20—30 年代由凯恩斯和希克斯提出,他们认为套期保值者参与期货交易的目的并非从期货交易中获取收益,而是通过期货交易中的获利来弥补现货市场上可能发生的损失。其原理为在正常市场条件下,现货和期货市场受同一供求关系的影响,二者的价格走势将趋同,通过在这两个市场上进行反向操作,其所得盈亏也相反,这最直接地体现了套期保值的本质,因此在整个套期保值理论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

  而现代套期保值理论的主张学者认为传统观点解释得不够全面,提出应通过马科维茨的投资组合理 论 来 解 释 套 期 保 值(Johnson,1960;Ederington, 1979)[11-12] 。投资组合理论认为,交易者进行套期保值实际上是对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资产进行组合,套期保值者根据投资组合的预期收益和预期收益的方差,确定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头寸比例,以达到风险最小化或效益最大化的目的。

  根据套期保值理论的发展可以看出,随着期货市场的日益发展与完善,传统的套期保值与风险转移功能已发生演变,即交易者通过参与期货市场转移风险外,更高的目标是实现预期收益最大化,但期货市场套期保值的本质仍然未发生改变。“保险+期货”模式中期货公司通过在期货市场上进行操作来对冲场外期权所带来的风险,充分体现了衍生品的套期保值功能。

  四、海口养殖类“保险+期货”案例基本情况介绍

  (一)重点参与主体与基本运作机制概况

  养殖类“价格保险+期货”模式是在大连商品交易所的支持下,联合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后形成的支持“三农”发展、服务实体经济的新模式。2019年在海南省海口市开展的养殖类“价格保险+期货”试点项目旨在为养殖户的饲料成本上涨风险提供保障,进而保障养殖收益。在本案例中参与主体主要有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区及屯昌县的 6 户个体养殖户、浙商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期货”)及其全资风险管理子公司浙江浙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期实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其中人保财险为养殖户提供饲料价格保险,浙商期货提供再保险服务,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获得养殖成本的保护。本案例的基本运作机制如图1所示。

  由图1可知,整个养殖类“价格保险+期货”模式是基于期货市场的风险对冲机制来实现的,整个运作流程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养殖户根据自身需求向人保财险购买饲料价格保险,将饲料价格波动风险转移至保险公司;其次,由于我国监管规定,保险公司无法进入商品期货市场交易,因此人保财险会通过购买浙期实业的场外看涨期权对饲料价格进行再保险,实现风险的再次转移;再次,浙期实业通过在场内期货复制场外看涨期权进行风险对冲,以此分散饲料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根据上述运行机制,不难看出人保财险在该模式中的角色为 “中间人”,作为养殖户与期货公司之间的连结方,保险公司将规模较小、生产分散的养殖户聚集起来,完成对标的资产的打包设计,为期货公司节约了相关成本;同时又通过该模式解决了自身无法进入商品期货市场进行风险管理的难题。在整个过程中,人保财险自身实际不对饲料价格的波动风险进行担保,最终的价格风险需由浙期实业进行分散。浙期实业通过场内市场进行风险中性对冲,将自身所承担的饲料价格上涨风险转移至场内市场的其他交易者,实现风险闭环,从而达到保障养殖户养殖收益的目的。

  (二)饲料原料保险为饲料成本提供保障

  在本案例中,保险期限为 2019 年 8 月 1 日— 2019年11月30日,海口市6户养殖户面临的是共计 7万只蛋鸭、7万只蛋鸡、3万只肉鸡、8400头生猪(养殖禽类、生猪共计17.84万只)所需的5172吨饲料价格上涨风险,经换算(玉米:豆粕=0.60:0.30),对应玉米现货量为 3103.2 吨,豆粕现货量为 1551.6 吨。对此,养殖户根据自身需求通过向人保财险购买饲料价格上涨保险,转移饲料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人保财险根据实际情况为养殖户提供增强型选择性采价保险,增强型保险能够为养殖户提高理赔效果,降低保费损失。保险标的为大商所玉米期货C2001合约和豆粕期货 M2001 合约①。经协商,目标价格为 2019 年 7 月 31 日的标的合约收盘价,C2001 为 1980 元/吨,M2001 为 2818 元/吨,当保障期限内结算价(确定方法详见期权产品合约)高于目标价格时,即触发理赔条件,人保财险需按保险合约条款向养殖户进行理赔。其余保险要素如表1所示。

  在本案例中,保险产品的保险费率为 3.50%,总保费共计 36.77 万元,单位保费为 0.071 元/千克,其中 70% 由大商所进行补贴,剩余 30% 由养殖户自缴,因此养殖户仅需承担少部分保费就可实现饲料价格风险的转移;其中保费构成主要为人保财险的风险转移成本和承保管理成本,风险转移成本即向浙商期货购买场外期权的费用,占总保费的90%。

  (三)场外期权实现价格风险再保险

  1.场外期权产品介绍

  人保财险在承保后,承担了来自养殖户的饲料价格波动风险,为缩减自身风险头寸,通过向浙期实业购买场外看涨期权进行风险转移,实现“再保险”。场外期权是整个养殖类“价格保险+期货”项目中的核心,在本案例中,浙期实业提供的是增强型亚式看涨期权,协助人保财险规避承保后的价格风险。增强型亚式看涨期权结构在计算收盘价均价时,将低于某一固定水平的收盘价记为该固定水平进行计算,避免价格区间下跌影响整体赔付效果;相比于普通亚式看涨期权,增强型亚式看涨期权的优点在于可以“过滤”低于执行价的收盘价,使得最终结算价必定大于等于执行价,增加对于保险公司赔付的可能性。期权产品的要素分别如表2、表3所示。

  人保财险向浙期实业购买的是分别以 C2001、 M2001 为标的资产的增强型亚式看涨期权,执行价分别为1980元/吨、2818元/吨,期权合约有效期均为 4个月,共为5172吨饲料提供价格风险保障,对应名义现货玉米3103.2吨,豆粕1551.6吨,共支出权利金 33.10 万元。结算价为采价期内玉米 C2001、M2001 调整后收盘价均价,独立核算。由于增强型亚式看涨期权具有结算价大于等于执行价的特征,因此当期权到期执行后,人保财险一定能获得场外期权的赔付,其中,玉米期权赔付=(结算价-1980)*3103.2;豆粕期权赔付=(结算价-2818)*1551.6。通过场外期权环节,人保财险的收益得以保障,在饲料原料价格下跌时仅亏损期权费用,同时还能获得目标赔付;价格上涨时理论上可以获取无限收益,成功避免饲料价格上涨带来的赔付风险。

  2.期权定价合理性分析

  根据上文,在“价格保险+期货”模式中,期权定价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到保险费用,因此,场外期权的合理定价极为重要。而在期权定价中,波动率作为核心参数,是期权理论家和期权投资者最为关注的参数;同时,波动率的确定方式也是各期货公司之间竞争的关键要素,一般不会对外公布。本文选用 close-to-close 算法估计波动率,即通过对历史收益率求标准差作为波动率。计算公式如下: s= 1 T - 1∑t = 1 T ( rt - ˉr ) 2 (1)其中 ˉr = 1 T∑t = 1 T rt ,rt =ln pt pt - 1 ,因此年化波动率为: σ=s τ(τ为年化系数) (2)

  本文选择玉米主力连续合约和豆粕主力连续合约历史3年(2016年7月29日—2019年7月30日)的日收盘价,分别计算 10 日历史波动率、30 日历史波动率、60日波动率、90日波动率和 120日波动率,其中,年化系数选取 252。具体结果如表 4、表 5所示,历史波动率情况如图 2 和图 3 所示,从计算结果来看,玉米期货合约与豆粕期货合约30日波动率分别为11.77%和19.09%,且最新的短期历史波动率均低于长期历史波动率,说明波动率有下降的趋势。但项目组以 12% 作为玉米期权的定价基础,24% 作为豆粕期权的定价基础,这主要考虑到保障期限为四个月,并将交易成本和费用、税收因素考虑在内,因此可以认为浙期实业的定价基础是合理的。

  (四)场内期货实现风险对冲

  在“保险+期货”模式中,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在卖出场外期权后,会结合市场行情,运用期货合约对冲场外期权带来的风险,通常以Delta中性原则为主。在本案例中,浙期实业作为场外期权卖方,所需对冲的风险来自期限为四个月的玉米场外看涨期权和豆粕场外看涨期权,对冲策略以Delta中性为主并设置Delta带;但与此同时,浙期实业还面临Gamma、 Vega等风险,而我国豆粕及玉米场内期权均为美式期权,无法用于本案例中进行Delta-Gamma-Vega中性对冲,因此浙期实业结合基本面和技术面择时对冲策略来降低 Gamma 和 Vega 风险。本文重点分析Delta中性对冲,Delta中性对冲实际上就是构造一个包括期权和标的资产在内的 Delta 总头寸为 0 的交易组合。简单来说,当浙期实业卖出Delta分别为分别为∆C和∆M单位的玉米看涨期权和豆粕看涨期权时,需要买入对应数量的玉米期货合约和豆粕期货合约,以保持交易组合Delta中性。由于本文案例中期权结构为增强型亚式期权,其希腊值没有明确的解析式,因此采用离散的方式计算其希腊值的相关变化,即: Delta= ∆期权价值 ∆标的资产价值 (3)那么浙期实业的对冲手数为:期货对冲手数= Delta*保障数量合约乘数 (4)

  其中,玉米合约乘数=10 吨/手,豆粕合约乘数= 10 吨/手,以 2019 年 8 月 7 日为例,玉米场外期权 Delta 为-0.3230,豆粕场外期权为-0.5933,经计算,浙期实业需多头持仓玉米期货合约 100 手,豆粕合约90手,但在实际对冲过程中,受保障数量影响,是难以实现完美对冲的。在本案例中,浙期实业选取场外期权标的合约即C2001和M2001期货合约进行 Delta 中性对冲,在整个对冲过程中,累计玉米多单开仓 154 手,豆粕多单开仓 168 手,期货累计对冲 644手,场内期货对冲累计收益为-42768.6元。具体对冲情况如表6所示。

  (五)海口养殖类“价格保险+期货”案例运行效果简介

  1.项目避险效果显著

  在本案例项目运行期间,国内生猪养殖主产区受非洲猪瘟疫情影响,玉米饲料消费需求不断下降,同时由于期初结转库存偏高,玉米市场需求和贸易同时走淡,玉米价格不断下跌;此外,随着华北新玉米上市,深加工企业不断下调玉米收购价格,玉米期货市场继续大幅下跌。因此,C2001 价格也持续下跌(如图4所示),采价期内收盘价均低于目标价格,因此玉米品种未获得超额赔付,仅获得目标赔付 3.10万元。

  在项目运行后期,因生猪逐渐复产,带动饲料和豆粕需求逐步回升,因此 M2001 期货价格波动上升(如图4所示),最终结算均价为2909.125元/吨,豆粕品种获得超额赔付,赔付金额为14.14万元。两个品种累计赔付金额为17.24万元。

  2“. 保险+期货”模式实现三方共赢

  在海口市养殖类“价格保险+期货”模式中,各参与主体效益主要受标的价格变化的影响。当饲料原料价格上涨时,养殖户的饲料成本高于目标成本,人保财险需要进行赔付。同时,人保财险选择对场外期权行权,获取期权收益,因此人保财险在保险环节获取的收益是保费收入与保险赔付的差额,在场外期权环节获取的收益是期权赔付与权利金的差额。浙期实业在人保财险行权后,需要对场外看涨期权进行赔付,这一环节的损益为权利金与期权赔付的差额。同时,浙期实业在期货市场复制场外期权进行风险对冲,也有一部分损益。当饲料原料价格下跌时,养殖户的饲料成本低于目标价格,将获得目标赔付,养殖户缴纳的保费与目标赔付的差额就是人保财险的收益。同时,人保财险放弃场外期权行权,损失权利金。对于浙期实业来说,在获得权利金收入的同时,在场内期货对冲也能获得一定的损益。

  (1)养殖主体。根据上文,通过养殖类“价格保险+期货”模式,养殖户支付11.03万元保费购买饲料原料看涨保险后,最终共获得 17.24 万元的保险理赔,经换算,每只蛋鸭饲料成本获赔 0.55元,每只蛋鸡饲料成本获赔 0.45 元,每只肉鸡饲料成本获赔 0.45 元,每头生猪饲料成本获赔 11 元。因此 6 户养殖户的最终收益合计为 6.42万元,成功规避了饲料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解决了养殖户的后顾之忧。

  (2)人保财险。根据保险合约条款及上述分析,可知人保财险的收益具体情况为:收益=保费收入-保险赔付+场外期权赔付-权利金 =36.77万元-17.24万元+17.24万元-33.10万元 =3.67万元由此可见,通过“保险+期货”模式,人保财险的收益是固定的,为 3.67万元。这主要是因为其在该模式中所扮演的“中间人”角色,决定了其将失去盈利机会,但这也为人保财险规避了饲料价格大幅上涨带来的巨额赔付风险。若人保财险未通过购买场外看涨期权方式转移风险,其收益=保费收入-保险赔付=36.77 万元-保险赔付,理论上来说,保险赔付金额可以达到无穷大,人保财险的收益面临着较大的不确定性。在本案例中,虽然人保财险不通过场外期权转移风险的收益高于通过场外期权转移风险的收益,但并不能说明该模式是无效的。主要因为 2019 年下半年,饲料市场价格整体呈下行走势,且人保财险支付了一笔权利金。

  (3)对浙期实业而言,其收益=权利金收入+场内对冲盈亏-期权赔付-其他费用 C,其中场内对冲收益为-4.35 万元,因此本案例中浙期实业可获利(11.50-C)万元。在整个运行过程中,场内对冲的风险化解能力是该模式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若浙期实业风险化解能力不足,产生巨额亏损,那么带来的负面影响会随着传递链逐步放大,最终使得“保险+ 期货”风险管理模式失去意义。在本案例中,虽然浙期实业在场内对冲中亏损了 4.35万元,但相对权利金收入,金额较小,最终仍取得了正收益。

  五、海口市养殖类“保险+期货”案例整体分析

  (一)试点项目优势分析

  1.顺应农业发展,响应国家政策

  “保险+期货”模式巧妙地利用了期货对接发展农业保险,为农业补贴政策的改革提供了新的思路,也为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创造了市场更加广阔的业务渠道;同时为国家重视的“三农”发展提供了新的保障。从2016年至2021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来看, “保险+期货”模式在农业风险管理中的地位越来越高。2020 年 7 月,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 加快补上“三农”领域突出短板的意见》中明确,完善农业大灾保险试点,推进稻谷、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完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试点政策,优化“保险+期货”试点模式。

  海口市养殖类“价格保险+期货”试点项目,填补了海南省养殖业在饲料价格端保障的空白,保障了养殖户的养殖收入。本案例项目贯彻落实了 2019 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扩大农业‘保险+期货’试点,支持重点领域特色农产品期货期权品种上市”的精神,且该试点项目实现了“保险+期货”模式从种植类到养殖类的推广,将“保险+期货”模式从原先种植类的价格下跌保障推广到养殖类的成本上涨保障,探索“保险+期货”模式在养殖类品种上的有效性,证明了“保险+期货”模式的创新性与生命力。

  2.增强型保险产品,避险效果显著

  本项目对海口市养殖户的饲料价格进行保险,保险类型为增强型选择性采价保险,因有浙期实业最终来承担饲料价格上涨风险,养殖户不必担心饲料价格上涨所带来的成本上涨风险,只要最终结算价格高于执行价格,人保财险就会进行保险赔付,即使采价期内结算价低于执行价,养殖户也能获得目标赔付,以减少保费损失。6 位养殖户最终合计获得了17.24万元保险赔付,折合每只蛋鸭饲料成本获赔0.55元,每只蛋鸡饲料成本获赔0.45元,每只肉鸡获赔饲料成本 0.45 元,每头生猪饲料获赔 11 元,成功化解了饲料价格上涨带来的成本风险。同时,人保财险也在本案例项目中获得稳定收益,既为养殖户提供了全面的价格风险保障,又转移了自身承保后的风险。浙期实业凭借自身经验丰富的对冲操作,借助期货市场成功化解了卖出场外看涨期权后的风险,并通过该模式获得正收益。避险效果沿着 “浙商期货和浙期实业—人保财险—养殖户”传递链条,逐步显现。

  在实际养殖过程中,养殖户会因饲料成本较高且价格波动剧烈等因素,而预留较多风险资金用于预防饲料价格上涨风险,进而限制了养殖规模的扩大。在本案例中,养殖户承担保费 11.03万元,低于饲料价格波动带来的成本增加数17.24万元,成功为养殖户规避了饲料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增强了养殖户的养殖信心。

  3.稳定养殖业生产成本,促进产业平稳发展

  近年来,受农业政策、中美贸易摩擦等影响,作为饲料原料的玉米和豆粕价格频繁波动,中国养殖业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同时,随着居民消费升级、新科技与养殖业逐渐融合,使得养殖业充满机遇。养殖业的不断发展变化,给养殖主体的未来带来的极大不确定性。随着养殖业规模化进程的推进,稳定盈利、逐步扩大养殖规模对于养殖业内竞争愈发重要。同时,随着风险的不断集中,价格风险管理能力成为考验养殖主体的关键。海口市养殖类“价格保险+期货”试点项目针对性解决养殖主体饲料成本问题,稳定养殖业生产成本,促进海南省养殖产业的平稳发展。

  4. 选择性采价与分开独立保价,贴合实际生产需求

  本案例项目将“保险+期货”模式从以往的保障种植业的价格下跌推广至保障养殖业的成本上涨风险。有别于种植业,养殖业的成本风险覆盖整个养殖周期,本案例设置选择性采价方案,采价点由养殖户根据实际采购饲料情况确定,贴合养殖户的实际需求,避免了采价周期集中导致的在某些情况下赔付不理想的情况。同时借助历史数据分析,在采价策略中提高对往年粮食价格较高月份的采价比例,达到提高保障水平的目的。

  此外,本案例通过实地调研确定参保养殖户共同接受的饲料配比,但对饲料中的玉米、豆粕价格进行分开独立保价,确保其中单一品种价格上涨就能够产生有效赔付,提高了对饲料价格的保障水平。若进行统一计算,当出现某一品种价格上涨而另一品种价格下跌的情形时,理赔效果会有所降低。

  (二)试点项目不足分析

  1.目标价格设置合理性欠缺

  为了使农户在短期内能够以较高的意愿接受饲料价格险,本案例中的饲料价格保险的目标价格定为项目正式开始前一日的玉米 C2001和豆粕 M2001 收盘价,但该设置方法合理性存在欠缺。例如,每年 9 月开始随着各地新产玉米逐渐开始上市,玉米市场价格会出现下跌,其中 2016 年 9月玉米主力合约收盘价跌幅为 4.19%、2017 年为 1.17%、2018 年为 4.00%。此时上述目标价格设置方式对养殖户来说并不科学,虽然设置了目标赔付,但依然不能较好地保障养殖户的收益,不利于养殖类价格保险的可持续发展。为保障目标价格的设置在一个合理水平,必须深入研究饲料原料价格市场规律,根据当地以往饲料价格行情设立相应目标价格,同时要考虑养殖户收益与保险公司自身业务利润。

  2.保费过高,且存在高额补贴问题

  本案例总保费为 36.77 万元,养殖户自缴 30% 的保费11.03万元,最终共获得保险理赔17.24万元,赔付比率为 46.89%。但对养殖户而言,若没有大连商品交易所提供 70% 的保费补贴,而由自身 100% 承担所有保费,那么养殖户为保障饲料成本上涨风险所付出的成本(36.77万元)并不能带来等值回报,饲料价格波动带来的成本上涨幅度(17.24 万元)远远低于投保成本,这一情形将打击养殖主体参保的积极性。正因为现有“保险+期货”模式的保费过高,大连商品交易所才会给予较大力度的补贴,但长此以往,会使养殖主体产生较大的依赖性,同时还会使得保险公司对这一业务的收入产生依赖,不利于该模式的长远发展。同时,“价格保险+期货”模式中保费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权利金。对此,保险公司应与期货公司增强交流,提升投研能力,创新设计多层次产品结构,降低参保主体的参保成本。

  3“. 基差风险”难以避免

  在养殖类“价格保险+期货”项目中,养殖户通过向保险公司购买饲料价格现将自身所面临的成本上涨风险进行转移,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运用专业知识协力合作为饲料成本风险提供保障,将养殖户的成本风险降至最低。但在项目实际运行中,各方约定的价格为保障期限内某段时间的算术平均价格,而非实际的采购价格与采购时期,且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存在于两个不同的交易系统,二者价格出现不同步是无法避免的。同时由于本项目下游没有出售的企业,不存在基差合同,因此“基差风险”不可避免。在实际操作中,可以考虑设计合适的产品结构或是引入上下游龙头企业来缓解基差的问题。

  4.场外期权局限性较大,场内期权流动性不足

  在整个模式的运行过程中,可以发现核心技术为场外期权,期货公司及其风险管理子公司可通过自身的专业能力为其余风险管理者设计个性化场外期权产品,从而成功实现风险转移,但场外期权本身存在交易成本高、交易形式单一、难以接盘交易、风险大等局限性。此外,虽然养殖类“价格保险+期货”项目中所涉及的玉米和豆粕都有对应的场内期权,但浙期实业在参与该项目时仍然运用场外期权并通过场内标准化期货合约对冲风险。这主要是因为现已推出的场内期权流动性不足,造成场内期权的隐含波动率较高且容易引发滑点风险,从而使得场内期权对冲成本高于场外期权。

  六、养殖类“价格保险+期货”试点推广的政策建议

  针对养殖类“价格保险+期货”项目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同时结合当前“保险+期货”模式的发展现状,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以期实现“保险+ 期货”模式在养殖产业中的进一步推广。

  (一)国家层面提供财政支持,扩宽保费补贴来源

  现有“保险+期货”模式保费补贴比率在 70%— 80%,且多为各大商品交易所提供支持,来源较为单一,不利于“保险+期货”模式在全国范围内的大规模推广。国家可以考虑建立长期有效的财政补贴机制,从国家层面实施政策补贴,提高财政资金的利用效率。同时地方政府可根据自身财政情况设置专项经费,从而增加保费补贴来源,降低养殖户的投保压力,提升养殖户的参保积极性,在促进养殖类“价格保险+期货”模式发展的同时还能推动该模式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保障各地养殖产业的稳定发展。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养殖主体参保意愿

  现阶段,“保险+期货”模式在种植业中的应用已较为广泛,但在养殖业中的运用仍处于初步阶段。对现阶段养殖户而言,普遍缺乏保险专业知识,对金融衍生品的了解则更为匮乏。因此保险公司应联合期货公司加大宣传力度,借助海报宣传、现场答疑、案例分享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宣传,使得养殖户能够充分了解“保险+期货”这一风险管理模式的基本运作机制及作用,明白养殖类价格险具有规避饲料成本风险,保障养殖收益的作用,从而提高养殖户的参保意愿,为养殖类“价格保险+期货”模式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奠定基础。

  (三)完善期货市场,推动场内期权发展

  目前我国三大商品交易所已上市的农产品期货有27种,场内期权有6种,但目前已有的产品种类及市场活跃度都无法达到保障养殖类“价格保险+期货”模式大规模开展的要求。对养殖主体而言,除了面临养殖成本所带来的风险之外,养殖户更关注的是销售价格风险,但现有上市品种覆盖范围有限,难以为养殖户所面临的最终价格风险提供管理。因此,要积极完善期货市场的发展,丰富农产品期货合约,促进期货市场的多元化发展。此外,我国现有的场外期权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因此我国应尽力开发场内期权产品,使得场内场外期权市场能够协同发展,降低养殖主体的风险管理成本,并为期货公司提供更多的风险对冲选择,达到养殖类“价格保险+期货”模式顺利推进的目的。

  (四)创新保险产品设计,综合保障养殖收益

  养殖户在整个养殖生产过程中,除了面临成本端由于饲料价格波动带来的饲料成本上涨风险,还面临销售价格下降带来的收入下降风险。随着我国期货市场的逐渐完善,保险公司应积极创新开发诸如大商所蛋鸡养殖利润指数等指数型保险,提供高保障的保险服务,从成本端和销售端共同保障养殖主体的养殖收益。并且指数型创新保险能够简化产品设计,便于风险管理者更为直观地观察价格波动,根据自身实际生产需求进行风险管理。

  (五)引进参与对象,推动产融发展

  传统的“保险+期货”模式的主要参与对象为养殖户、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但养殖户(专业合作社)往往还面临着“融资难”“销售难”等问题。为此,可以通过以“保险+期货”为风险管控的手段对养殖产业链的上、下游资源进行整合,融入农业生产订单和银行信贷环节,形成“信贷+保险+期货+订单”产业链融资模式,打通养殖业生产全链条服务。通过引入信贷体系解决专业合作社“融资难”的问题,引入龙头企业则可为专业合作社提供订单支持,还能为养殖环节提供规范化操作。通过上述模式,形成多方参与的“利益共同体”和“风险共同体”,有利于做强养殖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推进养殖产业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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