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培养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内容。新时代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应厘清发展思路,创新改革举措,主动对接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重组法学学科门类,完善法学学科体系;拓展法学一级学科,扩充法学知识容量;重构法学二级学科,优化法学学科结构;发展新兴交叉学科,促进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研究,为法学学科繁荣发展创造机遇。
本文源自马怀德; 王志永, 比较法研究 发表时间:2021-05-27《比较法研究》杂志,于1987年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正式创刊,CN:11-3171/D,本刊在国内外有广泛的覆盖面,题材新颖,信息量大、时效性强的特点,其中主要栏目有:法政时评、法律信息二则、编者与读者等。
关键词:法学;法治;学科体系;学科目录
一、引言
在 2016 年 5 月 17 日召开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同志深刻剖析了我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学科设置与社会脱节,学科体系尚不健全,新兴交叉学科建设亟待加强等。他指出,创新发展和完善学科体系对构建全方位、全领域、全要素的哲学社会科学体系至关重要,并对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提出了殷切期待。[1]2017 年 5 月 3 日,习近平同志在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特别针对法学学科建设中存在的学科结构不尽合理、学科体系不尽完善、法学学科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有待加强、知识容量有待扩充等问题,提出要加快构建契合中国国情、体现时代要求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为我国法治实践提供理论指引和知识储备,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提供思想引领和智力支持。习近平同志从增强中华文明影响力、提升国家发展实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增强共产党治国理政能力的高度,指明了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的方向。
法学学科作为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培养法治人才、产出学术成果、造就学术大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使命。健全和完善法学学科体系,是法学高等教育的发展之基,是培养和造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成事之要。因此,法学学科体系研究一直以来颇受法学界的重视,学术成果也较为丰硕,涵盖法学学科领域划分、新兴交叉学科建设、学科方向拓展以及二级学科优化调整等方面。然而,囿于现行研究生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以下简称“学科目录”)框定的法学学科的层次结构,对法学学科体系的完善只能是在原来学科构造基础上小修小补。诞生于改革开放之初,与当时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法学学科体系,面对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回应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和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应契合法治实践的时代需求,从整体上对学科结构进行重构。 本文以此为逻辑进路,试图探究和明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重构的目标愿景,探析与解读法学学科体系重构面临的现实困境,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索与寻求法学学科体系重构的实施路径。
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的目标愿景
在不同的时空维度中,学科体系对知识理论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的作用不尽相同。新时代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要立足于服务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总结 70 年来法治实践和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述学立论、资政育才,为法治国家建设提供学理支撑、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一)立言: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建设
学科是知识的载体,知识是学科的命脉,学科的发展离不开知识发现和创新,“以知识生产为指向,以知识创新为指归是学科发展永恒的追求” [2]。法学学科作为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3]肩负着法学思想更新、法学理论革新和法学方法创新的法学知识体系发展使命。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坚持把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4]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然而,肇端于苏联法学教育模式、深受英美法学影响的中国法学学科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契合度尚待提升,研究的深度和广度有待进一步拓展。习近平同志在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强调,高校“要充分利用学科齐全、人才密集的优势,加强法治及其相关领域基础性问题的研究,对复杂现实进行深入分析、作出科学总结,提炼规律性认识,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支撑。” [5]。习近平同志的重要讲话对加强法学学科建设、开展法学学术研究,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因此,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必须以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核心任务,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精神和核心要义,系统梳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思想基础、理论渊源、文化底蕴,全面总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深入提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标识性概念、重大命题、核心观点,着力解决“怎样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发展符合国家利益、民族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治理论体系作出应有的学术贡献和扎实的理论储备。
(二)资政: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2021 年,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 年)》,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描绘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时间表路线图,开启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新征程。当下法治中国建设进入爬坡过坎的关键时期,面对各种深层次矛盾不断呈现、各类风险和挑战不断增多的严峻形势,如何有效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不公以及人民群众“信访不信法”、公平正义感缺失等问题,妥善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公共卫生安全、人工智能应用、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战略安全等问题,既是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必须要克服和战胜的困难,也是法学学科体系建设中必须要面对和回答的问题。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没有现成的答案,也没有可照搬的国外经验,必须从中国最大的国情和当下的法治实践出发,直面法治国家建设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深入探究问题产生的根源,明确解决路径,提出解决方案,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针对哲学社会科学在新形势下承担的历史使命,习近平同志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哲学社会科学要坚持问题导向,回应时代呼唤,研究我国发展和我们党执政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正确思路和有效办法。[6]因此,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就是要从研究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出发,借鉴国外法治建设的有益经验,深入系统研究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等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核心任务,把研究成果转化为解决法治实践问题的正确思路和有效办法;及时跟进研究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重点领域相关法律制度和重大现实问题,为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学理支撑和智力支持,努力以中国智慧、中国实践、中国方案为全球法治建设作出贡献。
(三)育才: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培养
健全和完善的学科体系是人才培养的基础,学科体系不完善,与社会发展相脱节,也就难以培养出契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高素质人才。“不论是在古代还是现代,人才培养与知识之间从来不曾分离,人才的几乎所有素质和能力都是通过知识活动培养的。” [7]法学学科以培养精通法律规则、具备法律职业技能和法治实施能力的法治人才为核心任务,法学学科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对法治人才的培养至关重要。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是法治中国建设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撑。习近平同志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强调,“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都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 [8]。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培养德法兼修、德才兼备的社会主义法治人才,要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对人才的需求为导向,克服当前因学科分类导致的法学人才知识面宽广不够、创新不够,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重专业、轻思想政治素养等问题。为此,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要注重法学学科之间以及法学学科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发展,扩充法学学科知识面和知识体量,实现法治人才培养的多学科共同参与;要打破理论教学和法治实践之间的体制壁垒,将实务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入法治人才培养,持续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学教育全过程,实现理论知识培养与实践能力提升相结合,专业教育与思政教育相贯通,培养具有扎实的法学知识功底、熟练的法律应用能力、深厚的思想道德素养、崇高法治信仰的高素质法治人才。归根结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的核心要义就是培养德法兼修、明法笃行的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既是法学学科体系建设的特色之处,也是根本目的所在。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和综合国力的提升,在全球治理体系中发挥的作用日益增强,但我国作为现行国际规则适应者、接受者的角色还没有根本改变,[9]这与当前我国法学学科体系建设无法满足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使命有关。[10]对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强调,要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加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保障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因此,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要服务国家对外战略要求和涉外法治工作需要,通过优化国际法学学科结构,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深厚家国情怀、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善于维护国家利益、勇于推动全球治理规则变革的高层次涉外法治人才。
三、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的现实困境
“学科分类是学科划分的依据,也是学科体系形成的逻辑线索。” [11]作为学科分类具象呈现的学科目录,既是学科体系建构的现实基础,也是学科分化和融合发展无法逾越的“知识管理秩序”。学科目录广泛适用于学位授权审核、学位点合格评估、研究生招生与培养、教育分类统计等高等教育领域,是高校、科研机构开展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依据,其作为“一个对全国高校和研究机构的学科设置、科研方向和人才培养具有最根本、最实质性影响的学科规范” [12],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的重构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迄今为止,我国共发布过五版学科目录:(1)最早的学科目录是 1983 年公布实施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试行草案)》,法学作为其中的一个学科门类,涵盖法学、政治学、国际政治和国际关系、社会学、民族学 5 个一级学科,法学一级学科下设置 13 个二级学科:法学理论、法律思想史、法制史、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经济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法。(2)1990 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对《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试行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公布了第二个学科目录,即《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在该学科目录中,法学学科门类下设置法学、政治学、国际政治、社会学、民族学 5 个一级学科,法学一级学科下设置 16 个二级学科,与 1983 年版学科目录相比,增加了国际私法、军事法学 2 个二级学科和科技法学 1 个“试办学科” [13]。(3)1997 年公布实施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是最后一个仍然保留二级学科的学科目录。在该学科目录中,法学学科门类下设置法学、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公安学 6 个一级学科,法学一级学科下设置 10 个二级学科,与 1990 年版学科目录相比,法学二级学科的数量大幅减少:一是,法律思想史和法制史 2 个二级学科合并为法律史 1 个二级学科;二是,宪法学、行政法学 2 个二级学科合并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1 个二级学科;三是,民法学改为民商法学,吸收了原来的劳动法学二级学科;四是,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3 个二级学科合并为国际法学 1 个二级学科。(4)2011 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以 2009 年颁布实施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为依据,对 1997 年版学科目录进行了修订,公布了 2011 年版学科目录。与以前的学科目录把学科体系分为学科门类、一级学科、二级学科三个层次相比,2011 年版学科目录只保留了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两个层次,二级学科没有被纳入其中。(5)2018 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公布实施第五版学科目录,除了增设一个一级学科外,与 2011 年版学科目录相比没有其他变化。
学科目录自第一次公布实施至今已近 40 年,其中关于法学学科门类、法学一级学科及二级学科的内容,除了数量增减和结构微调之外,基本未有根本性的变动。形成于改革开放初期的学科目录,虽适应了当时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面对全面依法治国新使命,学科目录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法学学科知识创新的要求,也制约了法学学科结构和体系的优化。
(一)法学学科门类的设置不够科学,学科门类与一级学科的关联性较弱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 号)的规定,学科门类作为对具有一定关联学科的分类,归属于同一学科门类的一级学科应是知识具有关联性的学科的集合,即同一学科门类下的一级学科应在知识发展方式、发展目的、呈现特征等方面具有相似性或相关性。学科门类的划分应能更清晰地体现学科之间的相互关系,有效区分学科之间的知识结构。但是,现行学科目录中学科门类的设置,使得部分学科知识结构及内容与其归属的学科门类关联度不强,学科门类划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有待提升。学科门类的划分不仅是知识分类的体现,也是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的依据,研究生取得的学位不是由其就读的一级学科的名称决定,而是由该学科所归属的学科门类的名称决定。在现行学科目录中,法学门类下设置的法学、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公安学 6 个一级学科的研究生所授予的学位都是法学学位,使得学位授予名称与实际就读的学科不相符。学术界对部分学科归属到法学学科门类下也有疑虑。有学者认为,把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等一级学科纳入法学门类,主要是基于上述学科必须要有一个门类的归属,而非学科之间的知识关联,导致同一门类下的不同学科在知识构成上相去甚远,在社会认同方面常常发生偏差。[14]法学作为一个知识门类,其下设置的一级学科除法学以外,民族学、公安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等学科的知识结构与法学学科的相关性不大,以法学门类统领上述一级学科,不仅掩盖了上述学科知识结构的独特性,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法学学科知识的拓展和扩容。
(二)法学一级学科的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契合度不高,知识容量有待扩充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推进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法学学科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确立了包括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规治党、依法治军、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涉外法治、国际法治等方面在内的法治全景图,[15]法学学科知识的创新发展更是驶入了快车道。法学学科围绕全面依法治国提出的新任务新需求,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开创了法学学科发展和学术研究的新局面。但是,理应对法学学科知识体系和结构变化保持敏锐性的学科目录,却未能及时反映知识创新发展引发的学科分化与融合现象。受此影响,法学一级学科的设置没有进行过扩充和调整。这种单一学科的设置模式不仅制约了法学知识的分化和知识容量的扩充,模糊了学科内部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国内法学与国际法学等研究领域的界分,也影响了法学学科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重要作用的发挥。
(三)法学二级学科回应社会实践的能力有待增强,学科结构亟待优化
法学一级学科下设置的二级学科,经过学科目录的历次调整,最终确定为 10 个: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军事法学。现行法学二级学科体系是以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为逻辑脉络、按照部门法的划分标准为基础建构而成,[16]在实践中形成了较为稳固的部门法格局和学术研究阵营,对法治实践中重大急迫问题的回应缺乏一定的灵活性与前瞻性,对经济变革与社会创新中出现的新兴领域缺乏理论指引与知识储备,无力应对与解决现实问题,难以契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新实践新要求。对于法学二级学科设置中存在的问题,法学界多有探讨,如经济法学学科因与民商法学、行政法学在研究对象上的交叉重叠而作为独立二级学科予以设置的合理性问题;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军事法学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门领域而单独设置二级学科的科学性问题;等等。一些法学学科结构齐全的行业性特色型高校也尝试在法学二级学科的重构上作出改变,但是囿于现行制度对高校自主设置和调整二级学科权利的限制,将理论上的法学学科重构设想转化为实践依然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究其原因,学科目录作为国家知识管理的手段框定了高校可以设置的学科总目,相对于国家控制的学科的合法性设置而言,高校只能在学科目录确定的范围内开展学科的选择性设置。[17]由此,在法学二级学科的设置和调整上,高校仍受 10 个传统目录内二级学科的框架束缚,虽能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实际和社会发展需求,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作为补充,但因无法改变以学科目录为管理方式设定的“学科管理秩序”,所以,难于在实践中对法学二级学科的整体布局和体系结构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尝试。
(四)法学交叉研究有待加强,新兴交叉学科设置的规范性亟待提升
学科分化是科学研究日益精细化的表现,学科交叉是跨越学科边界开展综合性科学研究的结晶,知识和学问的非线性分布以及学科边界的模糊性存在,为学科跨越自身研究领域而与其他学科进行知识碰撞奠定了基础。法学学科作为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其与国家法治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度较高,但是因传统二级学科划分而产生的研究领域的分割,使得法学学科在回应现实需求方面存在理论知识储备不足、全面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够等问题,尤其在面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领域新情况时,传统法学二级学科仅凭一己之力已经难以应对和处理,这时多学科的协同研究以及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就势所难免。对此,习近平同志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提出,“要加快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使这些学科研究成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突破点” [18]。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高等学校加快“双一流”建设的指导意见》也明确提出,要打破传统学科之间的壁垒,促进基础学科、应用学科交叉融合,在前沿和交叉学科领域培植新的学科生长点。[19]为了明确交叉学科在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学科目录已将交叉学科作为学科门类予以正式设置。但是,高校自主设置的按二级学科管理的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却在实践中面临着身份缺失的尴尬处境:现行学科管理制度虽然允许高校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自主设置一定数量的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但新兴交叉学科目前只是存在于高校内部的学科目录,或以研究生招生方向的形式存在于对外公布的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中,现行学科目录中并没有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栖身之地,致使新兴交叉学科的社会影响力和认可度依然不高。新兴交叉学科因其多科性,在传统的单学科体制中无法找到自己的位置,也难以被所涉及的学科接纳,[20]既缺少学科目录中的法定身份,又缺乏应有的社会认同,致使新兴交叉学科难以形成专门的研究团队和学术部落,难以建构适合学科发展的研究基地和学术创新平台,影响了其生存发展的前景和被社会认可接受的程度,制约了新兴交叉学科的发展和跨学科人才的培养。
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的实践路径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既需要在理论层面对法学理论知识体系进行梳理和分类,也需要在实践层面对法学学科体系进行优化和重组。无论从理论维度还是实践维度来说这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其关涉范围的广域性和涉及工作的复杂性而言,既不可能一蹴而就,亦无法做到毕其功于一役,而是要契合学科发展规律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与谋划,并在实践中稳扎稳打、步步推进。
(一)重组法学学科门类,完善法学学科体系
学科以其研究对象的特殊性而与其他学科相区分,同时又因其研究对象在特殊性中包含着普遍性而相互连接起来,构成一个包括多个学科的更高层级的学科或学科群。[21]法学学科门类作为最高层级的学科群,其囊括的学科应与法学知识体系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和紧密的结合度。然而,现行学科目录中,法学学科门类所包罗的一级学科最为杂乱,除法学一级学科外,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等一级学科尽管与“法学”的关联度明显较弱,但仍按照学科门类的名称授予“法学”学位,在社会上产生诸多混淆与误导。虽然法学学科门类下一级学科的设置与归属难免存在一定的历史缘由和传统因素,但这不应成为掣肘法学学科体系重构的现实阻力。对此,有学者提出,可以把法学学科门类中的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等学科分出,归入社会科学领域。[22]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首先应从法学学科门类的优化调整入手,按照继承发展、科学分类的原则,根据学科之间存在的内在逻辑关联和知识分化谱系将法学学科门类进行结构重组,把与“法学”相关的学科仍然留在法学学科门类之中,而将与“法学”不相关的学科独立出去,改变现行学科目录中法学门类“大杂烩”的学科布局,使法学学科门类的学位授予名称与人才培养内容相符,使法学学科门类的知识结构与其下设置的一级学科的知识谱系相关联,这不仅有助于法学学科建构起独立的学术话语体系,也有助于中国法学持守自由独立的学术立场,[23]形成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求、立足国际学术前沿、门类齐全的法学知识理论体系和学科体系。
(二)拓展法学一级学科,扩充法学知识容量
一般来说,法学门类下与“法学”相关的一级学科的结构与数量体现了“法学”知识的体量。为了扩充法学知识容量,完善法学学科体系,学界提出了很多具有创新性的观点,尤其是关于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的二分:理论法学注重法学知识本身,侧重于研究法律现象和法学中的概念、范畴、原理、原则、价值、理性等理论问题,不过于追求法学知识的现实意义;应用法学注重法学知识获取,侧重于研究法律现象和法学中的技术、程序、规范、行为等“形而下”的现实问题,通过传授法律知识、参与立法实践以及梳理总结法院判例等方式服务社会。[24]有学者认为,法学研究内容一般呈现为两个面相的分野:一是基于理论法学的基础法学研究;二是基于部门法学或实践法学的应用法学研究。[25]无论是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二分,还是基础法学与应用法学二分,以研究内容和服务面向为标准对法学知识体系进行划分的努力都是对法学学科体系重构的一种尝试。在理论与应用的二分上,经济学已经作为“先行者”区分为理论经济学与应用经济学两个一级学科,作为同属于社会科学行列的法学学科可以效仿经济学的学科设置方式,划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两个一级学科。在法学学科体系的建构上,还有一种颇具代表性的观点,即把法学划分为国内法学与国际法学的二分法。有学者提出,法律可以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两部分,与之相对应,法学也分为国内法学和国际法学。[26]由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在法律渊源、调整对象、效力根据、实施举措等方面都存在实质不同,故国际法学与国内法学成为两个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因应不同的知识分类标准,法学一级学科的划分和设置可以有不同的样态,对此,必须要立足于我国国情,顺应时代发展需求,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高度出发,构建符合知识发展规律、结构层次合理、内容系统完备、逻辑严谨缜密的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此外,为了进一步总结我国纪检监察实践发展和理论创新成果,体现纪检监察知识体系的系统性和独立性,推动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培养高素质纪检监察专门人才,还可以增设纪检监察学等新的一级学科,充实法学学科门类。
(三)重构法学二级学科,优化法学学科结构
法学二级学科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逻辑,按照研究对象、研究领域、研究范式等方面的不同,对法学知识理论体系进行的知识分类和结构组合,由此形成的二级学科之间既有所区别,也不可避免地相互关联、相互支撑。从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学科属性而言,法学二级学科的设置应符合学术规律、面向实践需求、展现学科体系的主要功能,而不应固守以传统部门法为依据建构的法学二级学科结构止步不前。[27]健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迫切需要对现行法学二级学科结构进行优化调整。在理论上,参考我国当前的学科分类国家标准、图书馆分类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报学科分类以及学界的研究成果,可将目前我国各高校设置的法学二级学科(含目录外二级学科)[28]分为四类:(1)理论法学,包括法学理论、法哲学、马克思主义法学、法社会学、法治文化、法政策学、法律逻辑、法律方法论、法律职业伦理等;(2)法律史学,包括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律思想史、法律制度史、法律文献学等;(3)领域法学,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商法学、刑事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军事法学、知识产权法学、财税法学、金融法学、社会法学、文化法学、证据法学、人权法学、民族法学、传媒法学、体育法学、教育法学、卫生法学、公安法学、审计法学等。(4)国际法学,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国际刑法、国际海洋法、国际空间法、国际争端解决法、国别法等。通过上述分类形成的法学二级学科体系,既囊括传统学科和冷门学科,也涵盖前沿学科和新兴学科;既包括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也涉及国内法学和国际法学,基本符合构建全方位、全领域、全要素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的要求。在实践中,可不再区分目录内二级学科和目录外二级学科,[29]而是根据政法类高校和综合性高校的不同,分类确定法学二级学科设置的数量与规模,授权高校根据自身学科建设的实际和社会发展的需求自主设置和调整法学二级学科。教育行政部门可通过事前审核备案,事后定期公布自设学科招生、就业率等数据的形式进行监管,确保高校能够依法行使学科设置权,推动建立“高校自主调、市场调节调、国家引导调”的学科动态调整机制。
(四)科学设置交叉学科,促进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研究
学科交叉是新文科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法学学科体系以解决重大急迫问题的时代需求。全面推进新文科建设,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培育和建设法学新兴交叉学科是当务之急。法学交叉学科是法学学科在面对和回应法治实践中出现的新任务、新问题、新需求时,通过跨学科的交叉融合研究已逐步成型或正在形成的知识体系。与相对成熟的法学二级学科相比,交叉学科是脱胎于传统学科或萌发于相邻学科交叉点的新兴研究领域,与其他学科的边界尚无法清晰剥离,对其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范式等学科基本构成要素尚未达成共识,也无法在现有知识储备和学术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体系完整、内容完备的学科体系。相对于既有的法学二级学科而言,交叉学科的发展不仅面临着理论体系自足性的建构和论证,也需要社会各界广泛的接纳和认可。美国学科专业分类系统(Classification of Instructional Programs,以下简称“CIP”)为了鼓励新兴交叉学科的发展,在“法律研究与高级专业研究” (22.02 Legal Research and Advanced Professional Studies,相当于我国学科目录的一级学科)学科群下六位数代码(相当于我国中的二级学科)的学科中设置综合类和其他类学科,如 “22.0201 高等法律研究,综合”(Advanced Legal Research/Studies, General)和“22.0299 法律研究与高级专业研究,其他”(Legal Research and Advanced Professional Studies, Other)。这一做法从体制上明确了新兴交叉学科在学科体系中的地位,为新兴交叉学科的发展预留了充足空间。我们可以借鉴 CIP 的做法,突破以往按照传统模式设置法学二级学科和研究领域的习惯做法,[30]在法学一级学科下为交叉学科单独设置学科代码和名称,以进一步明确交叉学科在法治人才培养中的身份和地位。科学设置交叉学科,确立交叉学科在学科目录中的地位,既有利于鼓励跨学科门类和跨法学一级学科的交叉学科的发展,促进法学与经济学、教育学、管理学等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和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空间安全等理工类学科的交叉融合研究,为多科性融合发展扫清障碍;也有利于促进人工智能法学、国家安全法学、数据法学、应急法学、党内法规学、司法鉴定学等重点领域、新兴领域交叉学科的发展,为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研究开辟新的通道。
教育行政部门可通过信息数据库建设等举措,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对高校自主设置的法学交叉学科的招生、学位授予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将已有一定数量高校设置的、形成了稳定的人才培养规模,且被社会广泛认同和接受的交叉学科编制成交叉学科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指导高校开展法学交叉学科的设置和调整工作。
五、结论
法学学科体系建设是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内容,对发展法治理论、推进法治实践、培养法治人才影响深远、意义重大。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法学学科体系,应当破除一切不合时宜的学科建设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突破制度惯性的束缚和利益固化的藩篱,创新改革思路和举措,主动对接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全面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以学科结构优化重组为着力点,以复合型高层次法治人才培养为根本,努力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相契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
当前,新一轮学科目录的修订调整工作已经启动。修订和完善学科目录,不仅为培养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高层次人才奠定了基础,也为法学学科体系的优化和重组提供了机遇。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应当与修订学科目录工作统筹谋划,实现学科目录修订与法学学科体系建设协调联动、同步推进。一是,优化调整法学学科门类,根据学科之间存在的内在逻辑关联和知识分化谱系将法学学科门类进行结构重组,使法学学科门类的知识结构与其下设置的一级学科的知识谱系相关联。二是,拓展法学一级学科,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遵循学科发展规律,适时增设与法学知识体系相关的一级学科,扩充法学知识容量。三是,优化法学学科结构,按照研究对象、研究领域、研究范式等方面的不同,对法学知识理论体系进行的知识分类和结构重组,构建既囊括传统学科和冷门学科,也涵盖前沿学科和新兴学科;既包括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也涉及国内法学和国际法学的法学二级学科体系。四是,科学设置交叉学科,加快发展人工智能法学、国家安全法学、数据法学、党内法规学等学科,促进法学学科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